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总则
第一条法律中使用概念的定义
本法律中使用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主体,亦即:
——根据乌克兰法律以外法律成立的法人;
——在乌克兰境内有行为能力的非定居外国公民-自然人;
——外国国家,政府及非政府组织;
——乌克兰法律承认的其他外国投资活动主体;
2.外国投资?根据乌克兰法律,以获得利润或取得社会效益为目的,由
外国投资者投入投资活动主体的价值;
3.外国投资企业?根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任何法律组织形势的企业(组
织),其法定基金中的外国投资比例不低于10%;
自外国投资计入企业平衡之日起,该企业获得外国投资企业地位。
第二条外国投资种类
外国投资可以以下方式进行:
——乌克兰国家银行承认的可自由兑换外国贷币;
——乌克兰货币?根据乌克兰法律,在缴纳利润(收入)税的条件下,向最初投资主体或任何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再投资;
——任何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股票、债券、其他有关证券,以及以兑换货币形式表现的公司权(根据乌克兰法律或其他国家法律成立的法人法定基金中部分股份的所有权);
——由一级银行担保,具有兑换货币表现价值并根据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程序)或国际贸易习惯被认可的货币要求权和执行协约义务权;
——根据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程序)或国际贸易习惯被认可价值,以及在乌克兰经鉴定评估被认可价值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在乌克兰境内合法化的著作权、发明权、工业设计外观、工业模型、商品及服务符号、技术绝巧等;
——实现经营活动权,包括依据法律或协议所提供的矿藏开采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其兑换货币表现价值根据投资者所在国家法律(程序)或国际贸易习惯被予认可。
第三条实现外国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可以以下方式完成:
——部分参加与乌克兰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成立的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部分股权;
——成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购买现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方式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或可移动不动产,包括房屋、公寓、处所、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所有权主体;
——独立购买或有乌克兰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共同购买乌克兰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购买其他财产权;
——购买产品分配协议规定的经营(生产)权;
——以其他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方法,其中包括在与乌克兰经营活动主体签订条件基础上不设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外国投资主体
外国投资可投入乌克兰法律不禁止投资活动的任何主体。
第五条外国投资评估
外国投资和乌克兰伙伴投资,包括对企业法定基金的投入,应根据双方达成协议并在国际市场价格和乌克兰市场价格基础上,以外国可兑换货币和乌克兰货币予以评估。
投资外汇资金按照乌克兰国家银行确定的官方汇率折合乌克兰货币。
外国投资以乌克兰货币形式获得的利润、收入及其他资金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资金按照乌克兰国家银行确定的实际再投资日的官方汇率折合计算。
第六条有关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境内投资活动的法律
与乌克兰外国投资相关的关系通过本法律、乌克兰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条件予以协调。如果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与乌克兰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不符,使用国际条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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