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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经贸管理部门
来源:2002-11-20 来源:驻摩尔多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010年05月24日

2002-11-20 来源:驻摩尔多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摩尔多瓦政府希望通过扩大投资和对潜在的投资者给以鼓励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国家投资管理局正是以此为目的建立的。设立投资局是为了确保国家机构和有关各方面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1997年12月8日关于建立国家投资管理局的1172号政府决议对该局的地位、行动准则和其他重要条例做了说明,并附有投资局的规章。规章规定:投资局是一个常设的国家非商业性协调和评定机构,投资局是一个法律实体,有它自己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账号和其他必备工作条件。

  

  (一) 投资局的职能是:

  .在与中央专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当局的合作中制定并完善国家投资政策; .完善国家关于吸引和利用国内外投资的计划;

  .在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合作的领域中协调中央专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当局的活动;

  .树立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重点并考虑地方的特殊情况对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建议立项并将其提交到吸引投资和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委员会,以便让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对其做进一步的审查以及做出是否采纳的结论: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提供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贷款资助的投资计划和上述组织提供的双边或多边技术援助方案,投资局要对其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协调;

  .对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的战略以及与之合作的结果进行分析并据此就摩尔多瓦一方在合作中的立场以及如何使此类合作更为有效的问题提出建议;

  .申明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的合作中在某些问题上的立场;

  .从本国需要出发,研究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的活动,在摩尔多瓦发布有关这些组织的信息时,对与上述组织合作的前景提出建议;

  .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私有化进程;

  .在由国家担保律师递交的外债申请送呈摩尔多瓦政府批准通过前,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由部长和各部门提出的所有投资计划,凡涉及政府股份等于或超过法定股本50%的企业,在该计划提交摩尔多瓦政府正式通过前,投资局要进行强制审查;

  .检查国民经济重点部门的投资利用和计划实施情况;

  .对有关投资计划的提议进行评定。

  

  (二) 投资局有如下权利:

  .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的代理机构合作;

  .根据现行法规,向政府机关、决策人、各机构和组织要求并获得所有必需的信息;

  .投资局做出的决议经吸引外资和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国家委员会的批准后,上述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其下属单位、组织必须执行;

  .对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外资企业通过评定的方式给予支持; .从投资方得到技术和物质援助,利用援助使投资局的工作更为有效;

  

  (三) 投资局的主要日常工作

  .与潜在投资者洽商投资机会;

  .协助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确认适当的投资计划;

  .对外国投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国求和政策目标进行审查;

  .为外国投资者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各有关当局的交往提供帮助;

  .向政府和国会提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和程序的建议,以改善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

  .以劝解方式帮助和消除外国投资者与地方当局的纠纷;

  .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机构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合作;

  .就外国投资者资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境内的有效分配同外国投资者进行磋商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制定旨在刺激出口和吸引外资的新法律。

  

  (四) 外国投资者在摩尔多瓦可以从事以下经济活动

  .建立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公司。企业可以是与个体合资也可以是与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实体合资的企业,也可以是100%的外资企业;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可以购买成为外国投资者财产的房屋和其他商品;

  .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两种投资方式购买企业;

  .以银行资本进行投资;

  .在摩尔多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办理银行专项存款;

  .购买财产所有权和非财产所有权,包括租借权、特许权和知识(工业)产权;

  .参与私有化过程;

  

  (五) 目前摩尔多瓦重点招商引资的经济部门和行业

  .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获、贮藏和加工行业,动力工程;

  .酿酒业;

  .烟草业;

  .建筑材料业;

  .建筑和运输基础设施;

  .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