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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技术引进优惠政策
来源:2007年10月30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7年10月30日 商务部

   技术引进优惠政策

    没有特别的鼓励技术引进的专门的优惠政策,所有优惠政策均包含于对投资主体的总体优惠政策之中。即企业为生产而引进的技术设备免关税和增值税,期限不限;50%以上收入依靠销售自行研制的程序产品的IT企业,5年免缴所得税。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再投入免征所得税,期限不限;其次,企业还在税收上享受特殊优惠,其主要内容是:注册资金超过25万美元的企业,5年所得税减半;注册资金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3年免除所得税(免除税收盈利的80%应继续投入本企业生产或投入国家经济发展规划)。

    此外,摩境内建有6个自由经济特区。特区拥有独立的海关,区内实行特殊的关税、税收、外汇、签证和劳务制度。特区内可以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过境商品的分类、贴标、包装和类似业务,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仓储、建筑、供电等业务。特区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是:出口税减半,出口以外的收入税减75%;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3年免征所得税,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5年免征所得税。

    2006年摩已获得欧盟特殊普惠制(GSP+),其80%的商品享受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的待遇,与独联体主要国家实行自由贸易,与东南欧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在摩尔多瓦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条件更为便利,投资环境日趋改善。

    根据摩相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视同于本国企业,享受普遍的、一般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