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3月26日 商务部
委托经纪人的业务
11-1委托经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应表现出必须的责任心和谨慎态度,以使侨民和非侨民的任何支付,汇款或外汇兑换业务能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标准文件进行。
11-2委托银行在从事侨民与非侨民外汇的买卖业务时不应超出摩尔多瓦国家开立外汇项目的限制范围。
11-3所有的委托经纪人都应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提供在该行确定条件下从事外汇业务的会计报表。
11-4委托银行应对侨民与非侨民遵守本条例及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制定的其它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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