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3月26日 商务部
准许的支付与汇款
7-1侨民法人有权向非侨民进行支付,如果
A)支付在现行国际业务范围内进行;或者
B)支付的目的为抵销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内根据其1993年1月19日“关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内外汇信贷与担保的登记问题”的10018-6号文件的规定登记的外汇债务。
7-2在支付采用随后付款(即银行汇款)形式的情况下,侨民法人应向委托银行提供确认到货的海关文件(货物报关单)副本或接受所提供劳务的证书。
委托银行应对侨民法人对商品与劳务的进口而进行的预付实行检查,这种预付应以同外国伙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货物报关单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在未执行合同的情况下,预付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期限内(但不应迟于完成预付之日起90天)遣返摩尔多瓦。
7-3非侨民有权从摩尔多瓦汇出外汇钱款,除非该款
A)预先以现金形式存入帐户,并向委托银行提供证明携带该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或系从国外汇入一家委托银行的外汇帐户的;
B)依照5-1-1款的要求预先以摩尔多瓦列依的形式存入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一家委托银行;
C)按现行国际支付手段在要求汇款日期前6个月提前收到。
7-4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其它国家间关于结算问题的国家间协议,附件3中所列国家的非侨民法人不能在内部外汇市场上获得可自由兑换外汇,但非侨民预先在摩尔多瓦内部外汇市场上出售了外汇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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