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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侨民的外汇帐户
来源:2002年03月26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2年03月26日 商务部

    侨民的外汇帐户

    4-1侨民有权在摩尔多瓦委托银行内开立外汇帐户。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能够拥有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每一种外汇均为附件3中所列出国家的货币。

    法人-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预算拨款的企业(或机构),能够拥有外汇帐户,这些帐户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财政部根据以在外汇市场上获得外汇手段及取得信贷的核算与消耗为目的的现行法律而开立的。在其它情况下,由预算拨款的法人支配的外汇应该出售给外汇市场上的委托银行,而所售外汇的等价货币应以摩尔多瓦列依形式记入预算单位的帐户。委托银行可以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财政部颁布许可基础上由预算拨款的企业(机构)另外确立一套开户制度。

    4-2除委托银行外,侨民无权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其他侨民的帐户汇款。

    塑料外汇卡(流水卡和信用卡)及任何种类和外汇支票(旅行支票除外)只能在侨民与非侨民法人外汇帐户,非侨民自然人外汇帐户以及侨民自然人“A”类帐户上进行支付。

    4-3除7-1和7-2款中规定的条件外,侨民(不包括委托银行)无权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非侨民的帐户汇款。

    4-4侨民可以在摩尔多瓦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如果这些侨民:

    A为委托银行;或

    B拥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开立此类帐户的许可证。

    4-5侨民自然人外汇帐户

    4-5-1委托银行或以为侨民自然人开立“A”“B”两类外汇帐户。帐户将在客户开立帐户和登记证(或其替代文件)申请的基础上开立。

    4-5-2“A”类帐户可记入:

    A)在向委托银行提供下列文件的情况下,外汇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外汇:

    -证明该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报关单或交通工作人员的外汇登记证;

    -摩尔多瓦委托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在凭交通工作人员外汇登记证将外汇记入客户帐户的同时要向委托银行提供交通运输机构出具的写明记入外汇金额的证书。登记证经银行记录上述外汇金额后将返还客户。

    委托银行在将外汇记入客户帐户时将收存其报关单,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交通运输机构的证书并订入当日文件册。

    如果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中写明的外汇金额多于客户愿意记入帐户的金额,上述文件同样要被收存,对其差额部分将重新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从境外汇给帐户拥有者的外汇;

    C)以在国外收到的外国银行旅行支票或记名支票支付的外汇金额。

    “A”类帐户上的外汇将由委托银行根据2-1-2和2-1-3款的要求支付给客户,其数量不超出余额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将为客户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依靠

    “A”类帐户上的存款,在不超出余额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进行:

    A)向境外任何个人或企业(机构)汇款;

    B)向摩尔多瓦境内其它委托银行内帐户拥有者名下汇款以记入“A”类帐户。

    4-5-3 1994年1月15日由委托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被认为“A”类帐户。

    4-5-4外汇持有人不能提供4-5-2款中指出的外汇来源证明文件的外汇记入“B”类帐户。

    “B”类帐户上的外汇可以

    A)由委托银行在存款余额范围内支付,不必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汇入摩尔多瓦境内其它委托银行帐户拥有者名下,以记入“B”类帐户。除6-3-2款中指出的情况外,不准许从“B”类帐户上向境外汇出外汇。

    4-5-5依靠“A”类和“B”类帐户上的存款,可以按照委托银行的买入价支付摩尔多瓦列依,该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外汇现汇买入业务。(参见6-1-9款)

    4-5-6记入“A”类和“B”类帐户的存款,不能再记入侨民与非侨民自然人与法人在这家或另一家摩尔多瓦委托银行的其它外汇帐户,但因在遗嘱和法院决定(关于赡养费的追缴及存款的分配)基础上确定的继承而产生的存款分配权的情况除外。

    4-5-7按照“A”类帐户的工作制度,“A”类帐户上已根据4-5-6款指出的情况重新为另一位拥有者办理过手续的存款可以最后使用。

    按照“B”类帐户的工作制度,“B”类帐户上已根据4-5-6款指出的情况重新为另一位拥有者办理过手续的存款可以最后使用。

    4-6侨民法人帐户

    4-6-1根据7-1和7-2款的规定侨民法人可以在摩尔多瓦委托银行内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非侨民进行支付,如果这些帐户上的存款是在现行国际业务的范围内记入,在国外市场上买到或以不违反摩尔多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其它形式得到的。

    侨民法人只能在提供证明其支付必要性文件的情况下采用划拨方式向境外进行支付。

    4-6-2非侨民或其委托人只能在支付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将可自由兑换现汇记入侨民的帐户。

    4-6-3从帐户上取出的外汇现金只可用于:

    A)出差费用;

    B)与出差有关的运输费用和海关费用。

    4-6-4在未执行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划拨到境外的外汇应遣返给摩尔多瓦境内的委托银行,时间在交货期之内,但不迟于预付之日起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