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3月26日 商务部
定义
本条例中规定了下列定义:
1-1委托银行-持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放的许可证可以买卖外汇并从事其它外汇业务的银行。
1-2外汇兑换处-持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放的许可证可以从事外汇买卖的机关。
1-3委托经纪人-委托银行或委托经纪人。
1-4货币-摩尔多瓦共和国货币及外汇。
1-5摩尔多瓦共和国货币-即摩尔多瓦列依,系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它是摩尔多瓦境内的唯一支付手段,它包括上述纸币,摩尔多瓦境内结算余额中硬币及上述结算手段之外开出的支票。
1-6外汇-除摩尔多瓦列依外,已经成为和正在成为摩尔多瓦境外合法支付手段的任何其它国家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取得上述纸币,摩尔多瓦境内外结算余额中的硬币及上述结算手段之外开出的支票的任何权力。
1-7有价证券-股票,证券,债券或派生的有价证券。
1-8现行国际支付手段-在摩尔多瓦境内外为实现资本汇入以外的目的而采用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支付手段。
1-8-1与对外贸易和其它现行业务包括提供劳务,短期银行服务及信贷服务相关的支付。
1-8-2与其它资本投入相区别的借款和纯收入的支付。
1-8-3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为偿还贷款或设备的分期付款等直接投资而进行的支付。
1-8-4属于家庭费用的汇款及支付手段。
1-9侨民-
1-9-1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1-9-2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及摩尔多瓦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
1-9-3在摩尔多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及其联合公司,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以及上述法人,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设在境外的代表处(以下简称法人)。
1-9-4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境外法人,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的分支机构。
在“侨民”概念中不包括摩尔多瓦境内的外国外交机构或其派驻人员,国际组织的代表处以及摩尔多瓦侨民的法人,个体企业,两合公司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1-10非侨民-任何不是侨民的自然人及法人。
1-11外汇业务-为买入或卖出外汇及外汇支付文件而进行的交易。
1-12外币业务-是委托银行的一种活动,包括外汇业务及使用外汇和外币支付手段的其它业务。
1-13外汇汇率-以本币表示的外币价格。
1-14记帐公式-外币对本币汇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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