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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违反海关规则案件
来源: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发生违反海关规则案件
    

    第74条走私案件调查和侦察

    对走私案件的调查和初步侦察要按照刑事诉讼和其它法令进行。

    

    第75条发生违反海关规则案件

    发生违反海关规则的案件按行政违法法律处理,行政违法法律不能调节的,按本法处理。

    发生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由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和人民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

    

    第76条违反海关规则记录

    在每个违反海关规则的案件中,海关机关公职人员都要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规定的格式书写记录。

    在记录中载明:书写记录的日期和地点,书写记录公职人员的职务、姓名;如果案件成立,公职人员为审理案件所需违反海关规则资料;违反海关规则的出事地点、时间和违反海关规则的人;行政违法法律的哪一条规定了该违反法律顾问规则的责任;如果有见证人,其姓名、物品和文件资料。

    如果案件成立,书写记录的公职人员和违反海关规则的人要在记录上签字。如果违反海关规则的人拒绝在记录上签字,那么在记录中也要有相应的附录。违反海关规则的人有权对记录的内容进行解释、评论及拒绝签字的理由要附在记录上。

    在对违反海关规则的人书写记录时,要说明其在记录中有做附录的权利。

    记录以及根据第81条没收的商品、物品和文件呈报审理该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海关机关。

    记录复印件当面或邮寄给违反海关规则的人,并留收据。

    

    第77条委托处理违反海关规则案件

    海关机关领导人、他的副手以及公职人员,在发生违反海关规则案件时,有权委托其他海关机关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规定的程序单独处理。

    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书的五日内执行。

    

    第78条行政拘留

    如果编写违规纪录,允许对违反海关法则的人处以3小时以仙的行政拘留。而所有采取的有影响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违规者和编写违规纪录。

    对违规者的行政拘留在征得海关机关领导人或共副手同意后,由海关机关公职人员执行。

    行政拘留期限,从违规者带到海关机关办公室或其它房间(能够为确保执行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活动)时算起,而对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从醒酒时算起。对在实行海关监管期间违规者,行政拘留期限从结束此种监管时算起。

    行政拘留记录按照行政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式编写。

    

    第79条索取审理违反海关规则案件所需文件

    发生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审理案件所需文件。

    被要求提供文件的人必须在五天内将邮件寄给索取文件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

    

    第80条进行海关调查

    海关机关公职人员有足够根据认为,在法人的地域上或房间内或在属于他的交通工具内存有直接违反海关规则的商品和物品,或者带有专门制作用于藏匿这些商品和物品过关的暗室的物品,以及审理违规案件所需文件,可以对这些地域、房间和交通工具进行海关调查。

    海关调查要在法人代表出席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海关调查需要专门知识,海关机关公职人员有权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海关调查记录要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81条没收财产和文件

    属于违规直接目标的商品和物品、带有专门制作的暗室的物品、用地运输走私物品或藏匿走私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其它设施,以及审理违规案件所需文件要没收。

    如果违规者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永久性住址(所在地)或地址或工作地点,根据100条第三部分规定,准许没收确保所需的等值物品、货币和贵重物品,或者根据101条第四部分规定,没收商品货物的价值,或者没收必须支付而未交纳的款项。

    被没收的财产和物品要列入记录,或者在附在记录的清单中明确标明这些东西的数量、计量单位、重量和单个特征,以及这笔财产的价值。

    

    第82条被没收商品和物品的估价

    海关机关根据国家现行的各种价格对被没收的商品和物品进行估价。如果没有这些价格,则根据商品计价员的定价。

    被没收的外国货币换算为本国货币,由海关机关按照摩尔多瓦国家国民银行规定的、发现违规当天采用的汇率进行。

    

    第83条为了辨认而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

    按照人民法院或发生违规案件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的决定,为了辨认可以向违规人或见证人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

    在辨认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之前,辨认人被问及关于过去有的上述商品、物品和文件的情况和善于他可以进行辨认的特征。

    为了辨认,商品、物品和文件出示按同类商品、物品和文件分批进行。

    辨认出示要在上述人员出席的情况下进行。

    辨认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的记录要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84条专家或主管机关的结论

    如果在审查违规案件材料时需要专门知识,海关机关邀请专家,委托专家进行研究,并查明属于他的专业范围内的问题,或者将这些总是委托给主管机关。机关领导有权委托具体专家或在该机关工作的专家组进行研究。

    海关机关向专家或有关专家工作的机关提供一定数量检验品和样品或其它对研究和提出结论所需的物品和资料。

    

    第85条对法人企业家活动人别方向进行检查

    海关机关领导人、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对违规案件进行审理,其副手有权对有关法人、企业家活动的个别方向进行检查。

    

    第86条不允许公布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材料

    违反海关机关规则案件的材料,只有审理结束并得到进行该项工作的海关公职人员以及海关机关领导或其副手的许可方可公布。

    

    第87条审理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准备工作

    审理违规案件的海关公职人员在结束审理准备工作之后,将材料转交该海关机关领导人或其副手,而国家海关监管局公职人员则转交该局全权公职人员。

    第72条p)款规定的违规案件材料,或法人违规案件材料,按照海关机关领导人或其副手,或者国家海关监管局全权公职人员的决定转交人民法院审理。

    

    第88条有权审理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自然人违反海关规则案件(72条P)款规定的违规除外),由国家海关监管局全权公职人员以该局名义审理,而由其他海关机关领导人或其副手审理的案件则以其他海关机关的名义审理。

    第72条P)款规定的,或者法人违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89条违反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地点

    违规案件在犯法地审理。

    

    第90条违反法律顾问规则案件的审理期限

    违规案件的审理从88条所指出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收到处理案件所需材料之日起的15天内进行。

    

    第91条在审理违反海关规则案件时要有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出席

    审理违规案件要有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出席。

    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人不出席时,违规案件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方可审理:

    有及时向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发出关于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材料,但从未从他那里收到推迟审理案件的申请;有审理案件前夕,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外的材料;以及违规人尚未查明,或违规是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物品造成的。

    

    第92条行政处罚的期限

    对违规的罚款在从造成违规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执行,如果是持续违规从发现违规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执行。

    如果发生了93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况,在某个人的行动中具备了违规的迹象,对违规的罚款可以在采取制止刑事案件决定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执行。

    属于违规直接目标的商品、物品和带有专门制作用于藏匿这些商品和物品过关的暗室物品,不管何时造成或发现这些违规均被没收。

    

    第93条海关机关的决定

    第88条中所规定的公职人员在审理违规案件之后要做出下列决定之一:

    a)、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b)、关于制止案件发生的决定;

    c)、关于起诉刑事案件和调查走私案件的决定。

    如果制止刑事案件取决于是否有拒绝对其进行起诉的根据,或者取决于制止它的决定,那么就要作出本条第一部分a)和b)款中规定的决定之一。

    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决定的海关机关名称、案件审理日期、与审理案件有关员资料(如果此人已确定)、叙述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指明本法哪一条规定了违规的责任,对案件采取的决定,对决定上诉的期限和程序。

    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天内要将决定副本提交或邮寄给与决定有关人士。如果该人未在规定的居住地(住地)或者临时居留地,或他给的地址不正确,则认为决定已面交。

    如果违规人尚未查明,则把对案件采取的决定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确定的程序通知有关自然人和法人。

    

    第94条消除促成违反海关规则环境的建议

    审理违规案件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在查明促成这种违规情况,建议有关法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状况。

    法人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向提出建议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通报采取的措施。

    

    第95条解除行政责任

    对于小量违规的行为,审理案件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可以解除违规者的行政责任和进行有限的口头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