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商品和物品的处理
第102条货主不提取的商品和物品的出售程序
海关监管下保管的商品、物品和货主不提取的商品、物品,超过了第57条和98条规定的期限,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出售。
从出售或者依照105条处理此财产中获得的收入(第五条规定的除外),在扣除保管费、销售费和处理费以及邮寄通知费以后,剩余的钱支付给货主。
从销售或处理第56条规定的商品和物品中获得的收入纳入国家预算。
销售或处理此财产的决定开始生效前的两周内,海关应当将此通知货主。
第103条将货币和摩尔多瓦国家债券变为国家财产
没有理由进入关领的本国货币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公债和其它禁止从共和国输出的有价证券无偿变为国家财产。
第104条海关拍卖
如果现行法律没有其它规定,第101条和102条指出的商品和物品由海关拍卖。海关拍卖程序由海关监管局确定。
海关拍卖会上销售商品和物品,按拍卖价进行。拍卖价不能低于国家零售价,并要考虑其进口价格水平,如果没有国家零售价,可以低于代售贸易价。
对参加海关拍卖,要从自然人和法人处收取费用,其数量由国家海关监管局与财政部协商决定。
第105条未被海关拍卖和不适于拍卖的商品和物品处理程序
未被海关拍卖和不适于拍卖的商品和物品处理程序由国家海关监管局根据现行法律确定。
第106条海关机构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政权的代表。处于国家的保护之下。除现行法律直接授权的机构和公职人员外,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们执行公务。
干涉海关机构公职人员的行动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
具有特定官衔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为了将公民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追捕违规者,将这些违规者及被扣留的商品送交海关机构处所,以及驱车赶往走私地点(如果不允许拖延的话),征得自然人或法人同意,可以使用其交通工具。外交、领事馆和其他外国代表机构、国际组织的交通工具以及专用交通工具除外。
被要求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出现本条第三部分指出的情况,必须无条件和无偿地向海关公职人员提供。
法律要求或海关公职人员的命令,公民和公职人员必须执行。不服从法律要求或海关公职人员的命令,侮辱这些人员,威胁或参其使用暴力,企图侵害其财产,以及其他阻挠执行公务的行动,都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107条海关机构公职人员的物质和社会保障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获得与职务和工龄相称的官衔。具有特定官衔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服务年限规定:女20年,男25年,法定退休年龄:女50岁,男55岁。
具有特定官衔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特定官衔津贴、工龄、外文知识组成,并应为其独立执行公务保障充分的物质条件。
具有特定官衔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有权在共和国境内无偿使用各种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除外),以及有权在海关监管区内无偿乘坐铁路和内河交通工具。
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给具有特定官衔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安装住宅电话。
保障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在提交申请三个月内为其子女安排学前教育地方的权利。
第108条海关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护
国家对海关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社会保护。
海关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国家义务为个人提供的十年生活费的金额的保险。
如果海关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死亡,向死者家庭或其赡养人一次性支付数额相当于死者十年生活费的补贴(死亡之日起的五年内向其赡养人每月支付的生活费除外)。如果供养人死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五年后开始领取退休金。
如果海关机关公职人员因执行公务致残,履行公务过程中致残或者辞职后不超过三个月,或虽然超过三个月,但是由于履行公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不幸事件造成的,他每月可以获得生活费直到恢复劳动能力,但期限只有十年。此期限以后,按规定发给他残废补贴。
海关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因其公务活动遭受的损失,按司法程序从相应预算资金中如数补偿。
第109条海关机构的保障
海关机构的财政、物质技术和社会日常生活保障,以及海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国家预算资金以及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其它财政拨款渠道解决。
地区执委会和共和国直辖市政府必须协助海关监管点的建设和发挥职能。
第110条对海关机构遵守法律的监督
政府及议会相应的委员会保证监督国家海关监管局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
第111条海关机构遵守法律的监督机构
摩尔多瓦共和国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人员监督海关机构工作人员认真一致地遵守法律。
第112条国际公约
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为一方的国际公约确立了不同于海关法规定的另外一些规则,则采取国际公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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