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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海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运用
来源: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99条行政处罚决定付诸实施

    采取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机关将其提交执行:

    a)、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期满之后;

    b)、上述海关机关采取决定之后,向人民法院的申诉期满之后;

    c)、上述法院对海关机关的申诉采取决定的当天。

    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海关机关亲自执行决定,或者向金融机关或银行机构邮寄执行决定的通知,如果出现第100条和101条规定的情况则通过法院执行。

    如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未通知执行,则该决定不应执行。

    如果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者在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抗议,行政罚款决定的执行暂时中止,一直中止到申诉或抗议审理之前。

    

    第100条执行海关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违反海关规则的人,必须在将决定交给或邮寄给他之日起的15日内支付罚款,如果对此决定提出申诉或抗议,则从作出停止申诉的决定或不愿抗议之日起的15日内执行。

    向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海关机关或银行交纳罚款,以本国货币或以摩尔多瓦国家国民银行拥有的外国货币,按照支付罚款当天汇率支付。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罚款,则从用于保障该罚款的违反海关规则人的被没收商品和物品的价值中征收,或者从其工资或其它收入、退休金、奖学金或其它货币手段中征收。如果该人没有工资收入,或者不能以其它原因从其工资或其它收入、退休金、奖学金或其它货币手段中征收,根据海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宣布用其财产或其公共财产份额依法执行罚款。

    足额征收罚款的海关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决定与执行纪录要返回作出决定的海关机关或人民法院。

    罚款纳入国家预算。

    违返海关规则的人不管是否已交纳罚款,都必须执照本法规定支付关税和海关费。

    

    第101条执行海关机关的没收决定

    与没收决定有关的商品和物品,在对海关机关的决定申诉期结束后应当被没收。不管违反海关规则者的财产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的,也不管此人是否确定,都要没收。

    如果指定的财产没有被海关机关没收,违反海关规则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将财产交海关机关。如果对决定提出申诉或抗议-从作出终止申诉或抗议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交出。如果此要求未按照规定日期执行,海关机关的没收决定就由违规者居住地(所在地)或居留地人民法院的法定执行人执行。

    没收商品和物品的决定连同执行纪录交给作出决定的海关机关。

    如果不能没收属于违反海关规则直接目标的商品或物品,以及带有专门制做,用于藏匿这些商品和物品的暗室转送过关的物品,依照第100条的规定程序对违反海关规则的自然人和法人处罚这些物品的价值。

    海关机关保管与没收规定相关的财产费用由违反海关规则的人按照第100条规定的办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