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验关
第28条财产验关
为确保商品和物品通过关境、结算、交纳关税、海关费等的合法性,海关有权对运输工具、商品、物品进行检验。
在验关时运输商品和物品过境的法人或保管人代表必须在场。
验关时,海关有权打开自然人的手提物品和行李。海关可以对过境和处于国际机场通道的自然人的物品进行检查。
对自然人的验关只有在自然人在场或其全权代表在场才可进行。
自然人或其全权代表不在场对其物品进行验关,在下述情况下方可进行:
a)、有根据认为,非随身行李中含有危害人、畜、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会给自然人和法人带来物质损失的物品;
b)、非手提行李中的物品到达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自然人或其全权代表不提取;
c)、国际邮局转寄的物品。
物品验关,如果自然人或其全权代表不在场,要有转运、转寄、或保管的法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在上述情况下,要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规定的格式编制纪录。
第29条验关委员会
为加快商品周转和协助海关对国家机构,其中包括地方自治机构,法人正规从国外收到的交通工具和商品或者发往国外的商品进行海关监管,根据他们的决定并征得海关机关同意,可设立验关委员会。
经海关机关许可,验关委员会有权自行对运输工具和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对海关机关来说不是必须的。
第30条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作为海关监管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海关领导或其代理公职人员的书面许可,在有足够根据认为,过关人或处于海关监管区及国际机场过境区的人身上藏有走私品或直接违犯海关规则的物品或禁止过境的物品时进行。
人身检查由海关机关有此权力的与被检查人同性的公职人员,在两位同性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人身检查在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隔离室进行。不参与检查的人员不许入内,也不许他们观看人身检查,内外器官的检查只能由医务工作者进行。
人身检查备忘录按照国家海关监管局与司法部所定协议规定的格式编写。
备忘录由实施人身检查的海关机关公职人员、被检查人、见证人及参与检查的医务工作者签署。被检查人有权在备忘录上写上自己的意见。
人身检查办法由国家海关监管局与司法部、外交部协商确定。
第31条军事装备的免检
军队补充的军事装备过关免于海关检查。混合部队补充的军事装备、执行战斗任务的军事运输或运输机和自行军事装备,如果在法令中没有其它规定、过关时免于检查。
上述军用飞机指挥员以及运输军事装备的部队指挥员负责遵守本法和基它法令规定。
军职人员的物品如果在法令中未作另行规定,则不免检。
外国战斗机和运输机以及军事装备进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境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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