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20条总则
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保障自然人和法人遵守财产通过关境的规定。
海关监管由海关机构公职人员通过检查必要的文件、验关(检查交通工具、商品、物品、人身检查)、清点过境物品以及本法和其他法令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21条海关监管持续时间
过关的商品和物品从下列时刻起即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a)、从运进关领到出关放行-当作为自由流通运进该关领时;
b)、从向海关机关出示商品、物品及必要的海关监督文件到运出关领-当作为自由流通运出关领时;
c)、从运进到运出关领-当临时运进该关领时;
d)、从向海关机关出示商品、物品及必要的海关监管文件到返运过关放行-当临时运出关领时;
e)、运进关领到运出关领-当过境运输时。
第22条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境放行点的领地。
海关监管区的界限由国家海关监管局与国家安全部共同确定。
在放行点和海关仓库,海关机关自行确定海关监管区。
向海关监管区领地或区外挪动商品和物品受海关机构监管。
第23条海关保障
海关机关可以在交通工具(包括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容器房间以及装有应受海关监管财产和不能通过关境的财产的实物上打铅封、盖章,或做其他海关保障。
第24条必要的海关监管文件
转移商品和物品过关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过关的自然人必须向海关机关提交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
这些文件的目录及其提交程序由国家海关监管局根据本法和其他法令制定。
第25条免于海关监管
海关机构有权在本法和其他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免于海关监管。不采取海关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不遵守财产进出境规定。
第26条麻醉品和制幻物品的控制供应
根据与国外海关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达成的协议,或者在个别情况下根据国际协议,海关监管可使用控制的办法,即允许麻醉品和制幻物品运进、运出关领或通过关领过境运输。
使用控制供应的办法的决定由国家海关监管局与国家安全部共同采取,并于24小时之内通报摩尔多瓦共和国检察长。
第27条通报犯罪初审机构
在海关监管时发现犯罪迹象,海关机关领导人或其副手要将此事通报检察长或侦察员,并采取措施保护犯罪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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