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12条总则
任何财产都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规定的程序通过关境,其运进关领和运出关领都不受禁止和限制,经过关领也不禁止。
进出关境的财产要接受海关监督。
进出关境的商品和物品要办理海关手续。
财产通过关境要接受分布在国境上的海关放行点(铁路、公路、海运、河运和其他交通工具经过的地点),以及关领的其他地方的海关监督。经海关机构同意,财产进出关境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
个别商品和物品运进、运出关领或者经过关领由现行法律调节。
第13条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关境的规定
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关境(包括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时要在相应的海关机构所辖地停留。
交通工具在国境上海关放行点停留的时间和地点由相应的海关机构与边防达成的协议并视进行海关监督、办理手续以及其他海关监督所需时间而定。
交通工具(包括个人的交通工具)驶出海关点和边防站,要经海关边防允许,而驶出关境上其他未设边防站的地方,只国海关允许即可。
第14条商品、货币、贵重物品和遗产进出关境的规定
商品、货币、贵重物品和遗产运进关领和运出关领之外可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在共和国内或在国外获得的属于遗产的物品进出关领要根据关于继承权和该物品属于遗产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合法文件进行。
第15条物品进出关境的规定
自然人有权携带任何物品进出关境。禁止运进关领和运出关领之外,以及禁止经过关领的物品除外。
政府可以规定单个物品过境的数量和价值限制以及过关放行的凭据。
上述规定适用于过境的、但未呆在国际机场过境区的自然人的手提行李和一般行李。
第16条商品经过关领的规定
商品过境运输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标出路线、方向和过境运输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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