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9条海关机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的合作
海关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公民、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合作,其他自然人、法人必须在本法和其他法令范围内给予协助。
第10条海关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对自然人、法人损害、侮辱人格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本法和其他法令要求追究责任。
第11条对海关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
对海关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由海关监管局或人发法院根据现行法律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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