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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海关事务的管理
来源: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5条海关事务的领导

    国家政权和管理部门的最高机关对海关事务进行总领导,不领导海关事务的国家机关无权干涉海关机关的行动。

    第6条海关机构

    海关机构直接负责实施海关事务。海关机构是维护法律的机构,它构成包括国家海关监督局、海关、海关站在内的统一的国家体系。建立、改组、和取消下设分支机构由国家海关监督局进行。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能时,海关机构与其他维护法律机构协同动作。

    第7条海关机构的职能

    A)保障遵守海关法律、法规;

    B)采用海关收费制,监督进出口商品遵守许可证制度以及监督缴纳关税和海关费;

    C)完善海关监督和手续,创造条件,加快商品和旅客通关的周转量;

    D)与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规则的行为作斗争,协助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

    E)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海关报告和基本统计资料;

    F)促进共和国对处经济关系的发展;

    G)保证向自然人和法人通报海关事务,培训和提高海关事务专业人员的技能;

    H)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8条海关机构公职人员

    只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才能成为海关机构公职人员。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在其活动中无权遵守党派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决议和从事政治活动。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可以是工会成员。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根据现行法律授予特定官衔。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海关实验室、科研机构及国家海关监管局下属学校的领导、专家和教师。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佩戴和使用武器、特种装备,包括强制汽车停驶的特种装备。发放和使用武器和特种装备的规则,由政府批准。

    为实施海关监督,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征得自然人及法人同意有权进入属于他们的地域或应由海关监督的存放商品和物品的处所。

    海关机构公职人员穿制服。服装式样由政府确定,穿戴规则由海关监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