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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海关总则
来源: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3日

2002年10月30日 商务部

   第1条海关政策和海关事务

    摩尔多瓦共和国海关政策是国家内外政策的组成部分。

    物品进出共和国关境规则、征收关税、办理手续、监管以及实施海关政策的其他手段构成海关事务。

    第2条海关领地和海关边境

    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构成统一的海关领地。共和国的海关领地(下称关领)包括国内经济区、人工岛、建筑物和设施。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境构成共和国海关边境(下称关境)。

    第3条海关机构的旗帜和标志

    海关机构及归其支配的河海船只有政府规定的旗帜,而汽车、飞机有政府规定的标志。

    第4条所用概念

    本法使用下列概念:

    A)商品和物品运进关领和运出关领以外-进出关境;

    B)商品和物品临时运进关领和运出关领以外-运进共和国但须再出的和运进共和国但须再进的;

    C)商品和物品由关领过境-在海关监督下,商品和物品通过两个国境点之间的共和国领土;

    D)商品和物品通关-商品和物品运进、运出共和国或以任何办法过境,包括管道运输、电力输送和线路运输;

    E)商品和物品过关放行-海关机构允许商品和物品按其向海关申报的目的在共和国领土上及其境外使用;

    F)商品和物品的自由流通-在共和国领土上及其境外支配过

    关放行的物品不受海关监督;

    G)海关监管区-关领的一部分,商品和物品在该区域内移动

    只能经海关机构批准并在海关监督下进行;

    H)报关人-申报商品和物品的自然人和法人;

    I)财产在本法中系指:

    -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买卖、交换、租赁或其他经济交易对象输

    出、入关境的商品;

    -物品-任何进出关境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本国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行李-进出关境的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