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3月30日商务部
总 则
第1条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的任务
摩尔多瓦劳动法协调所有工作者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改善工作质量,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提升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加强劳动纪律,逐渐使劳动变得对社会有利,使劳动成为每个有劳动能力人的第一生活需要。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很高的劳动条件水平,尽力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力。
第2条工作者的基本劳动权和义务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每个人都有自由或自由同意劳动权、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权、选择职业和职业种类权、以及失业保护权。
强迫劳动是被禁止的。
每个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力:
1、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权;
2、因工作损害健康的损失补偿权;
3、没有任何歧视,不低于法定最低数量的同等劳动获得同等奖励权;
4、由极限工作时间,一系列职业和工作缩短工作日的规定所确保的休息,由享有每周休息日、节日、并支付年假报酬所确保的休息权;
5、加入工会权;
6、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其它法定条件下按照规定享有的社会保障权;
7、自己劳动权的诉讼辩护权;
工作者履行下列义务:
1、自愿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
3、爱护企业、机关、组织的财产;
4、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
第3条劳动法的实施范围
劳动法调节摩尔多瓦境内所有企业、机关、组织雇佣工作者的劳动关系,不管其经营的特点和形式,其中包括农业(农场)中的劳动关系。
在合作企业和各种组织(合作、租赁和其他)成员中,在涉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障、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劳动、最低工资额等制度的原则和保障方面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节。而在其它方面,由相关企业、组织的活动法及其章程、条例、工资级别协议和集体合同进行调节。
如果在法律中以及在章程、条例、工作协议和直接调节发生在合作企业和组织成员中具体劳动关系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缺乏关于上述企业和组织的活动条例,由劳动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调节。
劳动法(除去劳动保障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不适用于未使用雇佣劳动从事私人经营活动的人士。
第4条劳动法
劳动法由本法和其他关于劳动的法律组成。
第6条使工作者情况恶化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条款使工作者情况较之劳动法恶化,则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企业、机关、组织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用自己的奖金为工作者建立较法律更多的劳动、社会生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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