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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
来源:2002-03-14 来源:驻立陶宛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010年05月24日

2002-03-14 来源:驻立陶宛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律的任务

  1、本法律确定在立陶宛共和国投资的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各类投资的手段。

  2、向商业银行、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它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投资的特殊性,由严格规定了这些公司及企业活动的立陶宛法律确定。

  第二条本法律的基本概念

  1、投入的资本 - 即资金;和按照法律及法令确定的程序所估价的物质或非物 质的财产投资,该投资的目的是从所投项目中获取利润(收入)、社会效果 (指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以及其它类似领域)、或实施国家 职能的保障。

  2、再投资资本 - 由向经济主体中投资所获取的利润(收入)中再投入的资本。

  3、投资 - 投资者用本法律所确定的方法所实行的行为,借助于这一行为,投资者获得对所投项目的所有权或债权,或对该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

  4、投资者 - 可以是立陶宛共和国、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立陶宛或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尚不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该组织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了私有财产、借有财产、或受委托管理及使用的财产的投资。

  5、战略投资者 - 与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由它授权的机构根据本法所确定的程序签署投资协议的投资者。

  6、投资项目构成 - 经济主体的私有资本,各类有价证券,长久的物质财产及长久的非物质财产。、

  7、经济主体 -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确定的程序所建立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种类不同的企业、机关或组织。

  8、优先权 - 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或政府确定的、最重要的国家经济发展需求以及社会与国防的需求。

  9、国家投资计划 - 确定国家投资战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有实施国家支持的投资方案所必须的手段、拨款来源和实现投资方案的期限。

  10、投资方案 - 从财经、技术和社会的角度来论证投资目的,评估投资的商业 效益及其它效益指标,指明实现方案的必要手段、投资来源及期限的文件。

  11、地方投资者 - 与立陶宛地方自治政府根据本法所确定的程序签署投资协议 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种类

  1、根据投资者对经济主体的影响,投资种类分为:

  1)直接投资 - 通过注册建立经济主体而获得所注册经济主体全部或部分资本的投资;从投资所获利润中进行的再投资;向全部或部分资本属于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进行的贷款;为建立、保持投资者与其投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长期 直接合作关系而提供的贷款,以及投资所获得的部分资本可使投资者控制经 济主体或给予其不小影响的贷款。

  2)非直接投资 - 这种投资即是在实施的情况下,投资者所获得的部分资本不能构成对经济主体的较大影响。

  2、根据资本原产地划分的投资种类:

  1)本国的投资 - 立陶宛国家、立陶宛的法人与自然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立陶宛组织在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

  2)外国的投资 -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的法人与自然人在立陶宛共和国 的投资。

  3、根据投资者地位划分的投资种类:

  1)立陶宛国家投资 - 投资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其投资来源是国家预算的资金,国家或地方基金会的资金,以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政府名义获得的贷款,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政府所管理的企业的资金或财产,以及由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私人投资 - 立陶宛本国及外国具有私有财产权的主体的投资。

  3)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投资。

  4、根据投资项目划分的投资种类:

  1)资本投资 - 目的是形成、获得或扩大长久的物质或非物质财产价值的投资。

  2)财政投资 - 除4款1)项以外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现在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

  1)通过创建经济主体、或购买在立陶宛注册的经济主体全部或部分资本的方式;

  2)通过购买各种类型有价证券的方式;

  3)通过建立、或购买长久财产以及扩大其价值的方式;

  4)通过借给经济主体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方式,使经济主体因此含有投资者的部分资本,从而使投资者有可能监控该经济主体或给予其不小的影响;

  5)通过执行租让或赎买合同的方式。

  第 二 章

  投资者的权利及投资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的权利

  1、依据本法及其它法律,立陶宛及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活动条件。投资者的 权利及合法利益受立陶宛共和国法律保护。

  2、在遵循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法令的条件下,投资者有权管理、运用和支配在 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项目。

  3、投资者在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程序缴纳相应税金之后,有权将属 于他私有的利润(收入)兑换成外汇并(或者)无限制地汇往国外。

  4、外国投资者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本的资金投入使用外汇或立陶宛本国货币。

  第六条 保障投资者权利

  1、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无权阻挠投资者按法律所确定的程序管理、 运用及支配投资项目。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于违法行为而给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2、有关侵犯投资者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的纠纷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程序进行解决。外国投资者与立陶宛共和国之间有关侵犯投资者权利及其合 法利益的投资纠纷,根据双方协商,可由立陶宛共和国法庭、国际仲裁机构 或其它法制机构审理。

  3、投资纠纷的解决也考虑到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发生投资纠纷的情况下,外国 投资者有权直接提请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予以解决。

  第七条 实行有偿没收情况下的投资保护

  1、只能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及程序下,按照政府所确定的程序,并通过向投资者提供公正赔偿的方式,才可对某一投资项目进行有偿没收。

  2、确定没收投资项目后的赔偿额度,要依据立陶宛共和国关于企业财产及其活 动的基本评估法以及其它法令所规定的程序;并且应该与项目没收前或发布 没收公告前的市场价值相符,同时应考虑到所发生的事件。赔偿在项目没收 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以立陶宛本国货币进行。赔偿金额中计入利息,利息的 计算根据国家有价证券一年的算术平均利率及最近一个季度的项目拍卖资料 计算,利息支付期从项目没收日起至支付赔偿日止。

  3、根据外国投资者的请求,对其支付的赔偿以外汇进行,该种外汇执行的是伦 敦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行市;赔偿金额的折算根据项目评估日立陶宛银行所宣 布的官方汇率进行;赔偿金额中计入利息,利率按项目没收日伦敦国际金融 市场相应外汇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支付期按赔偿延误时间计;赔偿金 额可不受限制地汇往国外。

  第三章

  投资的特点

  第八条 投资范围

  1、在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可在所有法定的经贸活动领域内进行,并要根据本法及立陶宛共和国其它法律所作的限制。

  2、外国投资不得在下述领域从事经贸活动:

  1)在国家安全与国防领域(但如果来自外国主体的投资符合立陶宛所选择的与西欧及北大西洋国家一体化的标准,并得到立陶宛国防委员会的支持,则这种投资可以进行);

  2)在抽彩领域。

  3、若投资创建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 定是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则为实现经济主体的活动,必须按法律及其它有关 法令所确定的程序,获得许可证。

  第九条在自由经济区的投资

  在自由经济区投资的特点由立陶宛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基本法、以及每个自由 经济区的成立法,给予规定。

  第十条 投资购买不动产

  1、投资者有权在立陶宛共和国购买各种类型的不动产,成为其所有者。

  2、立陶宛共和国法人、外国法人与自然人投资购买土地归己所有的程序与条件, 由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购买地块归己所有的主体、 程序、条件、及限制等宪法法律所确定。

  3、投资者可以按照立陶宛共和国土地租赁法所确定的程序,承租属于立陶宛国 家所有的地块。

  4、外国国家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外国外交代表处及领事机构购买与租赁立陶 宛地块的条件与程序法所确定的程序,有权为自己的外交机构购买土地所 有。

  第十一条

  投资使用自然资源

  依照立陶宛共和国地下资源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可以向与使用属于国家所 有的自然资源有关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 四 章

  国家的投资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的投资政策

  1、国家为私人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保障有效地使用国家的投资资金,以达 到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2、国家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支持优先发展领域的投资,以改善生态环境、振兴工业、用现代化工艺武装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的活动、满足最重要的社会需求。

  3、国家可以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所确定的数据,划拨资金、提 供投资贷款与贷款担保,方针是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少国内地区间经济 与社会的差别、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及消除自然灾害的后果。

  第十三条 奖励投资

  1、向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由相应的税收法律确定。

  2、用于投资的贷款,其利息的一部分可由国家或地方的专项基金会给予支付。 支付利息的程序与条件根据这些基金会的条例确定。

  3、向投资项目提供贷款的立陶宛及外国债权人,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确定 的程序,可获得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担保。

  4、旨在实施投资项目的贷款,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所确定的程序,可依靠国 家资金被予保险。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所确定的相应标准,立陶宛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有权 与投资数额不低于两亿立特的战略投资者签订投资协定。该协定明确专门的 投资与企业活动的条件,并根据立陶宛共和国税收行政管理法所确定的程序 确定征税条件。

  6、对于向地方基础设施、生产或服务领域的投资,地方政府有权签署适合于地 方政府规定的投资协定。在该投资协定中,按照地方政府的主管权限确定专 门的投资条件、企业的活动或地块的选择。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的调整

  1、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的行动纲领、国家支持的计划,以及根据立陶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所制订的国家投资与贷款的计划中,形成国家的投资政策。

  2、 国家投资计划不能少于3年期,并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按照法律所确定的程序,与核准相应年度国家与地方预算财政指标的法律草案一起,提交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审查与批准。

  3、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定国家投资资金安排、具体指向、使用、核算与监督的程序。

  第十五条 国际条约

  1、外国在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以及立陶宛共和国的投资者在境外的投资,也由 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奖励与保护投资的双边或多边的协定以及其它国际条约所 规定。

  2、如果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有本法以外用于外国在立陶宛投 资的其它条件,则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

  第 五 章

  结束条款

  第十六条 认定外资投资法失效

  认定立陶宛共和国外资投资法失效。

  ------ 完 -----

  上述《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于1999年7月7日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于2000年2月17日立议会通过了对该法第八条的修改;于2000年5月2日立议会又通过了对该法第十四条的修改,后形成上述结果。--- 译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