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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1992年10月25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1月2日生效,后多次修订。现行宪法共15章、154条。规定立陶宛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权力一律平等。立为议会制国家。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任命和解除国家领导人的职务;有权弹劾总统,但需经3/5以上议员支持。总统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任两届。凡年龄在40岁以上且近3年在立连续居住的立公民可竞选总统。如总统病故、辞职、被弹劾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等情况,其职责由议长代为行使。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就重大外交问题做出决策,经议会同意任命和撤换总理,根据总理推荐任命和撤换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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