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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确立与发展
〔乌〕阿克马尔·萨伊多夫 来源:《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3年第1期 2014年01月07日

  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法性法律包括关于立宪制的概念和原则的宪法思想、《宪法》和公共关系领域中现行的宪法性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的立宪制是独特的法律现象,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宪法性法律的思想和概念,宪法的规范和原则,作为真正的宪政实践的宪法秩序,宪法意识和宪法文化。

  “宪法性法律”术语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宪法性法律是法律的主导领域,即宪法性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宪法性法律是一门学科,即法学的一个分支;

  第三,宪法性法律是一门教程,即一项法律课程。

  本文使用的“宪法性法律”术语即国家法律的主导领域。

  宪法性法律的核心就是现行《宪法》本身。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和地位是根本的和最重要的。此外,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是独有的。应该强调的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发展道路,没有也不可能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宪法模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也不例外。

  在苏联加盟共和国中,乌兹别克斯坦第一个宣布自己为主权国家,之后即着手制定并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了现行《宪法》。作为主权国家,《宪法》在筹备、讨论、通过和实施过程中究竟有何特点呢?

  特点之一:《宪法》草案由宪法委员会历经两年 多的时间制定,宪法委员会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于1990年6月成立,由总统卡里莫夫领导。

  特点之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是《宪法》的倡导者和主要编写者,因此,该法被外国专家和学者称为“卡里莫夫宪法”。国际上在这方面也有类似事例,法国《宪法》也曾被称作“戴高乐宪法”。

  特点之三:制定《宪法》草案的三个依据是:传统的国家法律遗产、国际人权标准和外国宪政经验。

  特点之四:《宪法》草案在1992年9~12月期间经过了广泛的全民讨论,讨论期间对草案提出了5000多条建议。

  特点之五:《宪法》草案通过了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和其他民主国家专家的全面鉴定,如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以及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专家。

  宪法委员会在全面理解“基本法”的作用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的宪政经验。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中,世界宪政经验在下列几个方面有所体现:一,共和政体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二,宪法管理的传统原则是三权分立、人权、遵守国际法规范和宪法的稳定性;三,《宪法》的序言、章、节和条款文本的组织,以及全文的排列逻辑;四,《宪法》内容简洁,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规管并打造真正的国家和社会生活,在《宪法》中缺乏所谓今后立法的参考规则,也出于同样的目的;五,防止意识形态化,即防止某种思想的垄断,提倡思想、言论、良心和信仰自由;六,宪法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即《宪法》的最高领导地位、建立宪法法院和制定修改基本法的特别程序。

  《宪法》的制定、讨论和通过反映了卡里莫夫观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通过这项法律,世界将把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看待”,该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精神及其社会意识和文化层次”,是“人民思想和创造力的产品”。

  特点之六:1992年《宪法》成为乌兹别克斯坦主权国家的官方“名片”,它反映了在世界政治版图上新的民主国家——乌兹别克斯坦的存在。就像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说的那样,“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在其“基本法”中确立国家和社会的原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则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如果联系世界宪政的发展来研究1992年《宪法》,则可以说,它与20世纪最后10年制定的第三代系列宪法相符。

  特点之七:《宪法》结构的特殊性。现行《宪法》由序言和主体部分组成,共6章、26节、128条。

  特点之八: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拥有集体维护自己权利的机制。国家民主研究所这种机构在现代欧美文明中是不存在的;玛哈拉[1]和邻里公社[2],不仅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援助,还促进民间文化和民族传统的维护。

  《宪法》成为个人、社会和政权之间特殊的社会契约。《宪法》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国家向新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障了宪法框架内的系统性和渐进式变革。

  《宪法》是“乌兹别克斯坦模式”的法律基础。

  《宪法》自通过以来所起的作用表明,它逐步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的法律评价标准,以及发展公民社会制度的法律评价标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经历了两个发展 阶段,其中每一个阶段都在国家法律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

  第一阶段(1991~2000年),该阶段为首次宪法改革阶段,建立民族国家法律制度基础和社会导向型市场经济的阶段。在此阶段,形成了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民主法治的世俗国家和社会导向型市场经济的宪法基础,形成了奖励、尊重、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政策。在此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联合国6个主要人权条约。

  《宪法》的第一发展阶段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建立了稳定的宪法秩序,所有国家机构形成并在宪法框架内运行。对此,议会选举、总统选举 和地方选举是最好的证明。在此之前,乌兹别克斯坦从来没有通过自由民主选举的方式从选民的角度使国家权力全面合法化。

  其次,在经济领域确立了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平等地位,以及企业经营的自由。宪法为社会导向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成为国家的任务,而且也成为公民社会本身的任务,因为如果没有自由的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实现强大和开放的公民社会。

  第三,在政治领域,《宪法》保障了符合最严格的法治国家要求的自由和民主,在乌兹别克斯坦确立了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言论自由和信息自 由,赋予公民所有国际社会公认的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四,在国家制度方面,以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成功组建了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二阶段(2001~2010年),该阶段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发展过程中起到同样重要的作用,是《宪法》的立法阶段。

  《宪法》的第二发展阶段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制定法律时能够同时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的两院制议会建立并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加强了立法机关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增强各政党和公民社会机构对于政府最重要决策的影响力,提高非政府组织在对国家机构 的活动进行公众监督时的权威性;

  第三,以司法系统的自由化和人性化、废除死刑为目的的重要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效率,引入“人身保护令”,加强律师的作用;

  第四,在人权教育领域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宪法》中删除国家总统同时也是行政首脑的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宪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一面镜子。它确立了公民、基本社会元素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显然,现实世界中的重大变化不可能不反映在这面“宪法镜”中。当然,这里并非指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所有变化,而是指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变化。有些变化最初只导致立法的调整,但逐渐积累起来就会发生质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宪法》才能使其合法化。

  可以说,只有通过宪法的棱镜才能够看到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形象。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所有的或者基本的特征以及社会变化都具有宪法的特征。

  自通过之日,也就是从1992年12月8日起,《宪法》经历了5次修改和补充,最后一次是在2011年4月18日。1992年《宪法》的128条中有31条经过40次修改,其中24条被修改了1次,5条被修改了2次,2条被修改了3次。

  1992年《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两院制议会。议会改革是2002年1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全民公决的结果。按照公民投票的结果,三项宪法性法律被通过——《全民公决的结果和组织国家政权的基本原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这三项法律成为修改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的法律基础。修订工作涉及《宪法》的两个部分(第5部分和第6部分),共6章(第18~23章)、30条。

  2007年4月,为了进一步使国家管理民主化,提高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政府及地方政府机关在行使宪法赋予其权力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责 任,利用法律框架明确界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职能,加强政党在国家改革和开放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宪法》第89条第15项、第93条、第102条第2项经过了修订。

  后来,在完善有关选举立法的过程中对《宪法》第77条进行了修订。2008年11月19日,该修正案在立法院获得通过;2008年12月4日经参议院批准。根据该项修正案,《宪法》第77条内容如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由依法选举产生的150名议员组成”。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最新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和建立公民社会;国家政权及管理的民主化;保障三个国家权力主体——总统(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之间更均衡的权力分配;加强政党在国家实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各领域的改革和现代化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修订涉及《宪法》的5个条款——第78条、第80条、第93条、第96和第98条。修订的内容是:赋予议会立法院中占有大多数席位的政党提出总理候选人的权利;议会听取政府首脑有关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现实问题的报告的权利;引进总理不信任投票制和其他一系列新措施。这些宪法创新将促进三权分立原则的进一步实施,成为立法和行政部门进一步改革 的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其实施期间是有效的和充满活力的,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仍将持续下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曾在议会立法院和参议会联席会议上作题为《在国内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和建立公民社会的构想》的报告;2011年3月4日,立法院以此文件为基础通过《修改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第78条、第80条、第93条、第96条和第98条)法》,该法于2011年3月25日经参议院批准。由此,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综上所述,可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乌兹别克斯坦以实施“基本法”规范为基础构建宪政国家。换句话说,乌兹别克斯坦的所有国家机关、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的活动都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第二,《宪法》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体系及立法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宪法》实施至今,已通过15项法典、500多部法律,批准了200多个国际多边条约。

  第三,《宪法》成为“乌兹别克斯坦模式”的法律依据,其发展是渐进式的,并考虑到社会的需求以及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

  第四,逐渐形成公民的宪法性法律文化。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宪法》学习制度。《宪法》的宣 传工作旨在倡导公民尊重《宪法》并树立宪法爱国主义思想。

  第五,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的演化趋势总体上符合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增加了宪法关注的内容,特别关注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了公民社会的宪政基础,突出了国际法的优先权。

  第六,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政发展趋势与世界宪政发展趋势相似。

  最后,引用被称为“第二导师”(第一导师为亚里士多德)的东方思想家阿布·法拉比的话,“知识必须用良好的行为来修饰”。《宪法》知识也须由合法行为和宪法爱国主义来证明。也正是这样,才能确保《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

(徐向梅译)

(责任编辑常玢)

  注释:

  [1]译者注: 玛哈拉( 俄语 Махалля ) —— 来自阿拉伯语,在伊斯兰国家指规模相当于小区的城市的一部分,在其范围内居民实现地方自治。

  [2]译者注: 居民点的一种,其居民没有家庭关系,但拥有一定面积的集体耕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