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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民主”:中亚民主化道路的理性选择
朱新光、苏萍 来源:《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1期 2011年03月05日

  [内容提要]“可控民主”是中亚国家政治转型时期所形成的民主化模式,有其存在的原因和现实意义。作为中亚政治进程中从集权主义向自由民主的过渡形式,该民主模式保留了选举制、议会制、多党制等民主的一般属性,同时适当扩大以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基本呈现出一种刚性结构的民主政治倾向,其现实适应性表现为:宪政民主初步确立,总统权力显著放大;政党政治呈现政权党独大格局;政府善治预期得以实现,地区社会政治全面好转等。本文认为,“可控民主”在为中亚铁腕人物放手施展政治抱负、用“猛药治沉疴”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也面临着施药过重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关键词]可控民主 中亚 政治转型

  [作者介绍]朱新光,上海师范大学亚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政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亚政治与外交研究;苏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信息与安全管理研究。

  “可控民主”源自东南亚的威权主义,其基本内涵是直接分配选票,即通过构建具有控制政党和政治力量分布的选票分配机制来完成从传统专制主义向民主主义的过渡。它在形式上保持了西方民主制的框架,实质上是以政权党为依托发挥作用。这种民主的政权结构特别是立法,不取决于全体选民的意愿,且国家政治模式构成往往无需总统参与,而是被某一个非常职业化的集团所操纵,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刚性民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控民主”被东南亚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在这些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冷战结束后,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可控民主”开始被这些转型国家所关注,并逐渐成为它们政治民主化的主要借鉴模式。

一、中亚“可控民主”的成因

  中亚“可控民主”的形成与发展同中亚各国的经济状况、历史和文化背景及其所处的国际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它是这些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民主模式。

  从经济上看,中亚国家民主化受其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近百年来西方民主化轨迹表明,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化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1]西欧工业革命后,伴随着欧洲各国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西方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现代意义上的西方议会制度形成、以及西方政治民主化确立。而在中亚地区,情景就大不一样。由于受苏联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各加盟共和国在资源配置和生产上要完全服从于全联邦的总体布局,它们基本 上是苏联的原料供应地,经济完全依赖苏联。这直接导致中亚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经济结构畸形,工业主要以矿山开采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中亚国家独立后,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依然在这些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虽然难与西方民主制度合拍,但为中亚“可控民主”的滋生和发展培育了天然沃土。此外,独立后的中亚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央集权、民族融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社会福利等,不是依次而至,而是同时发生”[2],这意味着中亚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实现现代化,不可能像西方那样依靠“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行为,自下而上地逐步推动现代化进程,而只能通过壮大政府“看得见的手”的力量,自上而下发挥领导、组织、干预、扶植、推动等作用,维持社会秩序与安定,为经济繁荣和公民社会成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从历史上看,中亚“可控民主”与该地区曾出现的封建宗法制中央集权和苏联一党制中央集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亚历史上,中亚各民族曾先后建立过西突厥汗国、喀喇汗国、帖木儿帝国、察合台汗国、昔班王朝、乌兹别克汗国等强大政权,形成了以汗王为首,封建贵族、地主、商人及宗教上层等共同组成的一元化、中央集权主义的中亚宗法制政体。[3]该政体特征就是王权至上,汗王不仅拥有最高行政决定权,而且还掌握国家最高军事统辖权,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此外,汗王也是国家土地和财富的最高所有者,在经济上享有国家最大财富。沙俄征服中亚后,继续沿用皇权制下的“军政合一”管理体制。[4]苏联成立后,中亚成为苏联的一员,彻底结束了长达一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苏联治下的70余年里,中亚始终处在苏联一党制中央集权领导之下,政治上没有任何自主权。况且,中亚传统集权主义与苏联政治统治模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它因而得以在苏联政体框架内继续存在并延续下来。所有这些历史元素均对中亚“可控民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从文化上看,中亚“可控民主”还同其传统伊斯兰政治文化关系密切。作为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伊斯兰思想体系经历从单纯《古兰经》教义向《古兰经》和圣训、“麦地那经验”、穆斯林学者的政治实践以及对其他民族优秀文化借鉴的转变过程,形成了一种兼容并蓄的伊斯兰政治文化,基本满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宗法官僚等级的社会实践需要。中亚是穆斯林聚集区,其政治文化既植根于伊斯兰教,又伴随于中亚历史变迁过程中,是该地区穆斯林关于政治态度、信仰、情感和价值判断等政治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的总和。在中亚政治文化中,《古兰经》和圣训是政治文化的核心。根据伊斯兰教教义,真主是惟一的,他不授予任何权力,“认主独一”。世俗统治者在承认“真主主权”绝对性前提下,可以用真主的名义“代行主权”,建立具有等级观念的政教合一政体,替真主统治臣民,确立权威地位,让民众“服从真主和使者,服从主事的人”[5]。久而久之,“敬主忠君”成为中亚穆斯林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和心理倾向。伊斯兰教教义同时主张“信末 日”、真主“裁决一切”、“奖惩一切”,这又强化了穆斯林顺从权威的文化心态。在中亚,由于天灾人祸频仍,不管是家庭、氏族还是部落,首领都是关键的因素[6]。很多穆斯林往往依托自己的家族或氏族部落寻找生存庇护,对家族长老和部落酋长产生敬畏感、依赖感和服从感。这种文化传统经过历代王朝统治阶级的政治诠释,逐步形成了中亚地区臣属性质的政治文化心理结构。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独立后中亚各国总统独揽大权、操控议会的行为易被民众认可和接受,从而为中亚“可控民主”运行提供了文化支撑。

  从国际上看,冷战后的国际环境变化促成了中亚“可控民主”的形成。中亚国家独立伊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谋取该地区主导地位,积极向中亚各国推行西方民主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一时间,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成为中亚各国政治文化的主流。然而,在经历短暂实践后,西方民主制的弊端暴露无遗,它不但未能给中亚社会带来稳定和繁荣,反而引发诸如吉尔吉斯斯坦的“颜色革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安集延暴乱”之类的社会动荡。为避免重蹈覆辙,中亚各国政府改弦易辙,大幅调整其内政外交,在对外政策上加强与俄罗斯等周边大国的交往,广泛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合作,疏远与美国等 西方国家的关系,限制西方各种非政府组织在本国的活动,抵御西方自由民主的进一步渗透。在对内政策上依托民主法制和三权分立的平台,通过延长总统任期、压制反对党、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惩治官僚腐败等措施,强化总统和国家权力。应该说,冷战后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培植中亚“可控民主”形成和存在的合法性。

二、中亚“可控民主”的现实适应性

  毋庸置疑,“可控民主”是转型国家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务实选择。作为政治进程中从集权主义向自由民主的过渡形式,中亚“可控民主”是一个增量变革的过程。它保留选举制、议会制、多党制等民主的 一般属性,同时强调集中国家权力的特殊性,体现为一种“刚性结构”[7]的民主政治,适应了该地区政治社会的现实诉求。

  第一,宪政民主初步确立,总统权力显著放大。宪政民主是民主化的基石。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指出:“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既然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8]独立之初,中亚各国重视宪政建设,相继颁布一系列宪法,按照西方民主制的普遍原则确立了国体和政体。中亚五国宪法的共同点是,在法制和世俗国家的基 础上建立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组建的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系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衡,相互协作。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主要履行立法、外交、军事、人事任免、赦免、荣典等职权。宪法规定,总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至此,宪政民主形式上已在中亚各国建立起来。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民主制并没有像设计者们所预想的那样,在中亚起到力挽狂澜、稳定政局的作用,相反却使各国政治陷入严重困境,议会倒阁、街头游行、非 法结社、武装暴乱等事件层出不穷。面对此起彼伏的无政府主义政治动荡,中亚各国政界和学界开始对西方自由民主进行反思。他们认为,由于长期受集权主义传统影响,中亚现阶段尚不具备将民主化一步到位的条件。如果一步走到民主化,势必导致国家失控和混乱。同时,中亚政治现代化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9]切忌盲目冒进。他们还认为,“国家强大的政权和民主不是对立的两极”[10],因此应该先由集权主义到“可控民主”,然后再过渡到民主政治。

  从20世纪90年代中叶始,中亚各国先后开展大规模修宪运动,目的是在宪法范围内,渐次扩大以总统为核心的政府权力,将“可控民主”的合法性制度化和常态化。1995年8月,哈萨克斯坦经全民公决通过了现行宪法, 1998年10月又对该宪法进行修改:把总统任期从5年延长至7年且可以连任,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增加议会下院议员人数,规定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不得过多干涉行政机关的事务等。1996年和1998年,吉尔吉斯斯坦两次举行全民公决,对宪法进行修改,扩大了总统权限,规定总统任期5年,同时对各权力部门的职权进行更为明确的划分,调整了议会两院议席,限制议会及议员权力。土库曼斯坦于1999年对宪法中有关人民委员会、议会的职能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总统任期无时间限制。塔吉克斯坦在1999年9月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了新宪法, 2000年3月又对该宪法进行修改,规定总统拥有军政大权,居议会之上,每届任期7年。乌兹别克斯坦也对现行宪法条款做了一定的改动,并通过全民公决将卡里莫夫的总统任期延长至20世纪末等。

  经过这场声势浩大的修宪运动,中亚宪政民主呈现出良性发展势头。一是民主观念深入民心。如果民主最初对大多数中亚百姓来说还很陌生的话,那么这场修宪运动无疑让他们受到一次民主思想的 普及教育,尤其是提高了他们对“可控民主”的理解能力和认识水平,并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从而为中亚“可控民主”的建构打下了广泛的民众基础。二是“可控民主”被各国政府普遍接受。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指出:“我们的民主化要符合西方国家民主的传统和原则及东南亚主导国家的经验,也要符合我们多民族和多宗教信仰人民的传统”。[11]乌总统卡里莫夫也认为,“正是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同现代民主社会价值观相结合才是我们未来繁荣的保证,才是我们社会同国际社会一体化的保证”。[12]实践证明,中亚国家目前实施的“可 控民主”,比照抄照搬西方自由民主更符合当地民主政治的客观实际,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三是“强总统,弱议会”的宪政格局初见端倪。中亚国家通过一系列修宪活动,强化了总统权力,削弱议会在三权分立中的作用,使政府和议会之间权力关系朝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发展。哈萨克斯坦宪法在行政与议会权力关系上明显倾向总统权力,规定总统有权确定议会选举、召集议会两院非例行的联席会议;当议会根据总统本人提议授予总统立法动议权时,总统可直接颁布法律;在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议会两次拒绝通过对总统的任命、或 议会两院之间及议会与其他国家权力分支之间出现难以克服的分歧等政治危机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13]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则突出了总统权力地位,规定总统有权提前召集立法会议、人民代表会议;确定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有权解散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确定地方议会选举,有权解散地方议会;当议会两院或其中一院被解散时,总统可直接行使立法职能。[14]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强调,总统可参加议会会议,享有立法动议权,有解散议会的权力。[15]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宪法也都赋予总统高于政府和议会之上的权力,如拥有立法权、有 权决定国家重大内外政策条款等。

  第二,政党政治呈现出政权党独大格局。现代政治社会,政党身为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代表,一般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政治社会化的功能。在中亚,由于盛行威权主义,各国政治发展水平低下,参差不齐,政党功能普遍弱化。各政党除在《政党法》、《结社法》允许范围内从事有限活动外,往往都远离政治中心,极少有机会干预国家政务,对各国政治生活的作用有限。在中亚各国政坛上,只有政权党一枝独秀,十分活跃,这为政权党独大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亚各国政权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原苏共地方组织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党,如乌兹别克人民民主党和土库曼民主党;另一类是因选举需要而新组建的政党,如哈萨克斯坦的祖国党、塔吉克斯坦的人民民主党等。这些政党最大特点就是都有一套完整的党章和较成熟的治国方略,以明确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规定党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条例等,政党主席也由现任总统直接担任或受其领导。例如,土库曼民主党是土库曼斯坦政权党,它声称是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政治力量和议会型独立自主的政治组织,其宗旨是巩固本国的独立和主权、提高人民福祉、促进社会民主、确立社会公正;其任务 是要建立一个民主、法制、世俗、开放、市场化的国家。该党基本原则是为全社会进步、促进民主化、奉行爱国主义、坚持人道主义,实行基层、地区和中央三级管理,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等组织原则。中亚其他四国政权党也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中长期战略。正因为中亚各国政权党的地位、纲领及政策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所以它们在中亚群众基础牢固,政治影响巨大。

  中亚各国政权党作为总统掌控议会、争取社会支持的工具,不仅承担着推动本国政治现代化的重任,还需要具备维持政治稳定的功能。它们通常在 总统直接领导下或依靠总统支持,参与议会选举,通过竞选获胜的方式,最终达到控制议会的目的。政权党独大现象在中亚颇具普遍性。哈萨克斯坦的祖国党成立于1999年1月,刚成立不久就迎来哈萨克斯坦议会换届。为确保选举成功,祖国党在大选前调动各种传媒,广泛动员选民支持该党。1999年10月,哈下院举行选举,祖国党力克群雄,赢得30. 89%的选票,获取下院77个议席中的40个席位。2004年9月,在哈第三届议会下院选举中,祖国党又获得60. 26%的选票,在分配给政党的10个议席中占据7个,远远高于“光辉道路”党、“阿萨尔”党、“阿依斯特”党等所拥有的席位,继续居议会议席的首位。2007年8月,哈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祖国党(现“祖国之光”党)在大选中独领风骚,赢得选民88. 41%的高票支持,囊括议会下院107个议席中的98席(余下的9名议员由哈人民大会推举产生),而社会民主党、“光明道路”党等因未获得进入议会所需的7%得票率惨遭淘汰,祖国党在哈议会独大已成定局。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民民主党是中亚独立后最早一批成立的政党。2002年以前,该党一直在乌一院制议会中处于领导地位。2002年1月乌举行全民公决,决定将议会改为两院制,乌人民民主党的政权地位面临严峻挑战。2004年12月,乌进行独立以来空前规模的议会选举,全国有70%多合格选民参加了投票,以乌人民民主党为首的5大主要政党都参与了竞选活动,它们在乌议会下院拥有120个席位,且都是现任总统的坚定支持者,反对党因未能达到登记要求而被剥夺参选权利。选举结果显示,乌人民民主党在本轮议会下院选举中又大获全胜,保住了政权党在议会的绝对优势地位。塔吉克斯坦的人民民主党是塔内战结束后成立的政党。2003年3月,在塔举行首次议会选举中,塔人民民主党轻松胜出,赢得议会63个议席中的34个席位,一举夺取议会的话语权,而塔共产党和伊斯兰复兴党则只能以参政党的身份进入议会。土库曼斯坦的民主党是土库曼斯坦唯一合法政党,始终控制着土议会主动权。吉尔吉斯斯坦在经历了“颜色革命”阵痛后,政局基本稳定。2007年12月,吉举行议会选举,总统巴基耶夫领导的“光明道路”党在大选中获得近49%的选票,大幅领先其他参选政党,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权党。

  中亚各国政权党独大格局的形成,标志着中亚政党政治进入常态化运作时代。这种状况一方面从政治程序上确保了政权党的正统地位。自独立以来,中亚各国的政党政治有了空前发展,但各政党的实际参政水平存在很大差距,到目前为止,其他政党均无法在议会选举中与政权党分庭抗礼,政权党把持各国议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反对党几乎很难对国家决策施加必要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它也从政治参与上为在野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以体现“可控民主”治下中亚政党政治的多元化选择。

  在中亚现阶段政党政治中,活跃着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合法党派团体。它们作为反对威权主义统治的政治力量,代表着政治觉醒公民的愿望,通过参与议会选举过程,可以催化、疏通和调整政治行动。可以认为,它们的存在为中亚政治提供了一种可靠 的“安全阀门”,有利于民众中不满情绪的有效释放,规避社会过激行为,维持社会稳定,防止“可控民主”的失控。中亚各国政府也已开始认识到在野党制衡和监督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各在野党作用,为它们参政议政扫清障碍。哈总统承诺,要扩展哈萨克斯坦各党团组织的权限,从国家预算中拨款为各政党提供财政支持,增加政党名单,使更多的政党在下院拥有席位等,[16]从而使哈政坛逐步形成亨廷顿所预言的“政府与反对派间的互动,执政联盟中改革派与保守派间的互动,以及反对派阵营中的温和派和极端主义者间互动”[17]的局面。

  第三,政府善治预期得以实现,地区社会政治全面好转。善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理念,是以启动公民社会的价值偏好而实施的优秀治理乃至结出公益最大化的善果。就中亚而言,它要求各国以发展的眼光,改革政府垄断一切公共事务的传统行政模式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型管理模式和双向互动的网络型运作模式,发挥社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简言之,就是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社会政治全面好转,中亚五国积极借鉴西方善治成果,在打击三股势力、推动行政改革、完善社会保 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客观上促成了“可控民主”的良性态势。

  一是出重拳,严打危害国家稳定和安全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一切黑恶势力。塔吉克斯坦独立初期,国内各种政治、宗教、地方利益集团斗争日趋激烈,政局持续动荡。塔政府在拉赫莫诺夫总统领导下,团结国内各阶层民众,依靠独联体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帮助,经过8年不懈努力,最终与反对派达成和解,实现国家的和平。哈萨克斯坦对三股势力也毫不手软,坚决打击。2003年,哈国家安全部门对境内的“东突伊斯兰党”分支展开调查,证实它们与阿富汗、伊朗、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恐怖组织有密切联系,哈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对这些恐怖组织公开予以取缔。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爆发后,迅速采取果断行动,镇压武装叛乱分子,平息骚乱。之后,乌颁布了《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多部法律,将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打压其嚣张气焰。乌刑法也明确将组织极端教派、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思想、散发极端宗教传单等活动列为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公民信仰自由罪。[18]中亚国家上述治理措施,对维护各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该地区社会稳定、推动中亚社会政治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坚决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哈萨克斯坦行政改革主要从分散中央集权入手,整合国家管理资源,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2005年8月,哈首次对各地的州、市长进行试验性民主选举,分阶段在区、镇、村等各级行政领导中进行民主选举。同时,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运用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国家公务和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官僚主义。此外,哈出台《国家公务员荣誉法》、《反腐败法》等法律,禁止公务员经商和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关的活动。[19]土库曼斯坦行政改革则将重点放在 机构改革和惩治腐败上面。如政府提出精简机构,撤销了涉及纺织工业部、农业股份公司、食品工业联合会、土库曼斯坦酒业、土库曼斯坦测量、土库曼斯坦石油产品和运输部等部门的众多管理机构,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又如,政府加大了对各种腐败行为的严惩力度,将前总理库尔班·穆拉多夫、前石油部长萨帕尔马梅德·瓦利耶夫等一批巨贪送上法庭,维护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吉尔吉斯斯坦也通过颁布《道德法典》的形式,建立“阳光政府”,树立公正、公平理念,让民众从公共权力那里真正获得信赖感和安全感。

  三是加快建设福利国家。土库曼斯坦从2003年通过《关于在2020年前免费向居民供应天然气、饮用水、电和盐的命令》以来,把高福利、高补贴政策作为一项长期国策加以落实,将国家财政支出的近70%用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等,规定国家向本国居民永久性免费提供水、电、天然气和食盐,对低收入居民低价定量供应面粉、肉类、黄油、食糖等食品。据统计, 2005年前11个月,土政府向居民免费供应了32亿立方的天然气和21亿千瓦时的电, 2006年又拨款70亿美元用于提供居民免费天然气、饮用水、电和盐。截至2006年底,土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了近3万吨食用碘盐。土政府还承诺从 2008年1月起,将居民的工资、助学金、养老金和残疾人的津贴增加两倍。哈萨克斯坦把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放在公务员待遇、退休金、住房和免费医疗等方面。2005年哈政府把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平均提高了32%, 2007年又提高30%,使其逐步接近私营部门的工资水平。[20]哈政府还通过发放保健津贴的形式,推动教育、社保、医疗、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干部队伍发展,提高相关人员的社会地位。在退休金方面,哈政府从2007年1月起大幅调高基础退休金额度,允诺2008年再提高35%,以改善167. 5万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21]在住房方面,哈政府一如既 往地执行保障政策,加快住宅建设纲要的实施,建设廉租房、保障用地分配的透明性、促进个人住房建设的发展等。在医疗方面,哈政府2004年就增加了1. 7倍的财政支出用于免费医疗,并计划从2007年起在医疗条件较差地区建立100家国立医院。[22]乌兹别克斯坦则十分注重国内居民社会福利,通过优惠、补贴、津贴等方式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对社会弱势阶层进行扶持,政府全年用于社会福利与保障的财政支出已占国家预算的40%以上。中亚国家以民生为本的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缩小贫富差距,遏制两极分化,消弭潜在的民族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 谐大有裨益。

三、中亚“可控民主”的潜在风险

  “可控民主”是中亚国家在政治准备尚不充分时期实施的一种民主模式。该模式在为中亚“铁腕”人物放手施展政治抱负、用“猛药治沉疴”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也面临着施药过重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首先,“可控民主”不能在短期内解决中亚内部的所有问题,急功近利很可能适得其反。由于中亚长期“积贫积弱”,许多重大经济、政治、社会等现实问题已迫在眉睫,其中有四大问题是最不易解决的:一是福利制度改革。特别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金、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制度改革,政府必须 投入大量资金予以保障,否则会引起民众不满,造成社会动荡。但目前各国经济刚刚起步,国家财力有限,“寅吃卯粮”现象很普遍,很难拿出更多资金满足民众日益高涨的福利需求,而如果延长改革时间表,各国财政又难以走出庞大社会公共支出的困扰,无疑将影响中亚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二是三股势力的威胁。受历史传统和地缘政治影响,三股势力在中亚盘根错节,十分猖獗。各国政府为遏制其泛滥,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收效甚微,三股势力依然变通花样,不时在各地策划和组织一些大规模反政府暴动。如何根治三股势力顽症、保持地区长治久安, 始终是中亚国家面临的最大难题。三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从苏联时期的俄罗斯民族中央集权,到独立后中亚各主体民族的中央集权,尽管权力主体易位,以部族、氏族、家族为核心的国家权力结构取代原苏共中央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机构,但统治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各国领导人依然垄断国家权力。这固然有强化中央集权的作用,但也严重挫伤了地方积极性,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使本来就很脆弱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具不确定性,甚至可能重蹈吉“颜色革命”和塔内战的覆辙。四是政府腐败问题。在中亚,各级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已 成为公开秘密,各国虽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但作为威权政治的衍生物,腐败风气仍在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若不能及时力斩腐败根源,其传导效应将直接威胁中亚社会的稳定。

  其次,“可控民主”把各国领导人推到改革最前沿,使他们的政治回旋余地受限。现阶段,中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政治大变革,成功与否事关中亚大局。为实现强国梦,中亚各国领导人必须高瞻远瞩,尽可能排除一切干扰,保证改革顺利实现。为此,他们往往肩负着国家兴亡的历史重任,公开站在改革前台,有时为强行推动改革政令的实施不惜动用“铁腕”。这样一来,其政策主张变得鲜明而又强硬,而民主政治中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亚政治制度的刚性色彩,弱化民主制度的弹性成分,不免有“不成功则成仁”的政治赌博之嫌。倘若任其延续,中亚“可控民主”的未来走势将不再取决于政治制度的优劣,而更多地由各国领导人的治国能力和个人威望来决定,降低了中亚社会的政治承受力。从目前中亚政治格局看,“可控民主”仍承袭个人权威的传统,各国领导人在这场变革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执政期间的任何失误,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给中亚国家带来不利影响。哈萨克斯坦的反对派伺机东山再起,乌兹别克斯坦的“乌伊运”等极端恐怖组织的频繁活动,吉尔吉斯斯坦的北方工业集团与南方农业集团的矛盾升级,塔吉克斯坦的内战余波未平等,都增添了中亚国家政治的变数。

  再次,“可控民主”使中亚各国强力部门受益匪浅,助长其势力进一步膨胀。强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是维持中亚各国领导人权力的坚强后盾。中亚各国在独立后,为强化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先后建立了军队和治安警察队伍,保留和完善原有的安全系统,并使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即便在国家经济最困难时期,中亚各国政府也都千方百计地通过改善这些部门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保持强力部门的正常运转。例如,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工薪阶层中,警察的工资最高,远高于普通知识分子的工资水平。中亚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大致如此。随着强力部门权力的增大,它们越来越不满足于现有既得利益,强烈要求重新分配利益。在强国战略推动下,中亚政府的“可控民主”与强力部门的利益诉求不谋而合,强力部门在不同利益集团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各国最具影响力的势力集团。这种依靠强力部门来维系国家现有秩序的治国策略,短时期内可以解决一些社会时弊,但从长远看也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进而演变成社会新的不公正替代旧的不公正现象的恶性循环。

  最后,中亚“可控民主”与西方民主政治理念存在明显分歧,必将受到西方的牵制。中亚国家选择的“可控民主”,从一开始就与西方的民主标准相距甚远,必然会引起西方国家的猜忌。近年来,随着“可控民主”条件下社会改造的逐步展开,中亚国家与西方在制度、价值观等诸多领域的裂隙迅速扩大。一方面,西方对中亚国家频繁修宪扩大总统权力的行为深为不满,公开指责它们是在利用宪法程序有意篡改民主,以图恢复威权统治秩序;另一方面,西 方对各国议会选举指手画脚,经常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打压反对派势力、阻止其候选人参加选民登记、禁止成立反对国家宪法制度的政党和组织、强行解散右翼“民主”派别等非民主现象进行诽谤和攻击。为此,美国制定《中亚民主和人权法案》,要挟中亚各国按西方民主的标准改革议会选举,建立符合西方口味的民主制度,防止各国重走专制的老路。此外,西方把中亚的政府干预和控制社会生活也视为专制的回归,尤其是中亚严惩极端势力、限制新闻自由、禁止各种反政府组织活动等行为,被西方视为对人权的践踏。西方对中亚国家内外政策批评的升级,对各国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的幸灾乐祸,使得中亚“可控民主”的推进又多了一道无形压力。由此看来,中亚国家要真正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可控民主”道路并非易事。

  (责任编辑:张浩)

  注释:

  [1][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张华青等译:《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年,第52页。

  [2][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 1989年,第8页。

  [3][苏]加富罗夫著,肖之兴译:《中亚塔吉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161-163页。

  [4]孟楠:《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111-124页。

  [5]吴云贵:“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1年第5期,第24-26页。

  [6][美]加文·汉布里著,吴玉贵译:《中亚史纲要》,商务印书馆, 1994年,第16页。

  [7]徐时仪:“民主的成词及其词义内涵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第72-73页。

  [8][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第173页。

  [9]《哈萨克斯坦2005年国情咨文》,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网站。

  [10]《哈萨克斯坦2007年国情咨文》,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网站。

  [11]《哈萨克斯坦2005年国情咨文》。

  [12][乌]卡里莫夫著,赵常庆等译:《临近21世纪的乌兹别克斯坦:安全的威胁、进步的条件和保障》,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7年,第118页。

  [1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4条第二款、第45条第二款、第63条第二款,参见任允正等:《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附录。

  [14]《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六款、第68条,参见任允正等:《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附录。

  [1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80、82、95条,参见任允 正等:《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附录。

  [16]《哈萨克斯坦2007年国情咨文》。

  [17][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刘军宁译:《第三波: 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 1998年,第153页。

  [18]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2年,第21-23、98-130页。

  [19]《哈萨克斯坦2005年国情咨文》。

  ]20]《哈萨克斯坦2005年国情咨文》。

  [21]《哈萨克斯坦2007年国情咨文》。

  [22]《哈萨克斯坦2007年国情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