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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的社会化——区域一体化对东南亚和中东欧国家的影响之比较研究
简军波 来源:《欧洲研究》2010年第1期 2011年03月16日

  [内容提要] 一个国家内部政治制度与社会结构会深受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影响,这一影响可称作跨国社会化。对中东欧国家而言,“欧洲化”是欧盟依靠其规则与价值观使其成员国社会化的方式;而东盟成员的社会化依赖的主要是“东盟方式”。简言之,就过程和方法而言,中东欧和在东南亚地区的社会化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任何伴有跨国社会化的区域一体化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哲学和现实根源,只有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一体化才可能取得成功。

  [关键词] 跨国社会化 区域一体化 欧洲化 东盟方式

  [作者简介] 简军波,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问题研究中心讲师。

  在全球化时代,地理上比邻的国家似乎都倾向于加深联合,形成区域性力量。尽管不同区域的一体化发展程度和路径各异,但不可否认都对各自成员国产生深刻影响。本文试图从跨国社会化(transnational socialization)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集中关注东南亚和欧洲两大区域的一体化在影响各自成员国(在欧洲主要针对中东欧国家)内部政治和社会制度时其过程与方式的差异。一般而言,“欧洲化”(Europeanization)被视作中东欧国家在欧盟框架内实现社会化的方式,而“东盟方式”(ASEAN way)是东盟保持其在东南亚地区影响力的基本途径。例如,著名学者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就将“东盟方式”视作不断持续的跨国社会化进程的方式。[1]

  跨国社会化开始于区域机构(组织)对其成员国实施有目的和持续的改造。显然,欧盟对中东欧国家所实施的社会化程度要高于东盟对其现有十个成员国所实施的社会化程度,例如,欧洲认同(European identity)被中东欧国家所普遍接受,而东盟并未向其成员国提供足够成熟的相似认同,而地区认同又是评判社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因素。它们的社会化所表现出的不同过程与方式,反映了不同地区的一体化会有不同的文化、地缘、历史和哲学根基。

  本文主要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阐释跨国社会化的含义,第二部分论述欧盟对中东欧国家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与方法,第三部分关注东盟方式对于东盟成员国的影响及效果,而第四部分将比较这两类跨国社会化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

一 一体化与跨国社会化

  一旦国内政治与社会制度由于外部持续的地区一体化刺激而不得不改变时,由一体化所引发的跨国社会化就会应运而生。由于中东欧国家与东南亚国家都受到各自所在地区的一体化影响,因此这两个地区的跨国社会化也就相应成为学术界的研究主题。

  (一)跨国社会化与国际关系理论

  最初,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家所运用的概念,“长期以来都是行为科学家和教育实践者感兴趣的主题”,[2]用以阐释儿童的人格形成。到了20世界60年代,由于工业的发展,“才促使研究人员关注成年人的社会化”。[3]可见,早期的社会化研究一般关乎个人在社会中的人格调整与社会行为过程,社会化也因此被定义为个人“学习文化的过程”[4]或“一个人被引导去适应一个给定社会中的规范和规则的过程”。[5]

  也有学者在研究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区域一体化问题时,借用“社会化”作为学术名词来分析国际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结构的影响。具体而言,现实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探讨了一体化在社会化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和意义,尽管这些争论只占国际关系研究的很小一部分。对新现实主义者而言,他们“倾向于将社会化构想为选择与竞争的过程,各国被迫效仿体系中最成功的国家的自助平衡行为”,[6]所有行为体在给定的国际社会若假以时日后都会具有现实主义的行为特征。新自由主义者总的来说较少关注社会化问题,建构主义者则如众所周知的那样总是强调身份和利益,而这些都与社会化相关。此外,“英国学派”也强调社会环境具有实施国家社会化的功能。[7]

  由于试图加入欧盟的国家不得不通过改革其内部社会和政治制度来入盟,有些学者就此专门研究欧洲一体化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一般来说,有两类学者关注欧盟和其成员国的关系,其中一类检视“布鲁塞尔的行为如何影响各成员国政治制度和政策制定的风格”,而另一类“通过考察欧盟和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与后果记录次国家层面的‘社会化’过程”。[8]

  由于社会化作为术语最先产生于社会学,也许一个建立在普遍的社会学知识基础上的跨国社会化定义是可以被广为接受的,基于此,跨国社会化可以定义为“吸纳行为体接受国际社会中的宪政图式与规则的过程”。[9]

  (二)跨国社会化的过程

  通常,社会化进程被社会学家分为两个机制——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和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相应的,跨国社会化也可以分为这两个机制。

  有学者认为,社会化应“被理解为包含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依赖(国际组织主导社会化)和学习依赖(在国际组织内实现社会化)。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化过程有两方面:一是潜在的胁迫过程;二是受教育的过程。两个过程都具有接受外部所提供规则的特征”。[10]不过这类定义对行为体缺乏更明确的界定。即使从上述定义中可模糊认识到国际组织是社会化的施动者,但谁又是受动者呢?换言之,在国际社会化过程中,谁是社会化主体(socializer),谁是社会化客体(social-izee)呢?

  仔细考察区域机构(组织)对民族国家的影响过程,我们会看到跨国社会化的复杂性。一般而言,跨国社会化首先开始于支持和促进地区一体化的机构有目的的推动,作为最初的社会化主体,它试图用其规则与价值将其成员国甚至其他非成员国社会化。一旦它成功地说服或迫使那些国家及其内部社会去接受其规则与价值,或试图改变其内部规则与价值以适应其机构,跨国社会化就开始产生,并将延展到成员国内部。

  然而,国际机构或组织所坚持的规则和价值的传输并不总是容易被一个民族国家内的所有公民所接受和赞同。通常情况下,一国的精英将首先承认并接受这些规则和价值,然后由他们主导去改变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发动社会动员,以期向公民社会传播新的规则和价值。在这一阶段,公众通过社会学习将改变旧有的身份认同,以适应区域一体化机构或组织的规则与价值。

  然而,国际组织与民族国家之间的社会化过程并不总是单向发生,有时会出现“双向社会化”。因此,上述跨国社会化定义并不完整。具体来说,跨国社会化不仅意味着国际组织影响民族国家的规则和价值,也可以从一个相反的方向进行,即民族国家也可以将其本国价值观渗透到国际组织。[11]从民族国家到国际组织的社会化进程往往被研究者所忽视,因此本文试图提出一个综合性的跨国社会化定义——它是行为体接受国际机构的宪政图式与规则的过程,或相反,国际机构接受民族国家的宪政图式与规则的过程。

  如图1所示,跨国社会化通常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发生在国际层面的输出型社会化(output of socialization)与发生在国家层面的输入型社会化( input of so-cialization)。前一过程由国际组织或机构所发动,它将其价值和规则扩散到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后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层面,它通常具备两种机制,自上而下的社会动员与市民社会中普罗大众的社会学习。具体来说,在输入型社会化过程中,作为一个阶层的精英将首先被国际组织所社会化,这一过程主要表现为他们的“模仿和接受”,随后,精英会通过国内政治制度改革和社会动员方式,将国际机构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扩散到市民社会当中,从而使大众社会化。在此情况下,作为社会化客体的大众不得不接受新的价值,通过社会学习来改变他们的认同以变得和区域认同相一致。这是大众的内化过程,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能将国际机构的价值与规范视作理所当然,并融入其心灵深处。

图1 跨国社会化的一般过程

  注:作者自制。

  (三)跨国社会化的方式

  通常而言,跨国社会化的方式可以从社会化主体(或客体)——“国际组织、国家精英(作为输入型跨国社会化的代理)和大众”——的层面进行分析。

  就国际组织而言,作为社会化主体其方法应符合国际法及其宪章。一般来说,它有三种方式来实现社会化——奖励、惩罚和谈判(见表1)。近来,国际组织都倾向于使用奖励来实现其成员国的社会化,例如提供财政援助、帮助提升善治水平和应对跨国犯罪等。如果这一方式失败,它会求助于谈判,向成员国施加压力,或承诺给予更多奖励。如果谈判也失败,处罚将会是最后的武器,采取实质性动作以迫使成员国回到“正确”的道路。惩罚方法多种多样,例如减少财政援助、延缓或停止技术支持、取消或威胁取消会员资格,甚至武力威胁,等等。

  而在输入型社会化进程中,精英与普通大众所使用的方式有所差异。精英阶层大体包含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和经济领域的高级管理者等等,他们既是输出型社会化进程中的客体,又是输入型社会化进程的主体。这些人比国内大众更早接受国际组织的规则和价值,最先被国际组织社会化。对精英而言,社会化是其新的人格形成过程,也是他们通过公共政策(法律)或公共宣传而向公众扩散新的价值和规则的过程。他们对国际组织所启动的输出型社会化的反应是自愿的社会学习,然后在国家层面通过社会动员如制定法律和宣传来内化国际组织的价值与规则。对大众而言,社会学习是主要的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包括学习国家政策、阅读新闻报纸和杂志、观看电视节目、参加会议、海外旅游、参与教育和培训等。

表1 跨国社会化的方式

 
输出型跨国社会化
输入型跨国社会化
社会化主体 社会化客体 社会化主体 社会化客体
国际组织 精英 精英 公众
方式 奖励、惩罚、说服(谈判) 社会学习 社会动员(法律与宣传) 社会学习

  注:作者自制。

  有必要强调,在输入型社会化过程中,愿意被国际规则和价值社会化的意愿开始会建立在交易成本机制之上,然而,一旦社会化客体(包括精英和普罗大众)决定接受社会化之后,原来的交易成本机制就不太起作用。只要社会化客体准备接受社会化,他(她)就不会抵抗输入型社会化,尽管在这一社会化过程中他(她)可能会暂时丧失物质利益。

二 欧洲化: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

  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之前,欧洲化就已开始。确切地说,有意识的欧洲化始于欧盟东扩时的入盟谈判,通过东扩,欧盟用自己的规则、规范、价值和政策去实 现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

  (一)欧洲化是实现中东欧国家社会化的工具

  欧盟认为自身具有典型而普世的价值,同时愿意将它们传输到其他国家。当它开展对外关系时,“其合作与集体行动的文化和价值观会给发展中国家的伙伴们带来强烈而积极的信息”。[12]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欧洲化与欧盟对其他地区的规范化(normalization)相一致。不过欧洲化的含义非常广泛,它“有多个‘面孔’,被不同学者用不同方式加以运用”。[13]比如有学者这样定义道:“欧洲化是欧洲层次上的特别治理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这一特别治理结构是一项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它们与构成成员国之间互动的政治问题的解决相关联,也 是创造欧洲规则权威的政策网络”。[14]另一学者拉德利(Radaelli)则这样定义欧洲化:“欧洲化包含如下过程: (1)建构; (2)扩散; (3)规则、程序、政策范式、风格、行事方式和共同信仰和规范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化,它们最初在欧盟政策过程得到定义和巩固,随后融入国内(国家的和次国家的)话语、身份、政治结构和公共政策的逻辑之中”。[15]尽管定义很多,但不可否认欧洲化与欧盟东扩的密切联系,通过欧洲化,欧盟能够使其规则深刻地渗透到中东欧国家的政策决策之中,从而使后共产主义国家发生深刻的转变。

  事实上,当中东欧国家与欧盟委员会开始入盟谈判时,这些国家内部就已经发生政治和社会改革。为推动中东欧国家实现欧盟预定的社会化,欧盟设定了候选国(candidate state)与申请国(applicant state)所应满足的条件,即提升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水平以达到一个普遍的标准,[16]而“这些标准通常有效地提升了中东欧国家与共同体(acquis)的结盟(关系)”。[17]基于此,入盟过程成为推动和巩固候选国民主化,实现经济成功转型与提升国家能力建设的强有力工具。

  当然,与扩大相伴随的欧洲化也常常受到观察家们的批评,因为这个过程将 欧盟的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强加在中东欧国家之上,它们要获得成员国资格就必须满足相应条件,这一扩大进程被部分学者称之为“新拜占庭的、新殖民主义的、新帝国的”方案,诸如此类。[18]社会化本来就和霸权渗透具有相似性,不过欧洲化与霸权渗透或“新拜占庭”扩张不同的是,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通常是自愿而非胁迫而发生的。

  (二)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过程

  显然,欧盟的社会化倡议是中东欧国家社会化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包括如下步骤:设定入盟标准、制定详细的候选国达成目标的时间表、评估候选国的进展程度等。当欧盟启动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过程时,在这些国家内部,输入型社会 化进程也会立即启动,精英们快速模仿和追随欧盟的建议和指导,然后开始进行社会动员,将欧盟的价值观、规范、规则和法律灌输给公众,而公众将通过社会学习而完成整个国家的社会化。

  (1)输出型跨国社会化阶段

  在欧共体早期文献中写有软性的入盟条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个更为清晰的入盟门槛树立起来,以适应扩大后的欧盟更为复杂的形势。此外,欧盟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来规范欧洲之外那些身为欧共体经济伙伴的发展中国家的行为。例如,1991年欧盟与南部地中海国家(利比亚除外)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定,这些协定被统称为《联合协定》( the Associa-tion Agreements),而每个协议包含以下共同条款——“他们呼吁尊重治理的民主原则以及尊重基本人权”。

  在1993年的峰会上,欧盟制定了著名的“哥本哈根原则”,明确表示加入欧盟应达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标准。这意味着“成员资格需要候选国家已取得制度的稳定性,该制度能保障民主、法治、人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能运作的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及在欧盟内应对竞争性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成员资格预示着候选国有能力承担如下义务,包括坚持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目标”。欧盟 还根据共同体(acquis communautaire)条文,要求候选国必须调整他们的企业和主要的基础设施,以尽可能地遵从欧盟的规范和标准。相同的入盟条件在欧盟的许多其他重要文件中都可以找到,例如在一系列的《入盟条约》(the Treaty ofAccession)中要求每一个候选国遵守相应条件,不管这些候选国离那些条件还有多远。

  各类入盟“门槛”也和欧盟条约的深化相辅相成。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最近的《里斯本条约》,其中所不断修正的欧盟机构运作机制和权力分配的变迁,无一不对成员国内部政治构成压力和挑战。[19]随着欧盟朝向更加统一和超 国家特性的方向努力,欧盟条约日益成为对中东欧甚至潜在的申请国之内部政治与社会结构的约束。甚至对比邻欧盟的国家,它也通过“睦邻政策”(neigh-borhood policy)的实施来影响和规范它们的政治和社会结构。[20]

  (2)输入型跨国社会化阶段

  当欧盟通过与候选国谈判而启动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之后,与入盟条件相呼应的这些国家的内部政治和经济系统的改革也随之发生。通常这些改革会很快进行,甚至在谈判之前就已经开始。例如,当1998年入盟谈判启动之前,一些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中东欧国家就已经开始着手改革其选举与政党体制以消除威权主义的影响。

  为了加入欧盟,所有候选国会实施社会动员以塑造新的国家认同,借助政府在电视节目、报纸和其他媒体上的宣传,新的欧洲认同被嵌入到国家内部并被不断巩固。公众也有很多机会了解更多关于欧盟的背景——历史、功能、哲学观与公共政策,同时了解成员国资格对他们国家的实质性影响。在欧盟和本国政府的帮助下,中东欧国家的公众逐渐形成了新的认同即欧洲认同,只有这时,大众的社会化过程才基本完成。

  (三)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方式

  欧盟有多种途径实施中东欧国家的社会化。[21]概括而言,奖励和批评是欧盟用来促进候选国社会化进程的两大主要方式。

  社会化最初由欧盟通过谈判而启动。在谈判过程中,欧盟通常会承诺给予中东欧国家以经济和金融支持,如果这些国家能满足哥本哈根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和其他更为具体和严苛的条件。[22]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最有效的推进候选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改革的方式不是奖励而是象征性惩罚。这意味着那些在特定期限内不能满足入盟条件的国家往往会受到言辞方面的但不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惩处,最多欧盟会“收回那些奖励,既不会加害于那些桀骜不驯的国家,也不会给予特别的支持以改变他们的成本-收益关系”。[23]

  换言之,欧盟习惯于口头批评那些不合格的候选国,以便在获得欧盟认可之前纠正他们的行为并调整其国内政策的方向。例如,欧盟委员会曾经在其《2000年议程》中批评那些中东欧的申请国在地区发展领域只有少量和几乎不存在的预算,发展措施与管理水平落后,从而导致缺乏促进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尽管中东欧国家在正式开始内部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之前就有内化欧盟价值的举措,而欧盟委员会的批评仍会带来心理和实质性的双层压力。

  又如,欧盟委员会经常发表年度报告,以评估那些候选国为入盟所作的准备时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这些评估主要集中于考察民主制度和程序的质量与稳定 性、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保护少数群体权利、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平选举、司法独立的尊重等。委员会年度报告在象征性惩罚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促使某些申请国(如斯洛伐克和拉脱维亚)做出显著的政治努力来应对这一批评。一言以蔽之,欧盟报告提出的批评意见会对申请国或候选国的国内政策带来强烈冲击。象征性惩罚在调整中东欧国家行为上扮演重要角色。

  同时,压力也来自于竞争激烈的其他候选国或申请国,他们会努力缩小自己国家与欧盟所设定的条件之间的差距。显然竞争机制也是欧盟用以推进中东欧 国家社会化的一项策略。

  若考虑到输入型社会化进程,精英和公众都是欧盟实施社会化的客体,精英虚心接受欧盟的建议和指导,并且将欧盟的规则、规范与价值嵌入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当中,并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适当的宣传,使公众有相当多元的渠道获取有关东扩和欧盟规范、规则和价值的信息。最后,在欧盟公民身份的刺激下,公众通过社会学习与内化而形成欧洲认同。

三 东盟方式: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化

  由地区组织所推动的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化情景不同于欧洲。如果欧洲化是欧盟用以致力于中东欧国家社会化的机制,那么“东盟方式”(ASEAN Way)是东盟用以在东南亚地区实施社会化的机制。依赖于东盟方式,东南亚国家受到东盟的规则、规范和价值观的影响,尽管这一影响不如欧盟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那么急速和深刻,但至少是渐进的和可见的。

  (一)东盟方式是在东南亚国家实施社会化的工具

  作为东盟实现成员国社会化的最主要的合法杠杆,东盟方式是东盟及其成员国用来处理地区内关系的基本哲学或价值观,它是由一系列原则所构成,包括非正式的或所谓“寂静的”外交、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非暴力以及协调和共识。在此基础上,这一地区的每个国家无需担心本国敏感的国内事务(如政治体制和人权政策)会受到东盟及其他成员国的干涉。

  有人认为东盟方式的哲学植根于马来乡村文化,是该文化“对穆夫凯特(Mufukat)和穆斯贾瓦拉(Musjawarah)的实践,而苏加诺与印尼人将它们引入到东南亚外交领域”。[24]“穆斯贾瓦拉”意味着一个领导者不应一意孤行,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参与者,相反,他在作出综合性决定之前,应仔细咨询其他人的意见并加以考虑。“穆夫凯特”则意味着目标的设定建立在“穆斯贾瓦拉”的基础之上。

  但是对这一哲学的文化起源的解释遭到了其他学者的批评,他们声称东盟 及其成员国并不是传统的村庄。[25]确实,他们的内部政治和社会制度已经开始了现代化。尽管存在争论,但可以确定的是,东盟方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东盟成立之前。[26]

  毫无疑问,东盟方式的产生与东南亚国家(泰国除外)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追求独立与主权平等有着密切关系,那时他们正遭受西方国家和美国的殖民控制。根据这一历史,就不会惊讶东盟方式的核心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一致性,这反映了大部分曾经是西方殖民者与霸权国家牺牲品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意愿。

  当东盟方式成为东盟内部的共识时,它便出现在东盟的各类文献和宣言当 中,当作正式的规范基础来调节区域内部的关系,并成为启动东盟地区国内社会化的基础。那些文献包括从1967年签署的《曼谷宣言》到最近于2007年签订的《东盟宪章》。

  不过自1990年代以来,东盟方式遭到了东盟一时无法解决的国内和地区内冲突的严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对于东盟方式所产生的颠覆性观念曾产生于菲律宾和泰国。这两个国家的外交部长曾建议修改东盟方式而代之以“建设性干预”(constructive intervention)或“灵活接触”(flexible engagement),但这些建议都没有获得其他成员国的普遍支持,因为这一修改会强烈冲击东盟方式并与它 的精神相违背。[27]到目前为止,东盟方式仍受到东盟及其成员国的尊重,尽管《东盟宪章》一定程度上对之进行了细微的修订。

  (二)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化进程

  较之于欧盟,东盟的社会化机制有所不同。其区别反映在东盟国家社会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细节。由于一体化程度要比欧盟低得多,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化主要发生在东盟机构和成员国精英阶层,而没有大规模发生在普通民众层面。

  (1)输出型跨国社会化阶段

  自1967年东盟成立以来,它经历了几个转折点,而每一个转折都促进东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推动东南亚一体化达到一个更高水平。作为东南亚地区跨国社会化的第一步,东盟在几次峰会上发表了一些关键性的文件,这些重要的官方文件包括《曼谷宣言》(1967年)、《吉隆坡宣言》(1971年)、《东南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东盟一体化倡议》(2000年)和《东盟宪章》(2007年),等等。这些文件的核心规范、规则和价值逐渐在东盟各机构及其成员国内形成、发布,并得到赞同和坚持,它们最终形成和巩固了东盟方式,作为东南亚地区实现社会化的工具发挥了作用。

  除了这些重要文件之外,相关的行动计划和具体规划也相当重要。一些类似于超国家的公共政策在东盟内部开始产生,主要集中于经济和金融领域,指导 各成员国政府的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例如,自1993年六个老成员国实施一项联合关税互惠计划以来,关税壁垒出现了显著下降,如今东盟制定了一项新的更为激进的关税减让政策。这一案例表明,在经济领域,东南亚国家在东盟的各项计划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这些进步将帮助东南亚国家和人民形成比较清晰的东盟身份认同,东盟的规则和价值观对他们的影响也会日益增加。此外,东盟与周边其他亚洲国家——中国、日本和韩国所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也将加强东南亚人对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力量的自我认同与印象。在其他领域,一些 类似的案例(如东盟内部的特殊的签证制度和劳工制度)也对这一地区的区域认同正逐渐产生深远的影响。

  (2)输入型跨国社会化阶段

  在某种程度上,东南亚国家的输入型社会化止于它们的精英,这表明东南亚地区公众的社会化并没有受到该地区各国政府的热心推动。自上而下的输入型跨国社会化主要发生在口头的承诺,政治和社会精英还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来改变普罗大众的认同和共同体想象,这部分归因于东盟没有提供足够丰富的公共产品与超国家政策。

  一般而言,在东南亚,作为手段,国内的社会动员大都专注于国家目标和利益,而非一项旨在满足东盟所期望的超国家性质的运动或社会改革。当然,这并非是指在市民社会内部完全不存在缓慢的社会化进程,但是人们很难区分推动国家内部社会和文化特征转变的动力是来自于东盟所主导的区域化,还是来自于普遍存在的全球化。

  (三)东盟及其成员国的社会化方式

  在输出型社会化进程中,奖励是东盟最主要的运用方式,用以鼓励成员国协调其内部经济关系。但这一方法主要集中于经济发展,而不像欧盟对其候选国有更多的要求,力促其政治民主和人权的提升,或增强保持国内社会和政治稳定的能力。由于东盟缺乏足够有效的金融机制和丰裕的财政基础,它也没有欧盟那样强有力的影响成员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例如,欧盟拥有一个特殊的奖励和资助计划,以支持候选国和申请国提高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治理水平。在欧盟的入盟前援助基金里,仅克罗地亚在2009年就能得到约1.5亿欧元的援助(更多相关数据参见表2)。然而,作为东盟最重要金融援助机制的“东盟基金”(ASEAN Fund),一共只有600万美元,这一基金还被分割成两部分——种子基金(占总额的80% )和项目基金(占总额的20% ),其中只有项目基金才能实施直接援助。[28]因此就财政支援比较来看,东盟对成员国的影响力显得过于弱小。

表2 欧盟委员会对候选国(申请国)的援助(单位:百万欧元)

国家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克罗地亚
141.2
146.0
151.2
154.2
157.2
160.4
马其顿
58.5
70.2
81.8
92.3
98.7
105.8
土耳其
497.2
538.7
566.4
653.7
781.9
899.5
阿尔巴尼亚
61
70.7
81.2
93.2
95.0
96.9
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
62.1
74.8
89.1
106.0
108.1
110.2
黑山
31.4
32.6
33.3
34.0
34.7
35.4
南斯拉夫
189.7
190.9
194.8
198.7
202.7
206.8
科索沃(联合国1244号决议所指区域)
68.3
124.7
66.1
67.3
68.7
70.0
多惠方案(Multi-Beneficiary Programme)
109
140.7
160
157.7
160.8
164.2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how-does- it-work/financial-assistance/planning-ipa_en.htm。

  不过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尤其在区域内的一些国家间冲突问题上(这些冲突往往不易为当事国自行解决,且容易导致区域安全环境及国际关系的恶化),东盟也会使用惩罚方式。例如,当1997年洪森(Hung Sen)通过政变推翻了民选总理诺罗敦·拉那烈(Norodom Ranarith)之后,东盟发表了一项措词严厉的声明批评洪森,并决定推迟柬埔寨加入东盟的时间表。但是东盟没有能力对其正式成员实施实质性惩罚,即使有成员国不尊重东盟的规则与精神,它也缺乏暂停其成员国资格的法律程序。东盟对其成员的惩罚只能是修辞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其所实施惩罚的案例也并不多见。

  由于东盟未能提供重要的超国家政策、公共产品和进行实质性惩罚,每一个成员国所实施的社会动员就显得较为内向,尽管其中有些动员会有助于形成区域一体化政策和区域认同(尤其在经济领域)。但对大众而言,由于缺少精英们所制定的以加强区域认同的政策,他们不会有强大的动力去了解有关东盟的规则和价值并将其内化。总而言之,较之欧盟,东南亚国家缺乏明显和丰富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宣传来引导公众更多地了解东盟。

四 两个地区的社会化差异及其解释

  比较中东欧和东南亚地区的跨国社会化,可以看出它们在过程与方式上都存在不少差异。显然,欧盟一体化程度远高于东盟。由于二者的背景和现实情况截然不同,这两个地区的社会化才会沿着不同的路径演化并形成各自的特点。

  (一)过程与方式差异

  从输出型社会化进程到输入型社会化进程,从区域组织到普罗大众,社会化是欧盟与欧洲人生活的一部分,其中每一个重要的欧盟机构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由于欧盟的鼓励和推动,特别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机构所具有的实力以及申请国和候选国所具有的加入欧盟的强烈意愿,中东欧国家都尽其所能来改变他们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社会认同以适应欧盟的扩大。在此背景下,普通大众拥有很多机会了解欧盟,并愿意接受欧盟和自己政府所推动的社会化进程。

  而在东南亚,东盟对其成员国进行社会化的力量与意愿都相对弱小,跨国社会化几乎在成员国的市民社会的边界旁止步不前,结果东盟的许多建议、联合宣言、声明和行动计划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国家内部的精英阶层或许具有一个一体化的东盟和东南亚的印象,因为他们有较多机会参加东盟的或有关东盟的会议,接触东盟的建议和了解东盟的意愿,这有助于激发他们形成一个有关东盟家园的图景以及逐渐培育东盟的区域认同。然而在国家内部,他们不太会帮助公众去塑造这一认同,因为他们不愿意冒险因宣扬区域认同而损害国家主权,在缺乏东盟所能提供的超国家政策以及确保本国的权益的前提下,成员国推动区域认同便可能与主权独立相矛盾。

  就社会化方式而言,奖励、惩罚和谈判都是欧盟用来减少新旧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和政治制度差异的手段。其中奖励方式不仅是象征性的也是实质性的,这要根据议题和事务的性质而定。虽然惩罚主要是象征性的,但也足以让欧盟警告其候选国去改革其内部体制以满足入盟条件。同时,谈判也是中东欧国家入盟前后欧盟与这些国家之间常用的社会化方式。通过谈判协商,候选国或成员国不仅可以了解欧盟的不满、要求、建议或批评,也可以将自己的需求和困难诉诸欧盟以获得帮助。例如,欧盟与克罗地亚自2005年开始了入盟谈判,至2009年,谈判已涉及总共35个政策领域中的28个,这极大地促进了该国的内部改革。

图2 两种不同跨国社会化差异之比较

  注:作者自制。图中标示了两个不同地区的社会化在过程和方式上的显著差异。

  图中的虚线箭头表示行动或影响力的“软弱”或“稀有”;反之,实线表示其“强大”或行动 经常发生。垂直向下的箭头表示行为的前后承继。

  就东盟而言,奖励也是其惯用的方式,而另外两种方式——惩罚与谈判——却少有运用,因为它们与东盟方式不太协调,事实上,东盟缺乏真正的让申请国和成员国感到巨大压力的惩罚措施。同时东盟也缺乏它与成员国或申请国之间的双边谈判机制,谈判极少作为东盟实现成员国社会化的方式,而这是欧盟惯用的手法。

  在输入型社会化进程中,无论在中东欧还是东南亚都存在精英的社会化,不同的是,中东欧的普罗大众也会形成欧洲认同,接受与个人生活哲学密切相关的欧盟准则和价值观念,但东南亚居民只是粗浅地获得了东盟方式的熏陶,而且东盟方式主要是关于国家间的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生活的哲学,尽管它的哲学根源可能有马来乡村文化的身影。无论是主权平等与独立还是非正式外交,这些东盟方式的内容都与个人生活相去甚远。因此,东南亚精英的国内生活并不受东盟方式的直接影响。由于东盟无法提供与个人生活哲学密切相关的价值与规范,在东盟所推动的东南亚的跨国社会化进程中,公众的社会学习过程基本上是缺失的。

  (二)社会化差异反映不同地区的一体化差异

  这些跨国社会化的差异反映了两个地区的一体化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显示为程度的差距,也反映了一体化的多样性。以下试图从多个角度来解释造成两个地区伴随一体化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化在过程和方式上出现差异的原因。

  (1)不同路径:“溢出”与“反溢出”

  当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于1951年成立之时,西欧国家就开启了漫漫长途的一体化进程,这是欧洲在经济领域的首次一体化。很长一段时间内,西欧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团结是为了与美国竞争并对抗前苏联集团。众所周知,新功能主义者恩斯特·哈斯(ErnstHass)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成功得益于“溢出”(spill-over)机制,这意味着一个特定经济领域的整合会导致所有经济领域合作的成功;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会最终导致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的一体化要求。这在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之间所实现的两种转变被称之为一体化过程中的“溢出”效应。不过这一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因法国对当时欧洲集体防务机制的否决而受到怀疑。不过就现实来看,欧盟(欧共体)的进化历程基本符合新功能主义的描述。到目前为止,欧盟一直遵循着循序渐进的机制,当经济一体化发展到很高程度之后开始尝试建立起欧盟共同的防务与外交政策,《里斯本条约》的成功签署将推动这一进展。

  东盟国家的情形不同。当1967年东盟成立之时,它不过是由五个东南亚国家所组成的、旨在解决地区安全问题和应对外部挑战(如共产主义的渗透和美国霸权的影响)的一般的国际组织。它最初是一个政治性团体而不是为了经济上的目的。因此,当意识到自己应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时,它已经远远落后于欧洲所取得的成就,这使东盟在整体上的一体化程度远低于欧盟,从而大大削弱了东盟对其成员国实施社会化的能力,而这一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一体化的成就,尤其是高度发达的区域经济整合上的超国家经济与社会政策的运作。

  (2)不同国际体系:后现代国际体系与现代国际体系 自从西欧建立煤钢共同体以来,欧洲正在逐渐超越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尽管这个体系最初发源于1648年在欧洲建立起来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如今,那个体系的终结在欧洲开始发生,超越主权独立范式的新的国际体系雏形正在欧洲出现,这一体系可以被称之为后现代国际体系(或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这一体系之内,不干涉原则和自助原则已经不适应或者过时了。与此同时,在欧洲这个共同体之内,一个跨越所有欧洲国家的区域性公民社会也开始成型,它也强有力地为塑造欧盟成员国的欧洲认同作出贡献。

  而东盟不同。毫无疑问,东盟方式是对现代国际政治价值观念的反映和严 格坚持,也是由《联合国宪章》所代表的现代国际政治原则的有机汇合。东南亚每个国家对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尊重和坚持部分基于本国被殖民的历史记忆,也部分基于现代国家建设事业仍未完成的事实。自独立于西方殖民者以来,大部分东南亚国家都面临着现代国家建设(或现代民主制度和国民经济体系建设)和现代民族建设(或现代民族认同塑造)的重任。在这一条件下,东盟只能努力确保成员国主权平等和独立,而不能给成员国提供公民生活的基本原则的指导。

  (3)不同组织:超国家组织与纯粹的政府间组织

  从一开始,煤钢共同体的高级管理局(the High Authority)就是作为一个超国家(supranational)机构而存在,它是欧盟委员会的前身。虽然其他机构诸如部长理事会等主要是政府间机构(而《里斯本条约》也会稍微改变这一特性,如设立的理事会主席便具有代表欧盟的权力),但一般而言,尤其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之后,欧盟具有日益明显的超国家组织的特征和功能。作为强大的超国家机构,欧盟现有的许多超国家政策对成员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例如,在内部和司法事务领域,欧盟法院的判决必须由成员国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惩罚;共同农业政策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而东盟是一个纯粹的政府间( intergovernmental)组织,其成员国几乎拒绝任何形式的超国家因素引入到内部政治和社会改革。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曾经说过:“一些(东盟)国家恐惧主权向超国家组织(如欧盟那样)让渡。”东盟方式也是基于东盟政府间的性质而获得塑造和接受的。东盟对其成员国只具有建议权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国内制度的能力与合法性。

  (4)不同的文化特质:区域同质性与区域异质性

  在过去两次世界大战间歇期间,有欧洲思想家认为欧洲人应该团结为一个联邦国家,后来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也赞同欧洲国家应该团结为一个大家庭。显然,这些想法都基于这样一个观念:欧洲人共享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上的同质性不仅奠定了欧洲认同的基础,也提供了欧洲内部在心理上的同情心。据此,即使在存在明确国界的情况下,一国的欧洲人依然可以接受另一国的欧洲人成为同一共同体之内的居民。因此一旦启动一体化进程,就会获得申请国、候选国和成员国的普遍响应,而输入型跨国社会化也会随之发生。

  虽然东盟方式所包含的哲学思想也为东盟各国所接受和坚持,但它只适用于国际关系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市民社会的个体生活。此外,东盟各国在民族、种 族、传统、宗教等问题上存在太多的差别与多样性,因此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建立起与个人生活哲学相关的共享的传统、信仰和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当困难的,绝大多数成员国公民不了解东盟组织是什么和做些什么;他们也与这个地区的其他邻居因为语言、族群和其他历史因素而分割开来。因此,东盟认同相当稀薄。也因此,大众缺乏通过自我学习去接受社会化的环境,而东盟根本无法提供一个让东南亚地区人们共享的、与个人生活哲学密切相关的独特的价值观。

结语:对东盟的启示

  两个地区在社会化过程与方式上的差异并不表明东盟地区的一体化的失 败,然而这些差异的存在对东盟及其成员国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启示效用。东南亚国家不是不需要获得东盟所推动的社会化,而是在社会化进程中应考虑到以下情况。

  首先,如果东盟成员国还未完成其现代民族建设与现代国家建设,以及还远未形成一个跨国的市民社会,东盟就不应该变更或修改东盟方式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尽管有人认为东盟方式在全球化时代已经落伍。从理论上看,若东南亚各成员国没有发展出现代的民主体制和成熟的现代民族,以及在这一地区还没有形成具有活力的跨国市民社会,那么共享的一般政治价值便难以在东盟内部达成共识,同时与个人生活哲学相关的共有区域认同和价值观也难以形成。此外, 在一个由现实主义特质所主导的国际体系内,以及存在众多文化多样性和差异的地区,东盟方式至今依然是保障地区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最好机制。

  其次,东盟应该迅速地(如果不是激进地)推动低级政治领域的一体化。认为东盟在解决地区冲突上无所作为的批评是正确的,东盟方式也不能成为阻碍东盟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借口,那些问题包括诸如环境恶化、跨国犯罪、水域治理、减少贫困,等等。《东盟宪章》的通过一定程度上表明东盟开始关注这些问题的集体解决方式,但要注意不要卷入那些危险的国内政治泥潭,如人权 和民主改革。它对那些高级政治问题的态度最多是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而不是对相关国家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不管怎样,东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建设性的、强大的角色,领导和推进东南亚地区的一体化。一个没有权威的、没有力量和影响力的东盟,将会使东南亚的一体化陷入僵局,并无助于东南亚人民的整体福利。

  最后,成员国自身加强内部的政治改革以提高政府的合法性成为促进东盟内部团结的重要因素。在加入欧盟之前,那些候选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政治条件,使国家政权转变为合法的政府。据此,如果东盟各成员国能进行适当的国内政 治改革以提升政府的合法性,东盟将会发现它能较容易在即使是热点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将更有效地解决地区冲突。一个由诸多更加民主和具有合法性政府的成员国所组成的东盟,将有助于东盟走向更加光明的一体化前景。

  (责任编辑:宋晓敏)

  (笔者感谢香港大学于2009年授予的访问学者奖学金,使本人有机会在香港大学从事与本文主题相关的研究项目;同时感谢该校亚洲研究中心的邀请。)

  注释:

  [1]AmitavAcharya and JurgenHaacke,ASEAN’sDiplomatic and Security Culture: Origins,Development andProspects,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2003,p.198; Also see 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heASEANWay and 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inG·John Ikenberry andMichaelMastanduno eds.,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 and theAsia-Pacific,New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3.

  [2]Gale Jensen and AlbertSchrader,“Socialization,Review ofEducationalResearch”,AdultEducation,Vo.l 35,No.3,1965,p.201.

  [3]Ibid..

  [4]Dorrian Apple,Learning Theory and Socializatio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 16,No.1,1951,p.23.

  [5]Jeffrey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 Introduction and Framework”,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 59,No.4,2005,p.804.

  [6]Jeffrey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p.806.

  [7]Ibid..再如,有学者声称,“社会化在英国学派的著作中扮演日益重要的功能”,参见Jeffrey T.

  [8]Checkel ed.,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7。MariaGreen Cowles,James Caporaso and Thomas Risse eds.,Transforming Europe: Europeanization andDomestic Change,CornellUniversity Press,2001,p.3.

  [9]Frank Schimmelfennig,“TransnationalSocialization: Community-building in an Integrated Europe”,in Wolfram Kaiser and Peter Starie eds.,TransnationalEuropean Union: Towards a Common Political Space,Ro Rutledge Press,2005,p.63.东盟的宪政式计划在其2007年通过的《东盟宪章》上表现得很清楚,其宗旨就表明要在东盟内实现和贯彻其共同的价值观,诸如稳定、和平等,参见“Chap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South-eastAsian Nations”,http://www.aseansec.org/publications/ASEAN-Charter.pdf。

  [10]Emilian R.Kavalsk,i“The InternationalSocialization of the Balkans”,TheReview ofInternational Affairs,Vo.l 2,No.4,2003,p.77.

  [11]作为欧盟实现成员国社会化的方式——“欧洲化”,就存在着两种相反方向的过程。比如有学者指出,“欧洲化不仅包含欧洲层面的机构对(成员国)内部的影响,也包含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机构所采取的行动”,SeeKristineKern and HarrietBulkeley,“Cities,Europeanization andMulti-levelGovernance: GoverningClimate Change through TransnationalMunicipalNetworks”,Journal ofCommonMarketStudies,Vo.l 47,No.2,2009,p.312.

  [12]MicheleKnodt and Sebastiaan Princen eds.,Understanding theEuropean Union’sExternalRelations,Routledge,2003,p.131.

  [13]Tim Haughton,“When Does the EUMake a Difference? Conditionality and the Accession Proces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PoliticalStudiesReview,Vo.l 5,2007,p.233.

  [14]MariaGreen Cowles,James Caporaso and Thomas Risse eds.,Transforming Europe: Europeanization and Domestic Change,CornellUniversity Press,2001,p.3.

  [15]HeatherGrabbe,“Europeanization GoesEast: Power and Uncertainty in the EU Accession Process”,Paper for the ECPR JointSessions ofWorkshopsTurin,22-27March,2002.

  [16]ConorO’Dwyer,“ReformingRegionalGovernance in EastCentralEurope: Europeanization or Domestic Politics asUsua?l”,EastEuropean Politics and Societies,Vo.l 20,No.2,p.225.

  [17]Ulrich Sedelmeier,“Conditionality: Post-accession Compliancewith EU Law in EastCentralEurope”,Journal ofEuropean PublicPolicy,September2008,p.807.

  [18]SeeKjellEngelbrekt,“MultipleAsymmetries: TheEuropeanUnion’sNeo-ByzantineApproach to Eastern Enlargement”,InternationalPolitics,Vo.l 39,2002,pp.37-52; Jozsef Borocz,“Introduction: Empire and Coloniality in the‘Eastern Enlargement’of the European Union”,in Jozsef Borocz and Melinda Kovacs eds.,Empire’sNew Clothes.Unveiling EU Enlargement,CentralEuropean Review,2001.

  [19]See Funda Tekin and WolfangWessels,“Flexibility within the Lisbon Treaty: Trademark or Empty Promise?”,EIPASCOPE,2008.

  [20]参见欧盟委员会“欧洲睦邻政策文件”:“European Neighbourhood Policy: Strategy Paper”,Brussels,12.5.2004,COM(2004) 373 final。

  [21]有学者认为欧盟的手段包含诸如“技术与金融援助、联络协定,以及成员国身份对非成员国的影响”等等。SeeK.Smith,“TheEvolution andApplication of theEUMembershipConditionality”,inM.Cremoned.,TheEnlargement oftheEU,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3,pp.105-139.

  [22]例如,为帮助中东欧国家的候选国做好入盟准备,欧盟建立了一个名为“入盟前方案”(Pre-accession Programme)的计划,俗称“法海尔计划”(PHARE)。该计划于2003年为中东欧候选国注入了12.23亿欧元的资金。

  [23]Frank Schimmelfennig,op.cit.,p.106.

  [24]Shaun Narine,Explaining ASEAN: Regionalism in SoutheastAsia,Lynne Rienner Publisher,Inc.,2002,p.31.

  [25]HiroKatsumata,“Reconstruction ofDiplomaticNorms in SoutheastAsia: TheCase forStrictAdherence to theASEANWay”,ContemporarySoutheastAsia,Vo.l 25,No.1,2003,pp.104-121.

  [26]JurgenHaacke,ASEAN’sDiplomatic and SecurityCulture: Origins,DevelopmentandProspects,Routledge Curzon,2003,p.16.

  [27]JurgenHaacke,op.cit.,p.167.

  [28]引自东盟官方网站,http://www.aseansec.org/95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