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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协定” 与东西欧经济关系
朱晓中 来源:《欧洲》1997 年第5 期 2011年01月04日
  内容提要: 东欧剧变后, 西方国家特别是欧共体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作了大幅度调整。在以条约的形式改善和巩固同中东欧的国家关系和政治关系之后, 欧共体分别同中东欧国家签订了双边的“ 欧洲协定”( 即联系国协定) ,以期籍此进一步推动中东欧联系国的经济转轨, 同时发展同中东欧国家的经贸关系。在“欧洲协定”和中东欧国家外贸自由化政策的共同推动下, 中东欧国家同欧共体的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外贸的迅速成长成为驱动中东欧国家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但是, “ 欧洲协定”中也包含了若干限制和阻碍欧盟和中东欧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何解决这些贸易中的壁垒, 不仅仅是中东欧国家和欧盟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问题, 同时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中东欧国家第二阶段经济转轨的进程。

  自1989 年东欧国家剧变以来, 西方国家特别是欧共体对中东欧的政策做了大幅度调整: 在政治上, 继续推动中东欧国家按西方标准进行政治改革, 以条约的形式改善和巩固同中东欧的国家关系和政治关系; 在经济上, 大力推动中东欧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在国家关系和政治关系基本稳定之后, 西方国家开始致力于调整同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关系。西方认为, 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是否顺利, 不仅会影响这些国家的稳定, 也关系到西方国家的安全。为此, 西方国家, 特别是欧共体采取多项措施帮助中东欧国家缓解和克服经济转轨中的困难。其主要措施有: 1. 针对中东欧国家出现的突发性灾害和灾难性的经济形势, 提供人道主义救援性质的中短期食品, 医药,物资和技术援助; 2. 提供国际性多边贷款援助( 这类贷款属于. 促进中东欧国家的生产性和竞争性投资 , 用于推动那里的私有化运动和提供技术援助等) , 整个援助计划由欧共体负责协调和管理; 3. 有条件地部分减免中东欧国家的外债, 以促进这些因素的预算平衡; 4. 扩大和发展双边贸易;5. 指导和参与 东欧国家的经济生活, 敦促东欧国家按西方式的市场经济规则来建立新的经济法规, 以适应欧洲范围内的“ 一体化”的经济生活。在这5 项措施中, 其重要性越来越大的是东西欧国家之间的贸易。

  一、第一代贸易和合作协定

  在1989 年以前, 由于东西方的政治和军事关系一直很紧张, 加之东欧国家实行的是非市场经济制度, 国家对外贸实行垄断, 货币不完全可兑换性, 硬通货储备水平低, 外债负担沉重等原因, 欧共体同东欧国家的贸易受到很大限制( 见表1) 。即使在东西方贸易的黄金时期( 1966 -1975 年) ,东西方贸易也不足世界贸易的3%。1975年, 东西方贸易总额不足中东欧国家贸易总额的30%[1] 。

  90 年代以来, 随着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开始, 欧共体对这些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改变有的是欧共体成员国单独做出的, 有的是在欧共体水平上做出的。这些贸易政策的改变反映了东西欧经济关系中的一些基本变化。东欧剧变之初, 西方国家想在“ 24 国援助计划”和“法尔计划”的框架内对中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进行援助, 但这两个计划都有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2] 。而欧共体想以契约的形式同中东欧国家就贸易和经济协作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最初, 这一设想并未成为欧共体对中东欧政治和经济变化作出反应的一项特殊政策, 而只是欧共体对外经济关系中的一个“ 标准程序 ”。从1988 年9 月到1991 年3 月, 欧共体同所有中东欧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和合作协定, 并向波、匈、捷三国提供了普遍优惠制[3] 。这就是所谓“ 第一代”贸易和合作协定。这些协定对中东欧国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在政治上, 欧共体不再认为中东欧国家是政府垄断经济型的国家;在经济上, 欧共体计划在10 年内同中东欧国家( 同波兰和保加利亚是在5 年内) 进行贸易、商业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值得注意 的是, 这些协定的共同基础是市场自由化原则。这一“ 基础”为欧共体日后在“ 欧洲协定”中引入“ 政治条件性”埋下了伏笔。

  二、第二代贸易和合作协定

  随着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全面展开及其进一步密切同欧共体联系的呼声不断加强, 以往规范东西欧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大多数条件的内容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挑战。1989 年12 月8 - 9 日, 欧共体委员会在斯特拉斯堡讨论同中东欧国家缔结某种联系国协定的可能性。次年1 月20日,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委托欧共体委员会起草一份关于同中东欧国家签定联系国协定的文件。

  从1990 年9 月到1991 年12 月16日, 经过8 轮艰苦谈判, 欧共体与波、捷和匈三国签署了“ 欧洲协定 ”, 给予这3 个国家欧共体联系国的地位。1993 年2 月1日和3 月10 日分别同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签定了联系国协定, 1995 年6 月15 日,同斯洛文尼亚签订了联系国协定。“ 欧洲协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系国协定。它是一个包括经济, 政治和社会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它取代了原有的东西欧贸易和合作协定, 其目的是鼓励欧共体和东欧国家之间进行更广泛的经济合作, 更多的贸易和投资以及全欧洲境内的经济、金融、政治和文化的合作。“ 欧洲协定”规定, 欧共体与中东欧联系国在1992- 2002 年的贸易和合作进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 1992 -1997 年) , 欧共体将逐渐取消联系国70%商品的进口数额限制并降低关税, 到1997年底完全取消进口的数额限制。与此同时, 中东欧国家将逐渐取消大约20 - 30%的敏感产品的关税, 然后根据一般普惠制原则逐渐减少其余敏感产品的关税。其间, 欧共体和中东欧联系国都不得实施新的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的关税和其它限制性措施。在第二阶段( 1998 - 2002 年) , 欧共体取消中东欧联系国其余出口产品的关税和配额。而中东欧联系国逐渐减少关税和限制进口措施, 对欧共体成员国的商品大幅度开放市场。

  由于农产品、纺织品和钢铁是欧共体认定的敏感产品[4] , 加之缔约双方在这些部门产品的贸易问题上争论激烈, “ 欧洲协定”没有规定这三大类产品的贸易规则, 而是在“ 欧洲协定”的补充文件中另行规定。在农产品方面, 在1992-1997 年的5年内, 中东欧联系国的水果, 肉, 奶制品和蔬菜对欧共体的出口可以每年递增10% [5], 在以后的几年里欧共体逐渐扩大从中东欧联系国进口牛、羊肉的数量; 在钢铁方面, 自1992 年3 月1 日起欧共体取消 中东欧国家的钢铁出口配额, 并每年降低进口关税70%, 在5 年内逐渐取消进口关税; 在纺织品方面, 欧共体承诺在10 年内逐渐取消关税, 但非关税壁垒的减少要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结果来决定。

  由此可见, 由于双方的经济实力不平等,“ 欧洲协定”中规定的欧共体与中东欧联系国的合作是按不对等原则, 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的。建立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基本规则是不对称贸易自由化。也就是说, 经济上较弱的一方将早一些进入对方的市场, 欧共体消除贸易壁垒的时间要比中东欧联系国早。

  三、90 年代的东西欧国家的贸易

  90 年代以来, 在中东欧联系国外贸自由化和“ 欧洲协定”的推动, 东西欧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中东欧联系国中, 波、匈和捷3 国同欧共体的贸易增长最快1989 -1993 年波、匈、捷三国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0.0%、11.3%和23.4% 。在1989 到1993 年间, 波、捷2 国对欧共体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0% 左右。在1989到1993 年间, 中东欧联系国在欧共体地区以外的进口份额中从6.5% 增长到8% 。其中, 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所占的市场份额几乎翻了1 倍, 从2% 增长到3.6% [6] 。到1995 年底, 波兰对欧共体的出口占波出口总额的70.5% [7], 在捷克为67%, 在匈牙利为51%, 在罗马尼亚达到50% 以上,在斯洛伐克为37.7%, 在保加利亚( 1994年底) 为33[8]) 。

  对中东欧联系国来说, 同欧共体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迅速发展, 不但基本上弥补了由于失去传统的经互会市场而造成的出口“市场空缺”, 更主要的是它成为1993 年以来经济复苏的主要引擎[9]。贸易额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欧共体方面, 这一方面是人们为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作投资方面准备, 另一方面是德国的统一产生了较大的进口需求。在中东欧联系国方面, 实行市场经济, 私营经济迅速发展, 取消外贸垄断, 引入实际汇率, 国内需求减少, 国家对出口行业的“ 隐性”补贴( 国内服务和电力) 以及劳动力成本较低等[10] 。中东欧联系国, 特别是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出口的迅速增长反映出这些国家产品竞争力的增强。1989 年, 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对欧共体的出口总额比巴西对欧共体的出口少17%, 比加拿大低9% 。而到1993 年, 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对欧共体出口比巴西和加拿大对欧共体的出口总额还高, 等于台湾和南朝鲜对欧共体的出口总额。同期, 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的竞争力也超过了欧共体的南欧成员国。1989 年,欧共体南欧成员国对德国的机械出口是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的2.5 倍, 而到1993年, 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对德国的机械出口比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对德国机械出口的总和还多20% [11] 。

  出口的迅速增长伴随着出口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同剧变之初相比, 中东欧联系国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值得注意的变化: 1.农产品和原料在东欧国家出口中的重要性不断下降( 欧共体获得了顺差) ; 2.工业制成品的份额不断增加, 如果1991 年工业制成品的出口额为100, 则1994 年罗马尼亚上升到148, 匈牙利为202, 保加利亚为205, 前捷克斯洛伐克为267, 波兰为295[12]; 3. 机械( 特别是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 和车辆出口( 前捷克斯洛伐克) 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四、欧共体对中东欧国家出口的限制

  “ 欧洲协定” 推动了东西欧贸易的发展, 但协定中的某些规定又限制了中东欧联系国出口的进一步扩大。“ 欧洲协定”的规定, 缔约双方都不能对工业制成品实施新的关税, 但如果欧共体认为联系国的出口构成了“ 倾销”或导致了欧共体成员国的“市场震荡”, 欧共体可以对其产品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 进口配额) 。另外,“ 欧洲协定”载有反倾销处罚以及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保护措施和原产地规则) 。1992- 1993 年欧共体对来自中东欧国家的农产品、钢铁、纺织品、鞋和化学制品进行反倾销行动。因为后者在这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1. 农产品贸易。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 CAP) 是世界上保护主义色彩最浓的政策[13] 。它涉及面粉、糖、牛肉和奶制品。该政策的变种也涉及到生猪、猪肉、肉类、鸡蛋; 而水果、蔬菜、葡萄酒的关税在15 -30% 之间。羊肉和油菜籽不在共同农业政策规定之内, 而属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范畴。“ 欧洲协定”对农产品贸易规定的基础是对共同农业政策中包括的主要产品征收关税或关税配额减让, 或对食品征收关税 或关税减让。其各种规定十分复杂, 这也是保护主义很强的贸易制度的特征。“ 欧洲协定”中对食品另行规定。它不仅确定了数量和关税减让, 也确定了所谓活动因素( 计算对共同农业政策规定的农产品征税的基础, 以及递减的税率。关税分4 种:基本关税, 活动因素, 基数加活动因素的最大按价率, 糖类的附加税) 。在欧洲, 由于农产品供给的弹性很小,农产品的贸易的竞争性相当大。因而, 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比工业品贸易的影响大得多。欧共体增加农产品进口将导致生产者剩余的丢失和消费剩余的成果。而在制造业中, 生产者价格只是随着价格-成本加价和边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其变化幅度较小。总的来说, 欧共体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是敏感的工业品生产者价格的3 倍。在欧共体, 根据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实行的价格支持政策导致欧共体的农产品价格比中东欧国家同类农产品价格高30 - 50% ( 后者的价格接近世界市场价格) [14] 。在共同农业政策不进行修改的情况下, 来自中东欧国家的农产品进口必然会对欧共体农产品市场造成相当冲击。因此, “欧洲协定”规定, 欧共体对中东欧联系国农产品出口的绝大部分数额限制要到1995 年消除。而且, 欧共体在同罗、保两国谈判农产品贸易时已不如同第一批联系国协定中的有关条款那样大方, 即保、罗两国对欧共体的农产品的出口不能在条约生效的5 年内每年递增10%。因此, 中东欧联系国不能指望欧共体在近期内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特别是在畜牧业方面。欧共体对中东欧联系国的农产品贸易优惠和减让很可能是采取免税配额的形式而不是降低过境价格。

  2.钢铁贸易。1991 年欧共体同中欧国家就钢铁进口签订了协议: 废除钢铁进口的数量限制, 仅保留关税方面的具体措施。但是, 由于欧共体国家钢铁行业正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期,欧共体没能坚持执行同东欧国家签订的有 关协议。1992 年, 欧共体同东欧国家在钢铁制品贸易方面的矛盾和讨价还价日趋明显和表面化。从同年8 月起, 欧共体开始对来自捷克的某些钢铁制品, 如薄钢板, 轧制线材和热轧宽带钢实行进口配额[15] 。3个月后, 欧共体又对波、捷、匈和克罗地亚的5 种不锈钢管征收惩罚性关税( 高于30%的平均关税) 和反倾销税( 捷克斯洛伐克为30.4% 、匈牙利为21.7%、波兰为17.4% [16] 。1993 年2 月, 欧共体国家的工业部长们接受了欧共体钢铁游说团的建议, 对东欧国家的钢铁出口实行为期3 年的配额制。同年4 月21 日, 欧共体委员会又决定, 在1993 - 1995 年间对东欧国家的钢材出口大户捷克进行出口限制。6 月1日, 欧共体和捷克签署协议, 将捷克6 种钢材的出口数量限制在1991 年的水平上。1993 年在此基础上增加35% , 1994 年增加45%, 1995 年再增加60% 。也就是说,1995 年捷克的钢材出口量才能恢复到1992 年的水平上[17]。这种限制涉及捷克钢材出口的1/ 2。

  3.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 欧洲协定”签订之前, 东西欧国家之间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是由关贸总协定中的“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和普遍优惠制的关税减让来确定的。“ 欧洲协定”中对纺织品贸易自由 化的规定十分简单。“多种纤维协定”规定, 配额将分两次消除, 在所有消除多种纤维协定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具体的方法。从1993 年1 月1 日起开始的第5 年末消除所有配额。关税将在联系国协定生效的6 年内完全消除。但欧共体同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签定的联系国协定就没有这样大方了。欧共体以配额和关税方式进行的保护程度很高。考虑到1990 年生效的普惠制的关税减让后, 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平均关税为11.1% 和10.4%。在有关多种纤维协定的双边协定中包含价格约束。东欧国家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18] 。这些价格规则与反倾销规则中的检测贸易国家价格水平的规则十分相似。值得注意的是, 70%的双边贸易保护措施是由单个国家根据“罗马协定”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第115 款进行的。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中东欧国家一直依赖欧共体的从事外向型加工贸易的企业, 以部分抵销前者在供给和市场营销方面的缺点[19] 。

  不仅如此, 东西欧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 如原产地规则) 和反倾销规定越来越严格。要享受免税进入欧洲联盟市场的资格, 中东欧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必须有60%是当地或欧洲联盟同意的地方生产的。这 种要求阻碍外国对中东欧的直接投资, 因为许多非欧洲联盟国家的投资人必须依靠从该地区以外地方的进口。

  由于欧共体的各种进口限制以及中东欧国家经济复苏过程中进口需求的增大,中东欧国家同欧共体的贸易在不断增长的同时, 其贸易平衡状况不断恶化 。客观地说, 中东欧国家对欧共体的出口量并未达到对欧共体的生产者造成实际威胁的程度。另外经合组织的一份材料显示, 1991 年中东欧国家对欧共体出口的化工原料仅占欧共体进口总额的1.7%、农产品进口占2.3% , 钢铁进口占2.8% [20] 。1992 年, 中东欧国家同欧共体的贸易仅占后者进出口总额的1.7%, 低于欧共体同奥地利或瑞典的贸易额。同年, 欧共体进口总额的6%( 少数产品为10% ) 来自东欧国家。而东欧国家由于本国市场狭小, 他们对欧共体的贸易已占其进出口总额的50%以上( 1989 年仅占25%) 。从这个意义上说, 同欧共体的贸易对中东欧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由于西欧近年来经济持续衰退, 严重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地位。现在西欧国家担心, 中东欧国家出口的低成本产品会使西欧国家的纺织业, 钢铁生产和煤炭的采掘受到严重影响。因此, 西欧国家要以贸易保护主义来保持同中东欧国家的贸易平衡。在1991 年和1992 年, 欧共体对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快于从东欧国家的进口。同1988 年相比, 欧共体对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增长了130%, 而进口只增长了82%。1991 年欧共体同中东欧国家的贸易顺差为14 亿埃居, 1992 年上升到25 亿埃居。而在1990 年以前, 欧共体同中东欧国家的贸易始终是逆差[21] 。

  为了解决日渐升级的贸易争端, 东西方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多次会晤: 1993 年4 月13 -14 日, 在哥本哈根召开了有欧共体,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中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代表参加的30 国经济会议。1994 年6 月21 - 22 日, 欧共体首脑聚集哥本哈根, 进一步研究西欧与中东欧联系国的关系。会议通过了《为实现联系国加入欧共体而合作的文件》, 就同中东欧联系国的政治和经济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 在经济方面的调整包括:给予东欧国家新的财政和技术援助;在“ 欧洲协定 的贸易条款( 临时协定)生效5 年内实施服务领域的贸易自由化和工业品市场准入的完全自由化;”自“ 临时协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对工业品进口的数量限制, 多种纤维协定和欧洲煤钢共同体控制的进口数量除外;临时协定生效后, 取消农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 其他限制根据共同农业政策的修改或逐渐放开或是维持; 在联系国协定 生效5 年后允许东欧国家对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每年增加10% [22] 。原定3 年取消农产品关税, 决定提前半年取消关税;会议决定, 对工业制成品的关税比原计划( 联系国协定生效后5 年) 提前2 年取消; 《 欧洲协定》中原规定的在1998 年( 6年) 取消对纺织品的关税提前1 年实现( 1997) [23] 。钢材原定5 年取消关税, 现提前到4 年。

  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方面在于欧共体承认东欧国家加入欧洲联盟的政治目标, 并决定在适当的时候接纳东欧国家为欧共体正式成员国, 这是欧共体首次突破西欧一体化的概念, 为最终实现欧洲一体化迈出 了历史性的一步。

  五、《 欧洲协定》和东西欧经济关系的前景

  《 欧洲协定》的签订对东西欧都具有非凡的意义。不同于《法尔计划》 和《 24 国援助计划》, 《 欧洲协定》的实施带有很强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性。《欧洲协定》的前言中明确规定, 联系国不仅要承诺进行向多元化的《 民主》社会和市场经济转轨, 而且要迈出过渡的最初步伐。同时, 要求联系国逐渐将本国的法律( 特别是经济法规) 同欧共体国家的有关法律看齐[24]。协定还特别强调要联系国尊重少数民族权利。

  对欧共体来说, 尽管它有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影响, 但它的主要政策工具首先是经济性的。欧共体主要是通过经济措施的政治副效应来实现其影响转轨国家的政治目的。这并不是说, 欧共体在与中东欧国家关系中没有政治影响, 而是宁愿指出其间接影响的特性。欧共体援助中东欧国家时最重要的政治影响是它对后者选择经济转轨方向的有限影响。无论中东欧国家最初的转轨方向偏好如何, 如果他们想获得欧共体的援助, 他们只能确定这样的政治和经济的转轨方向: 在政治上向多元化的公民社会过渡; 在经济上向市场经济过渡。对中东欧国家来说,“ 欧洲协定”中附带的政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转轨国家政府实施其过渡经济纲领。因为这些条件性可以用来证明他们所选择的一些不受欢迎的经济和社会措施以及伴随而来的困难的必要性。同时, 中东欧国家也不断强调, 转轨国家只有加入欧共体才能保持其长久的稳定。希腊和葡萄牙等国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1.在经济上, 中东欧国家获得联系国地位后, 他们不仅可以获得欧共体国家提供的用于稳定经济和平衡财政收支的贷款援助, 而且在欧共体与非成员国的贸易中的地位有很大改善。许多限制性壁垒将永久取消, 这当中也包括某些“ 敏感性产品 的关税壁垒。” 欧洲协定 对中东欧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是长期的。出口扩大将对中东欧国家的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它可以巩固东欧国家开放经济的信心。而开放的经济会使在中东欧的外国直接投资大大增加。

  2. 增加出口收益是解决外债的最有效方式。“欧洲协定 将使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增加8 . 12%, 这将使他们能够支付1991 年外债总额的10 .16% [25] 。3. 东西欧国家之间贸易的不断扩大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经互会解体后中东欧国家外贸地理的变化的趋势( 从原经互会国家转向欧洲发达国家) 。4. 贸易扩大对稳定和发展经济有积极意义。1993 年以来中东欧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复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出口驱动 的。经济复苏和发展有助于东欧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从而减少中东欧移民对西欧国家经济的压力。《 欧洲协定》的确对东西欧之间的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应当看到, 《 欧洲协定》中对欧共体认定的《敏感》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尚有许多保留。

   从经济角度来说, 欧共体对来自中东欧国家的“敏感”产品实施关税壁垒是不公正的。尽管1993 年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出口的钢铁, 农产品和纺织品占他们出口总额的35% 左右, 其对欧共体的出口总和只占欧共体进口总额的3.25% [26] 。英国经济学家J.罗洛和A.史密斯从让欧共体消费者和纳税人获利和改善中东欧国家出口的角度对东西欧农产品贸易的卓越研究似乎也很有说服力。他们的研究显示, 如果中东欧对欧共体出口农产品的数量比1989 年增长1 倍, 欧共体的农民将遭受30亿英镑的损失, 但同时欧共体的消费者( 因为价格降低) 和纳税人( 因为较低的补贴)将获利45 亿英镑, 中东欧出口国获利15亿英镑。欧共体的消费者和纳锐人每年有15 亿英镑的赢余。如果这个研究得到证明, 那么, 欧共体农民的损失将得到全部赔偿, 东欧国家的硬通货收入也将获得极大地改善[27] 。这些分析表明, 由《欧洲协定》规定的减免或降低关税所引发的( 从东欧联系国的) 进口增长在未来若干年内将不会严重危及欧共体的贸易平衡。因此没有经济理由来反对迅速和广泛的贸易自由化。

  从政治角度来说, 欧共体在同中东欧国家的贸易中实行贸易壁垒不利于中东欧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而这些国家工业的改造需要出口收益和外国直接投资不断增加的支持。出口受阻将导致延长中东欧国家经济和社会困难的时间, 同时, 也会支持中东欧国家内部放慢经济改革的论点。这有可能影响中东欧国家的政治稳定。而中东欧国家顺利实现政治和经济转轨符合欧共体的利益。因此, 贸易壁垒同欧共体 所追求的政治利益相悖。从目前的形势看, 无论是欧盟还是中东欧联系国都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欧盟内部正处在修改《 马约》 、进行内部机制改革和准备如期实现经货联盟的关键时刻。到1995 年绝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第一阶段, 即稳定阶段已经过去, 现在进入了第二阶段, 即现代化阶段。经济转轨的最终成果取决于现代化能否成功。从以往的经验看, 一个国家的经济现代化要经历10 - 15 年的时间。这期间, 除了当事国国内的努力( 适当的政策选择、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对称、社会对现代化纲领的支持, 尽可能公正收入和分配政策等) 之外, 外部的政治和经济支持( 在经济转轨时期, 财政和贸易支持特别重要) 是必不可少的。目前, 中东欧国家在贸易自由化之后产生的第一波出口狂潮已经过去, 如何进一步提高出口能力, 改善贸易平衡状况已成为各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同时, 它也是欧盟面临的来自东方的一个挑战。

  今后一断时间内, 东西欧政治和经济关系仍将在《哥本哈根原则》和欧盟东扩的《先期准备战略》指导下发展。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断定欧盟内部的改革会对东西欧经济关系以及欧盟的扩大产生何种影响,但可以肯定地说, 《 欧洲协定》在执行过程中肯定还要根据东西欧双方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不断地进行修改, 双方的贸易摩擦会不断出现。( 本文责任编辑: 张敏)

 [1]《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 ,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654 页。

  [2]有关“24 国援助计划”和“法尔计划 的内容可参阅S. S. 内罗,《新欧洲: 东西方变化中的经济关系》 , 纽约, 1991 年版, 第八章[3]A, Calinos, Centr al Europe and EU:Prospect for Fur ther integr atio n, RFE/ RL ResearchReport , July 22, 1994, no . 29, p20。

  [4]有关东西欧贸易中的敏感产品问题的权威性论文可参阅J. Rollo and A. Smith,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astern Europe with the EuropeanCommunity: Why so Sensitive? Economic Policy ,no. 2 1993。

  [5]在欧共体与保、罗两国签订的“联系国协定”中没有此规定[6]A. Inotai, The Tr ansforming Economies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Wor ld Policy Journal , Fall 1995, p104.

  [7]Pol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po rt1995 - 1996, Warsaw School of Economics, Warsaw, 1996, p121.

  [8]Wer ner Weidenfeld ( ed. ) Central andEaster n Europe on the w ay into the Eur opean Union. Bertelsman Foundation Publishers, 1995,

  [9]有关这个论点的数据证明可参与JerzyKleer , Foreig n Trade: Engine of T ransition. in Barbara Wizimirska ( ed. ) Year book of Polish For eignPolicy 1996,Warsaw , 1996, pp81- 90.

  [10]1992 年, 捷克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70美元, 波兰为188 美元、匈牙利为295 美元, 而同期德国东部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 美元。

  [11]A. Inotai, The Tr ansforming Economies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War ld Policy Journal , Fall 1995, p104.

  [12]B. Kaminski, Z. K.Wang and L. A. Winter s, Export Performance in Tr ansitio n Economies,Economic Policy, October 1996, p425.

  [13]共同农业政策是欧共体成员国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和推行农业一体化的政策。是共同体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项共同政策。基本原则是: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 实行共同体优惠; 共同分担财务。主要内容之一是对非成员国征收农产品进口差额税, 以关税壁垒保护共同体农业免受进口农产品的竞争。

  [14]S. Tangermann, Eastward Enlargement ofthe EU: Will Ag ricultural Policy be an Obst acle?,I nter economics ( Germany ) , No v/ Dec. 1995, p278.

  [15]Financial Times , August 19, 1992

  [16]德国《商报》1993 年2 月19 日。

  [17]I nter national Tr ibune, June 28, 1993

  [18]所谓正常竞争价格是由3 种情况确定的: 1. 欧共体市场上的主导价格; 2.其他出口国家总的价格水平; 3. 在3 个月前其他出口国家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确定的最低价格。[19]Cristiana Corado, Tex tiles and ClothingTrade w ith CEE: Impact on Members of the EC,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DiscussionPaper Series 1004, 1994, p1.[20]Financial Times , June 22, 1993

  [21]Y.Widental, EC and Centr al Euro pe: Dificult Relation, RFE/ RL Research Report, May1993, no. 21, p7.

  [22]B. 卡明斯基, 《 中欧联系国从欧洲共同体得到了什么交易? 载世界银行》 研究报告 , 华盛顿, 1994 年1 月4 日, 第8 页。[23]I nter national Tr ibune, June 22, 1993

  [24]见欧共体同波兰签订的联系国协定第69款。

  [25] .马斯特罗帕斯克、V.洛里, “工业化国家对东欧的贸易保护主义: 同欧共体签订联系国协定对波兰, 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出口的影响 ”, 载英国《世界贸易》季刊, 1994 年第2 期, 第166 页。

  [26]S. M. Colins and D. Rodlik, Easter n Eur op e and the Soviet Un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 I nstitute for Inter antional Economics, Washington, DC) , 1991, p27.[27]J. Rollo , and A. Smith, Political Economics of Trade between Eastern Europe and EC:Why so Sensitive? Economic Policy , no . 2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