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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政治体制和政局
马贵友 来源:载《乌克兰的昨天和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1998年11月版 2010年07月16日

第一节 独立前的政治制度

 

乌克兰宣布脱离苏联(1991年8月24日)之前,是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根据苏联1977年颁布的宪法,对于乌克兰及所有加盟共和国来说,苏联共产党是不可动摇的唯一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要坚持马列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乌克兰共产党是乌克兰执政党,但与苏共的关系实际上是上下级关系。乌克兰的国家机构均按与联盟中央对应原则设置,并且要服从联盟中央的领导和监督。全苏实行五级行政区划,乌国家机构属于低于全联盟的二级机构。

 

一、立法机构

与全苏最高苏维埃相应并隶属其下的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是乌克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实行一院制,由选举产生。其组织和职责与苏联最高苏维埃相仿。常设机构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乌克兰地方各级代表苏维埃,即州、自治州、自治区、市、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是乌的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执行机构

原苏联部长会议隶属其下的乌克兰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即乌克兰政府,是乌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其组成由乌最高苏维埃确定,并对后者报告工作。

乌地方各级-州、区、市、镇、村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相应的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

三、司法机关

司法机构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

与苏联最高法院相对应并受其监督的乌克兰最高法院,是乌最高审判机关。乌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他们只服从法律,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一般遵循公开原则。

在苏联总检察长领导下的乌克兰检察长,是乌境内法律遵守和执行情况的最高监督者,乌检察长由苏联检察长任命,乌地方各级检察长由乌检察长任命,并由苏联总检察长批准。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下级服从上级,依据法律原则和独立原则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乌克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立法、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受上级相对应机关——全联盟有关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要在全联盟法律范围内行事;另一方面,在不违背苏联1977年宪法和全联盟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统一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规定自己的行政区划、制订自己的宪法和其它法律,实行某些行政规定和经济文化等单独措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缔结条约、交换外交和军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

独立前的乌克兰,实行一党制,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乌克兰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行为,往往难以与苏联宪法、共和国宪法及其它法规的规定完全相符。

第二节 独立后的国家政体

 

一、建立全新的国家政体与新宪法的基本原则

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宣布独立后,彻底摒弃了原来的国家政体,并仿照西方建立立法机构、权力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三权分立”的国家政体。但直到1996年6月底之前,国家一直没有制订出一部适应新政体的宪法。

国家由原来的政体在向“三权分立”的政体过渡当中,在没有新宪法、仍执行1978年乌克兰宪法的情况下,围绕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权限的划分问题,一直存在尖锐矛盾和斗争,这期间,虽然总统和议会相互妥协,制订了“政权法”(1994年12月)和“宪法条约”(1995年6月7日)等过渡性法律文件,但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之间各自的权限一直未加以正式明确确定。

问题的症结在于,总统库奇马主张赋予总统至上权力的总统领导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在政府中不设总理职位,由总统领导政府,即使设总理职位,也要由总统掌握总理任命实权,让政府在总统领导下,建立由总统领导全国的垂直的权力执行机构。

乌克兰议会(也称“最高苏维埃”)则主张实行议会制,议会不仅有权弹劾总统,而且总统提名的政府人选须经议会批准才能任职,政府部长随时要接受议会的质询。1991-1996年,当由政府决定的问题,实际上有三分之一要由议会来审议。

1995年,乌总统库奇马不满地公开表示:“由400多人组成的议会不可能直接管理好政府”,“政府受议会控制”,“总统管不了政府”。与此同时,议会也一直指责总统想独裁。

在乌政府要受总统和议会双重领导和影响的情况下,乌政府涣散无力,难有所为。乌议会常常指责政府改革不力,驱赶政府下台,从1992年至1997年5年中,乌政府总理7次更迭。

1996年6月28日,乌议会终于通过了新宪法,从而结束了乌独立6年来混乱的局面。新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

1996年28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自1991年8月独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新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三权分立原则

乌宪法规定,乌克兰国家权力的实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即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权力,均按宪法规定的界限各自实施其权限。

乌宪法的这一规定,旨在通过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一种使三权之间既能相互约束和制衡,又能彼此协同的机制,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出现的弊病。

(二)民主原则

乌宪法规定,乌是民主国家。

对于涉及人民利益的重要问题,为体现民主原则,宪法规定,公民有权通过直接民主选举表达自己的意志。乌各级政权均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总统,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乌国家立法机关——国会中的议员,在全国各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议会民主是体现民主政权的重要方面,有关议会的选举制度、决策程序、权限范围、议员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均做出相应规定。

对涉及全民族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全体公民可通过全民投票即全民公决方式决定。全民公决的结果,法律效力至高无上,超过总统和议会的决定。

(三)法制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

乌宪法规定,乌是法制国家。乌奉行法律至上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行动准则,其它一些法律和规定都必须以宪法原则为基础。

为使国家政权机关的总体行为体现法制原则,乌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议会、政府和宪法法院的各自权限和相互制约关系,并对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的职能和权限、对武装力量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地方政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均做了一系列基本规定。

法律至上原则是针对苏联时期存在‘人治’现象提出的。它要求国家各级官员和法律工作者,其意志和决定必须符合乌宪法和其它法律。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执行机构,这就为法律的尊严提供了保证。乌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国家立法和执行之外的特殊法律部门,它可以对国家和政府首脑的决定、对法官和检察长的执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做出裁决。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统犯罪时和做出与人民利益相悖的错误决策时,议会可按宪法有关规定弹劾总统。

(四)人民至上原则

宪法规定,乌是共和国,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民。人民将直接实现权力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权力。任何人都不能篡夺国家权力。

对于任何企图取消乌克兰国家,取消宪法制度和取消乌领土完整、夺取国家权力的人,在宪法规定的方法无法采用时,人民有权与之对抗。

(五)人权自由至上原则

在乌宪法中规定,在乌社会价值中,社会最高价值莫过于人,人的生命和健康,人的荣誉,人格,人的不可侵犯和安全,人的权利和自由。

人权和自由及其保障,决定着国家的思想和活动方针。国家的主要责任就是确立并保证人权和自由。人民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多元化原则

宪法规定,在乌社会生活中,要保证实行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任何意识形态均不被国家承认是必须尊崇的。国家禁止进行书刊检查。国家保证宪法和法律不加禁止的政治活动自由。

国家保护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和经营活动,保护经济的社会方向。

 

二、总统、议会、政府和法律部门

(一)总统

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独立后,同年12月1日,经全民投票选举出了第一位总统克拉夫丘克。1994年,库奇马当选为第二任总统。

1、总统的职责和地位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首脑,负责保证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保证宪法得以履行和社会和谐。

总统通过全体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当选人的年龄不得低于35岁,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不能再接受其它代表委任状,不能从事其它有报酬的或经营性的活动,不能成为旨在获取利润机构或企业监督机构的领导成员。

2、总统的权限

在对外关系方面:总统代表国家,对国家的对外政策和活动实施统一领导,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做出承认外国的决定,任命或召回(经争得议会同意)乌驻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根据宪法条款,就修改宪法问题决定进行全民公决。可以就重大而又 不能由总统或议会单方面决定的问题(在总统与议会发生不可调和的对立时)决定进行全民公决。

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政府隶属于总统领导。总统经征得议会同意,可任命或解除政府总理的职务。根据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命或解除内阁成员及其它中央权力机构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人。

在与军队关系方面:总统是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在国家受到外来侵略时,总统代表国家对外宣战,并做出使用武装力量的决定。在国家受到进攻威胁时,总统可宣布进行局部或全民动员,宣布全国或某一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或生态灾难地带。

在司法、护法部门人事任免方面:总统经征得议会同意任命或免除乌克兰检察长的职务,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可以任命或免除乌克兰宪法法院三分之一成员的职务。

总统可以设立、改组或撤销某一部以及靠国家预算拨款生存的其它中央权力执行机构;可以按一定法律程序设立法院;可以撤销政府及地方权力执行机构以及克里米亚自治政府颁发的文件。

此外,总统还可以授予部队高级军官军衔,外交专门职称;授予国家级奖励及总统奖章;可接纳或停止乌克兰国籍;提供避难所;建立总统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等等。

总统对国家议会拥有的权限:

总统可按宪法规定的议会选举的期限,指定具体的议会选举日期。

总统根据宪法有关条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解散议会。

(二)议会(乌克兰最高苏维埃)

乌克兰议会也称乌克兰最高苏维埃。

乌克兰新宪法对议会的构成、议会的职责和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议会的构成及议员的权利

乌克兰议会也称“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国家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的法定人数为450名议员。国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

国会议员不得有另外 的代表委任状。国会议员享有豁免权。议员对投票结果以及在议会和其它机构上的发言不负法律责任;议员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交给法院审判,不能被拘留或逮捕。

2、国家议会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议会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议会拥有很广泛的权限。这种权限主要有:

在立法方面: 按宪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修改宪法,制订并通过其它法律、法规。

对于涉及国家领土变更问题,决定全民公决。

在人事任免方面:

国家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免,需征得议会的同意;

议会可直接任免国家决算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任免国家议会设立的人权代表的职务。

根据总统的提议,任免乌克兰国家银行行长职务;任免乌克兰宪法法院三分之一的成员职务;任免乌克兰最高法院审判长职务;任免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总统和议会选举)成员;表示同意总统对乌克兰总检察长的任免或对乌总检察长表示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总检察长必须辞职),表示同意对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对驻外外交代表的任免。

在经济方面:

通过国家预算、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批准国家预算的执行报告。

在对外关系方面: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在乌受到军事侵略时,根据总统提议,决定对外宣战或缔结和平协议;批准总统关于使用武装力量及采取其它军事行动的决定;批准对其它国家进行军事援助、派遣乌军队到其他国家或允许其他国家军队在乌驻扎的决定;

批准乌克兰对外提供或从国外获得贷款及经济援助的的决定。并监督从国外获得的贷款及经济援助的使用。

在国防方面:

根据总统的提议,建立国防委员会,批准乌武装力量、边防部队及其兵种的结构和人数。

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

审议并通过政府的活动纲要,按照宪法监督政府的工作;审议并批准政府制订的全国经济、科技、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和环境计划。

在与总统关系方面:

听取总统关于国内和国外情况的辅导咨文:按宪法规定的总统选举期限,指定对总统的具体选举日期;在总统犯有背叛国家和其它严重罪行时,按宪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弹劾总统。

此外,议会有权对全国行政区划分、以及各行政区划之间管理界限的更改做出决定。

(三)政府

1、政府的构成

乌克兰政府(内阁)是由各部组成的,是乌克兰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按新宪法规定,政府隶属总统领导,政府的活动要对总统负责。但宪法也规定,国家议会的权限也涉及到政府的活动,在这方面,政府也要对议会负责。

政府的活动要遵循宪法和总统颁布的法律文件。

政府成员包括:总理 、副总理、各部部长。总理由总统任免,但须经国家议会的同意。

政府及其它权力执行机构,实施国家议会批准的政府工作纲要。

政府及其它权力执行机构的组织、活动程序,由法律确定。

政府的任职期限与总统相同(5年)。

如果国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按宪法有关程序,内阁全体包括总理 必须辞职。

2、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按照宪法,政府的使命和权限如下:

负责保证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贯彻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执行宪法、其它法律及总统决定。

采取措施,保证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负责贯彻国家在金融、货币、信贷、投资、税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环保、生态安全、自然利用方面的政策。制订并实施国家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纲要。

对国家所有制的对象实施管理,推动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发展。

制订并实施国家预算。

采取措施保证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保证国内秩序,同犯罪做斗争。

组织并实施对外经济活动。

领导并协调政府各部门及其权力执行机构的工作。

在政府内部,各部及其它中央一级权力执行机构要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统负责。

在各州、各区和各市,由当地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人实施执行权力。地方机关在实施执行权力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机关的原则。这样,总统、政府及地方权力执行机构、便可以形成垂直领导关系。

(四)法律部门

乌克兰独立后,建立了宪法法院、法院和检察院,形成了自己的完整的司法、护法系统。

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对任何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的施政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宪法而进行监督、审议和裁决的最高护宪机关。在宪法法院正式裁定上述行为主体违宪时,有权予以改正。

宪法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乌总统、议会和乌克兰法官代表大会均各任免其中6名成员。宪法法院须具备的资格是:受过法律专业高等教育、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在乌克兰生活20年以上。其任职期为9年,并不得连任。宪法法院的法官只服从宪法,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领导人,享有议员豁免权。宪法法院的这种组成方式可使其有效地按照宪法保证宪法履行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

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责包括:有权解释乌克兰宪法和其它国家法律;审理总统颁布的命令、决定的违宪问题;审理乌克兰立法机关(议会)通过的法律或法律条文违宪问题 ;审理各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违宪问题。对是否违宪做出最后裁决。其裁决结果必须执行,从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神圣不可侵犯。

2、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的法院。乌克兰法律禁止建立审判机关外的机构从事审判活动。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的机构。

在乌克兰的24个州和各城市、各区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均设有普通法院。按法院的级别,又划分为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后者负责审理一审法院转交的上诉案件。乌克兰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的最高上级机构,其法官根据总统提议由国家议会任命,最高法院负责监督各地普通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普通法院不能决定的重大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决定。

随着乌克兰向市场经济过渡,乌在各州、区、各城市及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建立了经济法院。这种法院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和裁决。与此同时,乌也建立了最高经济法院,负责监督各地经济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某些极重大的经济案件做出终审裁决。

按照乌克兰的法官制度,法官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因而不能参加政党、社会运动和工会活动,不能接受其它机构颁布的代表委任状。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条文不符合宪法,则有权终止审判,并向宪法法院提请宣布该法律违法。

法官审理的所有案件均实行公开性原则,但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职业秘密和生活隐私的案件,则不予以公开审理。

乌克兰实行原告和被告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由于法官审判错误使被告遭受损失,由国家赔偿。所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均按诉讼程序进行。

3、检察院

检察院系统由乌克兰最高检察院、各州检察院和区检察院组成。乌克兰总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由国家总统经征得议会同意任免。各地方检察长由乌克兰总检察长任免。

检察院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活动是否犯法实施监督的职能。检察院在认为有违法情节和犯罪时,依据有关法律对犯罪嫌疑者进行侦察,在取得犯罪证据后,便依法提出公诉,将案件交法院审理。此外,检察院还对国家实行的紧急措施,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宵禁等措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总统、议会、政府和宪法法院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乌克兰宪法,一方面规定了总统、议会、政府和宪法法院的各自权限,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以此确保三权分立政体的运行全面体现宪法原则。

乌克兰是实行总统-议会制的国家。按宪法规定,政府总理由国家总统任免(征得议会同意)。这样,就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国家权力的垂直执行系统。宪法还规定,如果国会对政府制订的政府活动纲要予以否决之后,在政府做出第一次报告后60天内,国会第二次又予以否决,则总统在与政府总理、议长协商后,可提前解散议会,然后以非常例会形式选出新的议会。

另一方面,宪法也规定,国会议员有权质询经议会批准的政府活动纲要的执行情况。在议会讨论政府质询的答复时,如果有100名以上议员提出追查政府的责任,并经过多数票通过这种提案后,即形成了议会对政府不信任决议。当这种决议通过后,政府总理及整个政府必须辞职。

议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弹劾总统。按宪法规定,在总统犯有背叛国家和其它罪行时,议会可弹劾总统。但这要遵照特定的宪法程序:首先,在议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提出弹劾。然后,由议会成立临时性的专设侦查委员会。在议会多数议员根据侦查结论认为总统的罪名成立后,便形成指责总统有罪的提案。但有关弹劾总统的提案付诸议会表决之前,须经宪法法院检查上述侦查和审议是否符合宪法为此规定的程序,且只有在宪法法院确认总统行为具有严重犯罪后,议会方可进行表决,而且,只有议会的表决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弹劾才能生效。

对总统提出的紧急法律草案,议会应以非常例会的形式审议,而且,总统提出的法律提案,也必须取得议会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才算通过并生效。

议会的议员也有权提出立法提案。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经议长签字后立即转交总统。总统必须在15天之内作出答复-或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不同意见转交议会加以修改。但是,在议会复议后仍以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重新通过原议会提案后,总统就必须在10天之内签署通过的文件并予以公布。

(六)现行选举制度

根据乌克兰新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乌克兰是民主法制国家。基于这一基本方针,新宪法规定了一整套旨在保证国家性质的选举制度。

1、普选与全民公决(全民投票决定特别重大问题)

1996年乌克兰通过的新宪法,对选举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除由法院判定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外,凡年满 18岁的乌克兰公民,在进行各种选举和全民公决中均有选举权。

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政权机关官员任职选举,采用自由选举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平等的普选方式保证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将在严格的民主确定的监督程序下进行。

按宪法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而具有全民意义的问题,国家、总统、议会以及民众都可以提出采用全民公决(全民投票)方式解决。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存在“三权分立”机制,必须采用“全民公决”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况极罕见。但总统和议会发生严重冲突而单方面又不能决策时,总统或议会可诉诸 全民公决。总统和议会可按宪法相应规定,单方面主动提出进行全民公决,并指定进行全民公决的日期。1995年,乌现任总统库奇马就通过新宪法问题曾与议会发生严重对立 ,并就“信任总统还是信任议会”问题公开提出进行公民公决,后来由于双方妥协才避免了全民公决。

由民众提出的进行全民公决,须具备一定条件,即须有3百万有选举权的人签名要求进行,而且要在三分之二的州都有签名人,每州的签名要达到10万人以上。

民众提出的全民公决,由国家总统主持进行。

改变乌克兰领土问题只能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但是有关税收、国家预算以及大赦问题,不能采用全民公决方式。

2、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是国家民主的重要保障。

乌克兰国家议会的议员,按宪法规定在规定的选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只有被选出的议员人数达到宪法规定的议员总数(450名)的三分之二,国家议会才是“有全权的议会”。

议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的平等普选方式产生。当选的议员任期4年。议员候选人需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选举权的年满21岁的并在乌克兰领土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的乌克兰公民。

议员的例行选举日期,规定为要在议会任期(4年)结束之前,即第四年三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天进行。

在出现议会被总统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对议员的选举,要在国会解散之日起60天内进行。

具体选举日期由总统具体规定,选举程序按国家宪法的规定进行。

在国家议会为选定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它重要机构领导人(如乌最高检察长、最高法院法官、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等)而进行投票时,无论采取公开或不公开投票方式,票数必须达到议会议席的三分之二才能形成决定。国家议会议员的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3、总统选举

乌克兰宪法规定,总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直接平等的普选方式。

总统候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是:年龄超过35岁、具有选举权的乌克兰公民,并在选举之日前在乌连续居住10年以上及掌握乌克兰国语——乌克兰语。

总统任期为5年,同一人任总统职务不能超过连续两届(10年)。

国家总统的例行选举,须在总统任期结束之前进行,即在总统任职第五年十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天举行。如果总统的权限因某一原因(退休、健康、死亡、受到议会弹劾)而终止时,按宪法规定,要在90天内选出新总统。总统选举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七)政党制度及政党政治状况

在乌克兰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政党是1890年在利沃夫建立的乌克兰俄国激进党。在二十世纪20年代,乌克兰出现一批以民族独立和以社会主义为目标的政党。1918年,乌克兰共产党宣告成立。

苏联于1922年成立后,实行共产党一党制,取消了乌克兰实际存在的多党制。在苏联存在期间(1922-1991年),乌克兰出现过主要以民族独立为目标的地下政治组织,但规模和影响极小。

80年代末,随着苏联民主化和多元化进程的发展,乌克兰出现了一批公开的社会政治组织和政党,如,1989年,成立了乌克兰基督教民主阵线,乌克兰民族党以及规模宏大的群众政治组织“鲁赫”等。

乌克兰于1991年独立后,推行多党制,到1994年,在乌正式注册的政党为22个,群众组织为11个。实际上在乌克兰大致有近百个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但至今为止实际上还没有任何党成为执政党。

按乌克兰政党的政治主张划分,可将其划分为左、中、右三大类别。

左派党:指大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党,主要有乌克兰共产党、乌克兰农民党等。

中派党:是指政治主张介于左派和右派之间的党,主要有乌克兰民主复兴党、乌克兰统一社会党、乌克兰社会民主党、绿党、乌克兰民主党、乌克兰劳动党等。有的中派党,也可划为中右或中左党。

右派党:这种党持极端民族主义立场,如:主张退出独联体、保留核国家地位、反对共产党。这种党主要有乌克兰保守共和党、乌克兰民族党、乌克兰青年联盟、乌克兰基督教民主党、乌克兰共和党等。关于乌克兰各政党简况,详见本书附录部分。

 

第三节 独立以来的乌克兰政局

 

一、制宪危机

乌克兰于1991年8月独立后,国家政体模仿西方转入了具有三权分立性质的总统-议会制。乌独立7年来,与政体改制的初衷大相径庭的是,国家并未大踏步走上民主、公正、稳定发展之路,而在经济上,危机沉疽难愈。使其只能望原苏联其他各共和国之项背。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乌克兰政局一直不稳。可以说,从乌克兰宣布独立起,政坛经常涌起阵阵风云。这主要表现在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主要是总统和议会之间频繁发生权力之争。出现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乌转入三权分立体制后,国家不能及时制定出一部明确界定新政体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新宪法,却仍然沿用已完全过时的、以1977年苏联宪法为基础制订的1978年乌克兰宪法。由于老宪法不能适用于新体制,乌克兰最高苏维埃(议会)在一时拿不出一部新宪法情况下,只好就国家政体的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临时性的法律。这些临时法律并不能明确规范总统、议会和政府的各自权限和行为,国家政体到底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或混合制,总是定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和议会在国家立法和施政过程中总是矛盾不断,矛盾甚至激化到总统库奇马在1995年提出进行全民公决,以确定国民到底信任总统还是信任议会。斗争的实质是使国家权力向总统倾斜还是向议会倾斜,换言之,是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这样,从1991年至1996年,乌克兰事实上一直存在着制宪危机。这种斗争必须殃及到国家政策的各个方面。由于总统和议会都要在政治上多“捞分”,以图在制定新宪法之前铺垫自己的政治基础,这样,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导致政府频繁更迭,在1992-1997年6年中,政府更迭7次。与此同时,国家经济政策和各项立法带有多变性、缺乏连贯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这已成为乌克兰形成严重的、持续性的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1996年6月28日,乌克兰议会终于通过了新宪法,人们期望,从此可使动荡的政局迅速改观。但是,1998年3月底的议会换届选举表明,随着议会中左翼反对力量的增强,乌政局能否稳定方向发展,却又出现了新的问号,可以说,乌克兰政局仍潜孕着慢性危机,并且于今后几年在一定气候下可能爆发突发性危机。

 

二、议会换届选举后的左翼力量

1998年3月29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议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全国约70%的选民参加了投票。这次选举,是按新的议员选举法进行的:即将议会的总议席——450席划分均等的两部分,50%的议席(225席)分配给各政党或派别,凡在议会选举中达到或超过4%的法定票数的党派,即可入选新一届议会,成为议会的党团,而且,还要根据得到选票的多少来分配义席;另外50%的议席是非党派的单设席位,并按单议席选区投票,各选区有一名候选人当选。但是,这种单议席的候选人,有一部分也是党派指定参加的候选人,其余或为社会推荐或毛遂自荐。他们只要获得简单多数选票即可当选议员。

乌议会的这次换届选举,乌克兰共产党得票率高居榜首——取得了约25%的选票。据有关方面统计,乌共获得的议席数,如果包括单席位选区赢得的席位,总共占有174席,即占议会全部议席(450个)的40%,比在本届议会中多获得58个席位。乌共在这次议会换届选举中获得了巨大胜利,大大加强了其作为议会第一大党的地位。

得票率达到或超过4%法定票数从而进入议会的党共有6个。从得票上看,与遥遥领先的乌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占第二位的右翼政党——“鲁赫”在议会中获得了32个席位,比在上届义会中席位减少了60%。以下依次是:绿党-19席;人民民主党-17席;村社党-16席;联合社会民主党-14席;农业党-10席。

三、政坛风云谁主浮沉

这次议会换届选举,像一面全方位的折射镜,折射出乌克兰政治、经济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动态和因果。

乌共在议会中占据的席位大增,成为议会第一大党,而其它不同政治倾向的政党获得的议席却“今不如昔”,均与这些党近年来的政治主张和乌国内政治形势的演变结果密切相关。

乌克兰独立后随即发生的经济危机已持续多年,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严重恶化,工薪阶层生活更为艰难,退休人员甚至食不果腹。与此同时,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腐败到处滋生,灰色经济比重高达50%,社会各阶层心态失衡,执政当局治国不力,经济前景难见光明,人们对此普遍不满。感到无望。

在上述背景下,乌克兰共产党的主张逐渐迎合了平民大众的心理。这是因为,乌共反对激进方式改革,主张进行逐步稳键的改革,并强调改革首先要维护和保证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乌共把乌经济危机及许多国内重大问题的责任与执政当局联系起来,否定库奇马总编的政绩,指责政府不称职。这种主张,对于乌独立以来生活水平不断恶化并感到对当局失望的许多居民来说,自然能引起他们的共呜和得到他们的支持。所以,对乌共的支持率逐渐上升。

与此同时,在乌独立之初曾显赫一时的“人民鲁赫”,在议会选举中已风光不再。由于其立场向右转,并且既反对共产党,也反对总统,拥护者大减,在这次议会换届选举中得票数比乌共少15个百分点,在议会中只得到32个议席。作为议会中第二大党,远远落后于乌共的席位。

至于其它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得到的支持率都不高。进入议会的党派,除共产党得票率为25%外,其余5家得票率为4-8%。另外23个政党由于未得到4%的法定票数而未能进入议会,还有22个党通过单设议席选举,将自己的成员选举成议员,在议会中表达自己的声音。

目前,乌克兰法律部已注册的政党有41家。其中许多小党无力单独参加竞选,只能与有势力的政党结成选举联盟。就这41家政党实力看,绝大多数的党都势单力薄,影响不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某些党不能提出明确的政治主张和行动方针。而往往是俯就于金融工业集团或地区集团的政治利益甚至某些政治家的利益,有的党甚至连保护居民中哪一阶层的利益、宣传什么主张都未明确下来。这种党不可能建立较高的威望;二是有些政党不成熟,不仅缺乏活动资金来源,没有得力干部和稳固的活动地区,所提主张也缺乏连线一,并带有“漂亮空谈”性质,他们竭力宣传甚至夸大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并向选民们许诺,一俟掌权便可扭转乾坤。虽然口号漂亮,却实无安邦治国良策,终不能赢得多数人的信任。

实际上,在实行多元主义的今日乌克兰,很难形成赢得多数人民心,成众望所归、具有压倒影响力的政党。在现今乌克兰的政治环境中,尽管各种政治思潮纷呈,但有强大影响力的主要思想潮流不外乎三种:共产主义、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乌现行41个政党中,基本上是宣传上述思想潮流中的其中一种。但是,无论哪一种思想潮流,在苏联这棵大树倒下后,由于出现信仰多元化、经济市场化、社会两极化,都不能形成在社会中占主导的政治潮流。这就造成乌政治生活中一个重大难题:迄今,在议会中难以形成占议席过半的议会党或党派联盟。独立以来的乌克兰议会,基本上是按“议员是自由哥萨克”的不成形思想模式选出的。这就决定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点:议员崇尚标新立异,政见门户过多,意见过渡分散,分歧难以弥合,结果是,议会决议经常难产,而且议会通过的决议经常和总统或政府的主张相左。这是乌政局难以取得稳定、国家经济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这次议会选举中,不具政治色彩、主张保护环境、使经济、政治和生态三者平衡发展的中性党——绿党的支持率明显上升,得到5.4%的选票,在进入议会的党团中,得票率居第四位。这表明,不少人对政局厌倦,对激进的政治主张不感兴趣。此外,在225个单议席的各选区中,有114个获胜候选人,即半数以上是非党派人士,这也反映了相当部分选民对“党派”不感兴趣的政治倾向。

四、未来政局潜伏新的政治地震

乌克兰独立以来,政局一直不够稳定,主要表现为议会和总统之间经常存在超乎寻常规模的矛盾和斗争。尽管在西方政坛中议会和总统也常有矛盾和斗争,但与乌克兰相比,两者不在一个规模和“档次”上,对经济和影响也不相同。乌克兰从独立转入三权分立体制后,三权的主体在权力界限和相互制衡关系上还处于“边学、边干、边磨合”的时期,三权分立政体的运行机制与实践多年的西方政体相比,各方面还不老道、事实上,作为三权分立体制的乌克兰政体,还未脱离幼稚期,还带有“未定形”特征。共表现是:总统和议会的矛盾和斗争仍未超越确立三权分立的政体初期碰到的老问题——是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或混合制?政府归总统领导还是归议会领导?这是西方三权分立政体早已解决的问题,而在乌克兰则未完全解决。这是因为,乌共一直反对实行总统制或总统议会制。而乌现行的总统-议会制(也有人认为是总统制)是乌独立后历经5年制宪危机、在总统拼争下通过新宪法(1996年)才确立的体制。但乌共对新宪法一直持保留态度,这次在议会选举中取得巨大胜利的乌共,不仅表示要弹劾总统本人,乌共总书西蒙年科还强调,乌共反对总统制,主张内阁(政府)不再归总统领导,要改为议会领导。这样,必须修改现行宪法。可见,乌共作为议会反对党与总统的矛盾非同寻常。

乌克兰的政局潜伏着不稳定,其原因还在于,议会中最具实力的第一大党——乌共的政治和经济主张与国家现行的政治和经济改革方针大相径庭,甚至有天壤之别。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坛,不管哪一政党上台执政,其政治经济主张与前执政党相比的摆幅并不很大。而乌克兰情况却完全不同:在政治上,乌共主张修宪,反对实行总统制,主张政府应隶属于议会,不应归总统领导,这与库奇马总统的主张完全是针锋相对的。在经济改革方针上,执政当局实行激进的改革方针,大力贯彻私有化政策,而乌共主张稳健进行改革,反对激进的改革方针,反对私有化(只同意实行某些领域的私有化);在社会政策上,乌克兰利用广大民众对生活恶化的不满情绪,提出改革首先要维护群众的利益,锋芒直指执政当局;在对外关系上,乌共主张加强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这与政府现行对外方针也有很大差别。总之,乌共与现任总统和政府之间存在多方面的截然对立的矛盾,而且是难以调合的。关于这一点,在1997年,现任总统库奇马曾公开说,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关键时刻,他可以与其它政党坐在一起进行商议,寻找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但与乌共则无论如何也不能坐到一起,达不成互相谅解。这次乌共在议会选举中席位大增,其前景只能是,乌共与总统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更趋尖锐化。

现在问题在于,乌共作为实力大增的议会第一大党,有无与总统一决雄雌之实力?能做到弹劾总统并通过修宪推翻总统制?

乌共正采取积极行动扩大政治统一战线,乌共已明确表示,如果村社党等党派也主张办阁归议会领导,放弃总统制,那么就互相联合起来。目前,乌共在议会中有174议席,尚不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但如果同社会党、农民党、村社党、绿党联盟建立统一战线,再争取到一些单议席的政治支持,就可能超过半数议席(225席),即达到议会表决某些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时所需要的简单多数票,从而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要想推翻总统制,将内阁转归议会领导,就必须修宪。按宪法规定,修宪必须取得议会2/3的多数票。乌共要做到这一点,目前看来还不可能。尽管如此,以乌共为首的议会反对派,目标不会变,其与总统之间的斗争将继续下去。这种斗争不仅只涉及现行施政方针,也涉及到国家政体的重新改造,所以,即使现任总统执政到总统任期结束(1999年),斗争并不能结束,当乌克兰出现某种气候时,斗争随时都会激化,激化到何种程度、会引出何种结局,很难预测。双方力量的消长,矛盾的激发和结局,还取决于许多其它深层次的因素。

五、政局不稳的深层次因素

乌独立以来政局一直不很稳定,追根问源,恐怕问题不在于三权分立体制本身。而且也不能再用制宪危机来解释,因为,1996年新宪法通过后,总统、议会、政府的权限和三者制衡关系已由宪法加以界定。

凡实行三权分立政体的国家,议会反对派和总统之间经常有矛盾,这种政治规律,东西方概莫能外。从这种关系上研究国家政体的稳固性和平衡运行能力,不仅要看议会反对派能否兴旺,也要研究执政当局的生命力和威望。乌共这些年来虽然提出一些能迎合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众的政治主张,支持率上升,但这不等于乌共的共产主义根本主张能迅速重新赢得乌克兰。乌克兰政局孕育不稳,与其说是乌共力量陡增造成的,还不如说是乌执政一方自己酿成的苦酒。如果开国执政者无良策,使国家凋蔽,继任者也不能收拾破碎残局,那么,统治地位不可能稳如泰山,政治对立面的力量天平就会倾斜,国家政局就会不稳。

乌独立以来,国内经济长期恶化、政治滋生腐败、社会心理气候遭到破坏,成为使政局不稳的温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内局势长期恶化,积重难返

乌克兰的经济改革,在一开始就铸下大错,引用库奇马总统的话说,乌经济“耽误在了起跑阶段”。改革的最初几年,由于推行激进的货币主义改革方针,机械模仿俄罗斯实行休克疗法,致使经济急转直下,通货膨胀创下了世界纪录,生产下滑幅度堪为前苏联各共和国之最,到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2/3,大多数居民陷入贫困化。1994年库奇马总统接替克拉夫丘克上台执政至今4年来,尽管也采取一系列消除经济危机的措施,但到1998年议会选举之日止,经济危机仍未完全结束。特别是,在大多数独联体国家的经济已开始恢复性增长的情况下,乌生产下滑仍未停止。1997年,乌生产增长仍是负数。这样,在前苏联各共和国中,乌生产下滑仍未停止。这对乌执政当局的形象极为不利。实际上,乌执政当局领导经济不力已为舆论所公认。这可以从整治灰色经济上得到有力佐证:1996年的乌总统国情咨文承认:非法经济(灰色经济)比重在1996年一年中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从40%增长到52-55%。而发达国家的这种比重不超过5-10%,在拉美国家也不超过30%。

乌克兰经济情况很糟,议会和总统通常都把责任推给权力执行部门——内阁。总统和议会总是把板子打在政府身上,从1992-1997年6年中,乌克兰内阁总理7次更迭,每次总理换人都导致内阁总辞职(宪法规定),由于平均不到一年就换一次政府首脑,这种走马灯式的政府,决无可能有力地贯彻哪怕是非常好的改革方针,何况已制定的改革方针并非完善。这样,乌克兰的经改方针和政策就不能保持连续性、科学性和贯彻上的彻底性。客观地说,政府也有冤枉之处,乌遭遇漫长严重的经济危机,总统和议会都难辞其咎。由于议会和总统之间存在隐性权力之争,由总统领导的政府在行动上经常受到制肘、例如,近两年来政府制订的国家预算,在议会付诸表决时,经常触礁,导致国家经济在没有国家预算的情况下运行,经济搞不好,反过来又全是政府的责任。

第二,腐败滋生,民心冷落

乌克兰报端不乏这种自诩:乌制订了欧洲最好的宪法。乌克兰人所憧憬的宪法确立的美好目标社会,而今似是雾里看花。目前的现实却是,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贪污日益蔓延,其严重程度超过前苏联时期,中老年人怀旧心理日增。乌克兰反有组织犯罪和腐败委员会主席奥麦钦科于1997年6月3日在《乌克兰之声》报上说,在腐败程度上,乌克兰进入世界前5名,超过意大利。奥麦钦科指出:在经济上,处于银行控制之外的货币流通量占乌货币总量的43%,而在其它经济转轨国家的这种比重不超过20-25%。乌金融资本的50%都是来源于灰色经济。据官方人士援引的外国专家资料,根据乌商界的一项调查,在商业活动中,几乎每位领导人和业务执行人都绕过公司索取个人回扣。

在政治上,腐败表现在多方面:首先是,执行权力部门缺乏行为能力,国家行政上的执行纪律痪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库奇马总统1997年12月14日曾说,总统和政府所做出的决定,有1/5没按时完成或根本没完成。1996年,总统在各州巡视中向下交办的105项任务,结果只完成了63项,内阁交办的任务只完成了50%。由此不难看出乌现任政权对国家的管理能力。据乌克兰社会学所的一项社会调查资料,有50%的被调查人认为,国家是由腐败的官吏和黑手党共同掌管着。认为总统府有实际权力的只占回答者的9%,认为议会有实权的只占答者的5%。只有2%的被调查人认为执政当局能治理领导层的腐败,74%的人认为,当今政权本身的腐败已不能“自我清除”。

第三,总统威望下降,在政治上失分

现任总统库奇马自1994年上台执政后,4年来,尽管采取了不少措施治理灰色经济和经济危机,但因议会经常与其意见相悖及其它因素,对国家的治理并无多大起色。舆论界不少人认为总统政绩欠佳。在政治上,由他领导的政府,施政乏力,威信履挫,总理频繁易人。从政界到经济界,贪脏枉法、营私舞弊之风到处肆虐。在军界-据乌克兰经济和政治研究中心的一项军内调查资料,在被调查军官中,只有5%的人信任作为军事最高统帅的总统,90%的人对军队现状不满。

国内的这种形势,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总统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国家管理问题上,总统也曾多次不履行诺言。早在库奇马作为总统候选人的1994年初,在一份总统竞选材料中登载,他曾向选民许诺:“在今年7月份,(我当上总统)将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力整顿国家秩序。”

3年后,乌克兰反有组织犯罪和贪污委员会主席奥麦钦科在报纸上公开奚落说:1994-1997年有无数个7月,库奇马许诺治理的秩序仍然如故。此外,总统和他领导下的政府在有关经济危机好转速度、补发拖欠的工资和退休金等方面许下诺言,也往往不能及时兑现。

在上述情况下,库奇马总统在国内的威望就不能不受到影响,一些人对国家最高行政当局失去信心,总统的政敌也不乏进攻的口实。这样,在议会换届选举时,支持总统的“政权党”——如由现任总理普斯托沃依坚科领导的人民民主党和农业党的地位大为削弱。一些党派(如共产党)以及参加单议席选举的知名人士(如议长莫罗兹),经常发表言词激烈的抨击文章,在把治国无能之罪推诿给总统和政府的同时,提出另一套“治国良策”,从而在政治斗争中得分,这意味着总统和支持总统的政权党就要失分。其结果就会反映到政局动荡上。

第四,迷惘的社会心理气候对激进改革派不利

乌克兰实行激进的改革方针,能跟上改革快车的只是一部分人,民众中的大多数对市场经济转轨出现的种种问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当激进改革实施后迅速出现危机、社会两极分化、灰色经济比重上升,腐败滋生、犯罪增加、价值观念异变等种种问题时,社会心态便失去了往昔的平衡,人们特别是在改革中感到生活恶化的多数民众,对待这种没给人们带来好处的激进改革便渐渐发生疑问乃至不满-几何公理触犯人们的利益也要被推翻。

对原来的社会状况不满, 朦朦胧胧要求变革是一回事。当改革到来损及自身利益又如何对待改革则是另一回事。应该说,这一问题在每个实行政治经济转轨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乌克兰,这一问题却有独特性。在原苏联各共和国中,原来经济发民水平位居前列的乌克兰,改革后经济危机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而经济好转速度又相形见绌。乌克兰人环顾左右不能不想:今不如昔,并非彼此彼此-我专甚;我不如人,并百天成-乃何人之过?实际上人们并不是简单地反对一般的改革,问题主要在于,有相当一部分人,既包括因改革而生活严重恶化的人,也包括出于不同政治目的的政治家、各界要人及政界,都认为,激进改革派把国家搞坏了,因而对执政领导人日益不满和失望。

库奇马总统被认为是主张激进改革的总统,而乌共反对激进改革,所以,在改革并不很成功的情况下,社会心理气候的变化,与乌政局有密切的关系。

乌克兰科学院社会学所于1982-1996年做了一项社会调查,得出如下结论:在乌克兰,坚决主张进行经济改革的是少数人,反对的也是少数人,基本群众只主张逐渐进行市场改革,而且态度是不坚定的,是摇摆的。拥护市场经济的人在逐渐下降:1992-1995年,这种人的比重从38%下降到28%,希望使经济恢复到改革前状况的人的比重,从19%上升到35%。68%的被调查人认为,“私有化”是对天真的人讲的故事,实际上一些人攫取了一切,把大多数人变为仆人。64%的被调查人主张立即关闭商业银行,因为它们是掠夺性质的。

在乌克兰,拥护恢复苏联、主张面向西方和主张走自己发展道路的三种人都选择“自由民主原则”,他们共同的心理状态是,要求国家实行父道主义的经济政策,即国家要保证全体公民生活得好,国家要管理经济,规定工资,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际上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国家实行一定的计划经济原则。有相当数量的公民所理解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想化的“西方经济天堂”,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将成为平等的财产所有者,物资丰富,人人幸福,没有不情愿的雇佣劳动,认为市场经济是灵丹妙药,乌克兰会迅速成为欧洲的繁荣强国。

当改革没有带来富裕且出现相反的现实时,这种人的反应一方面是怀旧,一方面是不满当今执政的改革派,这就必然反映到国家政治生活上。库奇马总统在议会换届选举前也承认说:“如果政府连工资和退休金都不能按时发出,选民该怎样投票就不清楚啦!”在这次选举中,支持现政权的人民民主党和农业党丢了40个议席,选举初步结果公布后,一些主要政党领导人相继要求人民民主党负责人、前不久上任的现任总理普斯托沃依坚科下台。

第五,改革方针和政策遇到的抗力未得到释放和化解

乌独立后从首任总统克拉夫丘克至继任总统库奇马历届政府,均推行带有激进性质的改革方针和政策。改革初期实行的货币主义政策、休克疗法、私有化运动,以及后来实行的反通货膨胀措施、税赋改革,包括实行自由化的对外经济关系冲击本国民族工业等问题,都受到许多经济学家和一些政党的批评和抵制。一些批评上纲很高,如,认为推行货币主义的改革方针是根本性和理论指导错误。再如,关于处理对外全面开放与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关系问题,执政的激进改革派为取得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巨额金融支持,在市场准入、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控制幅度等方面要听从外来指导。在这一方针下,乌国内消费品市场的60-80%被外国挤占,与此同时,民族工业不仅受到国内经济危机的困扰,由于竞争力差,又要受到大量外国产品的排挤,在双重打击下,生产连年滑坡,回升无力,近二年生产跌势好转程度在前苏联各共和国中处于末位。人们都懂得,本国形势的好转,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本国生产。对执政当局奉行的自由化开放方针,乌一部分居民、乌共等政党,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均持激烈的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乌今天已不是自己的主人,乌奉行的是接受殖民主义的政策,等等。

在民族工业多年下降、一蹶不振情况下,执政当局很难令人信服地驳倒上述抨击,在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执政当局无法要求也做不到让他们与自己保持步调一致。一些党在自己的报刊上经常宣传与政府政策相对立的观点,使国内视听难辨孰对孰错。在国内形势迄今无好转的情况下,执政当局反对派的观点在乌克兰有一定市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因素就会冒出来,对执政当局的地位构成威胁。

乌共在议会选举中的巨大胜利,虽然不意味着它在下一届议会选举时会取得执政党地位,但这次议会选举结果却给乌克兰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带来以下变化:

第一,在议会第一大党——乌共的作用下,议会和总统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将进一步趋向严重化。双方会越来越难合作。尽管看来乌共难以通过争取2/3的议会票数达到弹劾总统、推翻总统制的目的,但鉴于议会中反对派的力量得到增强,斗争形势的发展,将更加不利于总统。而乌克兰总统又不像俄罗斯总统叶利钦那样具有一定的条件去整治议会反对派。所以,乌克兰政局有可能呈现更加不稳定的前景;

第二,1999年乌克兰将举行总统换届选举,由于库奇马总统执政以来乌克兰经济形势好转缓慢,政绩欠佳,在总统大选年,乌共等一些政党中必将加大反对总统连任的政治活动力度,库奇马总统连任的可能性进一步 下降。1999年,乌政坛的斗争将可能形成某一高峰;

第三,在经历多年经济危机和遭受过休克疗法剧烈阵痛之后,乌克兰经济形势亟需争取经济全面好转,同其它独联体国家一样,这种好转已出现曙光,在当今形势下,乌克兰非常需要有统一的意志、坚强的政府行为能力和严明的纪律。但议会选举形成的现实,并未向这方向发展,这次议会选举给乌今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明确因素,难说是福是祸。

第四,这次议会选举表明,执政当局所推行的改革方针和政策,并未日益赢得更多社会阶层和群众人心。为了挽回威信,执政当局面临进一步修改现行方针和政策的压力。因此,乌对现行改革方针和政策可能作出若干调整。

 

第四节 价值观念

 

一、国家奉行和倡导的价值观念

在1991年以前,乌克兰作不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完全奉行整个苏联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按苏联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规定的建设目标是,在苏联全面建成共产主义。苏共作为国家唯一的政治领导力量,其意识开矿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在本国和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奋斗目标。这一光辉思想影响着数代苏联人。保尔·柯察金的座右铬——把自己奉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多少年来成为苏联时期进步青年的最高生活理想和人的最高价值观念。

1991年乌克兰独立后,在1996年颁布的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废弃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一党执政的政体、规定国家不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置放于必须尊崇的地位。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实行多元化原则。国家宪法强调的原则是:“人民至上,人权和自由至上,人、人的尊严和健康、福利至上,而这是社会最高的价值原则”。这种价值观念总的特征是,与欧洲多年来推崇的价值观念相一致。

由于实行多元主义,在价值观念上,实际已不存在社会普遍共同遵奉的共同最高价值观念。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国家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家庭伦理观念,人和群体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以及人和国家间的关系、人生观和幸福观等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多数人、尤其是青年人已严重滋生拜金主义,变得个人利益至上。社会存在信仰危机,人们对一切,特别是政治更加漠不关心,信教的人越来越多。

但是,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发达的民族社会,某些传统价值观念仍在民众中占有主流地位,并深深植根于民众之中。

 

二、民族传统的价值观念

乌克兰地处欧洲腹地,在文化和道德上深受欧洲各国影响。和许多欧洲国家一样,人道主义是乌克兰各民族十分普遍尊奉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对内对外政策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上,人道主义精神总是普遍遵奉的行为准则。

民族主义在乌克兰有广泛市场。乌克兰在历史上饱受外族欺凌,乌克兰史,就是一部不断被外国侵占、分割和奴役的历史。所以,乌克兰人的内心深处怀有强烈的“民族至尊”感情,这成为乌克兰在1991年“闹独立”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在乌克兰大小城市的街头,经常可以看到矗立着宣耀民族英雄、民族伟人、民族宗教领袖的建筑物。

民主、自由和人权至上主义,也是乌克兰各民族中较普遍存在的最高价值观。这一价值观正式写入乌克兰新宪法。这种价值观念,对乌克兰政治制度、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十分深远。这种价值观,导致多元主义,人们实行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媒体实行独立;在经济导致私有化和所有制多样化及充分的经营自由;在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上,人们很注重人权观念,强调男女,平等尊重老年人、妇女和爱护儿童,法律上注重保护劳动权、迁异权、自由择业权、居住权、私人财政不受侵犯权等等。

需要一提的是,民主、自由和人权至上观念,在经济领域的影响是很广泛的。不仅私有化运动、个人经营活动的空前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根深蒂固的人权和自由观念,而且,在选择就业方式上,也出现了“非正规化”趋势。乌克兰人心理素有“精神第一”、“个人意愿至上”的价值观,他们愿把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与个人的独立选择性和独立经营性、个人的首创性结合起来。据乌克兰社会学研究资料,甚至在最热爱本职工作的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中,也有30%的人具有上述心理素质。可以预期,经营多样化的和自由化的加强,必然逐渐产生贫富分化。当然,价值观念的某些其它方面,如人道主义、民主等,又会要求缩小社会待遇上的不公正和贫富过份悬殊的差别。总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发展都要综合地受到上述价值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