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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顾玉兰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0期 2016年11月12日

  【内容提要】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基础上,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俄国实际结合,创造性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治理的问题,形成了以下一些重要思想,即: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党的总领导及党政分工原则,必须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必须实现法治化,必须弘扬先进的无产阶级文化与共产主义道德。列宁的这些思想观点对于顺利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党的总领导;干部队伍;人民群众主体作用;

  作者简介:顾玉兰(1964-),南京审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江苏南京211815)。

  

  马克思恩格斯曾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说明:国家不仅具有政治统治的职能,而且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必须建立在社会管理职能基础之上;随着国家的消亡,其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渐消失,而其社会管理职能将凸显。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问题进行了探索和思考,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列宁的这些思想观点对于顺利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一、列宁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1.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党的总领导及党政分工原则 

  列宁秉承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领导的一般原理,始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他在苏维埃俄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深切地感受到,在无产阶级掌握革命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政党不仅不会消亡,相反还会因为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而变得更为重要。在列宁看来,没有党的领导,试图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并从根本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不可能的。在苏维埃国家实现工作重心转移之后,党的领导同样重要,所不同的是党由领导人民夺取政权转变为组织人民实行对国家的管理。在组织管理俄国这个阶段,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成为党的主要任务,而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则成为有效治理国家的关键。列宁认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是总的领导,即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执政党在处理自身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时,必须划清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界限,实行党政分工。这是党合法性存在的条件,也是实现党的强有力领导的保证。

  列宁关于党“总的领导”的思想是在列宁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一思想形成的逻辑起点是:社会主义应当坚持公民一律平等原则,使每个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由这一起点出发,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明确的思想是:党实行领导,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领导与管理在性质和功能方面都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至于执政党如何在新的国家政权中发挥其领导作用和在哪些方面发挥领导作用,这时他并不十分清楚。同样,关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他也不是很清楚。在苏维埃俄国国内战争时期,列宁的思想得到了深化。他认为,因为战争形势所迫,党在通过苏维埃政权实现领导的同时,必须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此同时,因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所限,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必须通过其代表来行使管理¥权利。然而,党必须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人民群众不能直接参与管理这两方面因素合力作用,却使旧有的官僚主义得以复活并且在党和国家机关内蔓延开来。这种趋势在战争结束后表现得尤为突出。列宁对此忧心忡忡,加之他的身体每况愈下,他开始为党的未来命运担忧起来。1922年2月发生的“罐头事件”深深地触动了他。小小的一个进口罐头问题,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应该可以独立解决,结果却因为战争期间形成的体制影响,最后还是要交到政治局专门讨论予以解决。列宁在对此事作了调研之后指出:“这是典型的事例。这种事不光在首都莫斯科有,而且在所有独立共和国的首都,在某些州的首府也同样可以看到,在一般城市更是屡见不鲜,甚至严重百倍。”[1]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和苏维埃政权机关职能的行使,而且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严酷的现实迫使列宁进一步反思党的领导方式、党政关系及人民民主实现等问题。正是在这一反思过程中,列宁关于党“总的领导”的思想变得更为明确[2]。为了使党“总的领导”的思想能够体现在党的十一大文件中并让全党照此执行,1922年3月,列宁在给莫洛托夫并转俄共(布)中央全会的信中对此作了十分简要而又清晰的表达,即:“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这就是说,党实行总的领导,党和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必须实行明确的党政分工。列宁认为,只有这样,党才能从琐碎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集中精力解决好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问题,实现党对国家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权,为国家治理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

  为了实现党“总的领导”,即实现党对国家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权,列宁认为,党必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研究本国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战略和策略,这是党的主要职能。第二,积极自觉地在人民群众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此项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耐心说服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党的战略和策略的正确性。这是党的基本任务。第三,从政治立场、业务素质、管理才能及在群众中的威信等方面考察和挑选好干部,为党的战略和策略的实施提供组织保证。第四,做好党员的全面素质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促使战斗在不同岗位上的党员同志能够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确保党的战略和策略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第五,加强党对苏维埃政权监察机构的领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保证党的战略和策略有执行也有监督[4]。

  2.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需要一支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 

  国家治理的效果如何以及能否实现“良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干部队伍素质。马克思主义一贯重视无产阶级政党党员及领导干部队伍素质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角度就此问题提出过一些基本的看法。在党员及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要从思想上首先人党。他们认为,共产党人所信奉的理想信念是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只有科学理论才能掌握人民群众、说服人民群众,成为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重要思想武器。后来,他们又结合巴黎公社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公仆”的思想,即主张党的干部要做社会的公仆[5],而不是社会的主人。他们认为,巴黎公社所采取的民主选举和限制特权的做法,是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的办法[6]。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不仅把共产党的领导干部素质要求具体化了,而且提出了选拔和管理干部的基本路径。列宁结合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思想,并从政治立场、理论素养、业务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细化和深化了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概括地说,在政治立场方面,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理论素养方面,需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运用;在业务水平方面,不仅要掌握先进科技,还要懂得管理艺术;在个人品质方面,要有大局观念等。列宁的这些思想较之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不仅思想内容更加具体,而且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为了把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个人品质优秀的人才选人干部队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列宁提出了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1)要把好人口关。关于这一点,在俄共建党初期曾发生过列宁与马尔托夫之争。两者在入党条件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列宁坚持主张,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必须要有组织性和纪律性;而马尔托夫则主张,只要愿意人党,都可以吸收来协助党工作。后来的生活实践经验不仅使列宁更加坚信,把好人口关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至关重要,而且使他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布尔什维克党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之后,要多吸收真心拥护共产主义的正直的劳动者入党,要特别重视从工人和劳动农民当中发掘人才并且大胆使用,把各种各样的国家工作托付给他们;与此同时,要把那些一心想从执政党党员的地位上捞取好处而不愿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党员清除出党。为此,列宁在1919年苏维埃政权因为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的动摇以及其他敌对势力的破坏而面临严重困难时强调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只让有觉悟的真正忠于共产主义的人留在党内”[7]。这就是说,为了维护和巩固苏维埃政权,必须纯洁党的队伍,注重征收党员的质量。只有抓好这个源头,才能确保党员干部的质量。

  (2)要把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优秀人才集中到国家机关中来。这是列宁晚年在思考国家机构改革问题时提出的重要思想。列宁针对党内有人在改善和革新国家机关(工农检查院)问题上所犯的“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急躁冒进错误,在1923年1月23日口授了《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査院》一文之后又于1923年3月2日口授了《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在这两篇文章中,列宁都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在后一篇文章中,他反复强调指出,改善国家机关应当遵守“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的准则,切忌急躁冒进;要用三年或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国家机关中来,并以此来改善国家机关,提高国家机关的质量。就此,他说:“在改善我们国家机关的问题上,我认为工农检查院不应当追求数量和急于求成。直到现在,我们还很少考虑和关心我们国家机关的质量,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关心特别认真地提髙它的质量,把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即同西欧优秀人才相比并不逊色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里来。”[8]为此,他还进一步提出:“应该立即坚决冲破一般的职员编制标准。我们必须用完全特殊的办法,经过极严格的考核来挑选工农检查院的职员。”[9]选拔时必须实行公开原则。在列宁看来,只有把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选拔到国家机关中来,才能把国家机关改造成为真正的模范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的、苏维埃的机关。

  (3)要使“学习”真正地完全地成为党和国家机关职员生活的组成部分。加强学习是推动无产阶级政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一向重视共产党人的学习问题。他们不仅要求其他同志加强学习,而且自己率先垂范。马克思恩格斯站在全人类解放事业的高度,从苹命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全面地回答了 “为什么学习、学习什么和怎样学习”的问题。他们认为,为了全人类的解放、为了革命工作,必须不断学习;共产党人必须认真学习科学理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借鉴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必须树立刻苦钻研和勇于批判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并且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和向所犯的错误学习[10]。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思想。他认为:“只有了解人类创造的一切财富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11]因此,他要求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青年认真学习共产主义、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的时候,应该用批判的态度掌握知识,做到融会贯通,要用对一切事实的了解来丰富自己的头脑。他反对理论与实践脱节,而主张把理论学习与群众的革命斗争实践联系起来。

  当然,因为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不同,所以他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思想的同时,又作了许多发展。譬如:在十月革命前,为了从理论上找到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发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依据,他在倡导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组织的骨干分子加强学习、忠于马克思主义、自觉投身革命的同时,自己更是加紧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首先胜利”理论。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共(布)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中心工作由革命转向了建设,共产党如何执政、如何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摆在列宁面前必须解决的全新课题。然而,俄共(布)党员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偏低、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的知识与经验严重缺乏,很难担当起相应的工作任务。因此,列宁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不断学习。他甚至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还在重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12]。列宁认为,在俄共(布)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即由夺取政权转向巩固政权、由政治斗争转向经济工作、由革命转向管理之后,坚持不断学习变得尤为重要。因为管理工作不同于革命工作,它不能用高呼“乌拉”的方式来解决,而只能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解决;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只能通过不断学习习得。为此,他主张,不仅要向书本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还要向资本家学习、向商人学习、向资产阶级专家学习;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学习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学习管理知识、学习经商和做生意、了解生产的全部情况;等等。总之,所有党员干部都要使“学习”真正地完全地成为自己生活的组成部分。

  3.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体性”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是推动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提出了 “人民主体性”思想。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演进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首先是针对“宗教的人”和宗教给予人民虚幻的幸福而提出“现实的人”并要求废除宗教、给予人民“现实的幸福”。然而,“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13]。正是在“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对尘世的和现实的法与政治的批判中,他们发现,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实现“人民主体性”,“异化劳动”使群众创造历史的事实性与价值性相分离,群众没有成为真正的历史主体;同时,他们预见到,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消除交往的局限性,建立“普遍交往”并建立起真正的共同体(集体),才能实现“人民主体性”的全面发展[14]。巴黎公社第一次把实现“人民主体性”的诉求落实到了革命实践之中。因此,马克思盛赞巴黎公社起义是“使工人阶级作为唯一具有社会首创能力的阶级得到公开承认的第一次革命”[15],“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6], “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17]。巴黎公社人民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实现“人民主体性”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正是巴黎公社人民解放之路的继续。

  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实践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体性”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不久,他欣喜地指出,社会主义“第一次造成真正广泛地、真正大规模地运用竞赛的可能,把真正大多数劳动者吸引到这样一个工作舞台上来,在这个舞台上,他们能够大显身手,施展自己的本领”[18]。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为“人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在列宁领导下建立的巴黎公社式的新型政权——苏维埃则为“人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正是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列宁进一步认识到,充分肯定和积极发挥“人民主体性”,以取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有力支持,这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的重要保证,也是其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力量源泉。

  (1)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党发挥其领导作用并巩固其所执掌的国家政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政党都存在如何处理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坚持认为,党是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推动力量和领导者,无产阶级是党实现领导功能的重要依托和阶级基础,党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党能否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19]。因此,处理党群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观点为列宁正确处理俄共(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列宁也认为,在起领导作用的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之间“必须建立正确的相互关系。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再通过本阶级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充分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20]。这就是说,建立党与无产阶级及革命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并取得他们的充分信任,是党发挥其领导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列宁清楚地认识到,“新政权是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任何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21]。共产党执掌的国家政权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提供主体支撑。列宁在批评有些患有“左派”幼稚病的共产党员时明确说,“共产党员不过是沧海一粟,不过是人民大海中的一粟而已”[22]。人民群众永远是推动共产主义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

  (2)人民群众普遍地参加国家管理,这是苏维埃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恩格斯在谈到巴黎公社时说过,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23]。意思是说,公社已经是无产阶级政权类型了。苏维埃作为巴黎公社式的新型国家政权,它与以往国家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群众亲自担负起管理国家,有着西欧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的民主。列宁说,苏维埃这种新型民主制,“其活的灵魂就是政权转归劳动者”[24]。因此,对于苏维埃国家的共产党人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尽管“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施社会主义”[25]。列宁要求从“实施社会主义”的高度来认识“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的重要意义。他还说:“在人民群众中,我们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否则共产党就不能率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就不能率领群众,整个机器就要散架。”[26]这就是说,人民群众是苏维埃国家治理主体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力量。晚年列宁进一步强调指出:“应当有愈来愈多的普通工人和劳动农民来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27]

  (3)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可以有效地遏制官僚主义的蔓延。官僚主义产生并寄生于国家权力机关,其要害就是脱离群众。而对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因此,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一样,都非常痛恨官僚主义。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28]; “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29]。

  列宁原本以为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之后,通过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就可以消除官僚主义。他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预言:“工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彻底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措施:(1)不但选举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30]然而,在现实中,他很快发现,在党和国家机关中存在的官僚主义盘根错节、极其复杂。就其产生的根源来说,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从经济方面来看,主要是汪洋大海般小农经济的存在、经济极其落后;从政治方面来看,主要是新生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受到旧俄国政治的影响以及战时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的体制影响;从文化方面来看,主要是国民整体文化水平较低,致使新型国家机关不得不留用那些有文化的旧政府官员,使新型国家政权建设和权力监督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列宁认为,遏制和消除官僚主义,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经济建设、政治发展和“文化革命”三个方面协同推进。而其中任何一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正因为如此,所以列宁强调,要借助所有觉悟的工人农民来收拾官僚主义者这个敌人[31]。为了把这一主张落到实处,列宁提出了人民群众监督制的基本设想:一是用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检举权和控告权,二是让人民群众选派代表参加专门的监督机构。列宁设想用各种形式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来铲除官僚主义。他认为,愈是要坚决主张有绝对强硬的政权,就愈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包括官僚主义[32]。

  4.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世界大势所趋,也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必然要求。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不能背离这一世界潮流。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化是从西方起步的,现代法治国家也是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建立起来的。这种法律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法治化只有在西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才能实现,东方社会要实现法治化,只能从西方移植或者按照西方模式进行。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和R?M?昂格尔等就是这么认为的。在他们看来,法律秩序、法治只会出现在西方,而不会出现在东方[33]。这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晚年曾经批判过这种观点。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有其特殊性,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用西方的发展道路套用东方,这是一种超历史哲学的做法。马克思明确把他自己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历史必然性”限定在西欧[34]不仅如此,他还着重对东西方社会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深人考察东方社会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探讨东方社会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历史基础及其可能性,指认出东方社会将走上一条独特的现代化发展之路[35]。当然,晚年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发展的构想,并没有脱离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资本主义时代,因而也没有对东方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法制建设、法治化)提出明确系统的看法。

  列宁坚持把世界文明潮流与民族历史阶段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从俄国社会现实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及对俄国文化基因的深度理解和准确把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设想,并从立法创制到司法、执法、守法等多个方面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依法治国方略,从而找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化道路[36]。

  (1)奠立社会主义法律新体系。列宁从资本主义法制与封建专制的比较中肯定了资本主义法制的历史进步性,同时又在揭示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中指出了资本主义法制的历史局限性,进而坚持认为,只有与社会主义民主根本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诉求。因此他主张,必须废除资产阶级旧法制,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制。为此,在社会主义立法方面,他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原则,即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都要以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宗旨;第二,“法制统一”的原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执行,而不允许法出多门,各地自司其法;第三,“法随形势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原则,即法律应根据革命发展的需要,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与此同时,列宁还进一步提出要求:立法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造。苏维埃俄国正是在列宁提出的这些原则指导下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新体系。

  (2)明确严格执法守法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立法创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那样也就无异于没有法律。就此,列宁指出,法令“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37]。因此,他要求“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38]。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应当得到最严格遵守的。为此,他在1918年11月2日拟写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之后,全俄苏维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社会主义的法律也是应当得到最普遍遵守的,因为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列宁曾多次告诫全党,遵守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从党员自身做起,从党的领导干部做起,这是教育广大工农群众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无声的命令。而对于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列宁要求依法严惩不贷,绝不容许姑息纵容。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3)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法律监督体系。列宁始终认为,一切权力监督,无论是党的监督还是人民群众的监督,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一定的法定程序来保障实施;法律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39]。因此,他一贯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早在1987年,他在《新工厂法》中就论及法律监督问题。他说:“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40]在列宁看来,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十月革命胜利之后,随着苏维埃新法制的建立,列宁愈加重视法律监督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法律监督的必要性。法律监督不仅是战胜敌人和巩固政权的需要,而且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他要求倍加重视法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列宁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法律监督体系的基本设想:第一,明确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法律的实施,任务是维护法律应有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检察院与法院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责范围,因此两者要搞好分工与合作。第二,明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不宜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而应实行“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的垂直领导体制[41]。只有实行垂直领导,才能在法律监督中有效地排除地方政权机关的干扰和影响。第三,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一要依着国家机关工农化的思路,通过选举的办法挑选“极其认真而又精明干练的”人参加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二要对原有的工农检查院进行改造,将其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以提高工农检查院的质量和威信[42]。

  5.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弘扬先进的无产阶级文化与共产主义道德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因素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在肯定以道德、意识、观念等形式出现的文化必然受制于社会存在或生产方式的同时,又明确指出了前者对后者具有不同的“反作用”[43]。因此客观地说,文化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社会变迁问题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4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社会的实现和工人阶级的解放,都离不开文化改造和道德重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谈到未来社会实现时指出,工人阶级“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45]。这里所谓的“对环境和人的改造”,从根本上来说,实际就是未来社会实现所需要的文化改造。后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及旧文化对新社会及其原则的实现具有严重制约作用时更为具体地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6]。关于文化因素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即“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47]。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政治现象不仅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会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不仅肯定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化(道德)对社会变迁(政治现象)有重要影响的思想观点,而且创造性地将这一思想观点运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难题的破解之中,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弘扬先进的无产阶级文化与共产主义道德的观点。

  当然,列宁对无产阶级文化和共产主义道德的重视,不仅是缘于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思想的继承,更是缘于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文化的异常落后。这种落后性集中体现为农民性,即根深蒂固的皇权崇拜、根基深厚的宗法关系及不思进取的“奥勃洛摩夫精神”。农民文化基础广泛而深厚的突出表现,就是“奥勃洛摩夫精神”的普遍化。列宁通过考察发现,“奥勃洛摩夫”作为思想守旧、庸碌懒惰、消极无为的俄罗斯文化典型,他“不仅是地主,而且是农民,不仅是农民,而且是知识分子,不仅是知识分子,而且是工人和共产党员”[48]。

  文化的异常落后,严重地影响了俄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健康发展。列宁颇有感慨地说,“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49]因此他提出,“要使整个苏维埃建设获得成功,就必须使文化和技术教育进一步上升到更髙的阶段。”[50]也就是必须来一场“文化革命”。通过“文化革命”,用先进的无产阶级文化代替落后的农民文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苏维埃俄国的文化状况。

  为达此目的,列宁把“学习共产主义”作为苏维埃俄国文化建设的最重要任务,并认为:“学习共产主义”,不仅要善于吸取人类的全部知识,而且要通过共产主义教育,培养共产主义道德。他甚至把培养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视作青年团的最根本的任务,要求青年团“应该使培养、教育和训练现代青年的全部事业,成为培养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的事业。”[51]在列宁看来,要推进共产主义事业,就必须培育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共产主义事业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实践基础;共产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事业的精神支撑。青年也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道德的培养、教育和训练,才能成为真正的共产主义者,也才能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列宁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问题的探索与思考尽管只是初步的,相关思想还不够系统和成熟,有些设想因为列宁过早辞世也未来得及予以实施,但却留给我们极其重要的启示。

  1.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始终是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由其先进性决定的。“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52]因此,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革命、建设及改革过程中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也逐步明确,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十六大以来党的文献持续表达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全面地阐释了这一重要理念:“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然而,时下极力主张“西方宪政民主”的人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试图借此消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警惕和无情批判。

  2.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应当是官民共治 

  黑格尔曾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要使国家和被管辖者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滥用职权的危害,一方面直接有赖于主管机关及其官吏的等级制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又有赖于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因为这种权能自然而然地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的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53]黑格尔在这里所表达的就是官民共治的思想。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后来被马克思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要防止权力者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民主制基础上的监督,运用社会民主权利制约国家公共权力。在这方面,巴黎公社作出了榜样。列宁在肯定巴黎公社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巴黎公社式的新型政权—苏维埃。苏维埃政权的实质在于:原先那些在法律上有平等权利、实际上却受到各种排挤不能参加政治生活和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群众,现在都被吸引来经常参加对国家的民主管理并在其中起决定作用。在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中,列宁清楚地认识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由党、国家政权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组成的复杂体系;这个体系力量的强弱,取决于其内部协调与否。因此,他主张党政群协同共建国家政权,实现国家治理[54]。

  当代中国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除了要处理好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外,还必须处理好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5]而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必须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强社弱、官强民弱的客观情况,通过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责,发挥其依法自治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增强社会组织的力量,不仅可以促使公民更加团结、社会更加有序、政府更加有效地处理与公民个人的关系,而且可以有效地制止政府不当权力的使用[56]。总之,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党、国家(政府)、社会(公民)协同发力,即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础上实行官民共治。

  3.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如前所述,在治国方略问题上,列宁的基本主张是依法治国。然而,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他发现,文化落后和国民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他在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构想中把文化放在中心位置。列宁认为,要建成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这种新人是把崇高理想与高尚道德、现代文化与健康体魄、审美修养与劳动技能、自觉纪律与丰富个性和谐而完美地集于一身的人[57]。综观列宁的系列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列宁的法治理念中蕴含着德治的思想。在列宁那里,德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青年学生乃至广大工农群众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与共产主义道德。

  为了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科学、民主、依法实施,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58]。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59]这要求党员干部在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模范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法治要与德治相结合,并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规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能够毫不动摇地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硬,我们党的领导就会更加有力、政府作为就会更加高效、社会生态就会更加公平正义。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列宁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2YJA710025)、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马克思主义学术史”(12&ZD108)及2014年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学术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01-102页。[2]有学者认为,列宁在1920年10月批判以波格丹诺夫为首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强调“自治” 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时就提出了党“ 总的领导”的思想( 参见魏泽焕: 《列宁关于党“ 总的领导”的思想》, 《党建研究》1992年第6期) 。笔者认为, 列宁这时提的是“ 在苏维埃政权( 特别是教育人民委员部) 和俄国共产党的总的领导下”( 参见《列宁全集》第39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6年, 第332页) , 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总的领导”, 它与列宁在1922年3月给莫洛托夫的信中只提党“总的领导”是有根本区别的。在给莫洛托夫的信中, 列宁在强调了必须明确划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之后提出“ 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这就是说“ 总的领导” 权只属于党, 苏维埃政权不具有“总的领导”的权力。

  [3]《列宁全集》第43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7年, 第64页。

  [4]参见魏泽焕:《列宁关于党“总的领导”的思想》,《党建研究》1992年第6期。

  [5]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仆”的提法比以往空想社会主义者“人民公仆”的提法更进一步、更高一筹。“人民公仆”指明公仆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社会公仆”进而指明“公仆”的基础是社会、是新型的劳动人民国家,而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剥削阶级的国家;“社会公仆”还指明“公仆”要与广大劳动人民打成一片,共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与进步(参见高放:《“公仆”的理念与实践》,《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1页。

  [8]《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4页。

  [9]《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7页。

  [10]参见吴光会等:《马克思恩格斯学习观探析》,《求实》2014年第7期。

  [11]《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9页。

  [12]《列宁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

  [14]参见李包庚《马克思“人民.主体性”思想解读》,《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10期。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1-102页。

  [18]《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0页。

  [19]参见顾玉兰:《列宁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22页。

  [20]《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2页。

  [21]《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78页。

  [22]《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6页。

  [2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8页。

  [24]《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8页。

  [25]《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9页。

  [26]《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09页。

  [2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3页。

  [2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页。

  [29]《列宁全集》第5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00页。

  [30]《列宁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5页。

  [31]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页。

  [32]参见《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6页。

  [33]参见公丕祥:《东方社会主义的法律发展一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理论探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3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1-342页。

  [35]参见顾玉兰:《列宁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21-46页。

  [36]有人以列宁提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观点为由,指责列宁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我们认为,这种指责存在着对列宁专政定义的误解。列宁所说的“不受法律约束的专政”指的是革命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统治形式,意思是说革命时期的专政不受本政权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种统治形式以进人社会主义社会为终点(参见郑成良:《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交大法学》2014年第4期)。另外,从事实上来讲,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就开始带领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客观地说,列宁是法治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37]《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5页。

  [38]《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64页。

  [39]参见袭廷泰:《依法治国的关键:权力制约与党法关系》,《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0页。

  [40]《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8页。

  [41]1922年5月20日,列宁在电话口授致斯大林同志并转政治局的信《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针对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所通过的“双重”领导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让检察长同时接受地方(省执行委员会)和中央(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双重”领导,不仅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也难以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以保证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因此,应当否决“双重”领导,实行垂直领导(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4-198页)。

  [42]参见顾玉兰:《列宁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201-202页。

  [43]参见韦定广:《后革命时代的文化主题——列宁文化思想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7页。

  [44]尽管马克思恩格斯直接使用“文化”概念的场合不是很多,但他们却有大量的关于文化问题的论述(参见黄力之:《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文化概念》,《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3页。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364页。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92页。

  [4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49]《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0页。

  [50]《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76页。

  [51]《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88页。

  [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3页。

  [5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年, 第313页。

  [54]参见顾玉兰:《科学阐释列宁国家理论及其当代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12期。

  [5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北京: 外文出版社,2014年, 第92页。

  [56]参见辛向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大路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57]参见顾玉兰:《列宁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231页。

  [5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5页。

  [5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23页。

  参考文献: 

  [1]《侯惠勤自选集》,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年。

  [2]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3]龚廷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2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

  [4]辛向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年第1期。

  [5]金学锋:《列宁探索执政党领导方式的思想演进》,《苏联东欧问题》1988年第1期。

  (编辑: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