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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及其启示
丁俊萍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 2016年10月12日

  【内容提要】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紧紧抓住执政党自身建设特别是反对腐败、保持党的纯洁性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他在晚年所写的大量文章、书信、提纲及所发表的讲话中,阐述了丰富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这一思想是列宁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指导了当时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俄国国家机关的反腐倡廉建设实践,而且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深远的指导作用,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列宁;反腐倡廉建设;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作者简介:丁俊萍(1955-),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当时的苏维埃俄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平息了国内反动势力的军事叛乱,并以新经济政策取代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苏维埃俄国毕竟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文盲充斥”的国家,再加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许多余孽,所以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中,充斥着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存在着妄自尊大、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存在着党员干部的特权现象,这对执政党和新生苏维埃政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反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反对执政党党员干部的特权,反对各种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保持布尔什维克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廉洁高效,成为摆在布尔什维克党和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同时,也紧紧抓住执政党自身建设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并在他晚年所写的大量文章、书信、提纲及所发表的讲话中,对包括反对腐败和各种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在内的执政党建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的设想。本文主要阐述列宁在反对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思想观点,同时也简要涉及其相关实践及其对于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启迪。

  一、注重提高党员质量,严格入党条件,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組积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牲 

  早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之初,列宁就指出:“我们应当努力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1]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更加重视提高党员质量和纯洁党员队伍,把它作为执政党自身建设中最重要的任务。他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2]他担心执政党对党员的教育工作与党员数量的增加不相适应,指出必须在思想文化建设和组织建设这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提高党员质量,纯洁党的队伍。

  在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列宁主要强调加强对党员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一方面,全党是否在政治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党的路线而奋斗,这是衡量党员质量的一个根本标准。而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只能建立在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提高的基础上。因此,列宁指出,必须通过建立各级党校、创办党刊、开展党的活动等形式,在全党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革命传统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他认为,这种教育与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由于执政党的根本任务是管理国家和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而要管理就要懂行,就要精通生产的全部情况,就要懂得现代水平的生产技术,就要有一定的科学素养。但在当时,许多党员干部缺少文化,不会管理,在领导国家机关或经济工作中,往往被人愚弄,结果,他们不是在领导,而是被领导。对此,列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指出,要想把政权牢牢掌握在手里,就必须学会管理的本领,学会做经济工作,甚至向私人资本家学习做生意。因为“从必须赶快学会做经济工作这个角度来看,任何懈怠都是极大的犯罪”[3],有可能使党的领导权落空,使党从名义上的领导变为实P示上的被领导。因此,列宁反复强调:“我们今天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再学习”[4], “必须向这门科学进军,向这门艰难、严峻、有时甚至是残酷无情的科学进军,否则就没有出路”[5]。列宁号召全党向科学进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技术,尽快纠正自己在管理国家和经济工作方面不内行的现象。显然,列宁关于加强对党员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论述,既包含有党的思想建设的任务,也包含有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员质量等内容。

  在组织建设方面,列宁强调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党员质量,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注和纯洁性。

  第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条件,把好入党关。列宁指出,党在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之后成为执政党,“因而自然也就是公开的党,是加入之后就有可能掌权的党”[6]。因此,在党的历史地位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党必须采取切实的办法和有力措施,来防止那些趋炎附势、巧于钻营的人混人党内,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好入党关。列宁结合当时的情况,主要提出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和危急关头接受和考验党员。1919年冬,苏维埃俄国在外部受到帝国主义包围封锁,而其内部发生白匪叛乱,阶级斗争异常激烈,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危在旦夕。列宁认为,在这种时候,野心家、趋炎附势和巧于钻营的人以及一般不坚定的人,决不会指望加入共产党来获得飞黄腾达的机会(他们只会担心因此而受到绞刑和拷打),“入党的将都是一些真心拥护共产主义的人,真正忠于工人国家的人,正直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下受过压迫的群众的真正代表”。“我们不向这些普通党员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也不给他们什么好处。相反地,现在党员要担负比平常更艰苦更危险的工作”[7]。列宁指出,只有这样的党员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二是通过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等“用精神从事工作”的实践,来接受、考验和审査党员。从1919年5月开始,苏俄的工人农民在同高尔察克、邓尼金和其他地主资本家军队叛乱的斗争中,创造了许多英勇果敢和坚韧不拔的事迹,其中就包括后方工人创造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即在保证规定工作时间的高效率之外,“决定在整个战争状态时期把共产党员和同情分子的工作日延长一小时”。列宁高度评价这一新生事物,将其称为“伟大的创举”,认为它“确实具有极大的意义”,既是对处在困难时期的苏维埃国家十分实际的支援,也有利于清除那些混进党里来的不良分子和抵制党在腐朽资本主义环境中所受到的影响。为此,列宁提出,要利用这一创举继续清党,即一方面,非经半年“用革命精神从事工作”的“考验”或“见习期”,不得接收其人党;另一方面,十月革命胜利后入党的一切党员,如果没有特殊的劳动或功绩证明自己绝对忠诚可靠,能够做一个共产党人,都需要经过这样的审查[8]。俄共(布)九大做出决定,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必须成为全体党员的绝对义务,每个党员都要毫无例外地履行党的义务。对不认真对待自己义务的党员,应坚决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是通过延长新党员预备期和明确人党介绍人的条件及责任,来防止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混人党内。列宁指出,为了防止不良分子混人党内,要规定比战争时期更为严格的人党条件。凡自愿人党的人,都须经过预备期,预备期的长短要根据新党员的不同社会成分和经历而定。列宁多次强调,必须大大延长预备期,并在预备期内认真考察新党员。同时,对人党介绍人的条件和责任也应有严格要求。介绍人的人数和党龄的长短根据被介绍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介绍人必须对被介绍人负责,向党负责,如果轻率介绍,要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严肃党纪,严惩违法乱纪的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的党员,纯洁党员队伍。列宁认为,在党领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取得革命胜利而成为执政党后,一部分党员可能经不起各种考验而腐化变质,丧失充当执政党党员的资格;“冒险家和其他危害分子乘机混进执政党里来,这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任何革命都有过这种现象,而且不可能没有这种现象。全部问题在于,以健康的强有力的先进阶级作为依靠的执政党,要善于清洗自己的队伍。”[9]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必须进行长期的斗争,防止投机分子和坏分子混进党内,坚决清除那些已经混人党内的投机分子和坏分子,而且应当制定一些办法,“使党易于除去那些根本够不上十分自觉地贯彻无产阶级政策的共产主义者的党员”[10]。根据俄国当时的情况,列宁将清党视为一项关系重大和极其重要的工作,并领导俄共(布)采取党员重新登记的方式进行清党,以纯洁党的组织。清党的界限是“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内心里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11]对于犯有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党员,则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法。列宁还特别?指出,在清党中要十分重视非党劳动者的意见,认为在评价人的时候,在揭露“混进党的”、“摆委员架子的”、“官僚化的”人的时候,非党无产阶级群众的意见以及在许多场合下非党农民群众的意见是极其宝贵的。因为劳动群众十分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谁是那些靠辛勤劳动过活、没有任何特权的人[12]。从1919年3月起,到1924年1月列宁逝世以前,俄共(布)进行了数次清党,党员人数虽然下降许多,但纯洁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党的威信和战斗力。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问题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党员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性质和党的战斗力。对于今天已经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如何提高党员质量,如何纯洁党员队伍,无疑是党的建设中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列宁关于加强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知i只教育、提高党员质量,关于坚持党员标准、严格人党条件、把好人党关,关于严肃党纪、严惩违法乱纪的党员、清除各种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党员等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执政党要密切联系群众,防止骄傲自大、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不正之风侵蝕党的肌体 

  执政党与群众的关系如何,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俄共(布)执政后,在党和群众关系方面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和不能容忍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人迷恋过去的经验,不是深人群众、深人实际去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而是盲目骄傲自大,故步自封,刚愎自用,装腔作势,且过分醉心于行政手段,常常以压制的手段对待群众。这些人不关心群众的疾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特权,用来为自己捞取好处,或作为向上爬的工具。针对这些情况,列宁十分尖锐地提出了执政党脱离群众的危险,并着重从以下方面阐述了其党群关系思想。

  第一,人民群众是共产党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的源泉。列宁一贯认为,密切联系群众是无产阶级先进政党不可战胜的力量源泉。因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但先锋队“只是整个无产阶级中的一小部分,而无产阶级又只是全体居民群众中的一小部分”[13]。因此,只靠先锋队而没有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参与,就不能取得革命胜利,也不能保持政权。“先锋队只有当它不脱离自己领导的群众并真正引导全体群众前进时,才能完成其先锋队的任务。”[14]“只有相信人民的人,只有投人生气勃勃的人民创造力泉源中去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15]他还说:“劳动群众拥护我们。我们的力量就在这里。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不可战胜的根源就在这里。”[16]这就指明了人民群众是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强调了人民群众对于共产党极端重要性。

  第二,共产党执政后必须防止和克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列宁清醒地看到共产党执政后所面临的危险,认为“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一个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领导一个大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17],而“如果共产党员(以及所有成功地开始了大革命的革命家)以为单靠革命家的手就能完成革各事业,那将是他们最大最危险的错误之一”[18]。针对俄共(布)执政初期各地存在的官僚主义滋长蔓延的现象,列宁指出:“官僚主义的脓搭无疑是存在的,这是大家公认的,必须同它作有效的斗争。”[19]因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现在问题的全部关键在于要有实践家,要实践。”[20]列宁还精辟地分析了俄共(布)党内和苏维埃政权机关内产生官僚主义的复杂原因,即经济文化的落后、制度的不健全及剥削阶级流毒的影响,并对克服官僚主义采取的重大举措进行了思考,其中包括:发动群众参加管理和监督,建立各项工作的个人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选拔和培养头脑清醒、有实际工作本领、精明强干的干部,改革国家机关、大力精简机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一切官僚化分子清除出党以及在立法和工作制度上做出相应规定,等等。这些思考不仅涉及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也涉及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制度建设、进行机构改革等体制机制的改革方面,可谓全面而深人,具有战略性。

  第三,执政的共产党无论现在和将来都要同特权现象做斗争。列宁坚决反对党员干部的特殊化,他认为,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因此“我们无论现在和将来都要同这种现象作斗争”[21]。列宁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选举制、撤换制以及工人工资制,认为它是反对腐败及特权的重要措施,进而提出应当明确各级干部的待遇,任何人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国家机关的职位真正成为“无利可图但是‘荣耀的’职位”[22]。这里,列宁明确指出了党员干部应当懂得的一个基本道理:加入共产党意味着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而不是捞取好处或享有特权;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意味着为人民多做贡献的荣耀,而不是谋求个人的特殊利益。

  第四,执政的共产党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针对俄共(布)在执政后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列宁不无忧虑地指出,党内存在的骄傲自大、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像“莠草” 一样危害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像“脓疮"一样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使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得而复失,使党的任务化为泡影,最终导致党的变质。列宁向全党发出警告:“我们党目前也许会陷人十分危险的境地,即变得骄傲自大起来。这是十分愚蠢、可耻和可笑的。大家知道,一些政党有了骄傲自大的可能,这往往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列宁认为,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决不要使我们的党落到骄傲自大的地步”[23]。

  列宁把执政的共产党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视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他谆谆告诫全党要正确认识党群关系,牢记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在人民群众中,我们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否则共产党就不能率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就不能率领群众,整个机器就要散架。”[24]

  列宁关于执政党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骄傲自大、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的论述,是列宁执政党建设理论的核心,也是列宁反对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思想的核心。它正确揭示了执政的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指出了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最大危险。这对于当前正在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也是具有警示意义的。

  三、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推迸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改革,加强对权力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检查和监督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关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一关系,列宁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

  第一,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列宁一贯强调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注意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问题。他指出:“党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者”,党“要管理国家”[25]。党必须对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其他组织,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实行总的领导,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党的领导作用的实现,必须通过党和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联系起来的“传动装置”即工会、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合作社、共青团,特别是苏维埃政权。列宁认为,由于苏维埃政权是阶级社会里一切国家组织中最有群众性和最民主的国家组织,因此,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苏维埃政权来进行的。如果离开了苏维埃政权,党的领导就会变成一副空架子。要坚持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执政党就必须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26]这里,列宁实际上提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

  针对当时苏维埃俄国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情况,列宁提出了党政分开的思想。他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27]列宁关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职责分开的思想,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

  第二,精简国家机构,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家政权机关。鉴于苏维埃国家政权机关这一新生事物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的国家机关的残余,列宁指出:“我们国家机关及其改善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远未解决同时又亟待解决的问题。”[28]他严厉批评了当时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存在的机构臃肿、设置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象,认为多年的精简没有解决机构的臃肿,机构反而大大膨胀了。大多数人钻进公文堆里,这“往往使我们生气勃勃的事业断送在文牍的汪洋大海里”[29]。他提出,最近几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精简机构和公职人员、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质量和整个工作的质量,实行科学管理、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来改善国家机关。列宁特别强调了学习和实践对于改善国家机关的重要性。他说:“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然后是检查,使我们学到的东西真正深人血肉,真正地完全地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学而不用,或只会讲些时髦的词句(毋庸讳言,这种现象在我们这里是特别常见的)”[30]。这一思想,对于我们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政党,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做好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列宁将做好党的监察工作视为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及特权思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防止分裂的重要保证,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思想观点和政策建议。

  其一,在党内建立制衡系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具有高度权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1920年9月,俄共(布)九大通过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由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其主要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现象作斗争。列宁认为,应该赋予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应有的权力,使其始终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出席中央政治局的每次会议,而出席会议的这些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査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31]。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设目标是:“第一,它应当是模范的,第二,它应当得到大家绝对信任,第三,能向所有的人证明,我们所做的确实不愧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一个高级机关所做的工作。”[32]这就为执政党监察机构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其二,党的监察机关和政权的监察机关合并起来开展工作,以加强对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党员干部的监督。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做好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根据列宁的提议,苏维埃政府于1920年2月设立了由国家检查人民委员部改组而成的工农检查院,作为苏维埃俄国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查院主要依靠广大的工人、农民和专家中的积极分子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各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监督各社会团体,同官僚主义、舞弊行为、拖拉作风和各种贿赂的行为做斗争,检查苏维埃政府法令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等。1923年1月,列宁在探讨党和国家机关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査院的建议。他认为,检查工作应贯通一切,对党政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的活动无一例外地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因此,应将党的监察机关和苏维埃的监察机关合并起来开展工作。他指出,苏维埃政权中的监察机关(即工农检查院)“本来就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它的活动应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33]根据列宁的意见,1923年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査院”这一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联合监察机构,以利于更好地行使其监督职权。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将党的纪律检査部门和国家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不无启迪。

  其三,重视监察工作队伍的建设。列宁认为,监察委员会应该由那些受党的培养教育最多、经验最丰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监督的同志组成;应该增加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注意培养和严格选拔优秀的工人、农民为中央监察委员;扩大中央监察委员的权限,使选举出来的中央监察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以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

  其四,科学有效地做好党和国家自身的监督工作。列宁认为,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职权时,要注意“检査它们是否完全认真地工作,只有它们的工作确实符合现代科学的水平,并能使我们得到现代科学提供的一切成果,才能继续工作。这样,指望在几年之内建成一个能胜任工作的机关,就不是空想了;所谓胜任,就是能得到工人阶级、俄国共产党以及我们共和国全体居民的信任,有步骤地、坚持不僻地为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而工作”[34]。检查工作必须査明事实真相,认真调査研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进行客观性的监督;公开揭露和批评党内和政权机关内的缺点,这是做好监察和检査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党政领导人应高度重视监察工作,并带头参加执行情况的检査,等等。列宁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监察工作科学化的问题,以及监察和检查工作的评价标准问题。

  其五,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列宁认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不仅是人民群众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而且是反对贪污贿赂、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要同贪污贿赂行为做斗争,必须由人民群众自己来帮助才能完成。只有吸收工农群众参加监察机关,才能使国家监察机构由形式的监察机关变成人民的、社会主义的监察机关。因此,各级领导机关要严肃地看待人民群众揭发、控告的案件,并予以及时有效的处理;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实行打击报复。

  其六,发挥新闻舆论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列宁把报刊、广播、电影、文学作品等视为政务公开、沟通信息、监督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渠道和手段,认为报刊应当“公开揭露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病,从而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病”[35]。俄共(布)八大决议也将揭发领导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犯法行为、指出党和苏维埃组织的缺点和错误,作为党和苏维埃报刊的重要任务。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提出,要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他还在俄共(布)十二大上强调,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懈怠、受贿等各种犯罪行为[36]。此外,列宁还强调做好法律、行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列宁关于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做好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工作的论述,涉及监督体制机制、监督机构、监督队伍、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的多元主体和监督形式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深人而全面的思考,其前瞻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均有重要启迪。

  四、扩大党内民主,加强法制建设,严惩党内的腐败分子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法制则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保障。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法制,防范和惩治腐败,是列宁晚年思考的重要问题。他在这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

  第一,用“党内的工人民主制”代替严格的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最先概括出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通过时而侧重于民主、时而侧重于集中来具体贯彻的。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及战争年代,列宁着重强调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的一面,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党需要严格的集中制,而党内民主制实行起来有困难,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实行。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特别是在国内战争结束、和平时期到来后,列宁立即把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作为执政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着重强调实行“党内的工人民主制”。

  列宁深刻分析了在和平时期实行党内民主制的必要性,认为在和平时期,集中化会造成臃肿的官僚主义机构,并使这种机构产生特殊化的倾向,会削弱党的精神生活,不利于吸收和组织广大党员参加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及参加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用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党内的工人民主制”来代替战争时期那种组织上极端集中制和工作方法上的极端命令制,以便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和推进整个国家的建设。列宁的这一思想,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等一系列决议中。

  列宁提出的“党内的工人民主制”的实质就是实行党内民主,主要内容就是党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1)改善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要对全俄范围内的党的工作负起领导责任,按期举行全俄代表会议及中央全会,及时向全党报告工作,通报内部情况。(2)转变工作方法,用广泛的党内民主代替军事命令制,军事命令制只在必要时才运用。(3)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中央未通过决议前要开展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决议。决议一经通过,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迅速而准确地执行。(4)活跃党内生活,在党员大会、支部大会上经常广泛地讨论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一切最重要的问题。(5)使召开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成为一种制度,并吸收普通党员参加。(6)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使领导机关和全党之间保持固定的切实的联系;有关党委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7)严格实施各级负责人员的选举制,不允许违背各级组织的意志硬性指定负责人员;特别注意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不允许把上级机关批准书记人选的权力变成在实际上委任书记的权力。(8)在各级负责人的推荐选举上,要把真正能保证发扬党内民主的工作人员提拔到负责岗位上去,以保证党内民主制的贯彻,等等。

  发展党内民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群众的监督,无疑是克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以及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一条基本途径。列宁关于实行党内民主制的思考和建议,涉及党内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内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党务公开、党内监督、党内选举、党的干部选拔等多个方面,是对发展党内民主途径的积极探讨。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惩党员干部中的犯罪分子。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考察,列宁在法制建设方面主要阐述了以下思想观点。

  一是加强和统一法制。列宁强调,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民主与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度,要消除各种腐败现象,仅仅依靠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法律武器,维护法律权威,依靠法制来严惩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惩治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中存在的腐败行为。他指出:“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37]其原则之一,就是法制必须统一。列宁认为,法制与其他问题不同,如农业、工业,各省情况不同,在进行工作时,要注意本省的特点,而“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38]。

  二是加快立法进程。针对新生的苏维埃俄国缺乏惩治腐败方面的法律法令的状况,列宁强调,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列宁指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39]1918年5月8日,根据列宁的建议,苏维埃政权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此后,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仅1919年-1923年先后出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就收人了列宁领导制定颁布的有关法令16个。一系列法律法令的制定和颁布,为惩治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进行守法教育。列宁十分重视对党员和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守法教育。他认为,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40]。根据列宁的倡议,1918年11月全俄苏维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决议》规定: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

  四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列宁明确提出了执政党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决不允许党组织干涉法庭审判的思想。1922年3月,当列宁得知莫斯科的党组织庇护犯罪的党员时,异常愤慨地指出: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这一行为,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他建议司法部门对于犯罪的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建议党组织将那些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犯罪的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一律开除出党,要求给那些对包庇行为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及领导人以严肃的批评和处分[41]。

  五是加重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根据列宁建议通过的《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进行其他部门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判处5年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针对当时一些党员干部徇私舞弊、以势压人、违法乱纪、欺压民众等恶劣行为,列宁甚至认为需要用严厉的手段进行清洗。执政党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不仅使已暴露的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对那些尚未被揭露的各种腐败分子也起到威慑作用。

  六是加强法制监督机关建设。为了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并保证其实施,列宁提出要建立法制监督机关。他认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必须是法制监督机关,以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检察的内容,既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苏维埃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也就是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列宁严厉批评了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主张,认为这是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异议的权力,这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和地方影响的利益与偏见[42]。

  列宁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严惩党员干部中的犯罪分子的思想,既突出了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威慑性,也指出了立法的紧迫性、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建设的若干基本原则,尤其强调了执政党必须带头守法,决不允许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干涉法庭审判,以及司法部门对于犯罪的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等,这其中蕴含的执政党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思想因子,对于我们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具有现实意义。

  五、列宁反腐倡廉思想的重大意义 

  列宁的反腐倡廉思想,是在其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和苏维埃国家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包括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群众观点教育,进行了数次针对各种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党员的清党工作,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制定一系列反对腐败的法规法令并贯彻执行,对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开展党内生活和实行党内民主等问题进行探讨,等等。这些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共产党的影响力和战斗力、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初步积累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在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今天,面对一段时间里出现的腐败多发高发的势头,党更需要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否则,任其发展下去,党的形象就会受到极大损害,党群关系就会遭到严重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就会被腐化变质分子蛀空,“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43],就会亡党亡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

  中央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劲头,制定和践行“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纠正“四风”,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反腐,坚持“老虎”、“苍蝇” 一起打,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取得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显著成绩,使全党全国全社会感到了变化、看到了希望,树立了党的权威、赢得了群众信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如果我们掉以轻心或稍有松獬,任凭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44]。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我们重温列宁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招标项目“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科学化研究"(09&ZD005)、2009年度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建国60年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基本经验研究”(09JZD0003)的部分成果。】

  注释: 

  [1]《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2页。

  [2]《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1页。

  [3]《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3页。

  [4]《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28页。

  [5]《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3页。

  [6]《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11页。

  [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页。

  [8]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页。

  [9]《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22页。

  [10]《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0页。

  [11]《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2页。

  [12]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1页。

  [13]《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6页。

  [14]《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3页。

  [15]《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7页。

  [16]《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页。

  [17]《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72页。

  [1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3页。

  [19]《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5页。

  [20]《列宁全集》第5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00-301页。

  [21]《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页。

  [22]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0页。

  [23]《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4-355页。

  [24]《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95页。

  [25]《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3-424页。

  [26]《苏共决议汇编》第1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571页。

  [27]《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4页。

  [2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3页。

  [29]《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8页。

  [30]《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6页。

  [31]《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2-783页。

  [32]《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7页。

  [33]《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92页。

  [34]《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8-冗9页。

  [35]《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6页。

  [36]参见窦效民、王良启主编:《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37]《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0页。

  [3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5页。

  [39]《列宁全集》第4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8页。

  [40]《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65页。

  [41]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54页。

  [42]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7页。

  [43]《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13年1月22日。

  [44]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9-170页。

  参考文献: 

  [1]《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2]宋镜明、戴德铮、丁俊萍:《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

  [3]陈挥、王关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

  [4]窦效民、王良启主编:《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

  [5]丁俊萍:《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廉政文化研究》2010年第4期。

  (编辑:张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