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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农村社会发展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许蓉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2期 2012年09月13日

  [内容提要]列宁在苏俄农村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了关于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思想。他认为,无产阶级应该认清农村社会的阶级分化;建立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一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列宁;农村;社会发展

  [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505(2012)02-0061-05

   

  农村社会是区别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一个术语。从范围上来讲,它是整个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内容上来讲,它包含农村的阶级分化、社会组织、社会秩序、社会保障等。在 苏俄农村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列宁通过考察农村社会从停滞到动荡、再到稳定和发展的演变过程,概括性地提出了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想。今天深入阐述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一、无产阶级应该认清农村社会的阶级分化

  十月革命后俄国农村出现了分化,农民阶级分化为富农、中农和贫苦农民等阶层。当时由城市派往农村的工人队伍也逐渐成为农村新兴的阶层。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应该针对不同的阶层制定不同的政策。

  第一,紧密团结贫苦农民。贫苦农民在农村居民中占大多数,他们一方面依靠在资本主义企 业中出卖劳动力,另一方面依靠在小块私有的土地或租来的土地上耕作,来获得微不足道的生活资料。虽然他们在十月革命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农具和耕畜,但是相比富农来说,他们的生活还是非常贫穷。这样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决定了贫农与富农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针对此,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必须与贫苦农民结成紧密的联盟,共同担负起打击富农、建设农村的重任。1918年6月,他在莫斯科工会和工厂委员会第四次代表会议上指出:“只有城市工人和贫苦农民结成最紧密的联盟才能战胜资产阶级和富农的反抗,才能掌握一切余粮并在城市和农村急需粮食的人中间进行合理的分配。”[1]同时又强调,俄国人民应该知道,贫苦农民有一个巨大的同盟者,即组织起来的城市无产阶级。意思是说,无产阶级只有与贫苦农民结成紧密的联盟,才能在同富农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为了使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都能深刻地认识这个道理,1919年2月,列宁把这一观点写进了俄共(布)的党纲。其中明确规定:使最落后、最散漫的农村无产者和半无产者群众同先进工人更紧密地联合起来,使他们摆脱农村富农和农村资产阶级的影响,组织和教育他们进行共产主义建设。这说明,列宁针对农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认为无产阶级只有紧密团结贫苦农民才能战胜这些困难,才能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二,从中立中农到联合中农的转变。中农是在俄国土地私有制废除后,从农民阶级中新分化出来的一个社会阶层。这一阶层的特点是:不剥削他人劳动,自己在一块土地上从事农业耕种,完全靠自己劳动生活。虽然在十月革命后,中农已经在农村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当时列宁和俄共(布)还没有认识到这一阶层在农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列宁仅从中农是靠自己劳动为生这一角度出发,提出无产阶级应当对其实行中立的政策,即把中农变成不妨碍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中立的、不站在敌人方面的社会阶层。这一观点一直持续了半年多。到1918年7月,农村的社会形势发生急剧恶化,出现了大规模的富农暴乱。这时,列宁改变了对中农的看法,认为无产阶级要由中立中农转向联合中农,即把中农变成积极帮助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同富农斗争、共同建设农村社会的力量。他指出,我们对中农非常注意,所有的法令都要照顾到他们的利益。1919年3月,俄共(布)党纲第47条规定:俄共对中农的政策是逐步有计划地吸引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党的任务是把他们同富农分开,关心他们的需要,把他们吸引到工人阶级方面来。为了更好地贯彻联合中农的政策,列宁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争取中农的紧急措施纲要。其中,从减轻税额、不能强迫中农加入农业公社、专人专职负责保护中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整顿由城市派往农村的工人队伍。1918年夏天,农村反革命势力的猖獗和内战的加剧,使动荡不安的农村社会急需大量的外部支援。莫斯科、彼得格勒以及其他城市都派出了成千上万的优秀工人到农村去。这些下乡的工人确实帮助贫苦农民打击了农村的剥削者,同时还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共产主义思想。他们逐渐成为农村社会中一个新兴的阶层。这一阶层的特点是:听从苏维埃中央政权的安排,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为己任,脱离了城市而在农村工作、生活。对于这一阶层,列宁认为,在肯定他们工作成绩的同时,应该及时认清并整顿他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因为在当时,有些工人到农村后完全背离了共产主义原则,随意欺压中农和贫苦农民。列宁对此非常忧虑,在有关会议上指出:“由彼得格勒和莫斯科觉悟的工作人员组成的队伍,到了地方上往往走上歧途,变成罪人。”[2]为解决这一问题,列宁指出,既然我们的队伍不履行自 己的职责,必须对他们进行教育,必须把被剥削和遭受饥荒的不觉悟的劳动者团结在每个觉悟的工人周围。与此同时,他还专门针对征粮队抢劫粮食的问题,特别指出:“消除征粮队的各种不称职的表现,更牢固地组织起来,改正自己的缺点。……征粮队的觉悟愈高,不采用任何暴力人们就交出粮食的情况也就愈是常见。”[3]列宁要求,如果哪个部队的腐化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迹象,过一个月就把这支部队撤回派出的原地,以便查明情况和进行整顿。

  二、建立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在建设自己政权的同时,也必须善于建立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这样才能使农民信任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政权。

  第一,消除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影响。纵观苏俄社会发展的历史,农民阶级一直是国家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个体小农经济。这是一种以个体家庭为主要单位,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都很狭小的经济形态。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同的是,小农经济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是与市场相联系。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民身上具有双重性格,即一方面他们是每天辛勤耕种的劳动农民,有摆脱地主、富农压迫的革命要求;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单独的小私有者和小商人,有自由销售粮食、农产品的要求。十月革命胜利初期,苏俄为了应付当时严峻的战争环境,在农村推行了粮食垄断政策。其中规定取消自由贸易,要求农民必须把全部余粮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计算和分配粮食。这项政策触动了农民作为小私有者的利益,引发了他们对苏维埃政权的强烈不满。一些贫苦农民在富农的煽动下开始进行粮食投机活动,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小资产阶级涣散组织的自发势力。这种自发势力不断地在农村进行破坏活动,使整个社会风气浸透了小私有者“能捞则捞,哪管它寸草不生”的不良倾向。针对此,列宁主张必须消除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影响,以维持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918年4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提出,要同这种自发势力作斗争,决不能只靠宣传和鼓动,只靠选拔组织家,进行这种斗争还必须依靠强制。

  然而,党内外许多人都反对列宁的这个观点。卡列林是当时左派社会革命党的组织者之一。他认为,列宁是在攻击劳动农民,是在引起农村社会的内战和混乱。对此,列宁反驳说:“我在谈到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时候,并没有攻击劳动农民。……在农民中间有劳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农民。”这里,列宁告诉无产阶级应当正确区分贫苦 农民和投机农民,应当认识到打击的对象是投机农民。到1920年11月,在俄共(布)莫斯科省代表会议上列宁再次强调:“旧的、小资产阶级的自发势力,小业主的数量比我们大得多。……凡是同农村接触过并且见过城市里的投机倒把的人都十分了解,这个以小经济建设为基础的社会阶层人数比我们多,因此,这里绝对需要同心协力地工作。”[4]

  第二,推行集体劳动与普遍劳动的原则。在俄国旧社会中,农民都是一家一户地单独劳动,除了地主和资本家以外,再也没有人组织过集体劳动。到了俄国新社会,农村里的任何一种劳动,不管它怎样脏、累,苏维埃政权都按照共产主义原则把它组织起来,逐步促使农民由个体劳动向集体劳动过渡。尽管集体劳动的益处显而易见,不仅可以节省劳动力、农具以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培养共产主义的集体观念,但是农民却不愿意参加任何集体劳动,还是喜欢进行单独劳动。这是因为,农民长期以来习惯于单干,在他们的头脑中早已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只知道拿简陋的农具从事简单的生产,而不知道为什么从事集体劳动和怎么样从事集体劳动。这种传统的劳动观念只能使农村社会停滞不前,农民愚昧贫穷,农业生产方式落后,造成富农对贫农的剥削依然存在。为此,列宁提出,无产阶级政权必须在农村推行集体劳动的原则。1919年3月,他在有关会议上指出,苏维埃政权要“改造农村生活,使富农没有存在的余地,使投机现象不再发生,使共同的协作的劳动成为农村的常规”[5]。同时,号召农民积极参加国营农场组织的集体劳动,通过国营农场“逐步教会农村居民自己来建立新秩序,建立共同劳动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不会再像我国过去的农村和所有最自由的共和国的农村历来那样产生一小撮富人来压榨贫苦大众”[6]。1920年10月,列宁还特别强调,农村青年应该首先树立集体 劳动的观念,积极参加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或照顾老人、病人的工作。他认为,在每个乡村里青年每天都能实际完成共同劳动中的某种任务,哪怕是最微小、最平常的任务,这样就能保证共产主义建设成功。

  普遍劳动是列宁要求在农村推行的又一项原则。针对农村的阶级分化,他首先要求对富农、农村资产者实施普遍劳动义务制,也就是主要使富裕的和有产的阶级承担自己的社会勤务。具体做法是,给每一个富农、农村资产者建立劳动消费收支手册。随后,列宁要求对小农和中农也实施同样的原则。他说:“立即着手全面实行普遍劳动 义务制,要极其慎重地逐步把它推行到不使用雇佣劳动而靠自己的经营维持生活的小农中去。”[7]虽然农民中的大多数为了生存必须劳动,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积蓄,但是列宁本意是想借此培养农民的劳动纪律和自觉纪律,进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组织各个村社互相开展竞赛。俄国是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大多村社都分布在偏远的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使各个村社在旧社会时就缺乏联系与协作。十月革命后,连年的帝国主义战争严重破坏了俄国的交通工具和运输线路,使村社之间更加疏远、分离。针对此,列宁气愤地指出:“各个村社中过去不让人知道的东西,现在仍然是个秘密,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希望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中则是十分荒谬的,不可思议的。”[8]为了破除村社之间的封闭和隔绝,1917年12月列宁在《怎样组织竞赛》一文中提出:“每个乡村,每个消费合作社,每个供给委员会——都能作为对劳动和产品分配实行计算和监督的实际组织工作者,互相展开竞赛。”[9]他的这一观点,正好反驳了当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指责社会主义者否认竞赛的谬论。这些经济学家不止一次地说,在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结构的蓝图里,是不容许竞赛存在的。列宁从区分竞赛与竞争这个角度出发,指出竞争是各个资本家争夺利益的斗争,而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村社竞赛应该是改造农村社会的有效措施。1918年3月,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列宁详细列举了组织竞赛对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保证公开报道,使国家所有的村社都有可能了解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其次,保证使这个公社和那个公社在向社会主义进展方面的成果可以进行比较;最后,保证一个村社取得的经验能为其他村社实际运用,并在村社之间交换人力和物力。正是在列宁的倡导下,苏维埃政 权通过在农村组织竞赛,加强了村社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为农村能够形成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基础。

  三、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农村社会的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除了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力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外,还需要苏维埃俄国为其提供外部保障。第一,消灭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城市中的资产阶级急需大量资本以获取高额利润,于是他们加紧了对乡村的统治与盘剥,而乡村因缺乏必要的工业品、日用品不得不依附于城市,城乡矛盾日益凸显。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 写道:“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隔绝和分散。”[10]十月革命胜利初期,虽然俄国实行的公有制为消灭城乡对立创造了条件,但是列宁当时还没有关注到这一问题。他真正开始注意这一问题是在1919年。当时受国内战争的影响,俄国城市工业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工厂倒闭或停产,已经无法用农民必需的工业品去换取他们的粮食。农村更是因为粮食歉收而不愿交出余粮。这就使得城乡之间唯一的联系被切断,二者之间只剩下仇视和争夺。为此,列宁果断地提出了消灭城乡对立来保障农村社会发展的观点。1919年2月,在他的倡导下,俄共(布)党纲规定:鉴于城乡对立是农村经济和文化落后的深刻原因之一,在目前危机如此深重的时代,俄共认为消灭这种对立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对于城市和乡村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列宁认为,城市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利用自身优势给农村提供最新的农业技术、充足的工业品和先进的文化,城乡之间要建立互帮互助的协作关系。同时,他也指出:“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 间的差别。这是很长时期才能实现的事业。要完成这一事业,必须大大发展生产力。”[11]

  第二,奖励优秀的村社和个体农民。这一点,实际上涉及到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苏俄农村社会发展中,虽然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挫折,但不可否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克服了富农叛乱的危机;农业经济得到初步恢复;基本建立了良好的农村秩序;许多村社给国家或缺粮地区供应粮食保证了国内战争的胜利。对此,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应该奖励一些优秀的村社和个体农民。1918年6月,列宁在有关报告中指出:“我们同意给贫苦农民以这种奖励,我们已经这样做了。……对贫苦农民我们要给以各种奖励,他们有权得到这些奖励。”[12]1920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还把奖励问题写入了关于农业经济发展的决议草案。然而,俄共(布)党团在讨论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时,却删除了有关奖励个体农民的条文。理由是,党团担心本应给贫苦农民的奖励最后却给了富农,并且希望首先把奖励村团、乡、集体放在第一位。列宁得知后,认为党团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奖励精心经营的农民时,如果不考虑好的成绩是不是用剥削手段获得的,那么很有可能会把奖励给了富农。同时,列宁指出不能因为害怕而不给优秀的村社和个体农民以奖励。为了避免错误,他提出了一份决定草案,其中详细规定了奖励的原则。首先奖励发展好的村社和集体;其次奖励未使用剥削手段而获得经营成绩的个体农户;最后奖品是勋章、个人消费品、家庭日用品和特殊种类的生产资料,并保证这些生产资料不致使这个业主变成富农。俄共(布)党团在听取这一报告后,撤消了原来的决定。中央全会也通过了关于奖励个体农民的条文,并写入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正式决议中。

  第三,帮助困难的村社和农户。对于一些发展缓慢的村社和生活困难的农民,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也有责任、有义务给与帮助。这一点最早体现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0月26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公布的《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中。其中,针对困难的农民作出规定:因财产变革而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适应新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时间内,才有权取得社会帮助;土地少的农民的耕畜和农具不在没收之列;农民因年老或残废而不再能自己耕种土地时,便丧失其土地使用权,但可向国家领取赡养费。而针对土地不够分配的困难村社,列宁和俄共(布)提倡用移民的方法加以解决。委托书中规定:如果个别地方现有土地不能满足当地全体居民需要,过剩人口应迁往他处;组织移民和移民费用以及农具供应等概由国家负责。1917年11月,列宁还针对农村住房问题,提出为减轻贫民困难而征用富户住房。1918年4月,在人民委员会给农村供应农业机械时,列宁特别强调要对贫苦农民优先供应农业机械。可见,列宁在苏俄各个时期都非常关注发展缓慢的村社和生活困难的农户,不仅针对他们不同的困难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而且还积极地把这些方法付诸实施,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发展。

  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本土化、民族化、国情化,才能在坚持中发展马克思主义,也才能有效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基于中俄执政历史前提以及东方国家基本国情的相似性,列宁农村社会发展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第一,科学分析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制定相应政策。列宁执政时期稳定农村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根据农村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来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这也是当前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应该始终坚持的一 项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阶级属性划分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仅属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是分化成了多个社会阶层。单从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来看,今天的农民阶级不仅包括种田的农民,还包括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乡镇企业的工人,以及由城市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民等。面对这种复杂的阶级分化,中国共产党必须认真分析,进一步关注各阶层的利益需求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如针对愿意从事农业生产 的农民和从城市来的新农民,中央和各级政府可制定一些农业奖励政策,并向他们提供资金或技术方面的支持。2012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就指出,我国要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为此,我国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和抗灾减灾,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已经超过一万亿元。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各级政府可制定一些有利于其子女教育的政策,另外针对在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则制定一些有利于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 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农村社会各阶层感受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进而衷心支持和拥护党的领导,还可以使农村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反之,如果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农村问题时没有认清农村社会的分化,没有把握各个阶层不同的利益需求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那么,各阶层就会逐渐对党和国家失去信任,党的执政基础就有崩溃的危险。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任何执政党的根基都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今后,中国共产党只有以维护各阶层利益为宗旨解决好农村问题,才能在新时期使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统一。

  第二,立足中国农村实际,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在苏俄农村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思想。它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我国是一个农民人口占多数且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特别是现阶段农村的经济水平还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仍然偏低,承受能力弱,这就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 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我们党一直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艰难地探索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今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已经有了历史性突破。一方面,经过2003年全国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后,到2010年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达到农村的80%以上,这项新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以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同时也打破了我国医疗保障仅在城市开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经过2009年全国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到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容是农村居民中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月领取养老金。通过党和政府的不断努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愿望,使农民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感受到党的关怀与温暖。虽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艰巨且长期的任务,但是党和国家毕竟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迈出了坚实而有力的一步。

  第三,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列宁看来,只有建立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才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才能巩固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列宁的这些思想观点启发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正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身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毕竟受小生产影响较深。千百年来形成的旧的传统与陋习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不可能短时间内完全改变。这就要求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深化农村精神文化建设,大力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应坚持对农民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的教育。应教育农民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念,做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使农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联系。其次,应抓好乡规民约的制定。根据我国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以“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为原则制定出各具特色的乡规民约,给农村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要抓好先进典型,把各地出现的和谐村镇、和谐村组、和谐家庭推广到全国农村,充分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构建和谐农村的理念,农村社会领域的新一轮改革定能取得新的胜利,那时中国农村一定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发展之路。

  注释:

  [1][2][3][7][8][12]《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38页,第419页,第420页,第69页,第138页,第385页。

  [4]《列宁全集》第2版第40卷第36页。

  [5][6]《列宁全集》第2版第36卷第22页,第26页。

  [9]《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20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04页。

  [11]《列宁全集》第2版第37卷第13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列宁关于苏俄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研究”( 项目编号: 09CKS001)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南京师范大学国家“211 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的成果。

[责任编辑: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