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中俄经贸关系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双边贸易保持稳定与快速增长的态势。1950-1959年,中苏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22.5%。其中出口年均增长率为24.7%,进口年均增长率为20.3%。
第二,双方经济合作有所发展且合作领域较为广泛。例如,1950年3月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兴办4家合营公司:中苏金属公司(在新疆开采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中苏石油公司(在新疆开采和提炼石油与天然气)、中苏造船公司(在大连建造船只)、中苏民航公司(组织开辟北京—沈阳—哈尔滨—齐齐哈尔—赤塔、北京—太原—西安—兰州—哈密—乌鲁木齐—伊宁—阿拉木图、北京—张家口—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等3条航线)。
第三,苏联对中国的经济援助增多。应该说,在这一时期,赫鲁晓夫在加强中苏关系包括经贸合作方面还是做了一些积极工作的。中国国防大学教授徐焰在《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发表的《解放后苏联援华的历史真相》一文中指出:“中苏关系破裂后的很长时间里,国内曾出现一种传说,即称斯大林时期援华慷慨热情,赫鲁晓夫则扮演了撕毁合同和‘逼债’的角色。其实,若是仔细研究历史档案和亲历者的回忆,在苏联历届领导人中,对华援助最多且质量最高者恰恰是赫鲁晓夫。”1954年他在访问中国时,就上面提到的斯大林时期建立的4家中苏合营公司的苏联股份于1955年1月1日全部移交给中国一事达成了协议,并规定苏方所占的股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对赫鲁晓夫的做法,毛泽东表示:“我们感谢他。”赫鲁晓夫在这个问题上曾多次批评斯大林,认为是损害了中国的主权,“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人的一种侮辱”。回过头来看,中苏兴办合营公司意义重大:对中国来说,在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冶金工业、民航与造船工业,培养技术人才与学习先进技术等方面部是有利的;对苏联来说,在获得当时在国际市场上难以买到的稀有金属与战略物资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还应指出的是,当时毛泽东在签订由斯大林提出的创办4家合营公司协议时,对某些条款是不满意的。例如,该协议规定:合营公司的“全部产品都运到苏联”;中国不得将开采出来的原料卖给第三国;等等。对此,赫鲁晓夫认为,这是“对中国的一种压制”。从客观上来讲,新中国领导人对与外国合办公司非常生疏,加上中国历史上长期受外国侵略,主权受侵犯,而斯大林在与中国台办公司中也确实存在不尊重中国主权的行为,因此,这都是毛泽东对中苏合办公司之事存在不满并产生疑虑的原因。
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对推动中苏两国签订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52亿卢布的长期贷款协定也起了重要作用。这项长期贷款协定的签订,对中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向苏联购进大量机器设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当时中国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954年10月2日,《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赞扬苏联对中国给予慷慨无私的援助。社论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即派遣大批专家帮助中国经济建设,特别是以优惠的条件向中国提供贷款,使中国经济恢复和建设工作得到充裕的资金。“这样伟大的、全面的、长期的、无私的援助,是历史上的创举。”另外,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还带来了苏联经济与文化建设成就展览会,参展商品有1万多件。展览结束后,苏联将包括机床和农业机器在内的83件展品送给了中国。对此,毛泽东曾两次致信赫鲁晓夫和苏联代表团,感谢苏联的这种“慷慨的赠礼”。
(陆南泉: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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