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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对共和国经济主权要求的无原则让步──联盟经济基础的丧失
许新 来源:载《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01月第1版 2010年03月22日

载《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01月第1版

  整个国家经济危机、与西方巨大反差、共和国经济权限过小、经济结构单一和落后,这一切为共和国的主权要求、离心倾向和民族分离主义的滋生准备了土壤。但是,在其它条件不具备时这些倾向基本上处于隐蔽状态,主权要求的公开化、强烈化乃至最终变成现实,则是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和政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共和国经济主权的提出与联盟的让权

  1988年6月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上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把公开性、民主化和多元化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三大要素之后不久,各共和国便先后提出主权宣言,宣言中明确规定了经济主权的内容。 1988年10月1-2日,“爱沙尼亚人民阵线”在塔林举行成立大会,会上通过的经济纲领要求,把管理境内一切工业企业的权利交给本共和国;共和国有权决定征税办法和数额,税收归共和国预算,然后向联盟预算缴纳共和国税;共和国有权独立自主地解决价格形成问题。这实际上是非官方的主权宣言,联盟中央对此未作出反映。10月22日,“立陶宛争取改革阵线”成立,联盟中央同样予以默认,表明在经济权限上将对共和国让步。

  1989年7月29日,拉脱维亚最高苏维埃通过该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宣布共和国法律高于全苏法律,今后将在真正主权的条件下发展。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中第一个官方的主权宣言。对此,苏联议会和政府一方面宣布这些共和国关于土地和资源所有权等方面的主权宣言法律文件无效,另一方面决定扩大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权限。

  在上述背景下,戈尔巴乔夫在1989年9月苏共中央全会上作了《当前条件下党的民族政策》的报告,提出要进行以扩大加盟共和国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对现行联邦制的改革。1990年4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联盟与共和国权力划分法》,进一步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利。在经济方面规定:(1)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为共和国和联盟共有;(2)扩大共和国的所有权,共和国将拥有70%的国民经济固定资产;(3)扩大共和国的经营权,把全部农业、商业企业和大部分轻工企业交共和国经营,使共和国和地方企业生产约占全国70%的日用消费品和全部农产品,共和国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经营方式;(4)共和国实行经济核算制和自筹资金原则;(5)共和国与联盟及共和国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将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

  然而,联盟的改革和让权方案并没有使问题得以解决。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独立,戈尔巴乔夫感到问题严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动用军队和进行经济封锁。但总的说,戈尔巴乔夫态度不坚决,最后以双方妥协而暂告休战。

  联盟的妥协使争取经济主权的活动越出波罗的海三国,扩展到其他共和国,尤其是最大的共和国。1990年5月29日叶利钦当选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之后,立即声明他将致力于实现俄罗斯联邦的主权,这种主权意味着从下到上的独立,并在100天内收复主权。6月12日,俄人代会通过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之后逐步界定俄经济主权的内容和实现形式。

  1990年7月16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主权宣言,宣布乌克兰国家“经济独立”,境内的土地、地下资源、领空、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和科技潜力,都是乌克兰人民的财产。乌将建立自己的银行、价格、财政、海关税收制度,必要时实行自己的货币单位。

  7月27日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主权宣言,宣布境内的土地、矿藏、领空和其他自然资源,都是白俄罗斯人民的财产,在全苏三大储备(金刚石、外汇、黄金)中共和国有权占有自己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其他共和国也提出了自己的主权宣言。1990年6月21日,乌兹别克通过主权宣言;6月23日,摩尔多瓦通过主权宣言,规定境内土地、矿产、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科技、财政力量和国家宝藏,绝对属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所有。

  二、新联盟条约对共和国经济主权的无限度承认

  在共和国主权要求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1990年6月戈尔巴乔夫在联邦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主权国家联盟的新构想。同年7月苏共二十八大肯定了戈的构想,正式提出“走向主权共和国的革新联盟”,“党执行加强各共和国主权的路线”。从此,联盟中央与共和国之间围绕缔结新联盟条约展开了新的主权战。

  在对待共和国经济主权要求上,适度扩大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财政等权限是必要的、合理的,戈尔巴乔夫的错误在于无限度地承认共和国的经济主权,导致联盟失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问题上:

  1、关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归属。苏联宪法原来规定土地和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在联盟和共和国之间划分。1990年初在讨论所有制法时,对这一问题争论十分激烈,最后通过并于3月6日颁布的《苏联所有制法》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仍未明确规定,只说是“生活在该地区人民的不可剥夺的财产”,并指出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归共和国占有、使用和支配,而联盟机关、武装力量和企事业等单位现正使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归联盟占有和使用,联盟需要占有和使用新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时,须与共和国协商。这些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土地和自然资源归共和国和联盟共有。后来,在共和国要求经济主权的浪潮中,戈尔巴乔夫又作了原则性让步。在新联盟条约的正式文本中规定,“土地、地下矿藏、水域等自然资源、动植物界,都归共和国所有,是共和国各族人民不可剥夺的财富。”“占有、使用和支配它们的程序由共和国法律规定。对位于几个共和国境内的资源的所有权由联盟法律确定。”这样,就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明确划归共和国了。

  2、关于联盟企业的归属。过去,苏联的国营企业属于整个国家所有,在各级政权机构之间划分的只是对企业的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1990年苏联开始进行所有制改革,并在《苏联所有制法》中规定,把原来对国营企业的分级管理转为分级所有,形成联盟所有的企业、加盟共和国所有的企业、地方苏维埃所有的企业。然而,各加盟共和国远远不满足于这种划分,它们在主权宣言中声明位于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联盟所属企业)都归本共和国所有。由于联盟企业的利润税被强制上缴共和国,联盟企业的产品受共和国控制不准出境,因而联盟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已掌握在共和国手中。尽管联盟通过各种法律与共和国争夺,但没有一定手段保障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最后新联盟条约正式文本完全肯定了共和国的要求。规定联盟单独管理的经济部门只有宇航、航空、通信和核动力;联盟与共和国共管的有,国家动力系统、天然气和石油管道干线、全苏铁路、航运和海上运输;其他经济部门都归共和国管理。这样,原联盟企业除个别部门之外全都归共和国所有了。

  3、关于联盟预算收入的形成。原来,联盟预算和加盟共和国预算的收入,主要靠所属企业的利润缴款和周转税。1991年苏联实行“利改税”,即停止现行企业利润缴款制度,改为实行统一利润税。为了扩大企业财权并提高加盟共和国预算所占比重,规定统一利润税的税率为45%,其中22%上缴联盟预算,23%上缴加盟共和国预算。但是,叶利钦对此仍不满足,于是根据俄罗斯的经济主权构想,提出“税收单轨制”的主张,即位于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的税收全部上缴共和国预算,然后共和国再根据授权范围的联盟需要按商定的百分比向联盟预算上缴收入。最初戈尔巴乔夫不同意这种主张,表示坚持“税收双轨制”,即联盟预算应同共和国预算一样有自己的直接税收收入。由于实权控制在叶利钦手里,俄罗斯拒绝按规定比例向联盟预算上缴税收,并以如不答应要求就拒绝签署新联盟条约相要挟,结果戈尔巴乔夫又作出原则性让步。据俄罗斯总统新闻秘书沃夏诺夫1991年7月30日对俄通社记者的谈话,苏联总统接受了俄罗斯总统的提法,即实行单一渠道征税,再由共和国从自己的收入中提取固定的百分比上缴中央财政。后来这种建立在税收单轨制基础上的联盟预算收入形成制度正式写入了新联盟条约。这样,联盟预算收入全靠共和国预算的再缴纳形成,便使中央财政完全依附于共和国财政。

  三、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与苏联解体

  “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为了挽救分崩离析的联盟,继续向共和国让步和妥协,竭力争取以某种形式保住联盟,从而保住自己的总统职位。9月2日,苏联总统和10个加盟共和国领导人发表共同声明(“10+1”声明),指出“所有共和国(不管是否宣布独立)应刻不容缓地缔结经济联盟(后来改为经济共同体)。”9月5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基本赞同“10+1”声明。9月16日苏联国务委员会经讨论“原则上”赞同经济共同体条约草案。10月1日,除波罗的海三国外的12个共和国的领导人在阿拉木图会晤,并签署联合公报,确认必须在前联盟范围内立即缔结“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但正式签署条约的只有10个共和国。

  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参加经济共同体的共和国享有充分的主权:(1)共和国领土上的全部资源和所有企业(包含原联盟所属的企业)都归共和国所有;(2)共和国自己决定如何实现所有制私有化,如何向市场经济过渡;(3)全部税收缴纳给共和国预算,经济共同体预算靠成员国的再缴纳形成;(4)共和国建立自己的中央银行,可发行本国货币;(5)有独立的外交和外经权力;(6)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各国权力平等。

  经济共同体实行某些统一政策和制度:(1)取消内部关税,确保商品、服务和资本在经济共同体内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对第三国进口商品实行统一关税;(2)卢布继续作为统一货币,实现卢布可兑换;(3)建立统一银行体制,成立由苏联国家银行和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的银行联盟,并建立属于银行联盟的跨国发行银行;(4)协调预算政策和税收政策,建立共同体预算,限制预算赤字,解决内外债务;(5)协调价格政策;(6)实行协商一致的社会政策。

  经济共同体的最高机构是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执行机构是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会下设15个局。原联盟经济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委组成宏观经济局;交通部、原子能动力安全部、能源部、海关总署分别改为局。除此之外的原联盟其他经济专业部(约80个)从11月15日起停止存在。

  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签订,把联盟解体的进程推向了新的阶段。第一,经济共同体条约确认的共和国主权就是共和国所要求的经济主权,因而条约的签订等于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共和国的经济主权,或者说它使共和国所要求的经济主权全部得以实现。第二,经济共同体条约回避了联盟中央的地位问题。因为经济共同体属于经济性组织,而联盟中央的地位属于国家结构的政治范畴,因而被巧妙地放在了一边。如果说新联盟条约是把共和国经济主权与联盟中央的地位放在一起来解决,那么经济共同体条约则是在撇开联盟中央地位的条件下使共和国的经济主权得以承认。第三,新联盟条约的难产和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签署,意味着主权国家愿意接受作为协调机构的共同体,不肯保留作为国家形式的联盟。乌克兰签署了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但没有签署“7+1”会议最后确认的保留“邦联式”国家的新联盟条约,还明确表示决不加入有中央政府的政治联盟。第四,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要设立跨国经济委员会等协调机构,并用它们替代现行联盟经济机构,这便使原联盟经济机构或者被撤销,或者改变性质,从而使联盟名存实亡。

  实际上,在签署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前后,各共和国已经开始了瓜分联盟财产的行动。叶利钦颁布一系列命令,把联盟中央的权力、财产和机构划归俄罗斯所有。9月11日叶下令停止苏联煤炭工业部、石油天然气工业部和原子能工业部在俄领土上的活动,将这些部所属的企业、组织和财产全部收归俄联邦所有。8月30日乌克兰宣布,将境内的全联盟企业和组织收归共和国所有,将苏联对外经济银行乌克兰分行的职能转交乌克兰国家银行。不久又宣布将境内所有军队及其财产转归乌管辖。与此同时,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摩尔多瓦等共和国也都各自采取措施,将境内的联盟企业、财产、海关和有关国家机构收归共和国所有。这样,联盟中央的权力陷于瘫痪,联盟的财产被瓜分,联盟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

  如果说新联盟条约对共和国经济主权的承认标志联盟即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经济基础,那么“8.19”之后主权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签署和对联盟财产的瓜分则标志联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经失去独立存在的经济基础,其命运不再取决于联盟机构本身的意志,相反一切都将取决于共和国的决定和授权,而共和国在获得所要求的全部主权以后,对任何有失经济主权的联盟都不会再接受,更不愿再接受一个凌驾于本国政府之上的中央政府,甘当“臣国”,因此尽管戈尔巴乔夫仍“落花有意”,而共和国却“流水无情”,联盟的解体终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