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01月第1版
一、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
从苏联国家结构形式来看,苏维埃联邦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民族划界成立联邦主体和其他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如上所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四个加盟共和国基本上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接下来从1924年至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国名也均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而且,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16个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乌兹别克共和国境内设立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格鲁吉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阿布哈兹、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以及20-30年代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成立的250个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大多以某个主体民族命名,或规定某个主体民族占主导地位。由此,在世界历史上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即以民族划界设立联邦主体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而且,在苏联这个大联邦中又包括一个俄罗斯小联邦。除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外,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也设立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形成包括如此复杂的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的联邦制,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历史中也是没有的。
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
苏维埃联邦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苏联宪法赋予各联邦主体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利。如上所述,列宁领导制定的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决议重申,苏联各民族享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乃是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础,即承认各民族享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权利。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地位。除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归联盟中央行使外,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 1936年苏联宪法除作出类似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各加盟共和国在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利。例如,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签订有关外交事务方面的协议,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各加盟共和国均有权建立自己的军队。1977年苏联宪法取消了各加盟共和国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但对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的问题,仍然作出了与1924年和1936年苏联宪法相同的规定。鉴于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历次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苏联就成为由各主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主权国家,而各加盟共和国也是享有主权地位的国家(如1945年10月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并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从而形成了在苏联存在着双重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宪法规定双重主权国家体制,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三、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问题及其历史局限性
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历史表明,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以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作为联邦主体和国家行政区划的形式,是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发民族独立自主观念,不利于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和维护国家统一。因为这些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习惯和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地区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只有他们才是这块地方的主人,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随着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且,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形成了一些国家的特点:(1)各加盟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称谓,除没有外交、国防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多年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导的完整领导系统,并以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由于各共和国的主体民族把自己视为这一地区的主宰力量,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甚至试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诸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也在自己的自治区范围内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这样,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起到助长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这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和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从1987年8月23日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首都发生反苏的民族主义集会起,由这三共和国主体民族带头掀起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其他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也随之开展起民族独立自主运动,谋求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而且过后不久,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主体民族也仿效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要求将民族自治实体升格为主权共和国或者成为主权国家,许多没有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组织起来并要求建立自己的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最终,这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导致苏联解体。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这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宣布各民族享有自决权,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借口。因为无论是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民族主义者带头掀起脱离苏联的民族独立运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带头发动瓦解联盟中央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争夺主权大战,还是后来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南高加索地区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中亚地区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等民族,甚至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小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运动中,都在竭力利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利用苏联宪法赋予的各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作为本民族独立的合法理论依据。 以上论述表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联邦主体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的苏维埃联邦制经不住历史的考验,失败了。由此可见,以民族区划为特征的联邦制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是因为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被迫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转向建立各独立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联邦制国家,并把联邦制当作将来建立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实际上,联邦制是当时列宁为了处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作出的让步,也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大策略原则。而且,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已进入最高发展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是腐朽的、没落的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阶级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受到严重削弱,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这已被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所证明。因此,主张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紧密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融合成为统一的全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种观点表明,当时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即将到来,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走向联合、团结和实现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之所以主张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代表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和优越,社会主义将很快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现象,很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自由,比起美国、瑞士等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更加民主和自由。因此,在他们看来今后苏联不可能出现民族要求自决和分离,各加盟共和国也不会退出苏联。可是,后来历史的发展表明,世界上并没有出现当初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所设想的革命形势。历史的事实是,苏共领导人在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上出现一系列重大错误,在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中犯有许多严重失误,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反而出现了不少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列宁之后历届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理解当初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和做法,没有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对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进行修正,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般说,世界上其他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以地方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不是以民族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且在国家宪法中均没有赋予联邦主体以主权国家地位,更没有规定可以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加入联邦的各自治实休只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权。例如,美国、瑞士等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只是地方自治单位,不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国家宪法更没有规定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况且,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表明,美国是从邦联逐步发展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留下来的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联邦,但这只是名义上联邦,而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后来,又出现了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这也是类似英联邦的各独立主权国家的联合体。英联邦、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这样的联合体,在有关条约中规定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已被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解体的事实所证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进而我们还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为适宜,并要建立民主和法治制度;如果实行联邦制则要实行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为宜,并要以民主和法治制度作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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