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波罗的海,俄罗斯与芬兰、波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等5国是海岸相邻或相向的邻国,存在着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划定问题。目前,当事国在依据国际法并结合海域实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谈判已解决了大多数海洋划界争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在划界原则与方法、岛屿法律效力、难题应对及最终界线等方面都展现出共性与个性的处理智慧。
【关键词】俄罗斯;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洋划界
【作者简介】匡增军,1971年生,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武汉430072);蒋中亮,1969年生,华中师范大学俄语学院副教授(武汉430079)。
在波罗的海,俄罗斯与芬兰、波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等5国是海岸相邻或相向的邻国,存在着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目前,俄罗斯与该海域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大多已解决。在国际海洋争端日趋复杂化的今天,研究俄与其海上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的进程、内容和特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海洋划界争端
波罗的海是半闭海,面积42万平方公里,平均深度55米,宽度小于400海里,通过卡特加特海峡与北海和大西洋相通,是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各国相互来往和通往世界各大港口的主要航道。其以重要的战略位置而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和帝国主义角逐之地。从15世纪后期起,沙俄为夺取波罗的海出海口,曾多次向立陶宛、波兰和瑞典发动侵略战争。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波罗的海是双方激烈争夺的重要战场。冷战期间,这里又成为北约和华约直接对峙的最前沿。它是俄罗斯波罗的海舰队出入大西洋的唯一通道,是俄罗斯通往欧洲的重要出口。
波罗的海沿岸国有9个:丹麦、瑞典、德国、波兰、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和俄罗斯。俄罗斯的5个海上邻国中,与其海岸相邻的是波兰、芬兰、立陶宛和爱沙尼亚,海岸相向的是瑞典。俄罗斯(苏联)与波兰之间,在格但斯克湾和波罗的海的东南部海域存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俄罗斯(苏联)与瑞典,存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俄罗斯(苏联)与芬兰,在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东北部存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俄罗斯与爱沙尼亚,在芬兰湾和纳尔瓦湾存在领海边界。俄罗斯与立陶宛,在波罗的海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相关邻国之间还存在海洋边界三接点的确定问题:原苏联、瑞典、波兰之间,存在波罗的海海洋边界三接点的确定问题;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立陶宛、瑞典之间新出现波罗的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接点的确立问题;俄罗斯、爱沙尼亚、芬兰之间存在海洋边界三接点问题。
二 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
海洋划界,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确立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走向的界线,并将其标注在地形图上。海洋划界的目标是追求公平解决。俄罗斯与其波罗的海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进程,是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相关国家关系的发展以及对海上运输和贸易、发展经济合作的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俄罗斯与波罗的海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进程,总体上可分为3个时期: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签署后;1982年海洋法公约签署后;1991年苏联解体后。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及三边条约法律文件中,已签订双边海洋划界条约12个,海洋边界三接点条约2个。20世纪50年代签署的海洋划界条约1个,60年代3个,80年代7个;苏联解体后6个。
1. 波兰
俄罗斯与波兰在格但斯克湾和波罗的海东南部海域存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划界争端。在苏联时期,两国的海洋划界争端已全部解决,其解决结果是苏波之间的海域,划分为一条经过波罗的海东南部,进入格但斯克湾的单一海洋边界。解决进程历时30多年,分4个阶段逐步解决,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法律文件:1958年3月18日签署的《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划分波罗的海格但斯克湾领海边界的议定书》[1];1969年8月28日《波兰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波罗的海的格但斯克湾和东南部大陆架边界走向的条约》[2];1985年7月17日《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波罗的海领海(领水)、经济区、渔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条约》[3];1989年6月30日《苏联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之间关于在波罗的海的海洋边界三接点的协定》[4]。
2. 瑞典
俄罗斯(苏联)与瑞典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自1969年开始首轮划界谈判,解决成果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文件:1988年1月13日签署《苏联和瑞典王国关于波罗的海海域划界原则的协定》;1988年4月18日《瑞典王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波罗的海大陆架以及瑞典渔区和苏联经济区的划界协定》[5];1989年6月30日《苏联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之间关于在波罗的海的海洋边界三接点的协定》;2005年11月30日《俄罗斯、立陶宛和瑞典之间关于波罗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确立大陆架三接点的协定》[6]。
上述1988年4月18日协定划定了苏联与瑞典在哥德兰岛(Готланд)海域的分界线。上述海域在苏联解体后被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俄罗斯继承。各方进行双边商谈后在1992年达成一致,遵守上述1988年协定。俄罗斯与瑞典遵循上述1988年协定,其划分了瑞典与俄联邦加里宁格勒州之间的海域[7]。
3.芬兰
俄罗斯(苏联)与芬兰在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东北部存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以及俄罗斯、芬兰、爱沙尼亚之间海洋边界三接点的确定问题。争端解决进程中的已有成果,主要体现在如下条约法律文件:根据1940年3月12日《苏联与芬兰的和平条约》第2条,1940年4月29日签署《苏联与芬兰之间的国家边界线走向议定书》; 1940年11月18日签署的有关《国家边界叙述、地图和边界标清单的议定书》;议定书详细描述了在芬兰湾东部的苏芬领水边界走向以及这条边界转折点的坐标[8]。1965年5月20日签署《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芬兰湾的海水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9];1967年5月5日《苏联和芬兰关于苏联和芬兰之间波罗的海东北部大陆架的划界协定》[10]; 1980年2月25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芬兰和苏联之间在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东北部渔业管辖区的划界协定》[11];1985年2月5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东北部经济区、渔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12]。苏联解体后,苏芬海洋边界条约中已划定的大部分,由爱沙尼亚继承。因此,还面临着俄罗斯、芬兰、爱沙尼亚之间海洋边界三接点的确定问题。
4.爱沙尼亚
俄罗斯与爱沙尼亚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是在芬兰湾和纳尔瓦湾,划分领海并确定俄、爱和芬兰之间的海洋边界三接点。争端解决的进程一波三折。1996年就两国边界条约文本基本达成一致[13],2005年5月18日签署《俄罗斯联邦与爱沙尼亚共和国之间关于俄罗斯-爱沙尼亚国家边界的条约》[14]、《俄罗斯联邦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芬兰湾和纳尔瓦湾的海域划界条约》[15]。上述条约并未生效。两国2012年年底开始就边界问题进行新的谈判,即将签署新的划界条约[16]。还将面临缔结俄罗斯、爱沙尼亚和芬兰之间在芬兰湾的海洋边界三接点的协定。
5.立陶宛
俄罗斯与立陶宛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主要是波罗的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确定俄、立、瑞典的三接点。始于1993年9月在俄立边界划界委员会谈判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的进程和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法律文件:1997年10月24日签署《俄罗斯联邦与立陶宛共和国关于俄立国家边界的条约》(其中包括确定两国领海边界)[17];1997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两国在波罗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条约》[18];2005年11月30日《俄罗斯、立陶宛和瑞典之间关于波罗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确立大陆架三接点的协定》[19]。
俄罗斯与波兰、瑞典、立陶宛之间的所有海洋划界争端已最终解决,与芬兰之间的双边海洋边界争端已最终解决。俄罗斯与爱沙尼亚之间已签的双边海洋边界条约并未生效,新的条约即将签署,与爱沙尼亚、芬兰之间的海洋边界三接点问题尚待最终确定。
三 争端解决的特点
海洋划界的基石是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20]、《大陆架公约》[21]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2]。1958年之前,调整划分海洋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未被编纂,习惯国际法仅承认沿海国对紧邻其海岸(一般到3海里的距离)水域,即领海的主权[23]。1958年公约规定了领海和大陆架划界[24]。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领海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3种具体的海洋划界类型,相关海洋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
原苏联和现俄罗斯及其波罗的海邻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25]。这些国家通过制定系列立法文件,建立自己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经济区、渔区制度,遵循当时有效的国际海洋法规范,包括习惯国际法,并考虑到大多数沿海国立法实践中的主导趋势。俄罗斯(苏联)自1909年以来的系列法令一直主张12海里领海。1927年《苏联国家边界保卫条例》、1960年《苏联国家边界保卫条例》[26]、1982年《苏联国家边界法》[27]、1993年《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法》[28]、1998年《俄罗斯联邦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法》[29],均确认12海里领海宽限。1960年条例规定,与邻国的划界,应基于相应的协定,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则按照各国的国际习例所接受的原则,或者按照连接陆地边界向海出口的直线基线。1998年法规定,俄与邻国家之间的领海划界,依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和俄的国际条约进行。苏联1976年建立200海里渔区[30],1984年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84年《苏联经济区法》[31]规定,“经济区划界应考虑到苏联的法令,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1998年《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法》[32]规定,俄与邻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根据俄的国际条约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行。第一份调整苏联大陆架活动的法律文件1968年《苏联大陆架法》[33],虽未直接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但其中规定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实质上应基于1958年公约第6条。该法规定,苏联的大陆架边界“在与其他国家大陆架相交时,由与该国的协议确定”;“在没有此类协议时如果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则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苏联大陆架边界,以每一点均与测算苏联和相关国家的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的等距离原则和中间线来确定”。1995年《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34],相关规定是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相符的。该法第2条,俄与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基于俄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规范进行。立陶宛、爱沙尼亚,曾是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曾适用统一的苏联立法规范。苏联解体后它们成为独立国家,加入1982年海洋法公约。应该指出,不管当时是否批准1982年公约,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地影响1991年以来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国家有关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立法的发展。立陶宛法律主张12海里领海。爱沙尼亚法律主张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按与邻国划界确定,大陆架按经纬度确定。瑞典1779年和1966年法律都主张4海里领海,1966年建立直线基线制度,1966年法律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定义,1968年主张4海里专属渔区[35]。芬兰1920、1956年法律主张4海里领海,1956年宣布直线基线,1965年法律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波兰1932年主张3海里领海,1956、1959年主张6海里领海,1956年在格但斯克湾建立直线基线,1962年成为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70年主张12海里专属渔区和渔业保全区,1977年扩展领海宽度由3海里到12海里。在加入1982年公约后,芬兰实行12海里及在芬兰湾3海里的领海制度;波兰实行12海里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则直达条约划界线;瑞典实行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至与邻国等距离线,大陆架按200米深和容许开发深度[36]。所有这些国家现已建立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与邻国的海洋划界,基于国际条约进行。1968年10月23日苏联、波兰、东德在莫斯科签署《波罗的海大陆架宣言》[37]。波罗的海作为一个浅海海域的海床的表面和底土是一个连续的大陆架。作为政治文件的宣言,确认了适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划界原则和方法;相互承认依《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确定的领海基线为划分大陆架的基线[38];由当事国协定划界。该宣言是各国实践中确认1958年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并把它适用于具体条件下的唯一的国际文件[39]。
综观俄罗斯与波罗的海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进程,可见其具有许多特点,既体现了波罗的海海域内的共性,又展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实情个性。以下就划界原则与方法、岛屿法律效力、难题应对、最终界线等问题分别进行评析。
1.划界原则与方法,因国情海情而异
划界原则与方法的选择是海洋划界实践中的主要困难。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5条和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第12条第1款完全相同,经常被称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特别适合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自1958年以来在判例法和国家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密切相关[40]。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划界的专门要求,即应适用“中间线”(或称“等距离线”)[41]。1982年《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不同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没有指出上述的“中间线”(“等距离线”)要求,这就不允许在未获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适用“中间线”(“等距离线”)[42]。与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相比,1982年《海洋法公约》更具有灵活性。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在划界问题上存在着冲突的立场:一种是坚持等距离规则,另一种坚持公平原则。苏联代表团就此问题声明:“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应只能通过当事国间的协定,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适当地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43]。原苏联和俄罗斯的立场已经从签署的海洋划界条约中体现出来。
中间线原则被俄罗斯(苏联)及其波罗的海邻国作为当事国的条约实践所采用。1965年、1967年苏联与芬兰之间的海洋边界协定,是基于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原则划界的[44]。通过这些协定,俄罗斯和芬兰建立了中间线,双方同意不扩展自己的领水、渔区和其他海域,还达成以此线为苏芬之间的大陆架边界线。在此还约定,大陆架边界将按自苏联和芬兰领海基线或基点起的中间线划界。1985年苏联与波兰的划界条约,虽然没有直接指出中间线原则,但实际上采用的是中间线原则。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适用。顾及到历史法律基础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协定,如在1958年3月18日条约的基础上,划定了苏联与波兰在格但斯克湾和波罗的海东南部的领海边界。俄罗斯与立陶宛的领海划界,是1997年条约,采用的是等距离方法,并做了改良以避免面积的损失[45]。
基于公平原则,且在缔结的划界条约中采用等距离边界。1969年苏联与波兰划界协定、1989年苏联与波兰和瑞典关于三接点的协定,均采用等距离边界。1969年苏联与波兰大陆架划界条约,在序言中确认依据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等距离线是大陆架边界线,确定了自协定双方领海宽度测量最近基线点的平行线为边界线。但实际边界线并不完全符合协定中双方的约定线。1988年瑞典和苏联大陆架以及瑞典渔区和苏联经济区的划界协定,划界方法是调整等距离线,考虑到的特殊情况是岛屿、渔业。
适用基于原行政边界的海域划界原则。2005年俄罗斯与爱沙尼亚之间的国家边界协定、关于芬兰湾和纳尔瓦湾的海域划界协定,是依据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基于原苏联时期俄罗斯与爱沙尼亚之间行政边界线[46]。双方适用基于原行政边界的海域划界原则。该原则为现代国际法所熟知。适用于拉美国家的非殖民化实践,广泛采用占领地保有原则。这种模式意味着按照原殖民地行政边界来建立国家边界。占领地保有原则甚至在非洲新独立国家的实践中发挥着实质性作用[47]。至于新的国际法主体的海洋划界,占领地保有原则被适用于原南斯拉夫内的共和国之间在海域的划界[48]。该原则的援引还可见诸1993年《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法》第2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是由原苏联的有效的国际条约和立法文件确认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俄联邦与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未以国际法形成,应由条约确认”。
2.岛屿法律地位与效力,分类处理
“在海洋法视野下,岛屿经常引发划界以及国家主权和管辖权方面的问题”[49]。国家实践和案例法均未显示海洋划界中存在一条关于岛屿效力的一般规则,该问题取决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波罗的海的众多岛屿对划界起着极大的影响。相关划界协定对不同岛屿作了划界效力的特殊处理。岛屿的突出地理特征,有时对划界影响很大,有时则仅有部分效力,有时则完全没有效力。在苏联与芬兰1965年、1967年的大陆架划界协定中,沿岸岛屿被赋予完全效力[50]。1965年苏联与芬兰的芬兰湾大陆架协定,在芬兰湾内划界线两侧拥有大量的小岛。作为一般规定,岛屿和小岛都给予全效力,但哥戈兰德岛(Gogland Гогланд (Suursaari Суурсаари))只给予有限的效力,以保证其北部自由航行。1989年苏联、瑞典和波兰签署在波罗的海海洋边界三接点的协定,基线因素在确定三接点中没有表现出重要意义,岛屿、礁石与低潮高地等在确定边界时没有重要作用。
苏联与瑞典的海洋划界争端中,最难的问题是哥德兰岛问题,该岛对划界起着重要的影响。该岛面积3 200平方公里,居民5.5万人。从划界谈判最初开始,双方在基线问题上产生分歧,虽然对采用中间线的合理性没有异议。苏联主张基线应从瑞典的大陆领土起算,因此,不应顾及大岛屿哥得兰岛。不排除该岛周围12海里宽的领海。苏联建议不要划分哥得兰岛与苏联海岸相向部分的12海里领海。在哥茨卡-桑东岛(Готска Сандон)问题上也出现类似情况,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把哥茨卡-桑东岛问题与哥得兰岛分开单独对待。这两个岛屿对于瑞典具有重要的军事国防意义。瑞典多次提议第三方调解争议,但苏联未接受瑞方提议。70年代,双方达成基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成果,解决有关哥得兰岛是否为特殊情况的问题,还有划界方法问题。1982年《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后,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承诺遵守1982年公约的义务。双方承认,波罗的海的海底是大陆架,但在划界问题上,各自区别不同情况来对待1982年公约第6条的解释问题。瑞典坚持认为,特殊情况并非是在陆地海岸之间采用中间线的依据。因此,在哥德兰岛的陆地海岸之间采用中间线是没有依据的。苏联认为,哥德兰岛是特殊情况,因此应同时采纳中间线原则和特殊情况。瑞典认为,哥德兰岛不应列入普通岛屿的范畴,因为其具有大的面积和重要的意义,岛国冰岛可为例证。这一立场基于历史的、经济的、国防的和政治的原因。根据瑞典的立场,哥德兰岛也可考虑为了测量直线基线。瑞典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而苏联的立场则是基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苏联确信,哥德兰岛构成特殊情况,并影响中间线的采用,因为其处于苏联的大陆架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场应顾及地质状况,表明大陆架的法律定义。在1988年双方《关于海域的划界原则的协定》中指出,划界线应连接争议区域最北和最南点,而其轮廓应对称地沿着所有争议区域。区域的外部轮廓构成如下状况:(1)等距离线计算自哥德兰岛和哥茨卡-桑东岛和苏联海岸的基线。(2)均等地距离两国海岸的线较东向地通过上述岛屿。
3.难题,综合权衡化解
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是当事国博弈的结果,是通盘考虑国家的战略、政治、经济、地理、能源、交通、外交、国际关系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俄罗斯(苏联)及其波罗的海邻国,在海洋划界争端解决进程中,各自展现出政治智慧和外交技巧。当事国基于但不拘泥于国际法,更多地依赖政治意愿和妥协,创造性地分步化解复杂难题,避免冲突,友好解决争端。
苏联与瑞典是波罗的海不同社会制度的海岸相向国家之间通过外交谈判友好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典型。其中涉及诸多难题:划界方法、渔业与航运、岛屿的效力、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三接点,等等。双方自1969年首轮划界谈判起,立场长期分歧。争议焦点是两国之间面积为13 500平方公里的海域,那里盛产鱼类,而在南部则蕴藏着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还有棘手的哥德兰岛问题。要想达成协定只有互相让步。1987年12月底,双方同意签订划分渔区的协定。苏联声明同意25%的争议海域,条件是将来应顾及苏方的渔业利益。这给予了双方分享争议海域渔业资源的可能性。瑞典意在大西洋鳕鱼,而苏联意在鲱鱼。这些协定得以签署,是因为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其政策与西方逐步靠近。基于上述立场,1988年双方签署了《关于海域的划界原则的协定》。协定中双方达成将争议海域划为两部分:瑞典分得75%,苏联分得25%[51]。1988年4月,基于上述原则协定,双方又签订了两个协定:关于海域划分的和关于争议海域生物资源开发的。1988年苏联与瑞典划分了波罗的海大陆架以及瑞典渔区和苏联经济区的海洋边界。双方在协定中主要关注的是渔业和航运。在不少情况下航运状况更多地影响划界进程[52]。岛屿的特殊情况对划界起到勘误作用。划界方法是调整等距离线,特殊情况主要是岛屿和渔业。协定指出,在双方确定边界后的20年期间,苏联可以进入争议海域的瑞典渔区并每年捕捞18 000吨中的240吨鱼;同样,瑞典在此期间可以在苏联的争议区域捕捞6 000吨中的80吨鱼。20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应重新就捕鱼额度进行谈判。但没有一个已签订的协定中提到1982年《海洋法公约》。实质上,协定并没有考虑到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4和84条有关海域划界的规定。这种妥协的方式有助于避开那些复杂的问题,否则划界争议将长期得不到解决[53]。
俄罗斯与爱沙尼亚在两国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做法。爱沙尼亚近些年与俄罗斯的关系逐步恶化[54]。2005俄爱签署国家边界条约、关于芬兰湾和纳尔瓦湾的海域划界条约。不久,爱沙尼亚议会批准上述条约,但在批准文书的序言中加入1920年2月2日塔尔图和平条约效力的条款,认为其仍有效[55]。而俄方认为,1920年塔尔图和平条约已失效,此条款的加入,可能成为提出领土要求的理由。俄罗斯2005年6月27日撤回俄方对划界条约的签署[56],其国际法依据应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第(甲)款。在两国主管部门处长司长最先的非正式会谈的基础上[57],2012年10月初爱沙尼亚议会外事委员会提议政府与俄方就缔结新的边界条约进行协商[58],两国2012年年底开始协商,2013年5月两国政府同意新的条约草案,2013年10月初俄总统已授权俄外交部将签署新的边界条约[59]。在2005年条约的基础上,新条约将加入2项:条约仅涉及边界问题;两国互不提出领土要求[60]。
4.最终界线,单一海洋边界及三接点
依照海洋划界类型的衡量标准,可以把所有的海洋划界实践分成领海划界、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单一海洋划界4种基本类型以及由它们混合形成的4种变型[61]。单一海洋边界,主要是指当事国遵循同一划界规则或标准,以协议或请求裁判的方式,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完全重合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而在权利主张重叠区域部分重合时,只要存在一条重合的等距离线,同样可以对其划定一条单一海洋边界[62]。至于划定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通用海洋边界的过程,说到底,是由领海划界和单一海洋划界组合而成的混合划界[63]。
从俄罗斯与其波罗的海邻国之间海洋划界争端解决进程来看,既有单独的领海边界、大陆架边界、专属经济区边界,又有单一海洋边界,而且最终界线尽量朝向达成单一海洋边界。其中有一个特别的处理方式,即套用已确定的大陆架边界作为专属经济区或渔区边界,从而形成单一海洋边界。苏联与波兰1985年海洋划界条约将1969年条约的大陆架边界转变成划定两国在波罗的海的专属经济区、渔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最终划分了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渔区,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单一海洋边界。1985年条约顾及1969年后包括国际海洋法新近发展在内的变化,双方各自国内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苏联和波兰在1977~1978年扩展了各自管辖权范围,1977年波兰扩展领海宽度由3海里到12海里,而苏联在1984年扩展了专属经济区。1985年条约取消了此前两国间1958、1969年的两个划界条约的效力。新的条约没有以此前两个条约为基础,只是在很少程度上顾及以前的成果。1985年条约的坐标只在很少程度上有别于1969年条约的坐标。领海的拓宽引起大陆架宽度的变化。1985年条约首次标明测量领海的基线。同时,它明确地没有标明中间线,没有援引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及前述的波罗的海宣言。条约序言援引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条约规定划界到苏联、波兰和瑞典三国边界的三接点。苏联与芬兰1980年划界协定,套用1965年和1967年的大陆架边界作为渔区边界,从而转变成单一海洋边界;1985年划界协定将1965年和1967年两条大陆架边界以及1980年的渔区边界转变成经济区、渔区和大陆架的共同边界(单一海洋边界)。苏联与瑞典1988年签署《关于海域划界原则的协定》,确定适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分大陆架、瑞典渔区和苏联专属经济区;无任一方希望确定几条不同的边界线划分不同的制度。1997年俄罗斯和立陶宛关于波罗的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条约,2005年俄罗斯与爱沙尼亚关于芬兰湾和纳尔瓦湾的海域划界条约,都是采用单一海洋边界。
涉及海洋边界三接点时,由当事三国谈判,签署三接点协议。1989年苏联、瑞典和波兰签署波罗的海海洋边界三接点的协定。2005年俄罗斯、立陶宛和瑞典签署波罗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确立大陆架三接点的协定。
由于运用单一边界线划分海洋空间,边界三接点确定比较容易并且准确,划出的各国海洋管辖区域容易辨认和识别,方便了各国政府的行政管理[64]。国家实践和司法实践一致显示,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边界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划界趋势。而且,无论划界是由国家协议完成,还是由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决断,绝大多数的单一划界都是以等距离为基础完成的。当然,单一划界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沿海国可以选择为大陆架和上覆水域分别划界,甚至划两条不同的边界[65]。正如国际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指出:“单一海洋边界的概念并非产生于多边条约,而是源于国家实践,其原因在于国家希望确定一条不间断的边界来划分归属于它们管辖的各种不同的、且部分重叠的海域”[66]。
四 结语
海洋划界是一种国家政治和法律行为,是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前提与保证,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长远发展,受到沿海国的普遍重视[67]。一般国际法对所有邻国间的海洋划界的规定可以界定如下:划界应通过适用公平标准和使用实际方法实现,该方法能够在考虑到该地区的地理构造和其他相关情况的条件下保证公平结果[68]。综观俄罗斯与波罗的海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进程,可见其具有许多特点。共同点,如:都是由当事国之间通过直接的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以双边为主,并签署双边划界条约,涉及海洋边界三接点时进行三边谈判,签署三边划界条约;划界争端解决的整个进程,国际法贯穿始终,依据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别是国际海洋法公约,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特殊情形;大多采用直线基线,且确立得规范;先易后难,分步化解,等等。争端解决,既体现了波罗的海海域内的共性,又展现了与不同国家之间的实情个性。在必要时甚至不拘泥于国际法,而主要依赖政治意愿与妥协,创造性地智慧化解难题。不管是当时作为超级大国的苏联,还是现在的俄罗斯,在国际和地区有着特殊影响,在波罗的海与邻国的海洋划界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在不同时期与不同实力和关系的邻国,逐步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分析划界争端处理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探寻俄罗斯综合运用国际法、国内法和政治智慧的做法,特别是善用优势的外交智慧,应能有所得。目前波罗的海海洋边界划定可以说是世界上较为圆满和完美的海域。俄罗斯与其波罗的海邻国通过双边(三边)的当事国之间的直接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棘手的海洋划界争端问题的做法,对世界上其他类似海域及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无疑具有启示参考甚至借鉴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俄罗斯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项目编号:12BGJ0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俄罗斯的外大陆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 11YJAGJW00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俄罗斯的周边海洋划界争端解决综合研究”(项目编号:2012YB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张昊琦)
注释:
[1]1958年7月29日生效。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 18. 1958. С.298.
[2]1970年5月13日生效。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 21. 1970. С.175.
[3]1986年3月13生效。Сборник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договоров СССР. Вып. XLII. М.: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1988, С.49-51.
[4]1990年5月10日生效。
[5]1988年6月22日生效。Сборник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договоров СССР. Вып. XLIV. М.: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1990, С.48-50.
[6]通过此协定,解决了起自苏联时期与瑞典的争端。由于未就海洋边界达成一致,在上述海域的经济活动冻结了30多年。http://base.consultant.ru/cons/cgi/online.cgi?req=doc;base=INT;n=32478
[7]Постнов В.В. Морские границы России.//Московский журнал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права. 2002.№ 4. С.53-64.
[8]Колодкин А.Л., Гуцуляк В.Н., Боброва Ю.В.Мировой океан: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ой режим. Основные проблемы.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Статут”),2007. С.70-82.
[9]1966年5月25日生效。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66. № 33. С.740.
[10]1968年3月15日生效。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68, № 13, С.104.
[11]1980年7月9日生效。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80, № 33, С.676.
[12]1986年11月24日生效。Сборник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договоров СССР. Вып. XLII. М.: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1988, С.59-60.
[13]http://www.rg.ru/63896-anons.html
[14]http://base.consultant.ru/cons/cgi/online.cgi?req=doc;base=INT;n=28464
[15]http://base.consultant.ru/cons/cgi/online.cgi?req=doc;base=INT;n=28465
[16]http://www.rg.ru/2013/10/07/graniza-anons.html. 预计2013年内将签署新的海洋划界条约。
[17]2003年8月12日生效。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04. № 17. С.1592.
[18]2003年8月12日生效。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04.№ 5. С.314.
[19]http://base.consultant.ru/cons/cgi/online.cgi?req=doc;base=INT;n=32478.
[20]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ial Records,1958,Ⅱ, pp.132-135.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1]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ial Records,1958,Ⅱ, pp.142-143.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2]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年版。
[23]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2期。
[24]1958年公约存在系列缺陷,重要之一是没有领海宽度的统一规范。
[25]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64年9月10日生效)、《大陆架公约》(1964年6月10日生效)等四公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领海和毗连区公约》:苏联1958年10月30日签署、1960年11月22日批准;芬兰1958年10月27日签署,1965年2月16日批准。《大陆架公约》:苏联1958年10月31日签署、1960年11月22日批准;芬兰1958年10月27日签署、1965年2月16日批准;波兰1958年10月31日签署、1962年6月29日批准;瑞典1966年6月1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苏联1982年签署,俄罗斯1997年3月12日批准;芬兰1996年6月21日批准;波兰1998年11月13日批准;瑞典1996年6月25日批准;立陶宛2003年11月12日批准;爱沙尼亚2005年8月26日批准。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26]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60, № 34. С.324.
[27]Правда. 26 ноября 1982 г.
[28]Ведомости СНД и ВС РФ. 29.04.1993. № 17. С.594.
[29]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998. № 31. С.3833.
[30]Указ Президиума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от 10 декабря 1976 г. № 4851-Ⅺ “О временных мерах по сохранению живых ресурсов и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ю рыболовства в морских районах, прилегающих к побережью СССР”.//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76, № 50, С.728.
[31]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84, № 9, С.137.
[32]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998, № 51, С. 6273.
[33]Ведомост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68, № 6, С.40.
[34]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Ф, 1995, № 49, С.4694.
[35]斯卡格拉克和卡特加特12海里。
[36]以上各国基本信息主要源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37]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73年12月27日批准《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等四公约。宣言第4条:“波罗的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原则,其中包括公约第6条的原则。”第5条:“本宣言的每一参与国对按照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第3条和第4条所确定的计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应相互予以承认,并应认为是划分大陆架的基线”。第6条:“波罗的海大陆架各疆界的精确座标,应由有关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予以确定”。Сборник действующих договоров, соглашений и конвенций, заключенных СССР с иностранным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и. Вып. XXV. М., 1972. С.151 -152.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
[38]应指出的是,波罗的海各国的领海基线中的直线基线长度普遍比较短,各国之间都能够相互认可。
[39]Свиридов Э.П. Граница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 Москва, 1981. С.40.
[40]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ICJ Reports 2001, p.231.
[41]《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国家之间, “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第2款规定,海岸相邻国家之间,“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
[42]Аббаслы Гурбан Аббас оглы.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 разграничения морских пространств: Дис. канд. юрид. наук: Москва, 2008.
[43]Doc UN A/Conf. 62/SR. 106. August 1978 P.2.
[44]Щербаков А.С.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граница России и пра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1995.№ 9. С.95
[45]Law of the Sea. Bulletin, № 39. Office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UN, New York.1999, p.26-27.
[46]Украина –Россия трудности демаркации. Независимое аналитическое агентство Главред. http//glavred.info/archive/2006/02/24/113834-5 html
[47]Эль-Сир Аббас Абдель Хамид. Практика у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территориальных споров в Африке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аспекты). Автореф. соискания уч. cтепени канд.юр. наук. М.РУДН.1998.С.3.
[48]Conference on Yugoslavia Arbitration Commission. 92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1993). Pp 167-172, 168.
[49]傅崐成等编译:《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1977-2007》(第二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34页。
[50]傅崐成:《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8月版,第76页;陈德恭:《海洋法中的岛屿制度》,载赵理海主编《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
[51]争议区域的海岸线,瑞典的长于苏联的。
[52]Аббаслы Гурбан Аббас оглы.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 разграничения морских пространств. М., 2008. С.130.
[53]Там же. С.141
[54]Сытин А. Н. Страны Балтии на постсоветском пространстве в контексте их взаимоотношений с Россией. Проблемы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стратегии. № 4 (5) . 2010.C.72.
[55]Рожков-Юрьевский Ю.Д. К вопросу установлен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границ и разграничения морских пространст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на участке Калининградской области. Вестник Балтийского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им. И.Канта. 2013.№ 3. С.162-167.
[56]Распоряже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О намерен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не стать участником Договора межд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ей и Эстон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о российско-эстонско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границе и Договора межд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ей и Эстон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о размежевании морских пространств в Нарвском и Финском проливах. В.В.Путин отозвал подпись России под договором с Эстонией о госгранице. Известия. 1 сентября 2005.
[57]http://www.rubaltic.ru/article/politika-i-obshchestvo/ekspert-dogovor-o-granitse-rossii-i-estonii-mogut-podpisat-v-etom-godu/
[58]http://ria.ru/world/20131007/968361402.html#ixzz2h3vxeLwc
[59]http://www.rg.ru/2013/10/07/graniza-anons.html
[60]http://news.mail.ru/politics/13084270/
[61]黄伟:《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62]同上,第66页。
[63]同上,第21页。
[64]李令华:《波罗的海国际海洋划界状况研究》,载《海洋信息》2008年第1期。
[65]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66]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dgment of 16 March 2001, ICJ Reports 2001, p.40, para. 173.
[67]贾宇、密晨曦:《国际法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载《中国海洋报》2012年8月15日。
[68]《缅因湾地区海洋边界划分案》,1984年国际法院报告,第299~300页,第112段。转引自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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