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陪审制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制度。近代俄国在吸取英、法等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866年正式引入陪审制,陪审团审判因而成为晚期帝俄刑事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俄国陪审团的裁决受到司法宣誓、问题列表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因素的深刻影响,其最终裁定采取简单多数原则。陪审制在俄国的早期实践赢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但农民占陪审员多数和较高的无罪宣判比率,日渐成为沙皇政府内部保守派攻击陪审制的理由。19世纪七八十年代沙皇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反改革措施,大大缩小了陪审法庭的权限;直到20世纪初,陪审制才有了一定的发展。晚期帝俄陪审制的发展虽因沙皇专制制度的制约而未有实质性的发展,但它的引入和实践对于俄国司法的发展、社会结构调整、政治现代化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俄国;陪审制;法制
1878年3月31日上午10时,圣彼得堡区法院开庭审理轰动俄国的薇拉·查苏利奇袭击圣彼得堡市长Ф.特列波夫案件。著名法学家А.Ф.科尼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的审理引起了俄国各界人士的关注。在旁听席上,坐着陆军大臣Д.米柳京等政府高官,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也特意赶来旁听这次审判,法庭外还聚集了许多等候审判结果的民众。庭审中,查苏利奇不但没有为自己辩护,还坦白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结果陪审团裁定查苏利奇无罪,主审法官依据陪审团的裁定宣布查苏利奇无罪释放,轰动一时的查苏利奇审判案正式落下帷幕。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帝俄陪审团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制度,在西方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政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陪审制古已有之,现代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一般认为,亨利二世统治时期(1154—1189年),英国有了陪审制的雏形;到亨利六世统治时期(1421—1471年),民事审判中陪审制已具备了现在的基本特征。[1]
但陪审制对于俄国来说却是全新的事物。在古罗斯时期,有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习俗存在。[2]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在司法改革中引入了由选举产生的等级代表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3]然而,无论是参与审判的民众还是等级代表,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员。因为这些选出的代表不能裁决案件,他们只是监督法律的执行,裁决权牢牢掌握在政府任命的司法官员手中。
俄国在1864年司法改革中引入了现代陪审制度,陪审制因而成为晚期帝俄司法的主要内容,在晚期帝俄司法和政治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陪审制虽在近代俄国有着重要影响,但学术界缺乏对帝俄陪审制作系统深入的研究。[4]那么,俄国为什么要引入陪审制?陪审制的引入对俄国司法及社会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拟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近代俄国陪审制的历史演变,探讨陪审制的实践及其影响。
一、俄国陪审制的引入
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解放法令》,正式废除了俄国历史上的农奴制度,数千万农奴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和小块份地。农奴制度是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农奴制度的废除必然会改变俄国的政治经济结构,俄国从此开始了历史上一个社会和经济的大变革时期。
在农奴制度下,地主对农奴拥有一切权力,包括司法权。“法律赋予了地主不经过法庭审讯便可以自行把农民送往西伯利亚流放、服苦役或服兵役的权利。地主(或是他们的管家)有权干涉农民的个人生活并占有其财产。”[5]地主俨然是“农民的警察局长”。农奴制废除后,农民有了较大的自由权利,他们有权离开土地,拥有财产,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立契等。这样,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司法体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建立保障人民权利的司法体系迅速提上了沙皇政府的议事日程。
农奴制的废除不仅提升了农民的公民权利,还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障碍。随着经济的发展,俄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革。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以工商贵族和富农为主的资产阶级力量的日益壮大,他们要求从法律上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广大贵族来说,农奴制的废除对其经济地位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贵族将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看做是保护其财产权的重要手段。正如美国学者W.瓦格纳所说,俄国1861年农奴制的废除,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手工生产规模的扩大,日渐发展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教育的发展,各类职业群体的出现等,都为司法改革创造了条件。[6]因此,沙皇政府从巩固其统治基础,调和社会各阶层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与此同时,沙皇政府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司法体制的低效和腐败现象。俄国的诉讼模式成型于彼得一世统治时期,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进一步完善了俄国的司法体制。进入19世纪后,18世纪建立起来的这种司法体制虽有变革,但总体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随着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司法体制的弊端逐渐凸显。
俄国旧司法体制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腐败。由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是常有的事,这就为行贿受贿打开了方便之门。有些人为了能让案件迅速结案,不得不向法院的秘书和书记员行贿。有些人通过行贿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使被告借机逍遥法外。Н.М.科尔马科夫曾回忆说,司法部大臣В.Н.潘宁为了给自己的女儿办事,曾托人给圣彼得堡法院的一个小秘书行贿100卢布。[7]当然受贿的不止小官吏,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参政院的官员都受贿。“谁不受贿呢?警察局的人、各级政府部门的人、参政院的大法官同样受贿,总督本人也受贿。他们所有的人都是盗贼!”[8]腐败无处不在,而且组织有序。“不行贿就别想办成事”成了俄国人家喻户晓的一句话。
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公正的司法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培育,以及民众对国家法律、国家制度的认同有着重要影响。而司法腐败却使这一切大受影响,它不仅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使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低下的司法管理效率是俄国旧司法体制的另一突出特征。1864年之前,俄国司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案件积压率太高。据统计,到1864年司法改革前,俄国法院共积压了16.7万份案件。在积压的案件中,平均每个案件积压的时间为四年。其中,参政院审理的案件积压时间为四年半,一审和二审法院通常是三年半。1830年到1864年,俄国法院案件积压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9]有些案件甚至积压了好几十年。复杂的诉讼程序,秘密的审判程序,法定证据制度的实行,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等,都影响了改革前俄国的司法管理效率。赫尔岑曾指出:俄国法院和俄国警察的无法无天、残暴、专横和腐败,真是一言难尽,以致老百姓进了法院,怕的不是依法惩办而是审讯过程。他们宁可快点给送往西伯利亚——惩罚开始之时也就是折磨告终之日。[10]
针对俄国司法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沙皇尼古拉一世也曾想办法要解决,但始终下不了决心采取决定性措施。他在位期间除了为俄国编撰了一部完整的法典外,俄国司法体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而司法体制中暴露出的问题却愈演愈烈。1861年农奴制废除后,进行司法改革已迫在眉睫。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改革了。
1853—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失败后,实施改革逐渐成为沙皇政府上层的共识。此时,19世纪三四十年代成长起来的一批大学生成了实施改革的中流砥柱,代表人物有米柳金兄弟、С.И.扎鲁德尼等。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这批年轻的官僚已担任政府各部门的要职,如Н.米柳金1861年任内务部副大臣,扎鲁德尼在司法部任要职。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追求效率与改革,学术界把这批人称为开明官僚。[11]
俄国司法改革的完成与以扎鲁德尼为代表的开明官僚的精心工作密不可分。1842年,扎鲁德尼大学毕业后进入司法部工作,出色的表现使他深得司法部大臣潘宁的赏识。1847年他开始担任司法部民法司司长。此后,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一批法学院毕业生征召进他所主管的部门,督促他们研究俄国司法的现状,并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这些人包括:主张在俄国引入陪审制的Д.A.罗辛斯基,主张改革诉讼模式的К.П.波别多诺斯采夫,主张给被告以平等诉讼权利的Н.布茨科夫斯基,以及后来负责起草司法改革草案的关键人物之一А.М.普拉夫斯基。[12]这些人精通西方的法学知识,了解俄国司法的问题所在,在司法改革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问题的关键是,他们得到了亚历山大二世的弟弟康斯坦丁·尼古拉耶维奇的支持。时任海军部大臣的康斯坦丁力主在海军部进行以西方模式为主导的司法改革。[13]皇室成员对开明官僚的支持进一步坚定了沙皇进行司法改革的信心。
1861年11月,农奴解放宣言颁布后不久,亚历山大二世便授权国务办公厅负责拟定司法改革总纲,国务秘书В.П.布特科夫为总负责人,而发挥核心作用的是已调入国务办公厅的扎鲁德尼、普拉夫斯基等人,司法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扎鲁德尼等人认为,俄国的司法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引入审判公开、法官终身任职、陪审制、律师制度等原则和制度。1862年春天,国务会议对布特科夫小组拟定的总纲进行讨论,扎鲁德尼等人负责向国务会议成员解释他们提出的总纲。总纲的有些内容,比如陪审团的裁决方式曾引发了国务会议成员的激烈争论,但最终包括沙皇在内的大多数人审议通过了扎鲁德尼等人制定的改革总纲。[14]
1862年9月,亚历山大二世颁布了司法改革总纲,并授权国务办公厅下辖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该委员会仍由布特科夫任主席,分成民事、刑事和司法三个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布茨科夫斯基、普拉夫斯基和扎鲁德尼是各分委员会的负责人,成员以拟定司法改革总纲的人为主。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委员会起草完成的改革草案于1863年12月交由国务会议和政府相关部门审议。由于改革总纲早已确定,所以草案的审议并未遭遇太大的阻力。1864年10月,国务会议总委员会将审议修改后的改革草案交由沙皇审批。亚历山大二世认真研究后,认为“改革方案与俄国建立高效、公正、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院的愿望是一致的”[15]。1864年11月20日,沙皇签署法令正式颁布了司法改革法令。改革法令主要包括四项法案:《审判机关章程》、《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治安法官适用刑罚条例》。司法改革为俄国创建了较为完善的法院组织体系,有序的检察制度,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上诉体制,同时引入了审判公开、口头辩诉等司法原则。俄国司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期。
引入陪审制的区法院于1866年4月17日、23日分别在圣彼得堡和莫斯科开庭审理案件。此后,陪审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引入到俄国其他地区。从社会各阶层中挑选出的陪审员出现在新法院中,他们依据法庭辩论和相关证据,根据自己的良知对案件做出裁决。陪审制在俄国正式建立,并且成为晚期帝俄司法制度的突出特征之一。
俄国陪审制的成功引入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1861年农奴制废除后,沙皇政府必须对解放后的农民实施有效的司法管理,以稳定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是沙皇政府面对农奴制废除后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而被迫做出的反应。正如扎鲁德尼所言,如果没有农民的解放,沙皇也不可能签署1864年司法改革法令。[16]其次,司法改革得到了沙皇的坚定支持,这对于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在一个专制国家中,缺乏最高统治者强有力的支持,任何改革很难付诸实施。正如美国学者D.菲尔德在分析俄国农奴制的废除时所总结的,“改革需要沙皇的特权”[17]。因此,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对司法改革的态度直接决定了陪审制的命运。此外,开明官僚卓有成效的工作,贵族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态度,也为司法改革的顺利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二、俄国陪审团的裁决及影响因素
研究俄国的陪审制度,不仅要剖析陪审制的制度设计,更要全面分析这一制度在司法中的实际运作状况,也就是要分析陪审团裁决的具体过程。
陪审团审判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是确定被告是否就是犯罪实施者,二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其核心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过程。陪审团审判的过程就是根据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或行为判定犯罪性质,对案件事实进行缜密分析,最后对罪犯予以惩罚。而由非法学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难免会受到情感等因素的影响,陪审团如何才能公正地裁决案件呢?
(一)司法宣誓与陪审团审判
宣誓是一个人向上帝证明他所说的是真实的,因此已经宣誓的证人或者陪审员如果违背誓言,将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这样,宣誓就成为促使人说出真话、凭良心行事的一种直接推动力。由于宣誓的合法性来自于上帝,从中世纪以来,司法宣誓同神裁法、决斗等一样,是欧洲各地备受推崇的解决争端的方式。[18]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宣誓在俄国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基辅罗斯早期,宣誓就是王公解决土地纠纷、在政治和军事联盟中保证效忠的一种手段,但这时的宣誓与司法没有多大关系。[19]后来,宣誓成为正式解决法律争端的一种手段,亲吻十字架是司法宣誓的主要形式。从莫斯科公国兴起到17世纪末,宣誓一直是判断证人证言或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的主要方法。[20]
彼得一世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纠问式诉讼,宣誓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开始下降。随着1864年司法改革中对抗式诉讼的引入,几近消亡的司法宣誓又重焕生机,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根据1864年《刑事诉讼法》第666条的规定,陪审员是这样宣誓的,主持宣誓的教士在陪审员面前大声宣读以下誓词——我在《圣经》和十字架面前向全能的上帝宣誓:作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我将认真考虑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一切证据。我将按照常识和自己的良知,根据我在法庭上听到的和看到的一切最终投上决定性的一票。我绝不姑息罪犯,也绝不冤枉好人,我不会忘记自己所做的裁决要对法律和上帝负责。阿门。教士宣读完毕之后,每个陪审员要亲吻《圣经》和十字架,并高声说:“我宣誓。”[21]陪审员的宣誓过程这时才算结束。
在欧洲其他国家,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审判前也要进行宣誓,但宣誓内容不像俄国这样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比如,英国陪审员在宣誓时也提到上帝,但上帝只起辅助作用;[22]法国陪审员宣誓时只有一处提到上帝,但上帝和普通人一样,只是陪审员裁决过程的见证者。[23]与英、法等国不同的是,在俄国,司法宣誓强调陪审员要注意自己所承担职责的神圣性。宣誓保留了较多的东正教仪式,除了上帝,宣誓者面前还摆放着《圣经》和十字架,进一步增加了宣誓的神圣性。更重要的是,陪审员审理案件和末日审判联系在一起,对被告做出裁决的陪审员在来世自己也要接受审判,所以宣誓会对他们产生精神和伦理上的压力。正如司法改革法令的制定者所指出的,我们的普通百姓只有在宣誓后才能做出有价值的判断,他们不会为未宣誓而做出的裁决感到良心不安。[24]由此看来,1864年司法改革对宣誓价值的强调,更有助于陪审团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二)问题列表制度与陪审团的裁决
在陪审制的历史上,主审法官在庭审最后阶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影响陪审团的裁决。在英美法系中,主审法官在控辩双方总结陈词结束后,应对陪审团做出法律指示,引导陪审员做出公正准确的裁决。指示的内容包括案件的关键内容及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要点,以及陪审员的职责和义务。在大陆法系中,比如法国,庭审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会向陪审团提出一系列要求回答的问题,来协助理清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就是陪审制中所谓的问题列表制度。
1864年司法改革的设计者们认为,如果陪审团只是简单地做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裁决结果缺乏公信力,因而他们在陪审制的设计上引入了法国的问题列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调查、庭审辩论、控辩双方的最后陈述结束之后,法院要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和庭审结果向陪审员提出需要回答的问题。[25]问题要简洁明了,与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密切相关。但有所不同的是,在俄国,要求陪审员作答的问题是法官席的几位法官共同讨论拟定的;而在法国,只有主审法官才有权向陪审团提出具体问题。下面我们以1866年10月15日圣彼得堡区法院审理的П.Н.维列季诺夫案件为例,分析问题列表制度对陪审团审判的重要影响。
维列季诺夫,37岁,被控因施暴致使他的妻子死亡。被告承认了施暴行为,但他同时强调,殴打妻子时自己已经喝醉了。被告确实犯罪了,关键问题是要确定被告罪行的轻重。鉴于此,法官向陪审团提出了需要回答的三个问题:1.被告对他妻子施暴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被告确实有罪,那他是有预谋的犯罪吗?3.被告有意对他妻子施暴构成犯罪吗?[26]
关键的司法问题是维列季诺夫的谋杀行为是否是有意的。如果陪审团认为,维列季诺夫是有预谋的,那么其犯罪性质是极其恶劣的,被告无疑会被重判。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无意伤害自己的妻子,更无意谋杀自己的妻子,那么被告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他的刑罚将会大大减轻。最后,陪审团对这些问题分别作了回答。对于第一个问题,陪审团的回答是:“是的,有罪,但应该宽大处理。”第二和第三个问题,陪审团的回答是否定的。换句话说,陪审团认为,被告确实犯有检察官在指控中提到的罪行,应该受到惩罚,但被告的行为不是有预谋的,而是无意的。所以维列季诺夫虽然被判有罪,可是得到了宽大处理。[27]
从整个裁决过程来看,经过法庭审理之后,陪审团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各种事实进行整合,然后确定案件的关键要素,从而做出裁决的过程。尽管在法律文本中有具体的法规,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犯罪行为的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的过程,是进一步揭开案件真相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问题列表制度对案件的裁决有直接的影响,陪审团对法官所提出问题的回答实质上决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果和被告的命运。
(三)陪审团裁决过程中的道德因素
在西方的法律实践中,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不仅要说明犯罪的事实,也要有确凿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要证明被告是否应对犯罪行为负责和负多大责任。责任的判定主要取决于对被告犯罪动机的裁定。
在陪审团的审判中,由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陪审团的裁决有很大影响,所以,缺乏法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在判定犯罪动机时会充分考虑被告所处的社会环境和伦理道德等因素,也就会出现对已经认罪的被告做出无罪宣判的可能。在此背景下,有罪还是无罪被看做是受心理和道德因素影响的结果,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查苏利奇案件来分析道德判断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关于这一案件已经有了较多研究,这里主要分析查苏利奇的辩护律师П.А.亚历山大罗夫的辩护策略,特别是他强调陪审团在裁决时应该具有的良知和道德准则。
查苏利奇因企图谋杀圣彼得堡市长特列波夫而被审判,她的犯罪动机很明确,那就是要替自己狱中的朋友报仇。由于这是一起针对政府高官的刺杀案件,案件性质相当特殊,所以沙皇政府希望陪审团做出有罪判决,也希望对查苏利奇的审判能对其他革命者起到警示作用。
在法庭上,查苏利奇承认了向特列波夫开枪的事实,并称自己唯一的遗憾是没能杀死特列波夫替朋友报仇。公诉人К.И.科谢里利用手中掌握的有力证据提出了对查苏利奇的有罪指控。在庭审的总结陈词中,他强调谋杀的细节和事实,分析了查苏利奇的暴力犯罪行为,特别指出她不仅违反了法律,还违背了社会公德。[28]实际上,他一直在强调法律问题。
被告已承认犯罪事实,辩护律师亚历山大罗夫为减轻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罚,力求用道德因素来影响陪审团的裁决。因此,被告的个人品质,特别是导致她谋杀特列波夫的心理动机,就成了律师辩词的核心内容。亚历山大罗夫提出,公平的法律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体现,也是人类良心的体现。按照新的法律,他的当事人确实是一名罪犯;然而从人类普遍的法律和道德来看,裁定查苏利奇无罪是合理的。在俄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背景下,裁定当事人无罪也能说得通。[29]实际上他的结论是,道德上的无罪必然会取代法律上的有罪。亚历山大罗夫在辩护中重点分析了查苏利奇所处的社会环境,认为自己的当事人由于在波戈留波夫事件之前忍受了多年的政治压迫和贫困,所以她的同情心和所经历的痛苦迫使她为波戈留波夫所遭受的不公而鸣不平。他最后指出,你们这些陪审员代表着社会的良知,因而对这一案件的裁决要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做出。[30]亚历山大罗夫提请陪审团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外考虑这一案件的裁决结论。
总结陈词结束之后,主审法官科尼代表法院向陪审团提出了三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刺杀是有预谋的吗?被告想杀死特列波夫吗?她所做的一切是否要保证刺杀计划的成功?[31]陪审团经过短暂的考虑之后,对三个问题都做出了否定回答,最后主审法官只能宣布查苏利奇无罪释放。这一案件的审判中,道德因素最终成了陪审团裁决的关键。正如科尼所指出的,案件审判的核心问题不是被告有没有责任的问题,而是被告为什么犯罪的问题。[32]
从影响俄国陪审团裁决的三大主要因素来看,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司法宣誓对陪审员公正裁决案件有积极作用。问题列表制度有助于陪审团进一步澄清与法律和事实有关的问题,有助于揭开案件的真相。而陪审团审判中的道德因素使审判更符合俄国人的文化传统,最终,陪审团对案件在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关于陪审团的裁决方式,英美法系多采用的是全体一致原则,即要求全体陪审员做出一致裁决,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多数一致原则。
1864年司法改革的起草者在讨论究竟采用哪种原则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提出,如果陪审员对案件达成一致的裁决,案件审理结果就能消除人们对陪审团裁决公正性的怀疑,赢得人们的信任。如果将裁决建立在多数一致的原则上,法院就成了一个碰运气的地方。反对全体一致原则的人认为,全体一致原则实质上是强迫陪审员得出一致结论,这种结论不是建立在定罪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必须要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裁决时固执己见或受贿了的少数派可能会迫使其他人做出一个不公正的裁决。这会导致陪审团的裁决出现不公正现象。[33]
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国务会议最终采用了法国大陆法系的多数一致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陪审团要对法官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做出肯定或者否定回答,即“是的,有罪”;或者“不,没罪”;或者“是的,但应该受到宽大处理”。法官可以建议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定,但陪审团不一定必须这样做。当12名陪审员的投票结果为6∶6时,被告会受到宽大处理,也可以裁定被告无罪。陪审团无法主导对被告的刑罚,但如果有半数以上的陪审员同意的话,陪审团有权要求法官对被告做宽大处理。[34]
从陪审法庭的裁决过程和最终裁决方式来看,俄国陪审制实际上是西方法律的俄罗斯化过程。俄国陪审制融合了法国和英国的制度实践,也兼顾了其自身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从而形成俄国陪审制的发展特点。俄国法学家И.Я.弗尼茨基认为,“1864年司法改革中引入的所有制度没有一项完全可以称作是法国的或者英国的;所有制度都带有一定的原创性,所有制度都带有俄国特色。”[35]
三、晚期帝俄陪审制的曲折发展
以农奴制的废除、地方自治改革和司法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亚历山大二世的大改革,标志着俄国现代化的启动,为俄国经济及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改革却遭到了来自左右两方面的攻击。保守派贵族认为改革触犯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极力反对改革;激进的革命者认为改革远未达到他们预期的目标,要求沙皇采取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客观环境的影响,使沙皇政府改革政策的执行往往缺乏连贯性,具体政策摇摆不定。晚期帝俄陪审制的发展受到这种政策摇摆的深刻影响。
陪审制引入俄国之后,其最初的发展赢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正如《莫斯科公报》编辑М.Н.卡特科夫所赞扬的,“俄国建立起了保证公民自由的陪审制,……几年前还是农奴的农民现在正参与其中,陪审制的成功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36]然而陪审制的蜜月期很快就结束了。1866年,季·弗·卡拉科佐夫行刺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虽未成功,但惹怒了沙皇政府。从19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沙皇的改革政策逐渐趋于保守,陪审制也成了保守派攻击的主要对象。
农民占陪审员主体是保守派攻击陪审制的第一个理由。同欧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相比,俄国陪审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占陪审员多数。根据1884年М.Н.柳博辛斯基委员会提供的统计资料,在两个首都(圣彼得堡和莫斯科),各区法院陪审团的社会构成与其他省份相比有较大差异。据统计,在圣彼得堡城区,贵族、官吏和商人占陪审员总数的66.4%,差不多是农民陪审员人数(4.6%)的15倍。在圣彼得堡其他地区,农民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53.9%,比其他社会等级的比例高出一倍多。莫斯科的情况和圣彼得堡的情况差不多。[37]俄国其他地区的情况与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相差很大。其他地区大约有57.4%的陪审员来自农民阶层,贵族和官吏仅占陪审员总数的25%左右。如同圣彼得堡和莫斯科一样,在俄国其他省份,省会城市的陪审团中贵族和官吏占有较高比例;而在省内其他地区,农民占较高比例,达到了63.2%。[38]
农民占陪审员多数一方面与俄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有关系,另一方面与贵族等逃避陪审责任密不可分。与美国陪审制中“一案一组成”原则不同的是,俄国陪审员必须将法院本次开庭审理的全部案件审理完毕。一般来说,省会城市以外的区法院,陪审团集中参与刑事审判的次数年均2—3次,而在省级城市一年有6次左右,这样陪审团要审理的案件数量相当大。有时候,陪审团一天要审理3—7份案件。遇到特别复杂的案件,案件审理通常会持续到凌晨五六点,而上午十点又要开始审理案件。区法院的硬件设施又不好,冬天阴冷,夏天闷热,没有吃饭的地方,也没有陪审员可以休息的场所,多数陪审员晚上不得不睡在法院的长凳上。[39]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那些习惯了舒适生活的贵族想方设法逃避担任陪审员的责任。后来,沙皇政府虽采取措施改进这种状况,但成效不大。正因为长期以来农民占陪审员多数,有些人将陪审法庭贬损为“大街上的审判”、“乞丐的审判”[40]。
较高的无罪宣判比率是保守派攻击陪审制的另一个重要理由,也是他们认为陪审制政治上不可靠的主要原因。据统计,1889—1893年,俄国陪审法庭的无罪宣判比率为36%,其他法院的无罪宣判比率为26%;同一时期法国的比率分别为29%和7%。[41]通过比照,俄国陪审法庭确实存在较高的无罪宣判比率,但这并不能说明俄国陪审制无所作为。
其实,陪审法庭中较高无罪宣判比率的存在,与俄国当时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首先,1864年司法改革后俄国仍沿用1845年《刑法》。该《刑法》的处罚措施相当严厉,陪审员往往对被告因较为轻微的犯罪而被严惩感到不安。当陪审团对某一犯罪的刑罚措施不清楚时,或者担心处罚可能过于严厉时,他们宁愿做出无罪判决,也不想让自己的良心感到不安。其次,俄国新司法制度建立后,虽然案件的审理速度较改革前有了较大提高,但因案件累积较多,案件审理的速度还是比较慢。有些案件在审理前,被告在监狱里面已经服刑两三年了,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认为被告在监狱里已经接受了改造,裁定被告无罪符合常理。此外,俄国监狱恶劣的条件也是陪审团易于做出无罪裁决的影响因素。
虽说较高的无罪宣判比率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但是较高无罪宣判比率的存在,使沙皇政府内部的保守派进而认为陪审制是一种潜在的革命威胁,是与俄国政治不相容的一种制度。[42]特别是在此后的一系列政治案件审判中,陪审法庭没有严惩政治犯令保守派极为不满。1878年查苏利奇案件的审理结果更是直接刺痛了沙皇政府敏感的神经。在此背景下,缩小、限制陪审法庭的权限就成了沙皇政府的主导方针。
1878年5月9日,沙皇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涉及攻击政府官员的所有刑事案件都不属于陪审法庭的审理范围。[43]1878年8月9日,沙皇政府又颁布法令,将5月9日法令中提到的刑事案件统统转交军事法庭审理。[44]军事法庭按照军事法审理案件,其处罚要比普通法庭严厉得多,关键案件的审理是秘密进行的。1879年4月5日,政府颁布法令,规定省长有权将他们认为对政府及社会秩序有威胁的犯罪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理。[45]这些法令大大缩小了法院的审理范围,陪审法庭虽然还存在,但其权限已大不如前。
1881年3月13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遇刺身亡,继位的亚历山大三世开始疯狂镇压革命势力,并采取了一系列以维护专制制度为核心的反改革措施,被保守派视为革命威胁的陪审制成了新沙皇打击的重要对象。1881年8月14日亚历山大三世颁布《维护政治秩序和公共安全条例》,对陪审制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按照这一法令,政府在认为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宣布某个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总督、省长或市长为维护社会秩序,有权颁布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有权通过行政机构将所谓的“叛乱分子”治罪,还有权将各类刑事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判。[46]不仅如此,在这一法令下,沙皇政府还可以不经审判直接将嫌疑人流放或处决,警察和宪兵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起初,1881年法令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期满之后沙皇政府又延长这一法令的有效期。虽然此后俄国没有出现真正的“紧急状态”,但这一法令直到1917年仍在起作用。1901年5月7日,奥尔霍夫工厂工人起义,沙皇政府“不但殴打了群众,枪杀了3名工人,并且从数千名工人中抓走了37人,处以严刑”[47]。为了报复工人,这一本由陪审法庭审判的案件却交由政府指定的有等级代表参加的法庭审理。1906年到1907年初,斯托雷平利用这一法令将一千多名政治犯交由军事法庭审理,并判处死刑。[48]美国学者R.派普斯指出,这一法令成了帝俄晚期真正的宪法。[49]照此看来,“缩小陪审法庭的权限和限制公开审判,贯穿着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50]。
1894年尼古拉二世上台后,针对政府内部对陪审制的批评,政府授权科尼任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对俄国陪审制的利弊进行评估。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陪审团的裁决令人信服,陪审团审判也是目前审理刑事案件的最佳形式。[51]根据这一结论,沙皇政府进一步扩大了陪审制在地域上的应用范围:1898年2月,阿斯特拉汗、沃洛涅茨、奥伦堡及乌法省引入了陪审法庭;1909年5月,阿尔汉格尔、托木斯克、托博尔斯克等省也引入了陪审法庭;1914年沙皇政府又将陪审法庭引入到新成立的霍尔姆省的法院中。陪审法庭虽在俄国多数地方建立,但陪审法庭的权限仍相当有限,1881年法令仍在起作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俄国陪审制创建的历史意义
回顾俄国近代陪审制的创立与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晚期帝俄陪审制的发展历程相当曲折,20世纪初陪审制才扩大了地域上的应用范围,但陪审法庭的权限大大缩小了。陪审制尽管有不足之处,但对近代俄国的司法发展、社会转型和政治现代化有积极意义。
首先,陪审制的实行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推动司法的公平发展。陪审员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社会道德来裁决案件,他们实质上拥有部分的“立法权”。这种权力过去是沙皇独享的,而此时的普通民众也享有部分司法权,这是司法民主的表现。比如陪审团经常“纠正”的一个重要司法领域是《通行证法》。根据这一法律,要在俄国旅行,每个公民必须持有通行证。到19世纪后期,这一制度已经过时,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向城市流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当时违反《通行证法》的情况有三类:窜改或者伪造通行证;文件日期的变更未经确认;倒卖通行证来牟利。法律针对这三类犯罪的处罚相当严厉,陪审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会做出无罪宣判。陪审团正是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裁决权“纠正”过时的、不公正的法律,这对司法的公平发展有一定意义。
其次,陪审制的实践对于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对法律的尊重有着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反映,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及法制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在法律意识的发展中,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尊重与否尤为重要,如果大多数人不信任法院,不尊重法律,那么一个国家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对法制的整体发展没有实质性意义。因此,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制现代化,不仅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完备的法律,还要看这个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
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上是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辩论、法官的说教对陪审员来说是一次普法经历。在陪审法庭上,“市井小民所关心的不仅是某种行为应该被认为是欺压、是斗殴、还是拷打,应该受到哪一种哪一类的惩罚,而且更关心彻底揭示、公开说明罪行的一切社会政治原因及其意义,从审判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52]。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上是他们接受法律教育,开始知法、懂法并尊重法律的过程。同时,陪审员将自己在法庭上的所见所闻讲述给他的亲朋好友,这对人民大众法律意识的发展会产生积极影响。俄国参政院在1880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过去对法律认识不足的人民大众因为参与陪审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明辨是非,学会了尊重他人。”[53]因此,陪审制的实践对于俄国大众,尤其是农民的法律意识的转变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对农民占人口多数的俄国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陪审制的引入有助于推动俄国人民平等意识的发展,也有助于人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在陪审制下,过去的农奴现在可以和以前的主人一起坐在陪审席上,享有同等权利,拥有平等地位。这有助于克服农奴制废除后农民的自卑心理,对晚期帝俄社会转型有积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过程也是参与政治的过程。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因此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54]陪审制将大批普通的民众推到了司法裁判者的地位上,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参与的扩大化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陪审制的实践有助于俄国向现代社会转变。
不过,对晚期帝俄陪审制的评价不仅要看其制度本身的影响,更要将其置于整体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去分析其作用和影响。
如果将陪审制置于晚期帝俄整体历史发展中来评价,我们就会发现,改革者对改革所面临的强大阻力缺乏充分的认识。改革者只关注具体问题,却忽略了从整体上来分析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殊不知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必然会触及政治改革,但改革者的最终目标却是维护沙皇的权力,改革导致了一种悖论。正如俄国学者L.G.扎哈罗娃指出的,改革者的目标往往是乌托邦式的。[55]晚期帝俄的司法就在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曲折发展。
那么,为什么沙皇赞同的司法改革会遭遇到反改革呢?法国学者勒鲁瓦—博留认为,亚历山大二世包括陪审制在内的司法改革对于专制的沙皇俄国来说是如此新颖,如此具有自由主义精神,因而改革后的司法制度不可能长期完整地保留法律所赋予的权力。[56]沙皇政府后来虽然没有将1864年司法改革引入的原则和制度全部废掉,但政府开始想方设法控制司法改革,降低司法改革的影响力,其目的是将司法改革统一到沙皇专制制度的轨道上来。对俄国沙皇来说,他可以允许媒体自由,允许地方自治,允许大学自治,允许司法独立,但这些改革都是为了扩大俄国社会各阶层对沙皇的效忠,稳固沙皇政府的统治基础。美国学者A.里耶伯指出:亚历山大二世给他的臣民计算出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沙皇认为他的臣民知道如何很好地运用这种自由。在沙皇看来,自由的扩展意味着人民将更好地为他服务,为他效忠。[57]因此,一旦改革后的这些机构或者人员背离了沙皇自己的理念框架,改革不可避免会走向反改革。
亚历山大二世之所以接受司法改革,因为在他看来,自己能够掌握司法改革的航向。这只是沙皇的臆想。改革一旦实施,沙皇难以控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沙皇专制制度与改革后新制度间的对抗在所难免。比如在政治案件的审理中,沙皇专制制度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沙皇政府想严惩政治犯;但陪审团考虑的是如何体现社会正义,如何按照法律和道义来审理案件,矛盾由此产生。陪审制的建立按道理会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与自由;但沙皇却拒绝在政治民主上做出让步。这样一来,沙皇政府能做的就是破坏陪审制中不利于沙皇专制权力巩固的原则,加强对陪审制的控制,用其专制权力挤压陪审法庭的发展空间。因此,当致力于维护专制权力的沙皇政府拒绝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陪审制也不可能有实质性发展。正如列宁在《告贫苦农民》一文中指出的,“沙皇专制制度就是沙皇拥有无限的权力。人民根本参加不了国家的机构和国家的管理。”[58]俄国这种体制内的矛盾从司法改革一开始就存在,改革虽然在不断进行,但最终因这种无法调和的矛盾而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总结来看,1864年司法改革为俄国创立了一套崭新的原则和制度,改革在吸收英、法、德等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较为成功地在俄国引入了代表着民主与自由的陪审制。但沙皇政府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维护专制权力。只要这一制度威胁到沙皇专制权力,政府必然会采取措施控制改革,反改革就成了政府的必然选择。反改革并不是要彻底废除陪审制,只是进一步加强对陪审制的控制。因此,理解近代俄国的制度变革,不能脱离专制制度这一框架。近代俄国陪审制虽经历了反改革的冲击,但这一制度对俄国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仍具有进步意义。
[本文作者郭响宏,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西安710062]
(责任编辑:张晓华)
本文是 2012 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西部青年项目“俄国 1864 年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社会变迁研究”( 项目批准号:12XJC770006)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M. A. 莱瑟: 《陪审制的历史演变》( Maximus A. Lesser,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m) ,克辛格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版,第 124 页。
[2]王钺: 《〈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68 页。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 S. Kucherov,Courts,Lawyers and Trials under the Last Three Tsars) ,康涅狄格 1974 年重印,第 53 页。
[3]张寿民: 《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3—74 页。
[4]关于帝俄时期的陪审制,国内学者论述较少,刘祖熙先生只是对俄国陪审团的社会构成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见刘祖熙著《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202页) 。俄国和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俄国陪审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С. М. 卡赞采夫著《俄国陪审团的审判: 备受瞩目的刑事审判,1864—1917年》(С.М.Казанцев,Суд присяжных в России: громкие уголовные процессы 1864-1917гг. ,列宁格勒国家出版社 1991 年版) 、С. В. 博伯托夫和 Н. Ф. 契斯提亚科夫著《陪审团审判: 历史与现实》(С.В.Боботов,Н. Ф. Чистяков,Суд Присяжных: истор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ь. ,莫斯科独立出版社1992年版) 重点阐述了陪审制在俄国的实践。小约翰·W. 阿特维尔发表在《斯拉夫与东欧评论》(The Slavonic and East European Review 第53卷,1975年第130期) 上的《俄国陪审制》( John W. Atwell Jr.,“The Russian Jury”) 集中探讨了俄国陪审制的引入及其发展。A. K. 阿法纳谢耶夫撰写的《帝俄的陪审员与陪审团审判: 1866—1885》〔(A.K.Afanas'ev,“Jurors and Jury Trials in Imperial Russia,1866-1885”) ,载 L. 扎哈罗娃等编《俄国大改革,1855—1881》( Larrisa Zakharova,Ben Eklof and John Bushnell,Russia's Great Reforms,1855-1881) ,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4—230页〕对陪审员的挑选及陪审团的社会构成进行了专题研究。G. N. 巴特撰写的《晚期帝俄陪审团审判中有罪的道德判断: 改革的早期阶段》〔(G. N. Bha,t“The Moralization of Guilt in Late Imperial Russian Trial by Jury: The Early Reform Era”) ,载《法律与历史评论》(Law and History Review) 第15卷,1997年第1期〕分析了影响俄国陪审团裁决的道德因素。S.J.雷诺兹撰写的《借鉴历史: 现代俄罗斯陪审团的审判》〔(Sarah J. Reynolds,“Drawing upon the Past: Jury Trials in Modern Russia”) ,载小彼得·H. 所罗门编《变革中的俄国司法,1864—1996》(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 Edited by Peter H. Solomon,Jr.) ,纽约1997年版,第374—396页〕探讨了帝俄陪审制对当代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影响。
[5]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 《俄国社会史》上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5页。
[6]W. 瓦格纳: 《帝俄晚期的婚姻、财产与法律》( W. Wagner,Marriage,Property and Law in Late Imperial Russia ) ,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 页。
[7]S. 库切诺夫: 《尼古拉一世统治时期俄国的司法管理》( S. Kutscherof,f“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under Nicholas I of Russia”) ,《美国斯拉夫与东欧评论》( American Slavic and East European Review) 第 7 卷,1948 年第 2 期。
[8]S. 库切诺夫: 《尼古拉一世统治时期俄国的司法管理》。
[9]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 《俄国社会史》下卷,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7 页。
[10]赫尔岑: 《往事与随想》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05 页。
[11]W. B. 林肯: 《改革的先锋: 俄国开明官僚,1825—1861 年》( W. B. Lincoln,In the Vanguard of Reform : Russia's Enlightened Bureaucrats,1825 - 1861) ,北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68—212 页。
[12]R. 沃特曼: 《俄国法律意识的发展》( R. Wortman,The Development of a Russian Legal Consciousness)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1976年版,第 258 页。
[13]A. J. 维奥利特: 《“大改革年代”俄国海军内部的司法改革: 1867 年改革法令与肉体刑罚的废除》( A. J. Violette,“Judicial Reforms in the Russian Navy during the ‘Era of Great Reforms': The Reform Act of 1867 and the Aboli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 ,《斯拉夫与东欧评论》( The Slavonic and East European Review) 第56卷,1978 年第4期。
[14]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23—24 页。
[15]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26 页。
[16]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22 页。
[17]D. 菲尔德: 《农奴制的终结: 俄国贵族与官僚制,1855—1861》(Daniel Field,The End of Serfdom: Noblity and Bureaucracy in Russia,1851 - 1861) ,伦敦 1976 年版,第 96 页。
[18]哈罗德·J. 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66—568页。
[19]G. 费多托夫: 《俄罗斯宗教思想》(G. Fedotov,The Russian Religious Mind) 第 1 卷,剑桥 1946 年版,第 275—295 页。
[20]D. 凯泽: 《中世纪俄国法律的发展演变》(D. Kaiser,The Growth of the Law in Medieval Russia) ,普林斯顿 1980 年版,第 149—152 页。
[21]《刑事诉讼法》(1864 年) (Устав уголовного судопроиδводства. 1864) ,第 666 条。http://civil. consultant. ru/reprint/books/118 查于2012年3月15日。
[22]哈尔斯伯里伯爵编: 《英国法律》(the Earl of Halsbury Edited,The Laws of England) 第 9 卷,伦敦 1909 年版,第 362 页。
[23]J. W. 加纳: 《法国刑事诉讼》(J. W. Garner,“Criminal Procedure in France”) ,《耶鲁法学杂志》(Yale Law Journal) 第 25 卷,1916 年 2 月。
[24]《刑事诉讼法》(1864 年) 第 443 条的解释说明。
[25]《刑事诉讼法》(1864 年) 第 750 条。
[26]《司法通报》(Судебный вестник) ,1866 年第 63 期。
[27]《司法通报》,1866 年第 63 期。
[28]J. 伯格曼: 《薇拉·查苏利奇传记》(J. Bergman,Vera Zasulich,a Biography) ,斯坦福 1983 年版,第45—47页。
[29]S. 库切诺夫: 《薇拉·查苏利奇案件》(S. Kucherov,“The Case of Vera Zasulich”) ,《俄罗斯评论》(Russian Review) 第 11 卷,1952 年第 2 期。
[30]J. 伯格曼: 《薇拉·查苏利奇传记》,第 47—49 页。
[31]J. 伯格曼: 《薇拉·查苏利奇传记》,第 51 页。
[32]G. N. 巴特: 《晚期帝俄陪审团审判中有罪的道德判断: 改革的早期阶段》,第 111 页。
[33]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61—62 页。
[34]《刑事诉讼法》(1864 年) 第 804 条。
[35]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64 页。
[36]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0 页。
[37]A. K. 阿法纳谢耶夫: 《帝俄的陪审员与陪审团审判: 1866—1885》,第 219 页。
[38]A. K. 阿法纳谢耶夫: 《帝俄的陪审员与陪审团审判: 1866—1885》,第 221 页。
[39]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1 页。
[40]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2 页。
[41]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6 页。
[42]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3 页。
[43]《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Полное 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Империи. ) 第 53 卷,第 58488—58489 号。http://www.nlr.ru/e-res/law_r/search. php 查于2012年3月15日。
[44]《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 53 卷,第 58778 号。
[45]《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 54 卷,第 59477 号。
[46]《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 53 卷,第 350 号。
[47]《列宁全集》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65 页。
[48]D. 列文主编: 《剑桥俄国史: 帝俄,1689—1917》(Dominic Lieven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Russia: Imperial Russia,1689 -1917) ,剑桥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6 页。
[49]R. 派普斯: 《旧制度下的俄国》(R. Pipes,Russia under the Old Regime. ) ,纽约 1974 年版,第 306 页。
[50]《列宁全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360 页。
[51]小约翰·W. 阿特维尔: 《俄国陪审制》,第 58 页。
[52]《列宁全集》第 4 卷,第 360 页。
[53]S. 库切诺夫: 《最后三位沙皇统治时期的法院、律师及司法审判》,第 81 页。
[54]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356、359 页。
[55]L. G. 扎哈罗娃: 《从“自上”的改革到“自下”的革命》(L. G. Zakharova,“From Reform ‘from above' to Revolution ‘from below'”) ,T. 塔纳诺夫斯基编译: 《现代俄国历史上的改革: 进步还是循环?》(T. Taranovski,Edited and Translated,Reform in Modern Russian History: Progress or Cycles?) ,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24 页。
[56]L. G. 扎哈罗娃: 《从“自上”的改革到“自下”的革命》,第 365 页。
[57]A. J. 里耶伯: 《亚历山大二世: 一种修正主义的观点》(A. J. Rieber,“Alexander II: A Revisionist View”) ,《现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第 43 卷,1971 年第 1 期。
[58]《列宁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15 页。
Guo Xianghong,The Creation and Practice of Modern Russian Jury System
Jury system has been widely used by many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Based on the judicial experience of England and France,jury system was officially introduced into Russia in 1866. Jury trials were hence mainly used in criminal justice trial in the late period of Russia. The verdict of Russian jury was subject to the judicial oath,problem list system and the social ethics. Its final ruling adopted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majority. Its earlier practice won the full approval of society,but later,the conservatives within Tsar Government attacked the jury system because of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the peasant jurors and high rates of acquittals in the trial by jury. In the 1870s and 1880s,the Tsarist government issued a series of measures against the reform which significantly contract the authority of the jury,Russian jury system has not been further developed to certain extent until the early 20th century.Being restricted by the autocracy,the jury system in the late Imperial Russia had not substantially grown,but its introduction and practice wa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e Russian legal development,for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for the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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