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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绩效:俄罗斯农地私有化与农业发展的逻辑
王志远 来源:《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5年第1期 2015年03月09日

  【内容提要】俄罗斯农业发展与农业用地的产权状态密切相关,但错综复杂的农业发展环境,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通过对产权改革的初始条件分析,可以发现私有化改革的难度所在。恶劣的贸易条件则导致家庭农场发展受阻,使强制性制度变迁表现出渐进式特征。农场企业和居民经济之间的相互补充,虽然不利于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但明显有利于农民增收,呈现出公共领域、私有产权与低效率劳动共存的特征。

  【关键词】产权土地流转农场企业家庭农场居民经济

  【作者简介】王志远,复旦大学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07)

   

一 特殊的现象与问题的提出

  俄罗斯地广人稀,具有发展农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但农业却呈现出跌宕起伏的发展态势。20余年来,农业发展的特殊现象耐人寻味,贯穿其中的农业用地制度变迁也因此变得复杂而神秘。已有的研究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大多数认为失败的产权改革造就了糟糕的农业发展王志远:《俄罗斯农业用地[1]。对此,有国外学者对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持反对态度[2]。笔者曾经从市场环境视角论述了俄罗斯农业发展的轨迹,认为俄罗斯农业发展主要受到贸易条件影响,进而会掩盖制度变迁所产生的作用[3]。而俄罗斯在金融危机中,所造成的卢布贬值恰恰为改善贸易条件提供了可能,因而会显著促进俄罗斯农业发展[4]。但是,在统计数据方面,却无法直观看到制度变迁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直接关系,以至于不能准确而清晰地阐明二者之间的全部逻辑。

  如图1所示,在第一次农业用地私有化改革后,俄罗斯农业就出现了衰退,农业发展的拐点出现在199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危机造成的卢布大幅度贬值,明显改善了俄罗斯农业所面临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因此1999年农业首次实现了大幅度产出增长。此后,2010年由于百年不遇的旱情,农业出现严重减产,2012年农业衰退也同样有天气的因素,此外的其他年份农业都延续着增长的态势,走上了繁荣周期。2008年金融危机后,卢布的大幅度贬值使俄罗斯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进口替代,从粮食净进口国转变为净出口国。如此巨大的变化,使俄罗斯从一个粮食短缺的国家,彻底转变为农产品出口大国,小麦等大田作物出口更是位居世界前列,除了农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以外,其中必然有农业用地制度变迁的作用。

  从土地产权视角看,两次重要的改革分别发生在1991~1992年间和2001~2002年间:第一次以叶利钦倡导的土地私有化为核心,标志性事件是连续出台的两项总统令;第二次以普京主导的促进土地自由流转为核心,标志性事件是新《土地法典》和《农用土地流转法》的出台。从产权改革的本质属性看,两次制度变迁基本一致,都是沿着农业用地私有化的方向进行。因此,不应当以俄罗斯90年代的农业衰退而彻底否定转型初期的土地产权改革,其中缘由有待深入考察。从俄罗斯高层决策的逻辑上看,如果说转型初期叶利钦所倡导的私有化改革错了,那么普京上任后应当纠正错误、修改计划,但事实上普京的改革思路仍然坚持了私有化的方向。如果是普京的改革扭转了农业发展的颓势,那么农业从衰退走向繁荣的拐点应当发生在普京所倡导的农业制度变迁之后。农业发展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拐点发生在第二次制度变迁之前,已经说明农业发展并非单纯由产权改革引起。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现象,分析农业用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才变得更加艰难和复杂。

图1 俄罗斯农业总量与农业主体发展态势

  数据来源:“Индексы производства продукции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по категориям хозяйств п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http://www.gks.ru/free_doc/new_site/business/sx/tab-sel3.htm.

  如图1所示,从产权改革的对象看,90年代初期的农业用地私有化改革塑造了家庭农场,加上此前存在的农场企业(重新登记后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以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小块私有土地生产经营的居民经济。自此,俄罗斯出现了农场企业、家庭农场、居民经济三足鼎立的局面。私有产权的家庭农场并没有如叶利钦预计的那样,迅速占据主导地位,反而呈现出巨大的波动,产量无论是增长还是下降,都表现出很大的幅度;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也并未完全解散,更多的是土地产权改组后维持原有架构继续经营;居民经济则表现出难得的稳定发展态势,尤其在90年代初期,极其恶劣的农业贸易条件中,仍然能保持着逆市场环境的产出增长。

  在俄罗斯农业整体发展与市场环境之间很容易构建正相关的联系,但三种农业主体所表现出的特殊态势,无疑令人困惑。

  事实上,农业用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其产权制度必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仅仅是市场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掩盖了产权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而已。如果从土地这种要素的产权确认角度看,农业生产绩效也会对产权的界定产生重要影响。毕竟,如果农业经营效率不佳,则必然会导致土地生产价值缩水,产权的界定自然缺乏内生动力。反之,农业用地价值提升,必然对产权确认产生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的辩证统一关系,共同决定了俄罗斯农业的发展路径。显然,讨论产权改革与农业发展绩效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解开俄罗斯农业发展谜团的钥匙。

二 产权的初始条件:复杂的否定之否定

  在历史上,农业用地产权始终具有共有特征,加之长期存在的村社制度,在农村形成了牢固的集体主义观念。私有性质的土地产权曾经出现过,“斯托雷平改革”依靠土地私有化塑造了富农阶层,显著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但村社制度仍然坚固而顽强,成了代表农村贫农社会阶层诉求的组织。十月革命胜利后,村社作为农民基层组织,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功能,甚至包括重新界定和分配土地的权利,集体主义和平均地权的观念再次盛行。列宁非常重视村社的作用,认为村社制度可以使小农经济逐渐向社会主义过渡,“土地共耕制在土地村社范围内实行,在耕地、播种、收获以及从根本上改良土壤时,由其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合理地组织起来投放劳动,集体使用生产资料”[5]。此后,苏联高层对于农业发展道路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斯大林、托洛茨基、布哈林等人见解不同,尤其在工农业之间的关系方面存在分歧,这场争论最终以斯大林的胜利而宣告结束。1929年,斯大林发表《大转变的一年》,标志着农业集体化运动全面推行,村社制度与富农阶层几乎同时消失,农业用地产权全面实行公有制。

  从马克思的小农理论看,之所以强调土地公有,主要在于维护农民利益与促进农业发展,而最为重要的外部条件则是技术的广泛应用。他认为俄国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它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而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又非常适合于使用机器。”[6]显然,村社制度的长期存在以及幅员辽阔的土地面积,共同构成了土地公有制的先天条件,如何借助于机器逐步取代小农经济模式,是摆在公有制面前最大的难题。列宁非常熟悉马克思的小农理论,并且给予了准确的理解与关注,但并没有做出全盘集体化的论断,显然是受到当时苏联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7]。斯大林对农业实施了全盘集体化的改革,特别强调现代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要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建成社会主义社会,除了工业化以外,还必须由个体小农经济过渡到拥有拖拉机和现代农业机器的大规模的集体农业,作为苏维埃政权在农村中唯一的巩固基础”[8]。但是,在当时工业优先发展的指导思想中,农业集体化实质上成了工业剥夺农业的载体,工业化所带来的技术水平提升,也没有很好地反哺到农业中。失去了技术手段的支持,小农经济直接越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自然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时,虽然村社制度不复存在,但全盘集体化却再次将土地公有和集体主义观念灌输到农村中,大型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在苏联时期,全盘集体化仍然给农村留有“余地”,当时称为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职工的家庭副业经济,即农场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小规模的种植活动,这种农业生产模式被认为是公有制的补充形式,因此没有囊括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之中。斯大林认为,“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列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间的产品交换系统中……而建筑物和集体农庄庄员园地中的个人副业不计在内”[9]。这部分土地一般位于居民宅基地周围,属于典型的自耕状态,既没有雇佣劳动,也不采取机械化耕种。当前,在俄罗斯农业组织划分中,被称之为“居民经济”。从产权状况看,虽然当时没有从法律上界定土地私有性质,但由于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比较稳定,农民往往对这种小块土地精心侍弄,使之具有私有产权的全部性质。在地理位置上,“居民经济”所占有的土地往往靠近河流,灌溉条件和土壤质量都比较优越,加之农民的善待,属于最为肥沃的耕地。

  苏联时期的全盘集体化运动没有触及这部分土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其“自给自足”的非商品性质,因此没有被界定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这种特征的小农经济,其生产性质几乎与市场环境分离,农业生产主要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从事农业劳动的激励机制,也并非来自于土地产权或是市场收益,主要取决于家庭人口所需要的食品消费规模。苏联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恰亚诺夫曾经研究过这种小农经济,并创造了独特的农业组织理论,“我们关于劳动农场的理论和劳动消费均衡的理论是一种劳动家庭的农场理论,或者说也就是劳动家庭经济活动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农民农业生产的理论”[10]。当家庭人口规模过大时,农民倾向于自发的提高劳动时间,此时处于一种“自我剥削”状态,其目标就是满足家庭人口对食品消费的需要。反之,当农业生产能够满足家庭食品消费,仍然有剩余产品需要出售时,这种小农经济才会与市场发生关系,表现出企业组织所具有的激励特征,依据价值规律选择投入和产出组合。但是,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苏联来说,农产品交易非常容易受到自然地理条件的影响,家庭消费以外的农业生产规模受到很大限制。此外,“居民经济”这种农业组织毕竟受到地块面积较小的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空间会受到制约。交通距离和土地面积两个自然条件共同强化了“居民经济”的非商品化特征。

  从历史上看,农业用地产权经历了否定之否定,最终促成了私有产权与集体主义并存的局面。农业集体化与居民副业同时存在是苏联时期农业发展的显著特征,对于农场职工而言,一边在国营农场就职,一边在住宅周围从事副业经济,成为最为合理的选择。这种独特的初始条件直接决定了俄罗斯农业用地制度变迁的复杂性。

三 农业用地产权变迁:激进式与渐进式的辨证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高层遵循西方新自由主义学说理念,依据“华盛顿共识”启动激进式经济转型,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成为转型的核心词汇,农业自然也被囊括其中。同时,糟糕的农业生产形势也在敦促农业改革。叶利钦政府认为土地公有制是生产低效率的关键,改革的核心自然是土地私有化,其目标则是塑造欧美式的现代化家庭农场。

  事实上,早在1990年,俄罗斯就颁布了《农户农场法》和《土地改革法》,已经承认农业用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但却被束之高阁,私有化改革因此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样,叶利钦于1991年12月签发《关于俄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虽然称之为“紧急措施”,但在实施中却非常缓慢。来自农村基层对土地私有化的抵制,充分证明了居民经济和集体主义观念在俄罗斯所产生的制度黏性。针对这种状况,1992年叶利钦又签发了《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办法》,规定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必须完成土地私有化改革。虽然这项总统令更具可操作性,但所获得的效果则是,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开始改组,但经营模式并没有任何改变,仅仅是土地产权出现了变更而已,家庭农场开始出现,但普遍经营效益不佳。

  这种由政府法令推定的产权改革,属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之相反的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自下而上启动的制度变迁[11]。一般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造成激进式改革,政策法令出台就意味着产权重新设计,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属于渐进式改革,制度需要逐渐获得官方认可,才能在国家范围获得承认。在俄罗斯所采取的“休克疗法”中,人们经常将强制性与激进式两个概念等同,俄罗斯农业用地私有化也因此被认为是典型的激进式改革。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强制性的方案仅仅收获到渐进式的效果。在巨大的村社思维和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加之当时恶劣的农业市场环境,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仍然保持着原来的架构,仅仅是土地产权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

  产权是制度变迁的核心,也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但并非制度变迁中的唯一决定因素。诺斯以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资本主义发展历史后,构建了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大理论,共同组成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他认为,有效的产权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前提,但历史上之所以会出现诸多低效率的产权安排,主要在于国家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并非追求产权效率,而是追求国家租金最大化。改变这种状态的办法就是推动制度变迁,使之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进。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变迁的辅助功能,会产生阻碍或推动两种可能,“人们在改变其意识形态之前,其经验与意识之间的矛盾必须有一定的积累”[12]。按照这种分析思路,在国家与农业用地产权之间,虽然不存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租金最大化的倾向,但实施私有化改革,改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可以缓解政府沉重的财政补贴压力,显然不能否认俄罗斯政府当时具有减轻负担的本位主义倾向。加之俄罗斯农民对此前余粮征集制、粮食税、农业集体化的认知,容易对当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产生不信任感,私有化改革难以在基层推广,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土地产权私有化根本问题在于塑造高效的农业生产主体,但俄罗斯农业用地制度变迁的起点是纷繁复杂的私有化和集体化交替,农民对于产权改革缺乏显著的偏好,在土地私有化内在动力方面,表现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根植于俄罗斯农村的村社制度,以及长期延续的集体主义观念,更是使产权改革充满了阻力和障碍,改革初期很少有农民选择带着私有土地组建家庭农场,就是意识形态影响产权变革的明显例证。因此,从国家与意识形态两个层面对这种特殊现象进行分析,更容易理解当时俄罗斯农业用地制度变迁中的特征与逻辑。这意味着,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等于激进式变革,俄罗斯农用土地私有化就是最好的例证。反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并不代表着必然的渐进式变革,中国自下而上的农村土地改革事实上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广泛推行。

  俄罗斯依靠总统令所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没有收到一蹴而就的效果,反而表现出明显的渐进式特征。从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看,起初由于私有化改革的土地面积迅速扩大,因此表现在1993年的数据里,是迅速的增长,但实际的生产效率与经营效益并不高。此后,在90年代农业衰退中,家庭农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耕地平均规模上,都没有明显的扩张。这种渐进而缓慢的发展,直到俄罗斯经历了1998年金融危机洗礼后才有所改变,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开始显现,随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按照俄罗斯官方统计数据,1991年家庭农场平均耕地规模为41公顷,1997、1998、1999年这一数据则分别为44、48、51公顷,到2007年耕地规模则扩大为81公顷,几近翻倍[13]。当然,这种巨大的变化也得益于俄罗斯关于农业用地流转法案的实施。叶利钦主导的农业用地私有化,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农业用地的买卖始终没有得到联邦杜马的认同,仍然不属于法律允许的范畴。虽然在部分联邦主体,农业用地交易获得认可,但仅仅是居民经济的私有土地以及部分土地产权份额,真正意义的农业用地市场并没有建立。普京上任后,开始制定和修改关于农业用地流转的相关法律,2001年新《土地法典》规定城市土地可以流转买卖,2002年俄罗斯联邦杜马会议终于通过了《农用土地流转法》,标志着农业用地开始拥有了流转权。此时,农业用地在产权改革方面基本实现,与步履维艰的农业用地私有化改革相比,虽然农业用地流转在获得杜马通过中几经周折,但一经颁布就收到很好的效果,家庭农场开始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应当说,两次土地制度变迁都遭遇到一定阻力,叶利钦时期联邦政府态度明朗,但阻力在基层,而普京主导的改革则在国家高层,并且在农业增长周期推行,因此贯彻得较为顺利。农业用地的流转不仅契合当时农业发展形势,更为重要的是划清了俄罗斯农业发展的基本蓝图,预示着普京倡导的大型农业企业发展模式正式确立。俄罗斯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短缺,发展大规模农业企业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必然需要农业用地的流转、重组与兼并,才能实现农业发展的规模经济。因此,从农业发展战略角度看,农业用地流转的作用自然非同寻常,具有标志性的里程碑意义。

  俄罗斯推行农业用地私有化,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糟糕的粮食供应形势。对此,舒尔茨强调通过农业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其中发挥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的激励作用至关重要,产权私有化自然是理想的制度设计,尤其强调“在原苏联类型的国家里,农业生产要素国有制的不利影响是真实而重要的”[14]。在涉及农业用地的产权与绩效问题上,欧美国家所采取的私有化模式,明显有利于低生产效率的传统农业向高生产效率的现代农业过渡。为什么俄罗斯农业用地私有化无法顺利实施?显然,这个命题成立必须遵循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私有性质的农业投资应当有所回报,即不仅制度变迁能够促进或阻碍农业发展,农业发展本身也构成了制度变迁的前提。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如果方向一致则会表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方向不一致,即在农业衰退中启动制度变迁,则必然会表现出明显的渐进式特征。

四 公共领域、私有产权与低效率劳动的共存

  俄罗斯农业曲折的发展经历中,始终存在着低效率劳动,产权改革似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而对于农民而言,维护好居民经济的私有产权收益,同时在农场企业中从事低效率劳动,是最为理想的工作模式,这构成了俄罗斯农业用地私有化最大的阻碍,也呈现出极为特殊的农业发展现象。

  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属于企业组织,按照叶利钦的设想,是以土地私有化的方式将其拆分。这相当于将一个规模宏大的企业,划分为若干个小规模生产车间,车间之间则依靠市场关系来调节。农业生产的基层组织必然发生巨大变革,这种从企业组织向市场关系过渡中是否能够促进农业发展,究竟是企业组织模式好,还是市场交换模式好?这个问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很难解答,因为传统上认为企业生产仅仅需要资本、劳动、土地、技术这些有形的生产要素,而市场交易则几乎处于零成本状态,但却很难证明企业与市场之间如何转换,即某种半成品或者中间生产要素究竟应当在企业内部生产,还是在市场上购买,二者如何选择。科斯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转换开始变得富有逻辑,企业的规模和边界也开始清晰[15]。在现实中,企业生产需要组织成本,而市场机制的发挥则需要付出交易成本。因此,企业代替市场的好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利用生产要素生产商品则要付出组织成本。反之,以市场代替企业的好处自然是节约组织成本,但需要付出交易成本。按照这样的逻辑,巨大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拆分后,必然是组织成本下降、交易成本上升,后者变化幅度如果小于前者,农地私有化改革自然容易推进,反之则必然难以推行。当时的俄罗斯,市场混乱无序,商品和生产要素交易所必需的搜寻成本、议价成本、信息成本都很高,脱离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这样的大规模企业之后,私有化的家庭农场必然步履维艰。更为重要的现实是,俄罗斯地广人稀,农产品生产分布各地,但能够提供交易的市场却相对匮乏,与当时企业的组织成本相比,市场的交易成本无疑是昂贵的。周其仁曾经以“市场半径”概念解释俄罗斯农产品市场,认为地理距离所制造的交通成本直接决定了私人家庭农场的经营困境[16]。从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看,俄罗斯农业发展不仅需要界定产权,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幅员辽阔的国土上构建高效的市场交易机制,才能促使交易成本的下降,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过度依赖于企业组织的状态。但是,市场机制的构建并非取决于农业本身,而是取决于整体经济转型的进度,这是农业用地产权改革所必然面临的外部约束,无法在短期内迅速改变。

  如果从农民收益视角看待这次改革,其中凸现出的矛盾更加明显。渐进而艰难的农业用地私有化启动后,俄罗斯农业生产出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主体: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改组后统称为农场企业,农民以私有土地组建的家庭农场,以及住宅周围耕种的居民经济。从土地归属的本质特征看,家庭农场和居民经济是名副其实的私有产权,但生产经营效益却截然不同,前者无论在生产效率还是经营效益方面,都明显低于后者。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在经历了土地私有化之后,农场职工并没有带着土地离开,而是选择继续留下工作。但是,土地产权的明晰并没有改变农场企业生产低效率问题,并且这种低效率劳动事实上却成为与另外一种私有产权形成了相互补充的关系。大多数农民不愿单独经营家庭农场,选择了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的劳动组合,一边以低效率劳动在农场企业中获得工资和福利收入,再以剩余的劳动时间对住宅周围的自留地进行精耕细作,满足家庭消费的同时,也可以创造一部分工资外收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俄罗斯启动土地私有化之后,并没有根本改变“居民经济”的非商品属性,其生产和经营仍然要一边满足于家庭消费,一边获取副业收入,因此与市场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农场企业存在低效率劳动有其必然性,这种现象明显不利于整个俄罗斯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但是对于工作在其中的个人而言,却是利大于弊。联邦政府注重生产效率提高,而农民则注重个人利益获得。如果按照总统令要求组建家庭农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农场企业就职加上居民经济所得,私有化改革必然迅速推广,但事实上却呈现出相反的发展特征。

  作为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有制企业,具有两重性特征,既存在公有产权所造成的激励机制不充分问题,也存在由于农业劳动的特殊性所造成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关于激励问题,产权改革非常必要,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激励作用不言而喻,但恶劣的市场环境反而使这种激励变成了阻碍制度变迁的壁垒。对于监督问题,从理论上看,企业需要采取班组或者车间的生产方式激励劳动,其中必然有副作用,因为企业中的雇员容易利用逃避和欺骗的办法,以低效率劳动换取报酬,所以监督工作非常必要。但农业劳动具有特殊性,工作分散且难以计算,监督劳动的成本甚至要高于生产成本,即使以计算产量的方法来监督劳动,由于生产周期长,又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条件影响,也很难准确评价一个人的劳动。农场企业处于激励和监督都不到位的状态,农业劳动生产的低效率问题自然无法解决。农场企业中的低效率劳动,对于雇员而言具有很大好处,可以将富余的时间和体力用在自家的居民经济中,虽然土地规模并不大,但精耕细作所带来的家庭收益非常重要。再加上这种经济模式大多数是种植经济作物,市场价值较高,因此按照农产品价值贡献计算,居民经济始终占据着俄罗斯农业总产值的半壁江山。

  在农场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中,虽然总统令上将农业用地分给雇员,但仅仅以土地份额的方式集体持有,土地产权的集体属性使农场企业事实上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事实上界定产权异常艰难。巴泽尔将这种没有充分界定的产权称之为“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的资产名义上属于私人,但是由于私人保护和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因此无法确保其权利的排他性[17]。土地产权的模糊性质,使得其他农业生产要素事实上也处于公共领域中,无疑使职工从中获利的范围扩大,其中既有显性的福利,又有隐性的攫取。前者强化了雇员留在农场中的利益和集体主义观念,后者则在生产上直接构成了与居民经济的互补。俄罗斯土地资源并不稀缺,土地私有化之后大规模耕地撂荒就是重要佐证。但与之相比,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却甚是匮乏,如果成立家庭农场,这笔巨大的开销足以令农民望而却步,除非农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足以弥补这笔成本,但这种现象直到新千年之后才有所改观。而对于依附于农场企业的居民经济而言,土地私有化使大多数人都拥有了企业股权,进而对企业的生产要素构成了实质性的所有权,将属于“公共领域”中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的现象,在俄罗斯并不少见。令人奇怪的是,集体主义思想并没有对农场企业产生任何保护作用,人们对攫取农场生产资料的容忍度超乎想象。显然,俄罗斯农村集体主义思想中,更多地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并非是对国有资产和产权的保护,维护好集体中每个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哪怕这种利益的获得并非合理。因此,农业生产条件越是艰难,这种由公共领域补贴私人部门的现象反而越是常见。所产生的特殊现象就是,九十年代初期俄罗斯农业步履维艰,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生产经营也都陷入困境,居民经济却能够保持很好的产出增长。

  改变这种公共领域、私有产权与低效率劳动共存的状态,自然需要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只有通过允许农场企业土地产权流转,才能改变“所有者缺位”现象,将公共领域的攫取压缩到最低限度。此问题涉及俄罗斯农业的发展道路,究竟应当继续鼓励家庭农场建设,支持雇员将私有土地带出农场企业,还是应当引进投资,将农场企业的私有土地份额集中,发挥大型农业企业的规模经济优势。叶利钦提出改革时曾经认为家庭农场是俄罗斯农业的主力军,但事实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组建农业组织,仍然无法克服俄罗斯地广人稀的自然条件约束,由于农业机械的缺乏,私有化的家庭农场屡有破产,耕地就此撂荒、无人耕种。普京赞同农业用地私有化,但在农业主体建设方面,更加强调大型农业企业的优势与地位。因此,对于农场企业产权模糊的问题,不再以简单出售的方式来解决,而是以此为基础,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农民手中土地份额的方式,明晰农业用地产权。此时,土地份额的流转带来了“双赢”:既能给拥有土地的农民带来财产性收益,土地市场价值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改变农场企业集体所有的模糊产权,从而使农场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不再是每个人都拥有产权,却无人保护的“公共领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业用地产权的流转能够有效克服农场企业成为“公共领域”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彻底打破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之间的互补性,仅仅是改变其中不合理的攫取,对于农场职工而言,留在农场企业就业仍然有很多“搭便车”的机会。并且,农场企业所提供的具有集体主义性质的各种公共物品,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吸引力。彻底改变这种现状不可能单纯依靠农业用地制度的变革,只有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当单独经营家庭农场收益高于农场企业工资和居民经济收入两项之和,农民才会带着属于自己的土地单独经营,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之间的互补性才会被彻底打破。当前,在土地制度基本稳定的条件下,俄罗斯农业补贴政策的导向功能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大规模补贴家庭农场,则生产规模必然会逐渐扩大;而如果大规模补贴农场企业,发展大型农业综合企业,同时会强化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的互补性,但居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却不会显著提升。依据俄罗斯当前发展大型农业企业的政策倾向,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之间的互补性会长期存在,公共领域、私有产权与低效率劳动的共存也必然会继续。

五 结语

  产权与绩效是经济学中的经典命题,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促进绩效增长,而无效或低效的产权安排则需要国家以制度变迁的方式予以更正。在俄罗斯农业中,产权改革与跌宕起伏的发展轨迹之间却显得异常混乱和模糊。似乎是错误的私有化改革直接导致了农业衰退,私有产权的激励作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事实上,土地产权对于俄罗斯农业发展至关重要,产权的初始状态、农业贸易条件、多样的农业主体等因素存在,使得产权改革表现得异常艰辛和复杂。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之间的互补性,无论是在农业衰退期,还是在增长期,都表现得非常明显。这种由农民个人利益决定的内在吸引力,对农业用地私有化所产生了无比巨大的阻力。俄罗斯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并非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性逆转,而是继续强化私有产权的功能,并促进私有土地的自由流转。这意味着,叶利钦在转型初期倡导的农用土地私有化,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出现在农业衰退周期,其效果才没有体现出来。〔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合作与竞争的战略解析”

  (编号:14CGJ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面临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制度研究综述》,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年第2期。

  [2]〔俄〕Л.И.阿巴尔金:《俄罗斯发展前景预测——2015年最佳方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3]王志远:《农地私有化、市场环境与俄罗斯农业发展》,载《俄罗斯研究》2010年第2期。

  [4]王志远:《金融危机中的俄罗斯农业》,载《世界农业》2010年第4期。

  [5]《列宁全集》第35卷,中文第二版,第458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1页。

  [7]列宁所著的《卡尔·马克思》中,对马克思小农理论做出了准确的理解和论述,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23页。

  [8]《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71页。

  [9]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1页。

  [10]〔俄〕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11]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

  [12]〔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4页。

  [13]1991、1997、1998、1999年数据:“Российский статистический ежегодник”(2000),С.370;2007年数据:“Российский статистический ежегодник”(2008),С.436.

  [14]〔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5页。

  [15]〔英〕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16]周其仁:《产权改革与新商业组织——中国与俄罗斯农业改革的一个比较》,载《国际经济评论》1997年第7期。

  [17]〔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责任编辑张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