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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以来俄罗斯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
卢志渊 来源:《西伯利亚研究》2006年第2期 2010年09月10日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200062)

  [摘 要]   由一个村社和农奴制占统治地位的农村,到当前农场(农户)经济占主导的农村,这期间,俄罗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861年之后,俄罗斯农村生产关系先后经历了农奴制改革、斯托雷平改革、十月革命、农业集体化、赫鲁晓夫改革、经济转轨等多次变革。

  [关键词]   村社;农奴制;农村生产关系;变革;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   K5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961(2006)02-0082-05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了以土地私有化和改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为中心的大规模农业改革。七八年里,俄罗斯农业一直处于危机和不景气状态。但是,1999年之后,俄农业总产值连年持续增长。1999—2002年间,年均增长4.2%,四年增长了17.8%。2001年俄粮食产量达到8 520万吨,不仅满足了国内7 000万吨的粮食需求,实现了自给自足,而且一改以前苏联时期大量进口粮食的局面,使俄再次成了粮食出口国。应该说,俄罗斯农业正在走上一条有希望的现代化之路。由一个村社和农奴制占统治地位的旧农村,到农场(农户)经济占主导的新农村,这期间,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本文就此做一梳理。

  一、村社和农奴制

  村社和农奴制是1861年以前俄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两大基石。俄国自有文明以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世世代代都生活在农村公社之中。农村公社俄语叫米尔。米尔的另一个含义是指世界,对俄国农民来说,公社就是他的世界,世界也只是他的公社。1861年,农村公社有了法律上的正式名称———村社。

  村社的出现是自然条件的产物。俄罗斯土地广阔,人口相对稀少,气候又比较寒冷,尤其是13世纪以后,其政治经济中心转移到了东北罗斯,而这里又多是森林地带。这些自然条件一方面迫使农业生产要有较多的劳动人手共同协作才能进行,另一方面造成农业单位面积的产量很低。这 样,俄国农民就不可能像古代中国农民那样聚集而居,实行宗族式的农村公社制,而只能并必须实行较为分散的农村公社制。同时,不像西欧的农村公社。在西欧,农村公社是可有可无的,而在俄国则是必需的,否则正常的农业生产就不可能进行。

  村社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私耕,行政自治[1](P22)。土地公有私耕体现了公社的经济二重性:一方面公社农民是个体生产,产品一般归农民私人占有;另一方面,公社对全部耕地规定了统一的使用制度,它对全部土地,包括社员占有或使用的耕地,具有实际的所有权,可进行土地重分。行 政自治则体现了公社的社会二重性:一方面,公社是农民自己的联合体,有“老人会议”、米尔大会和社长等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则管理公社事务,具有非官方的民主组织的性质;另一方面,公社又是官方批准和承认的组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纳税机构,国家通过公社向农民征派赋税、徭役和兵役,因而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在俄国,农村的生产关系除了村社制度外,还有农奴制度。农奴制是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对农民实行的各种形式的超经济强制现象[1](P163)。农奴制的形成过程,既是农民逐渐农奴化过程,也是农村公社不断被封建制度改造的过程。当贵族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在俄国中央地区取得统治地位后,自由的农村公社虽遭毁灭,但那里的米尔组织在封建领地内仍旧生存下来,因为利用村社原有的一套制度,可使领地的管理工作大为方便。于是,农村公社就与贵族领地的农奴制经济建立了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俄国,农奴制于16世纪末形成,17世纪确立,18世纪发展和巩固,连彼得一世的西化改革也是以加强农奴制为基础的。一般情况下,农奴被作为贵族相互间进行债务或商业结算的个人财产。1762年,叶卡捷琳娜政府规定地主有权任意买卖、赠送和惩罚农民。地主不但可以把农民同土地分开出卖,甚至可以把农民的子女同父母分开出卖。这种随意出卖农奴的做法,与美洲的黑奴制度极为相似。农奴制度与中央集权制融为一体,为俄国集中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为俄国国家统一和对外扩张的经济基础。在工业化以前的俄国,没有农奴制这样的方式来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就不会有俄国长期的对外扩张,更不会在1812年卫国战争中打败拿破仑帝国。但是,农奴制本身具有的野蛮性和无效率,不可能支撑着俄国始终以一个军事强国和经历过工业革命的英法相抗衡。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俄国人感到了自己的落后和虚弱,而要改变这一切只能通过全面的,包括废除农奴制在内的改革。  

 二、从农奴制改革到斯托雷平改革

  1861年2月19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关于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并签署了特别宣言。这标志着俄国农村农民开始走上现代化进程,也是近代俄国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开端。

  2月19日法令把大约一半土地交给了从前的农奴,把另一半留给了地主;地主和农民于两年之内在“调停吏”的协调下达成一项契约,这项契约将根据不同的地区条件来确定份地面积的大小,并最后结束地主的一切责任和管辖权;从前的农奴要为获得这些份地付出赎金,份地赎金一般是按当地代役租的年利率6%资本化来计算,一次付清;为使农民一次付清赎金,由政府给农民贷款,贷款则由农民在49年内偿还,每年偿还6%;土地不是交给农民个人而是直接交给村社,并由村社负责向国家缴纳赎金和赋税[1](P186)。改革使2 000万农奴获得解放,个人自由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不再是地主的动产,可以经商和购买土地,地主贵族获得大量赎金,为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农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村社却被保留下来。村社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又恢复了其经济联合体和基层行政单位的地位。农民赎取的份地由村社共同占有和使用,不许买卖和抵押,村社大多按男性人口定期分配土 地,以抑制土地占有的不均。这样,1861年后,俄国农村被分割成互相对立也互相依存的两部分:地主经济和村社农民经济。

  两种经济形式在对立中的进化速度和趋势是不一样的。地主经济在缓慢地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中一直在走下坡路。地主为了把自己的经济转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集约化生产,必须购买农具、耕畜和农业机器,雇佣工人,不断出售零散的中小地块,因而地主经济在农业中的地位在缩小。与此同时,村社的变化异常缓慢。按照列宁的说法,村社的农民份地占有制是“中世纪式”的,农民对所属的份地没有处置的全权,甚至不知所属土地何在。农民的份地一般比地主的土 地贫瘠,而且地块零碎,远离居住地。这就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农民的份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民在土地不足、难以糊口的情况下,又受到地主经济派生出的工役制的剥削和其他限制(如割地、高额赎金、更换耕地等),很难独立经营,更谈不上发展自由的经济。另外,份地不能参与流通,使土地市场的发育严重受阻。土地市场的局限加上村社内在具有的土地重分、宗法、连环保、工役等制度,限制了村社的分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曾说过,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化可能存在两条道路:一条是“普鲁士道路”,即由地主经济缓慢地从农奴制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一条是“美国式道路”,即用革命手段摧毁地主经济,摧毁农奴制残余,在此基础上发展以自由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场。1861年改革显示了俄国要走一条普鲁士式的道路,但是,这条道路终于走

  1861年以来俄罗斯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到了要摧毁村社的一步。20世纪初,有这样一些因素,使政府改变了维护村社的政策,并激发了斯托雷平的农业改革。首先是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不能满足工业的需要,不能满足对外扩张的需要。村社的存在注定了农业的落后,加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维特的工业 化政策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使落后的农业与发达的工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化的缓慢,市场的狭窄都表明农业严重地拖了工业的后腿,并造成了1900—1903年的经济危机。接着俄国品尝了对日战争失败的苦果。许多有识之士认识到村社是俄国现代化的障碍。第三是1905—1907年革命。革命中农村出现了暴力夺地的斗争,而斗争中村社则成为现成的组织形式。斯托雷平的农业改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农业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以私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经济,并采取扶植富农、重新培植沙皇政权基础的政策。改革的法令规定农民可以脱离村社,份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私产,并规定1860年以后没经过土地重分的村社,其土地必须转为私有财产。为了扩大富裕农民控制的土地,政府采取了土地规划和移民两项重要措施。土地规划旨在消灭村社土地交错、零散的现象,帮助个体农户建立独立田庄和独家农场;移民的主要去向是地多人少的西伯利亚地区。

  斯托雷平改革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的成长。到1913年,俄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出口国和第二大粮食生产国,其中,俄国商品粮的一半是由退出公社的富农生产的[1]。但是,由于斯托雷平运用专制制度采取血腥的暴力措施推动改革,这种力量对村社来说又主要是外在的和强加的,这就不能不引起农民激烈的反抗。在俄国除了有农民反对地主的斗争之外,又出现了农民反对富农的斗争,而且农民运动带有越来越明显的维护村社原则的色彩。因此,由于农业改革没有公正地解决尖锐的社会矛盾,结果经济发展了,革命却并没有避免。

  三、从十月革命到农业集体化

  可以说,从1861年到1917年,俄国农村生产关系是按照资本主义方式进行变革,十月革命后,这种变革则被另一种方式———社会主义所取代。这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是土地改革时期。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和《土地社会化法令》,规定立即无偿地废除土地私有制,将所有土地都变成全民财产并交给耕地的劳动者使用。其中也规定了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应当平均使用,即根据各地条件,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使用土地的方式不应受任何限制,各乡村可决定采用按独立农庄、按村社、按劳动组合等方式使用”;“土地应根据人口增加、农业生产率增长和农作技术等情况定期重新分配”;“劳动人民中的土地分配应根据各地区历史上形成的土地使用制度,按照平均—劳动原则进行,使消费—劳动用地不超过每个农户现有人力的劳动能力,同时又能保证农民家庭的生活无贫富之虞”[1](P244)。可见,土地法令中的土地分配方法,是以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惯例为基础的。实践中,土地改革中的土地分配工作整个贯穿着重分型农村公社的传统,并且是借助于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机构来实行的。这样,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土地改革时期,曾遭斯托雷平改革破坏的农村公社重新复活并加强了。只不过公社作为国家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的职能被取消,它的职权范围被限于土地事务方面。它不仅吸收了地主的土地,而且还收回了大量独家农庄的土地。由于土地国有化,又经过土地改革和国内战争,消灭了地主阶级,沉重地打击和削弱了富农的经济力量,富农使用的土地被剥夺62.5%,而贫农、中农获得了1.5亿俄亩的土地和价值3亿卢布的农具[2](P57)。农民们占有的土地比以前大大增加了,而且农民们重新在村社这样的传统组织形式下劳作。

  1921年,新经济政策实行。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并使农村中普遍出现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力问题有章可循,俄共(布)先后召开会议和制定土地法典。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决议指出:“在毫不动摇地保持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巩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给农村居民以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以保证农民获得正确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1922年5月22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土地劳动使用法》,准许土地的劳动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和劳动农户辅助性地使用雇佣劳动。10月30日,在《土地劳动使用法》的基础上又通过《土地法典》,规定农民的一切土地使用形式,无论是十月革命前的村社制和地段制(独立田庄和独家农庄),还是十月革命后的共耕制或集体形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放宽,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一大批贫农上升为中农,一部分中农变成了富农。最明显的是农村中农化,中农成了农村的中心人物和最大的阶层。当时苏联农村的中农基本上平均播种面积二三俄亩,拥有一匹马和一头母牛[2](P130)。他们和善于经营的富裕农户或富农的经济活动,对发展农村经济和活跃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农村中活跃着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社吸收了大量农民社员入股,使合作社成为吸引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形式,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1925—1927年间,苏联农村出现十月革命以来最好的形势。假以时日,如果顺其自然发展,应该可培育出有效率的现代化农业。

  总的说,土地改革和新经济政策时期,农民和农民的关系基本建立在村社制土地使用形式的基础上。两个时期生产关系的差别在于农民和国家的关系不同,前者以余粮收集制为基础,后者以粮食税为基础。1929年,农业集体化运动开始,并很快成了用大规模政治运动的办法来推进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运动的发起者违反了改造农民的自愿原则,用行政命令或变相暴力强迫农民立即全部加入集体农庄,甚至将农民的住房、小家畜、家禽、非商品乳畜等,统统加以公有化,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短短的四年,集体化就基本完成。到1938年,农村中只有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两种组织形式。

  农庄和农场一样都受国家的严格控制,国家几乎为农庄规定了同国营农场一样的计划指标,并且利用农产品的低价政策剥夺农民,因为国家对农庄实行义务交售制。至于农庄中人与人的关系,根据《集体农庄示范章程》,农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农庄大会,农庄大会选举出农庄管理委员会及其主席。但实际上,就像苏联别的机构一样,主席和管委会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上级指定的,主席更多地是对上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3]。这样,“集体化之后的苏联农村,宗法首长把持村社的现象连同村社本身一起都消除了,但它所建立起来的集体农庄体制的民主精神却更加 衰落。集体农庄比村社更能保护社员不受竞争、分化与风险的打扰,也更能束缚社员并迫使其忍受布哈林所谓的‘军事—封建’剥削,它消灭了有产者与无产者‘两极分化’的最后一点尾巴,却把有权者与无权者的两极分化大大发展了”[4]。

  四、从赫鲁晓夫改革到经济转轨

  如果说十月革命、国有化是对大地产和大资产的剥夺的话,那么,农业集体化则是对农民的私有权的剥夺[2](P362)。剥夺之后在“贡税论”指导下实行的农副产品义务交售制,却是对农民的一种超经济剥夺,带有浓厚的封建性,成为阻碍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原因,成为苏联农业慢性危机的重要原因[2](P616)。在这种背景下,赫鲁晓夫上台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突出成就之一是取消义务交售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把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从“贡税”关系的轨道重新拉回到物质利益的经济轨道上来。在坚持集体农庄和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重新提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引进某些市场原则,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勃列日涅夫时期,为继续扭转农业中的困难局面,采取了鼓励发展个人副业,推行农业集约化和建立农工综合体等措施。1986年,苏共二十七大把创造性地运用列宁关于粮食税的思想视为农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农业政策的理论依据。之后,合作社、承包制、租赁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等措施都得到肯定并采用。1990年2月,苏联通过了新的《土地立法纲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宣布农业中各种经营形式平等发展,农民可以永久占有和使用土地,但不准买卖、抵押、馈赠。这为发展多成分的农业和农村个体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农业所有制结构的重大改革[5]。

  但是,这一时期的改革“多数流于纸上谈兵,未见根本成效”。所以苏联农业一直处于高投入、低效率的落后状态。1989年以后,苏联每年要进口3 000万~4 000万吨粮食和其他大量食品原料,所花的钱等于每年外贸出口额的20%。肉和肉制品的进口也大量增长,1989年为63.15万吨,1990年增加到98.26万吨[6]。这成了当时苏联的沉重负担。这种沉重负担,加上国内外复杂的背景,苏联终于走向了转轨的过程。随后,农业中的生产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991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为农业私有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揭开了农业改革的序幕。1992—1994年,按照《关于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和《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两项命令及政府的相应决定,大规模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实行土地私 有化和国营农场的私有化,建立各种新型的农业经营形式。从1994年起,实现土地份额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目的是要根本改变农业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把土地和财产真正从集体转给私人所有,形成农户经济。

  七八年的农业改革,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多大成效。但是,2000年,普京针对不景气的俄罗斯农业,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和修改了俄的农业改革方针和政策,他指出:“没有俄罗斯农业的复兴就不可能有俄罗斯经济的复兴。为此,政府必须制定现代化的农业政策,要把国家扶持和国家调控同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所实行的市场化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这一改革思路指导下,俄2001年10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新土地法典》,2002年7月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流通法》。这两个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俄罗斯农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土地法规定土地可自由买卖,纠正了前期土地私有化时各派政治力量争议而迟迟没有明确和落实的土地转让权,广大土地经营者和农户获得了土地流转权,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显著提高。同时,随着俄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国家财力的增强,政府出台了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加大。从2002年起俄联邦政府将农业税税种由原来的20多个减为10个,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税负,农民收入增加,生产积极性迅速提高,农业生产很快改变了长期不景气的状况而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样,截止2003年初,已有农户经济26.4万个,新型农业企业2.5万个,农业领域私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基本建立起来,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得以形成,农业所有制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些为俄农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曹维安.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周尚文,叶书宗,王斯德.苏联兴亡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王跃生.苏联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106.

  [4]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320.

  [5]陆南泉.苏联经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5.

  [6]张伟垣.苏联兴亡和社会主义前景[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69.

  [责任编辑:初 祥]

  [作者简介]卢志渊(1972-),男,福建泉州人,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泉州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国际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