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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05日 来源:俄欧亚所 作者: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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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工作,学会依照民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相关文件及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会个人会员应当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学会宗旨,无违法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工作在学术一线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在学会秘书处或会长单位工作的学会会员应具备中级职称。

第二条  个人会员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秘书处定期组织会员推荐工作,并将新会员人选提交学会领导批准。会员人选应填写《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会员信息表》(附件一),会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填写《会员信息汇总表》(附件二)。

第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学会的活动;可以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条学会理事组成学会理事会。学会理事应当具有学会会员资格,系会员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学会领导、分会领导和各省属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领导人选除外),长期在国(境)内工作,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能够积极配合学会工作。学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或学会会长特别提名,由学会领导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单位的理事推荐名额由学会秘书处按照会员单位的学术地位和配合学会工作的情况确定。理事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会理事按照学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组成学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常务理事应当具有学会理事资格,能够大力支持学会工作。学会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或学会会长特别提名,由学会领导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务理事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学会常务理事按照学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  为更广泛地凝聚本学界退休资深专家学者,鼓励其继续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学会设立荣誉理事。荣誉理事人选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在本单位办理完退休手续,且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2)仍从事一线研究工作;(3)年龄未满70周岁:(4)曾担任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并对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对中国的俄罗斯东欧中亚外交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荣誉理事具有学会会员资格,但不参加学会理事会的工作。荣誉理事人选由学会秘书处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条  为更好地得到本学界权威专家的指定,学会设立顾问。学会顾问人选需满足以下条件:(1)系本学界权威专家且仍从事一线研究工作;(2)曾任本学会常务理事或荣誉理事;(3)不再担任本学会、分会和省属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继续担任领导职务;(4)年龄满70周岁。对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交界领导可不受条件(2)的限制。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秘书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20191127日生效。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2019122

 

请见: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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