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增强学会经济自立能力;认真执行会计审核制度,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设计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决算。
第二条 学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职称,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学会法定代表人应对学会全部的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五条 学会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所收取的会费;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课题收入、咨询收入、办会收入等;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学会经费的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下属机构上缴的管理费收入。
第六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必须全部入账。
第七条 学会的财务支出包括:(1)业务活动费开支: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编辑出版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接待费(来访人员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业务费等;(2)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教育培训费、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等;(3)有偿服务的成本开支及应缴纳的税费;(4)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和挪作它用;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学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九条 学会的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离原则。
第十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学会财务工作应接受会议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学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变更银行账号、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照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19年11月27日生效。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