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与“一带一路”的基本原则和合作重点略有差异,机制平台更是完全不同,体现了“16+1合作”不同于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特殊性。
2012年4月,中国时任总理温家宝与中东欧16国领导人在波兰华沙会晤,提出关于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十二项举措,“16+1合作”由此起步。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绘就“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同为中国提出的倡议,“16+1”与“一带一路”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呢?
时代背景
“16+1”与“一带一路”具有相同的时代背景。
首先,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加强“16+1合作”,有助于促进中国同欧洲关系的全面发展,提升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全球影响力,为世界发展繁荣贡献力量。而共建“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为世界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
其次,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元区债务危机影响深远,各国面临的发展问题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元区债务危机相继爆发,中东欧国家深受其害,世界经济增长也面临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16+1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都是为应对危机、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而提出的倡议。
再次,中国继续坚持和推进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东欧是欧洲最有发展潜力的地区,投资环境较好,与中国的经济互补性较强,中国资金和商品可借“16+1合作”平台,经由中东欧进入欧盟市场,从而扩大与欧盟的经贸合作。同样,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也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助于中国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可见,“16+1”和“一带一路”是中国在相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两大倡议,不过,相对于旨在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16+1”,“一带一路”倡议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覆盖范围更广,立意也更为高远。
基本原则
2013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出席第二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时,为“16+1合作”确立了三大原则:一是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二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三是中欧合作,相向而行。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将共建“一带一路”的原则细化为: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
可见,“16+1”与“一带一路”在互利共赢的共同原则之外,各有不同的侧重。“16+1”更为强调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之于中欧关系的意义。“一带一路”的共建原则更为强调开放性,向世界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开放,倡导不同文明之间的包容和对话;以及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的作用。
合作方向
“16+1”以中东欧16国为合作方向,“一带一路”则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东欧16国无一例外地处于“一带一路”的版图之内。
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东欧16国反应积极。2015年6月,匈牙利与中国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成为首个与中国签署此类文件的欧洲国家。10月,波兰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国更是欢迎中东欧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2015年11月中国与中东欧16国共同制订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中,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就“一带一路”倡议达成共识:“‘16+1合作’将充分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重要契机,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同时为‘一带一路’建设做出更多贡献。”与此同时,波兰、塞尔维亚、捷克、保加利亚和斯洛伐克五国分别与中国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6月,罗马尼亚决定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商谈加入事宜。
可见,就合作方向来看,“16+1”涵盖在“一带一路”之内,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不仅在“16+1”,而且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进行。
合作重点
自2012年启动以来,“16+1合作”的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加强政策沟通,达成合作共识;第二,促进投资经贸合作;第三,推进互联互通合作;第四,扩大金融合作;第五,深化人文交流合作;第六,支持地方合作;第七,拓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农业、卫生、质检、产能和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合作。
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其中,加强政策沟通是重要保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优先领域,投资贸易合作是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社会根基。
可见,“16+1”和“一带一路”的合作重点大致相同,都涵盖政策、基础设施、投资贸易、金融、人文等领域。不过,较之“一带一路”,“16+1”在地方合作上走得更远。
机制平台
2012年4月,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十二项举措中的第一项便是成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外交部,负责沟通协调合作事宜、筹备领导人会晤和经贸论坛并落实有关成果。9月,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成立并举行了首次国家协调员会议。2013年11月发表的《布加勒斯特纲要》规定每年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梳理合作成果,规划合作方向。2015年4月,在外交部设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事务特别代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及国家协调员会议和每年一度的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成为“16+1”最为重要的合作平台。此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还组建了交通网络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旅游促进机构和旅游企业联合会等委员会、联合会,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等机制,举办了中欧政党高层论坛、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中国投资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等多个论坛和会议。
2015年2月,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如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双边机制,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机制,以及沿线各国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展会和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欧亚经济论坛等合作平台,促进区域合作蓬勃发展。
可见,“16+1”与“一带一路”各有不同的办事机构和机制平台。“16+1”的机制平台多为新建,“一带一路”则更多地利用现有机制平台。必须指出的是,“16+1”不在“一带一路”囊括的多边合作机制中。
综上所述,一方面,“16+1”与“一带一路”拥有相同的时代背景、大致相同的基本原则和合作重点,且在合作方向上,“16+1”涵盖在“一带一路”之内,二者完全有可能相互借鉴、相互促动。“16+1合作”启动在先,其成功经验将对“一带一路”建设起到示范作用。“一带一路”作为包括中东欧16国在内的更为宏大的系统工程,可为“16+1合作”提供更多机遇,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16+1”与“一带一路”的基本原则和合作重点略有差异,机制平台更是完全不同,体现了“16+1合作”不同于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特殊性。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借鉴“16+1合作”的经验、如何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中协调“16+1”与“一带一路”两大倡议的作用,便是这种特殊性带来的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