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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的阶段及特点
2017年01月04日 来源:中国俄欧亚研究网 作者:朱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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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这16国视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冷战结束后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认识,体现出中国政府对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欧盟不断东扩后欧洲地缘政治新格局的新认识、新战略,以及中国对欧洲大陆不同地区的细分策略。 

  2012年4月,中国开启了与中东欧16国(“16+1”)多领域的合作大幕。从那时以来,中国与中东欧16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总理定期举行会晤,共商合作大计;“16+1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质量不断提高。2015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还制定了2016年~2020年合作的五年计划。应该说,今天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的高水平来之不易,它是1990年以来双边关系不断发展与积淀的结果。

  1989年下半年到1991年,东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先后发生根本性变化。自那以后,中国和东欧国家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历了在新的基础上相互认知、双边关系质量不断提升、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直至中国视中东欧国家为中欧合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0至今,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1995年),尊重中东欧国家人民的选择,恢复同中东欧国家的正常关系。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政局剧变导致中国—中东欧关系的基础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政治上,双边关系的意识形态基础不复存在;经济上,双方的经贸关系重点均面向西方,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互视为次要地位。这些重要变化导致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双边关系一度停滞不前。在经过短暂的“接触空白”之后,中国领导人意识到,同中东欧国家高层政治领导人长期缺乏接触有可能会使后者同台湾、达赖和中国大陆的所谓“持不同政见者”接触和发展关系,这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于是,中国开始在部长一级的层面上对中东欧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式访问,相互摸底,重新再认识。中国时任外交部长钱其琛在访问中强调指出,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发展国家关系的障碍。中国尊重中东欧各国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这些国家保持和发展良好的双边关系。这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新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间关系的政治基础。

  第二阶段(1995年~2004年),在“布达佩斯原则”指导下发展同中东欧国家的友好关系。1995年7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匈牙利。其间,江泽民主席阐述了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发展双边关系的四项基本原则——“布达佩斯原则”:第一,尊重中东欧国家人民的制度选择;第二,希望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中东欧国家关系;第三,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双方的合作遵守双边原则;第四,支持中东欧国家和平解决纠纷,以及提升地区合作的努力。由于这些重要看法对此后十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可以将其升华为“布达佩斯原则”。

  “布达佩斯原则”宣示之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双边政治和经济关系逐步回暖。双方进行了一系列首脑会晤,加深相互政治理解和解决经济合作中的障碍。但双边关系的发展不时受到若干不利因素的影响。其主要表现是,部分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受西方价值观的影响,以及在大选年迎合部分民众在中国问题上的“口味”,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和所谓人权问题上同中国的摩擦开始增多。例如,在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特别纪念会议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捷克公开鼓吹“两个中国”、支持台湾“重返”联合国。1999年,马其顿共和国同台湾“建交”(2001年马其顿恢复同中国的外交关系)。

  第三阶段(2004年~2011年),在“布加勒斯特原则”指导下提升同中东欧国家关系质量。2004年5月至2007年1月,有十个中东欧国家先后加入欧盟。入盟后,中东欧国家被纳入欧盟的对华政策框架内,中东欧国家与中国关系因此具有了二重性:既拥有同中国的双边关系,也参与欧盟对华的多边关系。

  面对这一新形势,中国加强了与中东欧国家的相互沟通,通过高层访问不断加强政治互信,并大幅提升双边关系质量。2004年6月8日~14日,中国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先后对波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进行国事访问,并分别同这三国发表联合声明,提升双边关系水平:同波兰建立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同匈牙利建立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同罗马尼亚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在罗马尼亚议会讲演中,胡锦涛主席提出了发展同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四点新建议。第一,增进政治互信,扩大共识,相互照顾和支持对方的重大政治关切。第二,拓展经贸合作,提高经济合作中的投资和技术含量,使中东欧与中国成为稳定的经贸合作伙伴。第三,扩大文化交流,丰富合作内涵。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在反对恐怖主义、防扩散、打击跨国犯罪和发挥联合国作用等问题上加强战略对话与合作。应该指出的是,这是中国首次提出在反恐和其他国际事务方面同中东欧国家合作。这表明,中国政府相信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之后国际地位有所提高,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胡锦涛主席提出的这四点新建议也成为此后一段时间内中国发展同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布加勒斯特原则”。

  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进入全面合作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在“16+1合作”框架下,中国与中东欧16国相互认知不断深化,政治互信不断提升,建立起多个合作机制,制定出“16+1合作”的五年规划,确定未来合作领域,人文交流大幅增加,中国的中东欧研究出现新高潮。2012年4月26日,中国时任总理温家宝访问波兰,并在华沙举行的中国—中东欧论坛上提出了全面发展同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十二项举措。中国这一主动的外交倡议有三大亮点:

  其一,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中东欧16国概念。将这16国视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冷战结束后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认识,体现出中国政府对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欧盟不断东扩后欧洲地缘政治新格局的新认识、新战略,以及中国对欧洲大陆不同地区的细分策略。

  其二,提出中国与中东欧16国全面发展关系的十二项举措。这些举措包括:扩大经贸合作、提升投资合作水平、增加人文交流、举办学术论坛和建立相关机构等五大方面内容。在经贸合作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倡议是:设立总额100亿美元的专项贷款,重点用于双方在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绿色经济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在人文交流方面,未来五年中国向中东欧16国提供5000个奖学金名额、计划邀请1000名各国学生来华研修汉语。中国派出1000名学生和学者赴16国研修。为推动双边关系研究,中国政府设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每年提供200万元人民币支持双方研究机构和学者开展学术交流。

  其三,中国外交部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这是中国外交部首个以推动中国与某一特定地区双边关系发展而设立的机构。该秘书处的职责是负责中方机构的内部协调,开通中国与中东欧主管部门的协作,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成果,规划中国—中东欧国家未来合作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推进各项合作,有助于提升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机制化。

  2013年3月以来,在中国新一届政府的继续推动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拓展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水平不断提升,并出现了诸多新气象。第一,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制度化。2013年11月发表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中提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将每年举行会晤,梳理合作成果,规划合作方向。第二,制定《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2015年~2020年),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工作方向和重点。中期规划在战略上完善了“16+1合作”的顶层设计,阐释了中国—中东欧合作面临的几大关系,指明了未来合作的前进方向,也明确了“16+1”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关系。中东欧国家全部包括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划中,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相关方。第三,为扎实推进务实合作,从2014年起,每年峰会都公布《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纲要》相关措施执行情况,以便有关各方切实推进相关合作,并共同提出未来合作新倡议和新领域。第四,为解决当前双方合作中存在的投融资瓶颈,中方倡议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融资合作新框架。2016年里加峰会提出,各方据自愿原则参与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起的投资基金。第五,发挥中东欧国家各自优势和积极性,建立专业领域的地区合作联合会、商会或秘书处。

  2016年3月和6月,习近平主席先后出访捷克、塞尔维亚和波兰,进一步提升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关系的质量,扩大了双边在多个领域中的合作,为“16+1合作”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习近平主席说:“中方愿同中东欧16国一道,不断探索合作方式,充实合作内涵,提升合作规模和水平,推动合作取得更多成果,使中欧关系取得更大发展。”如今,这一诚挚的愿望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外交的实践,并在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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