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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国体与政体
姜丽 来源:《斯洛伐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2010年04月08日

载《斯洛伐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9世纪初,大摩拉维亚帝国兴起,它建立在萌芽状态的封建主义基础之上,是斯拉夫人建立的主权和独立的国家,斯洛伐克西南部的尼特拉公国是大摩拉维亚帝国的组成部分。10世纪初,大摩拉维亚帝国瓦解,斯洛伐克地区逐渐成为以马扎尔人为主体民族的匈牙利王国的一部分。匈牙利国家对非匈牙利民族实行压迫政策,不允许斯洛伐克民族形成自己的特性。1948916在什图尔、胡尔班和霍贾等斯洛伐克民族志士的领导下,第一个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在维也纳成立,它成为第一个代表斯洛伐克民族的政治机构。3天后,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宣布脱离匈牙利并号召斯洛伐克人举行全民族起义,但起义很快被匈牙利当局镇压下去。1867年,二元的奥匈帝国建立,斯洛伐克仍然属于匈牙利管辖的地区,在匈牙利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压制下,斯洛伐克民族的发展受到阻碍,根本没有民族国家的政体可言。

19181028,斯洛伐克人与捷克人在奥匈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它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同年底临时国民议会召开会议,当时为一院制议会。1920229,临时国民议会通过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该宪法以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典范,具有民主的性质,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设参众两院,参议院有议员150名,任期8年。众议院有议员300名,任期6年,议员通过普遍、直接、秘密和平等的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为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宪法前言中提出“捷克斯洛伐克民族”的概念,忽略了民族特性,实际上否定了斯洛伐克民族与捷克民族的平等地位,引起斯洛伐克议员的不满。宪法也没有规定政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议会民主制的运作。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捷克族资产阶级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均处于统治地位,国家在行政、政治和经济的组织、管理上依照捷克原先的模式,斯洛伐克依靠地方行政公署的传统政治结构逐渐被取消。1928年,斯洛伐克像波希米亚、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和外喀尔巴阡罗斯那样成为国家的一个地区,虽然设有长官和代表机构,却不拥有真正的政治权力。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以斯洛伐克人民党为代表的一部分斯洛伐克人一直致力于实现斯洛伐克地区自治。1938106,“慕尼黑阴谋”后不久,“赫林卡斯洛伐克人民党”的领导人物和其他斯洛伐克政党的代表签署了关于要求斯洛伐克自治的“日利那协议”。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毫无保留地接受了该协议的内容,任命斯洛伐克地区自治政府,通过关于斯洛伐克地区自治的宪法性法律。1939314,斯洛伐克自治议会接受了希特勒提出的建议,宣布斯洛伐克为独立的国家,以免斯洛伐克的大部分地区受德国、匈牙利和波兰的瓜分。1939721,斯洛伐克议会通过了宪法,正式改国名为斯洛伐克共和国,规定议会为立法机构,任期5年,总统为国家元首(193910月,约瑟夫·蒂索被选为总统)。直至二战结束,斯洛伐克共和国是纳粹德国的卫星国,“赫林卡斯洛伐克人民党”实行一党专政,教士的社会地位高,国家崇尚基督教信仰。

19448月,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人民举行了反法西斯的民族起义。194544,在斯洛伐克的科希策成立了首届捷克人与斯洛伐克人的民族阵线政府,由曾在国内外为推翻德国和匈牙利暴政而进行民族解放斗争的各社会集团和政治派别的代表组成,政府总理是社会民主党左派人士费林格,副总理4人,内阁成员共20人。次日,民族阵线政府通过“科希策政府纲领”,纲领规定,恢复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平等民族的共同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和公共管理的新机关;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不仅是独特的斯洛伐克民族的当然代表,而且是斯洛伐克领土上国家政权(立法权、行政权和执行权)的体现者,它由100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中央政府将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及其执行机关——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实行最密切的协作;在中央一级机关和机构以及在具有全国意义的经济组织中保证斯洛伐克人拥有数量和地位相称的代表。“科希策政府纲领”为人民民主政治体制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

1948225,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贝奈斯接受了民族阵线政府中12名非共产党部长的辞呈,签署了捷共领导人哥特瓦尔德建议的政府新成员的委任状。“二月事件”后,共产党进一步接管了政权,反对党派、团体和非共产党的机构被取缔。该事件标志着捷克斯洛伐克从民族民主革命建设时期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同年59日,立宪国民议会通过“五·九”宪法,它肯定了人民民主共和国迄今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并提出消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的剥削现象。该宪法保留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民主传统,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与自由,同时保留了总统、议会和政府三部分组成的国家政权结构,总统的权利有所增强。宪法保证了作为地方公共管理机关的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人民性和民主性,规定生产资料或为全民所有,或为人民合作社财产,或为个体生产者私人财产;再次肯定了斯洛伐克民族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但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会议由总理召集,总理有权根据政府决议解散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总理对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过和提交签署的法律有最后决定权,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也由政府任免,行政委员会及其委员均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各部部长的指令和指示,部长在通知有关行政委员后有权在斯洛伐克地区直接行使其职权,政府有权对行政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和措施加以废除等。同年530日,捷克斯洛伐克举行议会选举,捷共成为惟一的竞选党派,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最高代表机构和惟一的立法机构。

1960711,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新宪法宣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各个经济领域取得胜利,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平等民族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国民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新宪法突出强调了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作用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规定国民议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惟一的立法机关;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向国民议会负责,但总统不再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和否决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民族地区国家权力的民族机关和行政机关,取消了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削弱了斯洛伐克民族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1968 4月,以亚历山大·杜布切克为首的捷共新领导通过《行动纲领》,旨在着手建立“具有人道面貌的社会主义”,即摆脱阶级对立,经济、技术和文化高度发达,社会和民族公正,民主组织、高水平管理、人与人之间有着相互合作的同志关系且为人的个性发展打开自由天地的社会。但同年8月,以苏联为首的华约国家对捷克斯洛伐克的武装入侵中止了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改革进程,从此“正常化”政策开始实施,其目的是将社会秩序回复到1968年以前的状态。

19681027,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该法律于196911生效。它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平等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在指导和监督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商业、森林和水利、旅游、发放养老金和宗教事务方面,两个共和国拥有专属管辖权。联邦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它由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人民院由在全国范围内经过直接投票选出的200名议员组成,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人口比例选出64名。民族院由150名议员组成,其中75名由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和组织在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原则:捷共的领导作用、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制、各大小民族一律平等、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计划工作。同年1030日,在布拉迪斯拉发城堡签署了关于实行联邦制的宪法性法律。196912,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任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新政府,它由1名总理、2名副总理、计划部长、财政部长、工业部长、农业和营养部长、交通、邮电和电信部长、建设和技术部长、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内务部长、商业部长、建设部长、林业和水利部长、卫生部长、教育部长、文化部长、司法部长和最高监察局局长各1名组成。

198911月捷克斯洛伐克政局发生剧变后,由捷共创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被彻底否定,被多党议会民主制所取代,社会主义宪法被部分修改,捷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地位被取消,国名改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19906月,举行剧变后首次自由议会选举,斯洛伐克有5个政党获得5%的选票而进入联邦议会。在同时进行的斯洛伐克议会选举后产生了三党联合政府。19911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基本人权和自由文书”,根据此文书,联邦议会于19912月通过了为1948~1989年冤假错案受害者恢复名誉的法律。19926月举行了第二次议会选举,右翼的公民民主党在捷克获胜,左翼的“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领导”在斯洛伐克获胜,尽管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大部分民众都希望保留共同的国家,但上述两党主席克劳斯和梅恰尔经过多次关于国家结构和捷斯两个民族关系谈判后,最终就逐步解散联邦达成协议。1992717,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斯洛伐克主权宣言”。1125,联邦议会通过《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解体法》。1231,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自动解体。从199311起,斯洛伐克共和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出现。

199291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过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从民族自决的天然权利出发,体现了民族、公民和国际团结的原则,努力实行民主的政治形式,保证自由的生活,发展理性的知识文化和繁荣的经济。宪法规定,斯洛伐克共和国为主权、民主和法制的国家,不受任何意识形态或宗教的约束;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尊严与权利,公民享有生存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言论、信仰、出版、结社自由等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国家的经济建立在市场导向的经济原则基础之上,国家保护和支持经济竞争;城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自治机构包括自治议会和自治政府;国民议会是国家惟一的立宪和立法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是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有宪法法院和法院构成。从斯洛伐克独立至今,三权分立制和多党议会民主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