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高德平编著《波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版
从10世纪起,波兰基本上实行封建君主制。一开始,波兰国家的首领为大公,大公行使最高司法权,统帅军队;后来,大公加冕为国王,国王或由国王任命的"御前会议"(大多为国王的朋友和顾问)决定国家大事。封建割据后,实行封建割据君主制。14世纪中叶,统一后的波兰实行等级君主制,由国王依靠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实行统治。
1505年, 波兰由王国进入贵族共和国之后,便开始立宪,以实行立宪君主制。当年,波兰贵族在拉多姆成立议会(后被称为"拉多姆议会"),并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规定:未经众议院的同意,任何立法都不能通过;议会由贵族共和国的3个权力中心即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自由否决权(每一个议员都可以对议会的决议行使否决权)。与此同时,国王的权力受到很大制约,如未经元老院和众议院的一致同意,国王及其继承人不能作出任何新的决定。但是,国王仍为一国之君,有权拒签议会通过的法律,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有权统率国家军队等。可以说,自此波兰开始结束等级君主制,逐步走向立宪君主制。
从1772年到1795年,波兰被沙俄、普鲁士和奥地利3次瓜分。然而,"瓜分"唤起了人们革除弊政、救亡图存的决心。1788年9月,波兰在华沙成立联邦议会。该议会开展活动前后约4年(1788~1792),故被称为"四年议会"。这期间,在革新派的努力下,"四年议会"于1791年5月3日通过了一部宪法。该宪法史称"五·三宪法",为波兰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及继美国1776年宪法之后的世界第二部成文宪法。"五·三宪法"提出了对波兰社会制度实行变革的基本原则,其中宣布:废除自由否决权,实行多数表决制;废除等级君主制,保留王位世袭制;实行参议院、众议院两院议会制;实行三权分立制:立法权属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及其任命的内阁,司法权归属法院。"五·三宪法"的出台,标志着波兰进一步确立了贵族-资产阶级民主制--立宪君主制。
19世纪初,侵略者被迫在其占领的土地上废除农奴制,波兰进入资本主义阶段。19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思想开始在波兰传播。俄国十月革命后,即1918年11月,波兰重获独立。
1918年11月,波兰共和国(亦被称为"波兰第二共和国")宣告成立。1921年3月17日,波兰共和国议会通过了一部宪法,史称"三月宪法"。"三月宪法"规定: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最高权力机关为普选产生的的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制议会;实行三权分立制:立法权归属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权归属总统和政府,司法权归属独立的法院。"三月宪法"对总统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它规定:须经2/3众议员的同意,总统才有权解散众议院;总统对法律不得行使否决权;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7年。自此,波兰实行议会民主制。
1926年5月,毕苏茨基发动政变,成立了实际上是由毕苏茨基以独裁方式领导的新政府。1935年4月,在毕苏茨基的极力主张下,波兰议会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史称"四月宪法"。"四月宪法"彻底屏弃了三权分立原则,将国家权力中心从议会转到了总统手中。总统拥有无限的权力,"四月宪法"也因此被称为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毕苏茨基因病逝没有出任集国家权力于一身的波兰总统,但他的继承人上台后仍继续实行独裁统治。
1943年12月31日,由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左派和其他激进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KRN)在华沙成立。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系波兰临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表示将在适当的时候成立临时政府,进行彻底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
1944年7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在卢布林成立"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PKWN)。22日,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发布纲领性宣言《告波兰人民书》(亦称"七月宣言"),向波兰人民和世界人民宣告波兰人民政权诞生。"七月宣言"同时宣布,废除1935年4月颁布的宪法("四月宪法"),承认并确定1921年3月17日颁布的宪法("三月宪法")为人民波兰"惟一有效的"宪法(这意味着人民波兰仍实行共和政体和议会内阁制)。宣言确定,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是"波兰人民的临时议会",波兰民族解放委员会为"临时执行权力机构"(即临时政府, 后被称为波兰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民政府)。同年12月31日,"波兰共和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民族解放委员会主席爱· 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波兰社会党)出任总理,哥穆尔卡(波兰工人党)为第一副总理,斯·亚努什(农民党)为第二副总理。临时政府的部长职位分配如下:波兰工人党5名、波兰社会党5名、农民党5名、民主党2名。
1945年6月28日,根据苏美英3国首脑雅尔塔会议(1945年2月)的决议以及波兰临时政府代表与在伦敦的波兰流亡政府代表在莫斯科达成的协议(1945年6月),波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宣告成立。该政府由21名成员组成:波兰工人党6名,波兰社会党6名,农民党6名(其中4名为在伦敦的波兰流亡政府人士),民主党2名,无党派人士1名。奥苏布卡-莫拉夫斯基继续任总理,而哥穆尔卡则任副总理,另一位副总理由在伦敦的波兰流亡政府总理斯·朱柯瓦伊契克担任。与此同时,维托斯和斯·格拉勃斯基(代表在伦敦的波兰流亡人士)被增选入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团。
在多党议会制下,波兰农民党于1945年8月22日宣告成立,被视为同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农民党、民主党等"4个民主政党"("执政联盟")相对立的"合法政治反对派"(在野党)。
1945年12月6-13日,波兰工人党在华沙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认为,目前波兰的政权不是俄国式的苏维埃政权,也不是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而是人民民主政权;应当通过波兰的特殊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大会号召全党加强统一战线,加强同波兰社会党、农民党和民主党的合作,团结更多的爱国民主力量。代表大会通过波兰工人党党章,并规定:波兰工人党的最终目标是在波兰建成社会主义。
1946年6月30日,波兰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后成为波兰议会)决定取消参议院,实行一院议会制。据此,1947年1月19日举行战后首次议会选举,并选举产生了一院制议会。由于此次议会选举仍按照"三月宪法"实行自由选举,许多政党参加了竞选。选举结果是:以波兰工人党为首的"4个民主政党"联盟(亦称"民主联盟")获胜,共获得80.1%的选票和394个席位;波兰农民党获得10.3%的选票和28个席位,劳动党("工党")获得4.7%的选票和12个席位,波兰农民党"新解放"派获得3.5%的选票和7个席位,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天主教会等)3个席位。2月4日,农民党领袖瓦·科瓦尔斯基当选为议会议长。2月5日,波兰工人党领导人贝鲁特当选为波兰共和国总统。2月6日,波兰社会党总书记约·西伦凯维兹当选为总理,波兰工人党中央总书记哥穆尔卡和农民党总书记安·科日茨基分别当选为副总理。
1947年2月19日,波兰议会通过"关于波兰共和国最高机构的体制和活动范围的宪法性法规"(为一部不完善的宪法,故称"小宪法"),确定实行一院议会制、总统制,并规范了国家最高机构的活动等。 此外,"小宪法"规定设立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波兰共和国总统、议长、副议长和最高监察院院长组成,国务委员会主席由波兰共和国总统兼任;国务委员会行使波兰共和国总统的某些权力。1949年9月8日和1950年3月20日,波兰议会对小宪法作过两次修改。修改后的小宪法明确规定:议会享有立法权,总统、国务委员会和政府享有行政权,独立的法院享有司法权。
然而,从1948年起,由于种种原因,波兰开始"接受"苏联政治模式,其多党政治开始发生变化。其中,波兰工人党和波兰社会党于1948年12月合并成为波兰统一工人党,并宣布为波兰人民的"领导者"。随之,波兰的其他政党和政治组织或实行合并,或分化瓦解,或停止活动。
1952年7月22日,波兰议会通过《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改"波兰共和国"为"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其权力属于城乡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自由选出的议会代表管理国家事务。宪法强调,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是人民政权的基础。与此同时,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总统职位,总统完全由国务委员会主席取而代之。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委员会为国家最高集体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其工作对议会负责。此外,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将政府总理改称为部长会议主席。
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波兰按苏联模式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其主要特点为:实行"一党统治",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成?quot;橡皮图章" (包括议会由自由选举改按议席"分配制" 原则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至此,"多党制"已被取消,"议会民主制"则名存实亡。在1952年10月26日举行的波兰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议会选举中,波兰统一工人党按议席"分配制"原则大获全胜,成为惟一的执政党和决策中心,而党的权力又主要集中在党中央总书记(第一书记)或以党中央总书记(第一书记)为首的几位政治局委员手中。
1956年6月,波兰爆发了震惊社会主义阵营乃至整个世界的"波兹南事件"。"波兹南事件"平息后,波兰统一工人党于1956年10月召开2届8中全会,决定实行必要的政治经济改革,同时选举曾因主张"走波兰道路"而于1948年8月被撤职的原波兰工人党中央总书记哥穆尔卡为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
哥穆尔卡上台后制定了新的行动方针,突出强调要走社会主义建设的"波兰道路",以"不同形式"搞社会主义,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了一些改革。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化,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建立工人委员会,实行工人自治和农民自治;扩大议会权力,加强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的立法和监督作用;国家机关实行改组,将原来的38个部裁减至25个部。另外,在1957年1月举行第二届议会选举时,波兰统一工人党加强了与统一农民党、民主党和波兰罗马天主教会等的合作,并实行差额选举制。
因遭到国内外保守势力的攻击,特别是来自苏联的"警告",哥穆尔卡的改革于1959年被迫停滞。这主要表现为:哥穆尔卡不再提及"走波兰道路",而强调加强一长制,把"修正主义"当作波兰统一工人党的主要危险等。而整个60年代,哥穆尔卡作为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则大权独揽和实行专制。1966年波兰政府拒绝以罗马教皇为首的各国红衣大主教和朝圣者来波兰参加"千年祭"活动,加剧了当局与教会的紧张关系,招致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教徒群众的不满。1968年3月初,波兰政府下令禁演在华沙民族剧院重新上演的19世纪爱国诗人亚当·密茨凯维奇的《先人祭》(被称为"反俄诗剧"),进而引发了一部分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抗议活动。8月20日晚,波兰追随苏联出兵"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更激起了波兰群众的普遍不满。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保证物价稳定,不得不对农畜产品的销售进行大量补贴,财政负担很重。面对1969年和1970年因农业歉收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1970年12月12日,波兰政府决定从13日起提高46种食品和日用工业品的价格。如肉价格提高17.6%,面粉提高16%,牛奶提高8%。14日,格但斯克列宁造船厂数千工人上街抗议提价,罢工迅速扩展到沿海各个城市?quot;动乱"延续到22日,被政府派出的军队平息。在这次事件(亦称"12月事件")中,有4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大量物资损失。为了缓和群众的情绪,波兰政府最终不得不撤销提价决定。哥穆尔卡也因此再次下台。
1970年12月20日,盖莱克在波兰统一工人党5届7中全会上当选为党中央第一书记。为了稳定局势、平息人民的愤懑和提高波兰人民的生活水平,盖莱克上台后积极推行改革和对外开放。从1972年起,波兰实行行政改革。1975年正式取消县,把传统的3级行政区划──省、县、乡(镇)改为2级行政区划──省、乡(镇),使全国由17个省增加到49个省。
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后已经过了多次修改或补充。而1976年2月,波兰议会再次对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作重大修改,其中将波兰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 改为"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工人阶级政党即波兰统一工人党为波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治领导力量;将负责对国家行政机构进行监督的机构--最高监察院由议会管辖划归部长会议领导,同时赋予最高监察院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的职能。1980年,波兰议会又对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其中将最高监察院重新置于议会的领导之下,以加强议会的地位与作用。
然而,由于盖莱克继续实行高度集中的权力模式和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而提出的不切实际的高?quot;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沉重的债务包袱,使波兰在80年代初爆发了深刻的政治经济危机。1980年8月,由提高肉食品价格引发的罢工运动波及波兰全国,罢工者不仅提出了经济要求,而且提出了政治要求:成立自由工会,释放政治犯,确保言论、出版自由等。9月1日,波兰团结工会宣告成立。
领导和决策上的一些失误,巨额的外债负担,疯涨的物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终于导致了波兰社会的抗议浪潮和社会动荡。1980年9月5日,盖莱克在波兰统一工人党8届6中全会上被赶下台。
1981年7月,波兰统一工人党第9届特别代表大会召开,提出了社会主义"革新、协商与斗争"路线。但是,因国内局势继续恶化,盖莱克的继承人斯·卡尼亚在10月举行的波兰统一工人党9届4中全会上被迫辞职,雅鲁泽尔斯基出任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
雅鲁泽尔斯基上台后不久,在宣布波兰全国进入战时状态和取缔团结工会的同时,即宣布着手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此次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 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包括发扬党内民主,实行差额选举,实行任期制,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实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和流动相结合的开放性干部政策等;2. 加强社会的立法和监督作用,包括调整和建立国务法院以专门审理国家领导人员违法案例;3.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包括精简机构,把原来的32个部委减为26个部委,直止19个部委。1982年3月26日波兰议会又对宪法进行修改,决定设立宪法法院,专门处理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与实施问题以及所有违宪案件,以保证国家机关和部门制定的法令、条例和决议必须符合宪法。此外,还设立了国务法院,以审理担任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人员的违法案件。到1987年,波兰政治体制改革犹如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由于这种制度弊端丛生,致使波兰的政治经济形势于1988年陷入深刻的危机之中。在此情况下(显然也是在各方的压力下),波兰统一工人党和政府不得不同意在不带任何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与社会各方(包括团结工会等反对派)举行圆桌会议,共商国是。波兰统一工人党也不得不于1988年底召开10届10中全会。1989年1月16~18日,波兰统一工人党10届10中全会通过了两个文件:《党内改革是革新和改革战略取得成功的条件》和《关于政治多元化和工会多元化问题的立场》。这意味着波兰将再次承认团结工会的合法性,并首次确定在波兰实行多党制,建立政治多元化的新模式。4月5日,圆桌会议各方代表最终达成协议并签署了《有关工会多元化问题的立场》、《有关政治改革问题的立场》和《有关社会和经济政策及体制改革问题的立场》等3份文件。 文件认为,"政治多元化和工会多元化作为波兰人民共和国制度主张的一个因素,已变成波兰社会政治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多元化的模式应能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政治倾向信仰不同与多样性,有利于解决矛盾与冲突,但不损害人民的最高价值。党准备同遵守国家的宪法、珍视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建设性政治力量进行对话,并共同寻找谅解的形式,不管其政治方向和思想意向如何。"文件指出,"我们对工会多元化所持的立场是有先决条件的:新成立的工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工会章程;根据波现行法律及忠于自己国家等原则利用财政资助;制止破坏社会安宁和国家稳定的行为。"文件还强调,"应加速进行议会选举。在选举前,应在圆桌会议上确定议会选举的原则,确定以广泛的民族谅解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商定实现工会多元化的条件、方法和时间,为成立包括团结工会在内的新工会开辟道路。"很显然,在执政的历史上,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一次接受了政治多元化、工会多元化的主张,第一次正式承认政治反对派的存在及其价值。此外,圆桌会议还确定改行总统制和增设参议院(由-院制议会改为两院制议会)、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 并决定于6月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等。
1989年4月7日,波兰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工会法修正案、议会选举法、结社法等6项法案,使圆桌会议达成的协议法律化。宪法修正案确定,重新设立参议院,实行众、参两院议会制;重新设立总统职位(同时取消国务委员会及其主席职位);实行多党制等。也就是说,波兰重新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4月17日, 团结工会在华沙省法院重新注册登记, 再次获得了作为全国性工会的合法地位。
根据圆桌会议达成的协议, 波兰于1989年6月4日举行议会选举(剧变后的首届议会选举), 团结工会参加波兰议会"半自由选举"(当时对参议院100个议席已实行"自由选举" 原则, 而对众议院460个议席仍采用"分配制", 因此这次选举被称之为 "半自由选举")。此次议会选举结果出人预料。可以说, 波兰统一工人党在整个选举中是失利的,它只获得按比例分配给"执政联盟"各党派总共299个众议院议席中的173席;而团结工会则一举拿下按比例分配给它的所有161个众议院议席以及由所有党派自由竞选的100个参议院议席中的99席。这样,团结工会同波兰统一工人党在议会中势均力敌。
1989年7月19日,波兰举行总统选举, 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雅鲁泽尔斯基以一票多数当选波兰总统。8月24日, 波兰议会以压倒的多数任命团结工会首席顾问塔多伊什·马佐维耶茨基(Tadeusz Mazowiecki)为政府总理;9月12日, 波兰议会通过新政府成员名单。自此,波兰出现了其战后历史上第一个由非共产党人领导并以波兰团结工会为主体的联合政府(40年来东欧国家中首次出现了由非共产党人领导的政府),波兰政治经济改革力度加大。同年10月,波兰政府通过了一项由当时波兰政府副总理兼财政部长莱舍克· 巴尔采洛维奇(Leszek Balcerowicz)提出的《经济纲领》(被称之为"巴尔采洛维奇计划"或"休克疗法"),从而对波兰的经济制度进行根本转型。
同年12月29日, 波兰议会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 宣布将波兰人民共和国改名为"波兰共和国",取消宪法中有关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整个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和波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条款, 将国徽恢复到以前的红色天幕下戴金色王冠的白鹰图案。
1990年1月16日, 波兰正式通过《政党法》, 为波兰实行多党制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 旧的政党开始分化瓦解, 新的政党不断涌现。1月27日,波兰统一工人党召开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波兰统一工人党停止活动的决议》,并决定成立新党--"波兰共和国社会民主党"。
1991年10月, 波兰提前举行剧变后的第二届议会选举。此次议会选举已真正采用"自由选举"原则,约80多个政党和社会团体参与竞选。1992年8月1日, 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波兰共和国立法当局与执行当局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地方自治问题的宪法法令》(被称为"小宪法"), 进一步规定波兰实行共和制、两院议会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制",以及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和活动范围等。至此,波兰国家决策中心已由原来的政党(中央政治局)转变为议会,实行多党议会民主。
在新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波兰开始对具体的政治体制,特别是对政府行政机构进行了改革。其中1996年的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最引人注目。这一年的8月上旬,波兰议会通过了有关对政府的行政中心和经济中心进行改革的7个法令。根据这些法令,波兰政府取消了7个旧部委:内务部、工商部、所有制改造部、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土规划与建筑部、中央计划署和部长会议办公厅,与此同时建立一些新部委:内务和行政部、经济部、国库部、总理办公厅、政府战略研究中心、欧洲一体化委员会、经济与城市发展局、大地测绘局、保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局(取代原来的反垄断局)等。
1997年4月2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波兰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是波兰1989年剧变以来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为波兰共和国现行宪法。宪法明确规定,波兰为"社会公正原则的民主法制国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制。议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拥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法庭等行使司法权。司法工作"非政治化",不受国家行政机构的干扰。确保建立政党的自由和政党活动的自由,严禁纲领中带有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和极权主张的政党和组织在波兰进行活动。全国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事务中保持中立。波兰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宪法尤其保护公民权和经济自由权,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削弱了总统的权力(议会3/5的票数就能推翻总统的决定或否决),赋予了宪法法院强有力的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波兰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宪法法院在波兰政治秩序中的独特地位,并通过宪法法院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在第二共和国时期,波兰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无论是1921年宪法还是1935年宪法,都拒绝对议会通过的法令进行普遍的行政审议,更谈不上对议会通过的宪法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20世纪50年代起,波兰实行苏联式的政治制度,以国家权力的高度统一原则取代了分权的原则。直到70年代,波兰才开始讨论对宪法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问题。虽然波兰于1982年3月通过修改宪法,成立了宪法法院,3年后又通过了《宪法法院法》,但当时的《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宪法法院法仍含有对宪法法院权限进行限制的某些规定。也就是说,当时的宪法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终审性质,宪法法院对于法律等是否违宪的裁决仍然要受议会的审议,议会2/3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可推翻宪法法院的裁决。或者说,当时的宪法法院的裁决完全取决于议会的意志,而议会已成为"橡皮图章"。从1989年到1997年,波兰宪法法院在新的政治体制中的地位虽然一直悬而未决,但宪法法院已开始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在政治进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波兰共和国宪法》和新的《宪法法院法》的颁布已使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成为可能,因为:宪法法院可以独立审查任何形式的违宪案件并就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而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院的裁决。
1997年11月,由团结选举运动联盟和自由联盟组建的新一届(联合)政府正式成立,布泽克(亦为团结选举运动联盟领导人)出任总理。新(联合)政府提出了4项改革任务,其中政治改革内容为:扩大人民的权利,促进中产阶级发展;改革国家行政体制等。在外交方面,新政府谋求波兰尽快成为北约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以及迅速实现波兰与欧盟的一体化(直至加入欧盟),同时要把波兰与美国的伙伴关系提到最高水平和加强波兰与邻国的关系。
1998年7月,波兰议会通过政府制定的关于地方自治机构改革方案, 将原有的49个省调整为16个省,同时重新设立县制,将原来的省、乡两级建制改为省、县、乡(镇)三级建制。此后,按照地方自治机构改革方案,波兰已明显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行政管理。与此同时,在2489个乡(镇)推出两种新级别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即从2489个乡(镇)中划出65个与县平级的直辖乡(镇);国家已将行政权和财政权下放给308个以民主方式选出的地方县级政府和与县平级的65个直辖乡(镇)政府;各级乡(镇)政府官员也由49名减至16名,同时从法律上允许各级乡(镇)政府独立制定地方发展政策。
自1999年1月1日起,省级委员会(政府)将全权负责地方经济政策的发展和实施,县和乡(镇)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并实行独立预算。与此同时,为符合欧盟的要求并成为与欧洲国家的平等的竞争伙伴,波兰已通过立法,着手全面调整行政机构和财政系统,继续进行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险、社会治安改革。
2001年10月19日,波兰现政府宣布成立。本届政府是由民主左派联盟党-劳动联盟与波兰农民党组成的左派联合政府,民主左派联盟党全国委员会主席米莱尔出任总理。现政府已精简了机构,即原先的22个部已缩减至15个部。除总理外,三位副总理分别兼任基础设施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部长职务。此外,还大幅度地削减政府中的各类常设委员会和政府行政机构中的领导职位,如把总理下属的4个常设委员会减为1个,政府全权代表的人数由17个减为4个,政府中的国务秘书人数减少了4个,副国务秘书减少了35个,等等。
在行政机构改革方面, 米莱尔政府还减少了地方自治机构及县长(县市长)、乡(镇)长等地方官员数量, 并对县长(县市长)和乡(镇)长实行直接选举。在2002年10月27日举行4年一度的地方自治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地方自治机构及县长(县市长)、乡(镇)长等官员。这是自1989年以来波兰举行的第四次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也是第一次对县长(县市长)和乡(镇)长实行直接选举。这次地方自治机构的人数减少了30%。波兰选举法规定,在对县长(县市长)和乡长的直接选举中,如果候选人得票未能超过半数,得票最多的前两位候选人将参加第二轮选举,得票多的即当选。此外, 还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执行严格的反贪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公众捐款、设立礼品馈赠限额及竞选开支限额,并对竞选委员会的开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此外,议会已制订了《反腐败法》,由政府颁布了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限制国家公务员从事经济活动,如公务员不准经商,不准在企业兼职。实行国家公务人员(国家总统、总理和各级行政领导人员、议会议员以及部队军官)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公开申报制度。为了加强执法力度,专门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机构,警察系统也恢复了反经济犯罪处。
从2003年1月1日起, 波兰开始对地方行政部门实行新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加大反贪污力度和保证政府廉洁。新的财产申报规定不仅涉及省长、县长、乡长和地方议会议员等官员,还包括在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官员的秘书等。根据规定,上述有关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子女等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工资收入、从事其它赢利活动的收入、拥有的现金数目和拥有不动产及公司股票等情况。同时,他们还需申报自己是否在本地或本部门从事经济活动;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出具1万兹罗提(约合2500美元)以上的经营活动账单等。官员及工作人员的申报必须在每年的1月31日结束,亲属的申报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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