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亟需从理论上予以回应。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具有强大的理论伟力, 应当从中汲取精神力量以推进法治建设。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历程, 是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飞跃的过程, 是对资产阶级法制进行批判和对无产阶级法制进行建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阐明法制的本质、 特征和职能, 深刻揭示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在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演进过程中深刻理解其精髓, 进而从加强领导核心建设、 坚守人民主体价值、把握公平正义生命线、夯实经济基础等方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既是实践提出的要求,也是理论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马克思 恩格斯 法制思想
[作者简介] 龙钰 (1981- ),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庆邮电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访问学者 (重庆 40006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 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1]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为人类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南, 理应将其置于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大背景下, 系统考察其思想演变, 深入挖掘其理论源流, 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
一、 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制思想的展现
1835—1842 年, 马克思逐渐认识到自己以康德和费希特理想主义法学观为基础建构的法哲学体系充斥着矛盾和错误, 在批判地吸收借鉴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上, 实现从康德理性主义向黑格尔理性现实主义的蜕变, 形成了以人类自由理性为核心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制思想。 1838—1842 年, 在青 年德意志派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下, 恩格斯也逐渐形成新的世界观, 并以此为基础探求法的真蕴, 形成了既坚持自由理性又坚持辩证法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制思想。在这一时期, 他们的法制思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 严厉谴责普鲁士书报检查令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剥夺。他强调人的外在行为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而非人内在的思想。人的思想具有内在性和隐秘性,只有将其外化为客观行为, 才能影响社会现实,否则,法律就不能横加干涉。 “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外, 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 是法律的对象。” [2] 他认为惩罚 “思想犯” 的法律是非法的, 它不仅剥夺了人的自由权利, 而且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赋予一部分人特权。 “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 [3]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行为的客观存在并产生一定的客观后果乃是犯罪成立的基础, 并且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来确定惩罚的界限。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 [4] 恩格斯在《普鲁士出版法批判》中强调,书报检查制度是对社会舆论的压制、对自由的抹杀,必然导致专制。在这里,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揭露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 抨击了普鲁士的封建专制制度。
第二,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比较分析了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表达了自己对自由的认识。他认为,考察自由问题, 既要着眼于主体自身,肯定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又要考虑客体,重视环境的作用;人要成为自由的人,不能止步于批判现实,而应以实际行动改变现实;真正的自由,不仅存在于内心的宁静之中, 更存在于人与人的全面交往之中[5]。 这种自由观影响着马克思此后对自由问题的探索。 在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 马克思深刻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 提出了著名的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6] 此命题蕴涵着丰富的法制思想: 其一, 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马克思强调,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相反,只有肯定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7]其二,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规制。马克思指出: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 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就是说,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 只有遵从一定的规范, 自由才成为现实可能。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 既是对人们的一种约束, 也是对自由的保障。 一旦失去法律的庇护, 自由必然无法实现。马克思强调 “法律是肯定的、 明确的、 普遍 的规范” [8], 实际上指出了法律的基本特征。 肯定性, 即法律应当是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肯定; 明确 性, 即法律应当具体规定“可以为”和“不可为”的界限; 普遍性, 即法律应当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人所遵守。
第三,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法律负有双重的义务这样做, 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 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 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 [9] 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体现, 它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必须符合客观规律。 在法律之上还有法, 即在实在法之上还有客观法或自然法。这一思想强调两个基本点: 其一, 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和发明法律, 而是在表述法律。 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指出法应合乎伦理, 并强调: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10] 尽管这一论述带有唯心主义色彩, 只强调了精神关系, 还未 涉及物质关系, 但强调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二, 法律应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并由人民创立。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符合规律的真正的法律, 才能使法律为人们所普遍遵守。 这样一来,“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1]。
第四, 法制是阶级利益的体现。在《谷物法》中, 恩格斯敏锐地发现, 废除谷物法运动, 实际 上是不同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斗争。 土地贵族之所以推行谷物法, 是因为他们 “总要顽强 地维护自己的利益”[12]。 租佃者之所以反对谷物法, 是因为 “租佃者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同地主的利益并不相同, 而是正好相对立; 谷物法对他们比对任何人都更不利”[13]。 在《英国对国内危机的看法》中,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能寄希望于资产阶级实行普选。资产阶级永远也不会同意普选权, “因为它在这一点上作出让步的必然结果将是无产者取得的多数票否决自己在下院的优势地位”[14]。 恩格斯意在强调, 关于法制的斗争都是不同阶级利益的较量。 无产阶级必须与现行制度作坚决斗争, 才能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 揭露英国法制社会的虚伪性。在《国内危机》 中, 恩格斯抨击英国法律充满欺骗。 “这是些什么样的法律啊! 是一堆杂乱无章、 相互矛盾的决议, 这些决议把法学贬低为纯粹的诡辩术; 这些决议不适合我们的时代, 所以司法机关从来不遵守。”名义上由人民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利益的下院, 实际上是 “一个脱离人民的、 全靠贿赂选举出来的团体冶”[15]。 社会舆论也失去了对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 致使整个社会混乱不堪, 这样的社会当然不能持久。在这里, 恩格斯实际上提出了法制建设的五个原则: 一是立法机关要由人民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意志; 二是法律要具有科学性; 三是法律执行要严肃; 四是充分保障社会舆论对立法、司法、行政的监督权; 五是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
纵观马克思恩格斯早期的法制思想, 我们发现理性法、自由法观念贯穿始终。他们认为, 法是理性的表现, 实现自由是法的本质所在。 尽管深受黑格尔的影响, 但马克思恩格斯所表述的 “理性冶, 并不等同于黑格尔的 “绝对理念”, 而是人应当遵从的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 “自由”, 并非黑格尔的 “意志自由”, 而是人类的普遍自由, 尤其是劳动人民的自由。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早期的法制思想, 一方面, 我们要承认其局限性, 马克思恩格斯当时的世界观带有明显的黑格尔印记, 仍属于唯心主义范畴。 另一方面, 我们也应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寄予其中的冀望, 他们猛烈抨击专制法制, 坚决捍 卫劳苦大众利益, 体现了鲜明的革命立场。 他们也初步发现了利益对法律的影响, 察觉到理性法理论同现实生活的冲突, 这为他们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创造了条件。 他们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的科学性、法律与时代的关系、舆论对法律的监督等问题的认识, 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
二、 历史唯物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
1843—1848 年, 这一时期是马克思退出《莱茵报》 编辑部, 到《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期, 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 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第一次系统表述,《共产党宣言》的问世则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这一时期的思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法制产生于现实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施蒂纳等人的过程中, 逐步揭示法制产生的根源。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决定力量, 赞同孟德斯鸠 “关于私法的法律也特别依存于国家的一定性质”的思想, 并把这种“依存”细化为 “外在必然性” 和“内在目的”[16]。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强调, 法律对国家的依存关系只属于“外在必然性”。 法律的“内在目的”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也就是说, 法律的决定因素在于市民社会。 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决定法”这个命题, 阐明了财产关系对法的重大影响, 是其法制思想质的飞跃。 尽管用“市民社会决定法”来表述经济基础与法制等上层建筑的关系并不准确,“市民社会”一词的内涵也不够清晰, 但我们看到, 此时的马克思已迈入唯物主义的大门。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调, 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自由意志并不是法制的基础。通过分析人类历史发展规律, 他们得出一个重要结论, 即 “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17], 并指出 “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产品出现剩余, 逐渐产生私有制, 从而导致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 国家应运而生。国家要正常运转和维护统治, 就需要制定法律制度, 并建立相关机构。法制尽管是由国家制定的, 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国家是法制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肯定物质生活是第一性, 国家、法制等是第二性, 是前者决定后者, 而非后者决定前者。
第二, 法制是统治阶级利益决定的共同意志。通过对英国社会的深入考察, 恩格斯指出资本主 义法律是由资产阶级创建并为其服务的。 在《英国宪法》中, 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 “法治国”的虚伪性, 指出在财产决定一切的英国, 法律明显庇佑富人。 “‘法律压榨穷人, 富人支配法律’和‘对穷人是一条法律, 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 ———这是完全符合事实的而且早已成为警世格言。”[19] 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 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法制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资产阶级利益, 而且在于压迫无产阶级。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确保有产者压迫无产者。 “无产阶级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 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重要基础。”[20]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示法制的阶级本质, 指出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定通过立法将现存生产关系合法化, 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本阶级利益。法制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体现, 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而不是服务于某一个具体成员的利益。 这就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必须遵从法制, 否则, 就意味着将个体意志凌驾于共同意志之上, 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整个阶级的利益, 就会遭受法制的惩处。 当然, 并非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体现于法制之中。 因为法制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都获得了政治形式”[21]。《共产党宣言》 进一步 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制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制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依赖性。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2] 这里明确指出,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 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资产阶级意志, 其内容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显然, 这一思想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相关思想的精神实质具有一致性, 且表述更为科学。
第三, 法制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阐明, 法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 私有制将社会分化为阶级, 导致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就需要法律和相应的制度。“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23] 法制并非恒久不变, 因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产条 件不断变化, 其意志也随之变化。 但法制的修改、废止是有条件的, 只有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受损, 才会引起法制的改变。这实际上指出了统治阶级既要根据客观情况尤其是本阶级利益的变化而调整法制, 同时也要保持法制的相对稳定性。 既然在维持原有阶级统治的情况下, 法制会随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 在新生产关系取代旧生产关系的情况下, 法制自然也会发生变化, 而且是根本性变化。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 资本主义“物的关系冶 对个人的统治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无产阶级只有夺取政权, 建立自己的法制, 推翻 “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 (国家、法)的传统权力”[24], 才能保持自己的个性继续生存。当然, 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制并不会永远存在, 最终会随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第四, 政治解放本身不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高度关注的问题。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 中指出, 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对立统一的, 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对立统一被割裂开来。“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 在市民社会中, 是尘世存在物。 在这里, 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 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 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做是类存在物的地方, 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 在这里, 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 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25]马克思主张以 “政治解放”来解决这种矛盾, 也就是通过政治革命来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 帮助人民摆脱专制。 马克思特别强调不能将 “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混为一谈。“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 没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 [26]政治解放 “把人归结为公民, 归结为法人”, 而真正的人的解放 “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7]。 简言之, 人的真正解放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为前提, 在个人力量构成的社会力量与个人不再对立时方能实现。 马克思认为, 资产阶级不能实现人的解放, 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有制、 差别和私人利益。“自由 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28] 人的真正解放由谁来实现? 这个任务只能由无产阶级来完成。“无产阶级宣告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体, 只不过是揭示自己本身的存在的秘密。”[29] 人的真正解放何时实现? 《共产党宣言》给出了答案: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0]
第五, 建立无产阶级法制是历史的必然。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 恩格斯指出, 敌视和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对无产阶级而言就是 “一种隐蔽的、 阴险的谋杀”[31]。 面对这样的法律, 无产阶级应该怎么做? 当然是“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32]。 为什么资本主义法律要压迫穷人? 因为私有制。 对财产的占有不同, 在法律面前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资本主义私有制不仅决定了资本主义法制的不平等实质, 而且决定了资本主义法制必然走向灭亡。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 纲 中, 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各种矛盾的总根源。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一条途径, 那就是消灭私有制。 “全面变革社会关系、使对立的利益融合、使私有制归于消灭。”[33] 在 《共 产党宣言》 中,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发展。 生产关系难以容纳生产力的发展, 就必然引发革命, 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 相反, 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 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34]。 在这种情况下, 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 必然采取革命手段打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 尽管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是历史的必然, 但无产阶级必须以实际行动 “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35], 建立自己的法制, 保护新的生产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时期, 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此阶 段的早期, 即马克思结束《莱茵报》的工作到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前的时期, 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尤其是法哲学进行了系统分析, 自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进行系统批判。 同时,他也认真梳理自己过去的法制思想, 摆脱抽象的逻辑分析,把人权,人的解放等问题放在具体的现实和历史发展中考察。同一时期的恩格斯, 以旅英期间深入工人所做的调查研究为基础, 从经济利益角度研究法制现象, 批判资本主义的腐朽落后, 揭示不平等的经济根源, 指明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实现途径。 这一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已经看到经济基础对法制的决定作用, 但还未能回答为什么经济基础对法制有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怎样决定法制, 法制如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等问题。 《德意志意识形态》尽管尚未完全摆脱黑格尔、 费尔巴哈的影响, 但它阐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 深刻论述法制的产生根源、阶级本质、基本特征、历史发展等重要问题, 建构起历史唯物主义法制思想的基本框架, 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基本成熟。《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系统阐述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深刻揭示法制的运动发展规律, 揭露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 明确无产阶级的法制要求。 这为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三、 无产阶级法制的实践与理论升华
《共产党宣言》 发表后至马克思恩格斯去世的这段时期, 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发展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积极投身革命斗争, 为无产阶级制定战略策略, 并在革命实践中运用、 检验和发展自己的法制思想。
第一,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法制的根本。马克思在《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中指出, 只有劳动者占有一切劳动资料, 才能消除阶级压迫, 消灭重大社会差别和不平等。 “但是, 在实行这种改变以前, 必须先建立无产阶级专政。”[36]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特别强调,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 必须树立起无产阶级法制基础的权威。 “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 就其本性说, 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 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37] 在这里, 恩格斯所强调的被无条件地认为是神圣的法制基础, 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建立自己的政权才能摆脱被统治地位上升为统治阶级, 才能创建自己的法制。 诚如《哥达纲领批判》 所言: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 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 同这个时期相适 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8] 这一时期还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需要通过专政手段来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 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 恩格斯在《论权威》中强调: “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 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 来维持自己的统治。”[39]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和创建法制的首次尝试, 不仅打碎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摧毁了资本主义法制, 而且在法官选举、司法程序等方面作出诸多尝试。 这一伟大革命之所以功败垂成, 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能充分发挥专政职能, 没有对反革命分子进行坚决镇压。 马克思认为, 巴黎公社的失败是巴黎人自己的过错, 错在对敌人讲“仁慈”、 讲 “良心”。巴黎公社告诉我们: 必须毫不手软地对敌人实行专政。无产阶级政权一旦丧失, 无产阶级法制就会变成泡影, 人民用鲜血换来的自由和权利又会被剥夺。
第二, 保障人民权利是无产阶级法制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是阶级社会, 仍然需要法制。无产阶级法制的作用不仅在于对敌人实行专政, 更在于保障人民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 无产阶级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 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无产阶级法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把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及人民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以保证人民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青年时代, 马克思就高呼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0], 后来又热情讴歌巴黎公社的民主实践。巴黎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用武装的人民来替代旧政府的常备军; 摧毁旧官僚机构, 解除旧官吏, 代之以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 废除旧法官, 代之以人民选举产生的新法官。 尽管巴黎公社只存在了 72 天, 却颁布了七八十个法令, 这些法令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为人民服务。 如廉价政府、禁止克扣工人工资、 禁止面包工人做夜工、 禁止娼妓、 保障妇女权利, 等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法制为人民的价值取向。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保证公民人身自由的决议, 坚持人人平等的法庭、 法官的选举制、 辩护自由三项原则, 以及立法、 行政、 司法等权力均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掌握等表示高度赞同。
第三, 无产阶级法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无产阶级政治上的解放, 必然要求经济上的解放。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 必然要通过法制来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开辟道路。 《共产党宣言》指出: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 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 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 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41] 巴黎公社以实际行动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斯认识的正确性。 它颁布的法令具有在经济上 解放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作用, 具有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作用。 关于将逃亡业主所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的法令使部分生产资料转变为工人阶级所有, 具有剥夺资产阶级财产、 摧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 马克思称赞该法令 “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42]。 无产阶级法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首先表现为变革生产关系, 废除私有制, 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恩格斯在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 “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 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 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43] 其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无产阶级法制是国家组织生产的工具。 其根本原因在于, 无产阶级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体现的是先进生产关系并为之服务, 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 马克思恩格斯也告诫人们, 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比法制更有力量, 只有遵循经济规律, 无产阶级法制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 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纵览 1848 年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发展, 可以发现巴黎公社是一个重要节点。在此之前, 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继续批判资产阶级法制; 在此之后, 他们注重总结巴黎公社经验, 探寻无产阶级法制建设路径。 实际上, 整个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发展过程, 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 阶级法制的批判和对无产阶级法制的建构过程。批判性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 正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制的过程中, 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自己的法制思想。批判资产阶级法制的目的, 在于指导无产阶级革命, 建立无产阶级法制, 以此保障革命的胜利成果。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上, 提出了无产阶级法制的建设要求, 指明了无产阶级法制建立的基础、 途径及其职能。
四、 现实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是指引人们走向美好未来的强大武器。在这里,有必要就法制与法治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作一简要说明。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其相关制度所构成的体系。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 社会准则和价值追求, 也是在法律被普遍遵守基础上以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保障人的权利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 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法治将无所依凭, 难以落到实处。 法治是法制的导向。 偏离法治方向, 法制就难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甚至沦为人治、 专制的工具。 法制与法治是历史性概念, 其内涵会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 不同时期在概念的使用和实践上也有所侧重, 有一个从注重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健全转向注重法律运用、 强调依法办事的过程。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更多使用 “法制”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也更多使用 “法制” 概念, 但并不能抹杀其中包含着的 “法治” 意蕴, 尤其是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实际上, 就我国而言,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指导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唯有深刻汲取马克思恩格斯 法制思想的精髓, 不断推进法治建设, 才能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的追求。
第一,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核心建设。 法制是阶级的产物, 具有鲜明的阶级特征。马克思指出: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 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44]社会主义法制是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法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 实际上, 我国的现行法律及其相应制度也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 90 多年来, 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 取得革命、 建设、 改革的伟大成就, 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开启法治中国新时代, 有力保障人民权利、 促进社会进步。 随着世情、 国情、 党情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所处的执政环境、肩负的历史使命发生深刻变化。 同时, 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因此, 我们党不仅要以法治来保障人民利益的 实现和发展, 巩固社会主义政权, 而且要以法治确保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治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增强依法执政本领, 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45] 这就要求党自身的建设要依法进行, 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尽职履责。 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在法治语境下加强对自身权力的制约监督,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通过率先垂范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第二, 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尽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 但是,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并不以指导一个阶级法制取代另一个阶级法制为目的, 而在于消灭阶级本身、 消灭法制本身, 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 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显著区别。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以 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价值取向, 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就要求我国的各项法律, 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所有活动, 都应当以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价值追求, 反映人民真实意愿, 获得人民真心拥护, 实现良法善治。 这就要求全面有效地保障人民权利, 明确规定并充分保护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为人们追求全面而自由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概言之,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 就是把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目的, 以法治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增进人民福祉。 一方面,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使人民成为 “法” 的主体。另一方面, “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46], 使人民成为“治” 的主体。
第三, 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生命线。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形成发展的全过程,体现着马克思恩格斯对理想社会的不懈追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人类将走向共产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是理想社会、 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一个阶段, 尽管带有脱胎而来的旧社会痕迹, 但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 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是社会的主人。 因此, 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比以往任何社会都更加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中国也正是在推翻不公平不正义的旧社会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 公平正义是其内在要求。 当下, 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 向往更优质的教育, 期盼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期望更有力的社会保障, 期待更美好的生态环境。 这些向往和追求本质上是对获得公平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的冀求。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 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有效调节利益关系, 化解矛盾冲突, 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公平正义属性, 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都是公平正义的。 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创新体制机制, 以公平正义的制度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以及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 都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完善法律法规; 必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必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 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第四, 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法制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具有影响经济关系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指出: “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 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47] 经过多年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但也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 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 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经济结构、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就难以推进。 破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同时, 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施科学的宏观调控, 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可持续发展, 促进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有序竞争和政府规范行为的保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必须有效运用法治手段厘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 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行为, 既突出社会主义制度属性, 又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使 “看得见的手” 和 “看不见的手”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协调互促、共同发力,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释:
* 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 “网络环境下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主导权研究冶 (18SKDJ005) 和 “新时代政治生态建设 的现实要求、 主要问题与推进路径研究冶 (18SKCS007) 的阶段性成果。
[1]习近平: 《在纪念马克思诞辰 2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8 年, 第 15 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121 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120 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247 页。
[5]参见公丕祥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 卷,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第68-69 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176 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176 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176 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244 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 347 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 228 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420 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421 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405 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408 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7 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160 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196 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第 583 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481-482 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212 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17 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212 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205 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31 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28 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46 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41 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15 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22 页。 [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409 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119 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5 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06 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13、 414、 421 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1006 页。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0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528 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373 页。 [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277 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 第 176 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421 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7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3 年, 第 366 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812 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7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 第 896 页。 [45]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 报告》,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7 年, 第 68 页。
[4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 2 卷,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17 年, 第 115 页。
[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609 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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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龙、 刘青: 《掖共产党宣言业 中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8 年第 1 期。 (编辑: 刘 影) ·69·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三大发展阶段及现实启示 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 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 第 609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