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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分裂的捷克和斯洛伐克
陈广嗣 来源:俄罗斯和东欧中亚国家年鉴 1992-1993 2011年01月21日

  一、分裂过程

  1989年下半年发生剧变后,直到1992年底,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仍是一个统一的自家,但从1993年年初起正式分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两个独立的国家。

  从历史上看,捷克和斯洛伐克曾经历过分而合、合而分的过程。公元九世纪,在中欧这块土地上成立大摩拉维亚帝国时,捷克和斯洛伐克都是这个帝国的组成部分。十世纪帝国瓦解,捷克族人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捷克公国,十二世纪后改称为王国。斯洛伐克族人则从十一世纪起就受匈牙利的奴役,后又被奥匈帝国所统治。在1618—1648年的“30年战争”期间,捷克因在1620年的“白山战役”中战败,而被哈布斯堡王朝所统治,1867年后又为奥匈帝国所统治,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奥匈帝国的瓦解,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于1918年10月28日组成了他们的共同国家——以捷克资产阶级政治家马萨里克为首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共和国共存在了20年。

  1938年希特勒的“慕尼黑阴谋”得逞,捷克被法西斯德国占领,摩拉维亚成了傀儡共和国,斯洛伐克的极少数依仗纳粹势力的教权法西期主义者则建立了所谓的斯洛伐克国家。广大的捷克和 斯洛伐克人民从而开始了反法西斯占领的艰苦斗争。1944年8月曾爆发斯洛伐克民族起义。1945年5月5日,布拉格人民举行反法西斯占领的民族起义。同年5月9日,捷克和斯洛伐克人民取得了反法西斯占领的伟大胜利,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获得了解放。

  解放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领导下先后进入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时期。1960年国家改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9年起实行联邦制,但国名仍沿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1989年下半年发生剧变后,捷共领导的政权垮台,被以恰尔 法为首的“民族谅解政府”所取代。1990年6月举行剧变后的第一次大选,以哈韦尔为代表的“公民论坛”取胜,哈韦尔出任总统,恰尔法继续被任命为联邦政府总理。此时,捷克地区的“公民论坛”和斯洛伐克地区的“公众反对暴力”组织分别成了本地区最大的政治组织。1992年6月举行剧变后的第二次大选。在大选中,以克劳斯为主席的从“公民论坛”分裂出来的右派党“公民民主党”和以梅恰尔为主席的从“公众反对暴力”组织分裂出来的左派民族主义党“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分别在捷克和斯洛伐克获胜并取得执政党地位。

  由于上述两个获胜党在经济改革和国家体制问题上存在根本 性分歧,当时还是联邦财政部长的克劳斯因与梅恰尔的分歧未能接受哈韦尔总统给予他的组建联邦新政府的授权,而是随即开始了同梅恰尔的多次会谈,最后于1992年7月23日达成了一项政治协议,决定将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成两个独立国家。8月27日,克劳斯和梅恰尔又以两个共和国新总理的身份结束了又一轮会谈,决定联邦从1993年1月1日起正式解体。此后,又几经周折,由前联邦议会于1992年11月25日通过《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联邦解体法》决定联邦从1992年12月31日起自动解体。于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从1993年、1月1日起就成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并于1993年1月19日被联合国大会接纳为联合国新的会员国。

   

   二、独立后的捷克共和国

  (一)政治改革

  根据原捷克民族议会于1992年12月16日通过的《捷克共和国宪法》,新独立的捷克共和国宣告,它将忠于过去捷克王国和前捷克和斯洛伐克国家的一切优良传统。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多党议会制。立法权归议会。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

  参议院议员共81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并200名,任期4年。国家元首为总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两屑,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共和国政府是对众议院负责的国家最高执行权力机构,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

  为维护法制,国家设宪法法院。国家的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代表行使。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法官任期为10年。国家机关和国家的多种权力机构,如有违宪行为,依法由宪法法院裁定。根据宪法规定,捷克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建制为区和乡镇两级,共和国现任总统为哈韦尔,现任政府总理为克劳斯。

  (二)经济改革和经济形势

  捷克共和国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早在奥匈帝国统治时期,捷克地区就是帝国最发达的工业区,其全郁工业的70%集中在这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前捷克斯洛伐克的绝大部分工业也集中在这里。捷机械、汽车、军工、轻纺、皮鞋、啤酒等工业,都曾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在战后的40多年里,捷根据当时经互会各成员国国际分工的需要,改变了原先的工业结构,重点转向发展钢铁和重型机械工业.战后40多年中,由于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消极作用,捷克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从战前处于世界工业最发达国家之列的地位大大下降,捷农业的发展从整体上说要比工业差一些,人均耕地仅0.31公顷,是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最低的,但由于农业合作化于60年代中期的实现和国家对农业的重视,不但基本实现了农产品自给,而且达到了自给有余。

  1989年剧变后,捷实行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方针,并把公有制财产的私有化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捷克斯洛伐克原来经济国有化的程度极高,国有成分达95%以上,私有成分仅占2%,个体劳动力人口占1.2%,其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剧变后,捷克地区于1990年即开始实现私有化。经过近3年来的改革,捷当局认为,至1993年底,捷克经济转型的改革已经完成,往后的任务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基础。

  捷私有化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为“小私有化”,根据《小私有化法》以及财产退赔等有关法令,将总共23135个商店、饭店、旅馆、小型企业或作坊等,借助拍卖或退还给私人等方式,于1993年底前实现了私有化。第二步为“大私有化”。所谓“大私有化”系指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依《大私有化法》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于1992年5月开始。这一轮,私有化财产的三分之一是以投资券方式进行的,涉及的企业达到2727个。大私有化还采取其它一些具体形式,如将企业转变成股份公司,预售给私人,公开拍卖或招标等。投资券持有者可自行或通过投资基金会对私有化企业进行投资,成为股东。第二轮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由于实行私有化,截止1992年底,捷克已有大约经营着10万公顷土地的私有农场共20000个,大部分农业生产都巳掌握在私人或按股份制改建的农商合作社手中。全国私人企业巳达120万家。截止1993年,捷私有经济产值已占国民总产值的45%,在建筑业中已占60%。在工业部门中,65%的资金掌握在私人或私有化投资基金会的手中,由国家控制的资产已只占35%。价值2000—2500亿克朗的社会主义合作社依法转为私营,产生了1321个新贸易公司。另有600个生产、消费和其他合作社也进行了类似经营职能的转变。

  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捷在实行私有化的同时,于1990年便着手进行价格改革,并使捷克货币克朗与西方货币的汇率“实际化”。为此,克朗在这一年内三次贬值,使克朗的实际价值与西方货币相贴近.在价格方面,国家取消了对部分食品的补贴,放开了近94%的商品.价格。这些改革措施,虽一度使物价飞涨,使1990---1991年上半年通膨指数达157.9%,对居民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使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但没有引起社会动荡,人们逐步适应了市场的这二突变,从而为价格的逐步合理化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也放开了外贸,允许进出口自由,改善了市场供应,增强了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

  捷在改革初期出现的经济衰退趋势到1991年就已趋于停止,自1992年以来逐渐出现经济复苏迹象,从1992年下半年起生产情况已开始好转,这种势头在建筑业中尤为明显。由于生产的好转,1993年外贸出现顺差,达53亿美元。。旅游收入达到了创历史记录的水平,比1992年增长近30%i达13亿美元。捷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是东欧国家中最低的,分别为10%和不到3%。物价自1991年底以来一直基本保持稳定,居民的实际收入有所提高。克朗与荧元的比价一直稳定在28—29:1的水平上,按固定价格计算,捷199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虽比上年下降了37.1%,但下降趋势不仅在1992年底就停止,而且巳逐步恢复了增长,长速还比1991年高出3.8%,199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8900美元,这是东欧国家中最高的。外汇储备在整个银行系统达到60亿美元,远远超出了国家银行所设想的20亿美元以上的外汇储备的理想水平。这些情况表明,在捷克初具条件的市场经济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鉴于上述情况,世界银行国际经济分析和展望部主任乌里·达杜希指出:捷克正以“显示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它的经济已到谷底,最终可能在1—2年内就将恢复增长”。

  (三)对外关系

  捷克共和国在对外关系上所奉行的基本政策方针是;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欧洲一体化,同时也重视同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合作,并通过全方位的外交行动,加强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恢复、保持和发展它同欧洲和国际机构的联系,尤其是重视它同斯洛伐克、德国、奥地利、波兰和匈牙利等周边国家的关系.基于这一基本方针,早在1991年12月16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就同欧共体签署了联系国协定,联邦解体后,新独立的捷克共和国, 又同欧共体重签了这一协定。

  外贸历来是捷克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和经济外向的一个基本特征。1989年后经互会市场的消失,使捷克经济特别是在进出口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但随着对外关系基本方针政策的重新确立,,它在确定重点发展同欧共体国家贸易的同时,又决定了重返前经互会国家市场的走向。经过近一、二年的政策调整,捷克外贸巳逐步摆脱困境,向好的方向转变。截止1993年,它同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巳达到其外贸总额的60.6%,其中同欧共体国家的贸易巳达44.8%,而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外贸额跌落到30%。

  为了争取早日加入欧共体,它早于1992年12月21日,同波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三国一起签署了一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协议的目标是使这四国同步同欧共体实现一体化。协议已于1993年3月1日生效。根据协议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10年内,所有的贸易限制都将被取消。四国所以要组成这个所谓的“维谢格拉德,”集团,是因为它们认识到,它们加入欧洲联盟仍需要时间,它们之间进行合作大有好处。四国领导人还打算于199.4年建立一个共同组织,以便共同处理它们同欧洲联盟的贸易伙伴关系。

  基于上述方针,由哈韦尔和密特朗共同倡议的“关于欧洲联邦 会议”于1991年6月12—14日在布拉格举行。会议讨论了欧洲各国在能源、交通、环保、人员交流、文化以及欧洲联邦等涉及欧洲国家统一过程的六个方面的问题;1992年10月7日,德国总理科尔应邀访捷,哈韦尔同他正式签署了《两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约规定确保捷德现有边界不变。德保证帮助捷克加入欧共体.出于同叶个目标,1993年4月26日,捷克国防部长鲍迪什宜布,捷克将从7月1扫起按北约模式对军队进行改编,改编工作预定于1995午完成。改编后的捷克军队仍将采用旅建制系统,分陆、空、防空三个军种,军队的指挥与工作方法将与北约呷致,捷克作为前捷克斯洛伐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中国存在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这种关系虽在60一70年代受到苏中关系恶化的影响,但到80年代,两国关系就逐步正常化。:在1986—1990年间,双方在贸易方面的进出口额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交换的商品结构也相对稳定:中国向捷克和斯涪伐克出口的商品约50%为消费品,30%为原材料+20%为食品;而捷克和斯洛伐克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为机械制造产品,约占它向中国出口产-品的70%,其次为原材料,约占30%,但在1989年前后的短期内,因支付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易货贸易的作用大大缩小,两国 贸易的良好势头受到扼制。但随着两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所出现的新变化,前捷克和斯洛伐克与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根据协定,从1991年1月1日起,两国之间的贸易变记帐结算为现汇支付,并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同年底,以恰尔法总理为团长的前联邦政府代表团访问了我国,同我国政府签署丁《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联邦解体后,捷克政府表示;它将一如既往,完全有兴趣从中国进口它的传统出口产品和扩大这些产品的进口规模。

  1992年11月25日前联邦议会决定联邦解体后,我国政府随即于12月28日宣布承认新独立的捷克共和国,捷克共和国政府也当即复照我国驻捷大使馆,明确表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确认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3年2月15日,新当选的捷克共和国总统哈韦尔表示:捷克将进一步促进捷中两国关系的发展。5月31日,总统顾问斯拉维茨基又进一步指出:哈韦尔总统对中国的最新发展十分欣赏,认为发展对华关系已无障碍,现在是捷克发展对华关系的最好时机,并为此而正在创造条件,在他的5年任期内实现访华。

  此后不久,捷克外交部长约瑟夫·泽列涅茨于6月22—24日访问了中国,同钱其琛就捷中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 意见。泽涅茨基认为;经贸合作是整个捷中关系的基础,捷克政府全力支持捷克企业家同中方开展合作。9月30日,捷克总理克劳斯应邀出席了我国驻捷大使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这是自1989年底以来捷克政府首脑第一次出席我国国庆招待会。12月14日,应捷克国防部的邀请,由军事科学院院长赵南起上将率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友好参观团对捷进行了为期5天的访问,这是1989年剧变以来第一个访捷的中国军事代表团。

  总之,捷中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自1989年底以来,已在新的形势下和新的基础上,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三、独立后的斯洛伐克共和国

  (一)政治状况 在联邦解体前,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便于1992年第二次大选后的9月1日,通过了《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宪法)于1993年1月1日生效。民族议会是斯唯一的立法机构,有议员150名,任期4年.议会有选举和罢免总统、批准国际条约、宣布战争和对外出兵等权力。但凡涉及同他国缔结联盟等重大问题,需进行公决,公决的前提是须有35万公民提出要求或斯洛伐克议会作出决定。公决应有一半以上公民参加方为有效。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斯洛伐克独立后当选的第一任总统为米哈尔,科瓦奇。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斯洛伐克独立后的第一任总理为“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主席梅恰尔。

  (二)经济形势斯洛伐克自1918年和捷克组成共同国家以后,它的经济和文化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45年5月取得反法西斯胜利后,斯洛伐克的经济发展在共和国内曾得到了捷共倾斜政策的支持.前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一些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和石油提炼厂等就建在斯洛伐克境内,联邦国家中60%的军工生产也集中在斯洛伐克“国际“友谊”输油管道大部贯穿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土.据统计;斯的国民收入在原联邦国家中所占比重,1948年为19.3%,1990年增至—31.4%。

  斯独立后,以梅恰尔总理为首的斯洛伐克政府,虽也主张变原先的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但强调要考虑到斯洛伐克历史上形成的许多完全不同于捷克的具体实际。在联邦解体前时1991—1992年期间,斯的变革就没有完全与捷克同步进行。它的改革并没有对它的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这几年斯的经济困难比较严重。1992年工业生产下降24.7%,失业率增加北%,居民的名义收入虽增加13.9%,但实际下降了20.4%。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梅恰尔对他的原施政纲领作了如下的修改:停止执行先前制订的紧缩财政的政策,适当扩大投资,部分恢复武器生产,对物价上涨和失业的增加力求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与此同时,梅恰尔政府还拟就了对外资给予优惠和开辟自由贸易区计划,规定外资股份占30%的企业可免税2年,业已合资的能源生产企业可免税5年,外资占75%的银行可免税9年,并且把首都布拉迪斯拉发和位于东部地区的钢都科息斯城辟为自由贸易区。然而,所有上述政策措施迄今仍未 带来多大效果。

  近年来;斯洛伐克经济总的情况是生产下降、物价上涨、失业增加,经济相当困难。1993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31亿斯洛伐克克朗,比1992年同期下降了6.2%,1—4月的工业生产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5%,建筑业比同期下降了33%。机械制造业亏损70%,建筑业有一半以上缺乏支付能力,各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高达870亿克朗。原为斯洛伐克强项的农业,也因粮食减产40万吨而造成近10年来第一次缺粮,因而不得不进口70万吨粮。年通货膨胀率达到约25%。‘同期内失业率达到13.53%,一些县甚至达到23。4%。

  1993年上半年,虽实行了增值税,但在1—5月内,实收税额仅为应征税额的21%。此外,它的包括商务债在内的外债总额达23.22%亿美元,继承前联邦政府债务3.75亿美元,欠前捷克斯洛伐克商业银行6.96亿美元,分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部分债务。4.8亿美元。1993年国家通过的预算本是平衡预算,然而,仅上半年,赤字已达148亿克朗(32.8克朗合1美元),斯不但经济改革未见成效,而且政局也呈现不稳。以总理梅恰尔为首的执政党“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自赢得执政党地位特 别是在斯洛伐克独立以后,内部矛盾不断激化。先是以前外长克尼亚什科为代表的科息斯派在内外政策方面向梅恰尔提出挑战,迫使梅恰尔撤掉了他的党内外职务,而克则以退党和另创“斯洛伐克民主党人联盟”相对抗。继而是民主左翼党基督教民主运动乘机要求政府辞职、提前大选和组建更广泛的联盟政府。接着总统和总理之间矛盾又公开化。再加上匈少数民族和斯洛伐克族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导致了斯匈两国关系的紧张。

  上述严峻的经济政治局面,使威信严重下降的梅恰尔,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为扭转这种形势,梅恰尔一方面把经济困难归咎于 “东欧传统市场的丧失”、“不适合的工业经济结构”以及联邦解体前“物价的任意放开”,并埋怨自己的伙伴们“没有尊重他所领导的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的执政党地位”;另一方面于1993年10月19日毅然放弃了当初不与他党结盟的方针,同在野的斯洛伐克民族党签署了两党合作协议,建立执政联盟,以图确保两党在议会、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中进行合作.’(三)对外关系斯洛伐克独立以后,在对外关系方面,把发展同捷克的关系放在对外政策的首位,强调要在崭新的基础上使它和捷克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和经济合作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继续承担原联邦的 一切国际义务,积极参加欧洲一体化进程,促进世界和平的发展。

  与此同时,还特别重视发展同美国、德国、以及周边邻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乌克兰等国的关系,这是斯洛伐克独立后总的对外政策方针。

  基于这一方针,联邦解体后,斯洛伐克作为新独立国家,同欧共体重签了新的联系国协定。根据这项协定,在规定的10年过渡期之内,将基本实现商品、服务、人员以及资本的自由交流j除钢、纺织品、煤、农产品外,其它工业晶的进口限额也将取消,并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关税,而斯洛伐克可晚4—5年向欧共体开放市场。

  与此同时,为了促进斯洛伐克和捷克双边关系的发展,确保两国长期韵友好合作,斯洛伐克共和国第一位总统米哈尔·科瓦奇上任后首先出访捷克,并同捷总统哈韦尔就两国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会谈。梅恰尔总理曾指出;“在进出口以及同捷克共和国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是积极的”.斯洛伐克也是“维谢格拉德集团”的参加国,斯在努力保持和发展同西欧国家经贸关系的同时,还注意面向俄罗斯等国的市场。

  同中国的关系是斯洛伐克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虽然距离斯较远,但斯从长远考虑,计划加强同中国等东方重要国家的合作。在前联邦议会于1992年11月25日通过“解体法”后,我国政府随即于28日就宣布了对新独立的斯洛伐克国家的承认,斯洛伐克政府也通过照会向我国明确表示,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确认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此,中斯两国便在传统的友好合作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国家关系。1993年1月19日,我国代表在联合国支持它被接纳为联合国新的会员国。4月28日,斯洛伐克政府总理梅恰尔向我驻斯大”使表示:斯中关系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斯洛伐克对此深为钦佩,斯愿扩大和发展同中国的经贸关系。同年10月底,斯洛伐克国防部国务秘书伊戈尔·乌尔班一行首次对我国进行了访问,并就发展两军关系等问题,同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进行了友好的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