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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宪法与宪法法院制度
孔田平 来源:《新疆人大》2003年第3期 2011年01月04日

一、波兰宪法制度的沿革

  波兰具有悠久的宪政主义的传统,1791年5月3日通过的波兰第一部成文宪法一直使波兰人引以为豪,因为这部宪法是基本启蒙哲学,且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波兰也享有独特的地位,因为波兰是第二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仅晚于1776年的美国宪法。在社会主义波兰之前,波兰还有过两部宪法:1921年3月宪法和1935年4月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兰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

  1952年7月22日,波兰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问世。1952年宪法成为了社会主义波兰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时期,该宪法曾数次修改,以反映现实的变化。1952年宪法共有11章106条。宪法第1章确立了波兰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基础。波兰最高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行使国家权力。1976年对宪法进行修改,将对国家行政机构进行监督的机构—最高监察院由议会管辖划归部长会议领导。1980年曾对1953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最高监察院重新置于议会的领导之下,以加强议会的地位与作用。1980年以来,在面临严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条件 下,波兰加快了政治和经济改革步伐。1982年波兰对宪法法进行修改,决定设立宪法法院,专门处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问题以及法令违宪的案件,以保证国家机关和部门制度的法令、条例和决议必须符合宪法。宪法还规定设立国务法院,以审理担任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违法案件。

  1989年波兰发生了政治剧变,同年12月29日波兰议会对195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波兰人民共和国改为波兰共和国。宪法对于国体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等内容作了修改。

  1992年下半年,波兰议会集中制定被称为小宪法的文件,以界定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权力,划分总统与总理的权力。1992年小宪法于1992年ro月17日通过,该宪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旨在改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活动。1992年小宪法的总则规定,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享有立法权,总统和部长会议享有行政权,独立的法院享有司法权。宪法总则还规定,众议员、参议员、部长会议成员及其他代表国家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职权范围不相符合的活动,违者则受刑事制裁。上属人员在任职前和任期结束后,应提交其财产状况的说明。1992年小宪法保留了宪法法院和国务院等机构。

  1997年4月2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新宪法,同年5月25日,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7月16日宪法经波兰总统克瓦希涅夫斯基签署成为法律,10月17日,新宪法生效,它取代了1952年的宪法。1997年宪法是剧变后波兰各派政治力量协商妥协的产物,全面反映了1989年后波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所发生的变化。

二、波兰的宪法法院制度

  (一)波兰宪法法院制度的产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波兰没有宪法监督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兰实行了苏联式的政治制度,以国家权力的高度统一原则取代了分权的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波兰才开始讨论宪法法院的问题。1982年3月26日,波兰进行修宪,成立了两个司法机构:宪法法院和国务法院。在经历了3年的激烈辩论后,宪法法院法才被通过。1985年4月29日通过的宪法法院法是妥协的产物,因为该法包含着对宪法法院权限进行限制的规定。对宪法法院的最重要的限制是宪法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终审性质,因为宪法法院对于法律是否违宪的裁决仍然要受议会的审议。议会刀3多数通过的决议可以推翻宪法法院的裁决。这是在建立宪法法院和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之间达成的妥协,其真正的影响在于宪法法院的裁决取决于议会的意志。虽然如此,宪法法院还是在波兰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波兰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从1989年政治剧变到1997年新宪法制定和宪法法院法出台,波兰宪法法院在新的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一直悬而未决,但宪法法院已开始适应变化了形势,在政治进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1997年宪法和宪法法院法获得通过,宪法法院在波兰政治秩序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二)宪法法院的组织与地位

  宪法法院是宪法承认的独立的国家机构。1997年宪法对于宪法法院的地位与作用有全面的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与特别法院。宪法法院等特别法院应当视为司法机构,同时特别法院又区别于一般的法院。法院属于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而宪法法院和国务法院处在法院系统之外,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

  宪法法院由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在内的巧位法官组成,任期9年。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单独计算,任命逐步进行,以避免出现同时任命许多法官的局面。宪法法院的任命由众议院负责,参议院、总统和其他的司法机关无权过问。50位众议员或众议院主席团可提出宪法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只有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才可成为 宪法法院法官的候选人,这意味着候选人除了受过法学教育并通过相关考试外,尚需要有10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法学教授不受此限制。事实上,从宪法法院至今,法学教授在宪法法院的法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985年到1998年任命的35名宪法法院法官中有23人为法学教授,6人为法官,3人为检察官,2人为律师,1人为官员。由此可见,宪法法院的法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宪法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总统在宪法法院法官大会就每个职位提出的两个候选人中进行任命。

  宪法法院的法官必须保持独立性。宪法第195条明确规定,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履行其公职时保持独立,只服从宪法。宪法还规定,应向宪法法院的法官提供与其职位尊严和职责范围相符的工作条件和报酬。为保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其任期内不得参加政党和工会,也不得从事与法院和法院独立性原则相背离的公务活动。

  对于宪法法院独立性的保障还来自对宪法法院法官任期的限制。宪法第194条规定,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不得超过1届。宪法法院法也禁止在任期内将宪法法院的法官解职,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1.机构撤销;2.医生委员会基于疾病、虚弱和乏力等理由,作出了永久丧失履行法官职责能力的决议;3.因从事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决有罪;4.遭到训诫法院的弹动;法官任期届满只有在宪法法院法官大会通过决议后才生效。众议院不能解除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也不能根据其他国家机构提供的报告来解除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

  为保证宪法法院的法官公正执法,宪法法院对于法官有一定的纪律约束,对法官惩戒的措施包括警告、斥责和解职。

  (三)宪法法院的权限

  宪法法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议法律是否违宪。波兰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可就下列事务作出裁决:法令或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宪法;已批准的国际协议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中央国家机构发布的法规和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2.就政党的目的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宪法第188条)。3.解决中央国家机构间的权力争端。宪法第188条规定,宪法法院应解决中央国家机构的权力之争。4.受理违反宪法的申诉。5.宣布总统暂时无力履行职责。

  应总统的请求,宪法法院在法律签署之前或国际协议批准之前就该法律或协议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决定。

  宪法法院无权就纵向的权力之争进行裁决,因为波兰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也不就选 举和全民公决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因为这是最高法院的职责。宪法法院也不就持有国家最高职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裁决,因为这是国务法院的职责。1997年宪法也剥夺了宪法法院1989年以来享有的对法律进行普遍的有约束力的解释的权力。

  (四)宪法法院的运作

  1.对法律规范的初步审查

  对法律规范的初步审查在1989年开始实行,1997年宪法确认了这一作法。

  只有总统有权要求宪法法院对议会已经通过并且提交总统签署的法律或提交总统批准的国际协议进行审查。议会两院批准的法律需要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可以在21天内将法律送还众议院 进行重新审议,众议院可以以3巧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也可以以该法律不符合宪法为由要求宪法法院裁决。宪法法院可以就整个法律或法律中的个别条款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宪法法院只在申诉范围内作出裁决,它不能对法律提出新的指控。如果总统收回要求宪法法院裁决的请求,宪法法院将中止其诉讼程序。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如果宪法法院裁决该法律符合宪法,总统有义务签署该法律;如果宪法法院裁决该法律违反宪法,则该法律的立法程序终止,该法律不能生效。1997年宪法参照了法国模式,明确规定如果与宪法 抵触的只涉及法律中的个别条款,总统或者可以忽略这些条款签署法律,或者将法律退回众议院对与宪法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

  宪法法院曾对ro几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过初步审查,并作出了裁决。对于国际协议的裁决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7年宪法中,迄今尚无具体的司法实践。

  2.对法律规范的事后审查

  对法律规范的事后审查是指对已通过的法律进行的审查。这项审查是宪法法院最基本的任务。根据波兰1997年宪法,宪法法院审查的对象有3种:法律、国际协议和中央国家机构发布的法律。只有宪法法院对于法律是否 违宪拥有裁决权,其他的法院不能独立地就此问题作出裁决。如果其他法院对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有疑问,可以在宪法法院进行诉讼。宪法法院只对有约束力的法律进行审议,对于法律草案或已失去效力不予审查。

  宪法法院对法律审查有3个标准: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发布法令的机构是否有权发布法令。1997年的宪法法院法对此作了规定,类似于1985年法律的规定。

  宪法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和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宪法法院审查的基础。宪法不只是一些规范的集合,波兰宪法法院一直强调宪法的规范、原则和价值,这意味 着成文宪法只是引导出其他规则的起点,尽管这些规则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树立的价值体系中推演出来。如宪法法院认为,宪法第1条“波兰是民主的法治国家”便是一系列原则的表达。

  与初步审查的对象非常单一不同,要求对法律规范进行事后审查的对象非常广泛。要求对法律进行事后审查的动议分为抽象动议与具体动议。抽象动议又分为普遍动议与特殊动议。普遍动议是指对整部法律从宪法上提出挑战的权利,无论法律的内容是否与诉状提交者的活动范围有关。这一权利属于所有宪法上承认的国家机构: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行政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最高监察院院长和公民权利专员以及50位众议员和30位参议员。特殊动议是指只对那些内容与诉状提交者活动范围有关的法律从宪法上提出挑战的权利。提出特殊动议的机构或组织为地方自治机构、全国性的工会、雇主组织和行业组织、教会和宗教组织和全国司法委员会。上述机构或组织可以提交诉状,由宪法法院的一位法官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因理由不足遭到拒绝可向三位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上诉。诉状提交者的宪法法院进行听证之前可以撤诉,如果在听证开始后提出撤诉, 宪法法院则不予理会,继续进行诉讼。具体的动议是以法律问题的形式出现,这样的问题由法院提出,因为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取决于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国际协议和法律的判断。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法律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法院在适用法律中的法律相关性问题。

  3.宪法法院的裁决及其生效

  宪法法院的裁决需要其他机构的合作,其他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帮助。宪法法院的庭审是公开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案件例外。宪法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国库承担。

  宪法法院开庭就案件进行审 理,有关的当事人可派代表或律师出席。在休庭后,宪法法院进行审议。因为案件复杂或其他重要的原因,可以将裁决结果公布的时间最多推迟14天。宪法法院的裁决结果由法宫的多数票决定,主席并不具有决定权。除非宪法法院另有规定,宪法法院的裁决一经公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因为1997年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的。

  宪法法院有巧位法官,但宪法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于出席的法官人数有不同的要求。宪法法院法第25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下列案件需要全体法官出席:中央国家机构间的权力之争;证实总统无法履行职责,暂时委托众议 院议长行使总统权力;政党的目的或活动是否违宪;应总统请求就法律签署前或国际协议批准前对法律或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其他非常复杂的案件。需要5位法官出席的案件有:决定法律或已批准的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宪法;决定法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国际协议。需要3位法官出席的案件有:决定其他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已批准的国际协议和法令;受理诉状提交者被驳回的上诉和违反宪法的申诉等。

  4.宪法申诉

  此外,宪法申诉也是在宪法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申诉的基础是申诉人的利益因为某项违背宪法的法律而受到损害。波兰宪法申诉的对象是规范性的法律。而不是直接挑战根据法律作出的个别决定。根据1997年宪法第79条规定,无论何人只要他或她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就可以提出宪法申诉。申诉人只有在使用了所有上诉方式后,才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

  宪法申诉的程序如下:首先由宪法法院宪法申诉部对申诉进行初步的审查,然后由宪法法院的一位法官进行审查。这位法官可以以申诉不符合法律要求或理由不足驳回申诉。申诉者不服,可以向3位法官组织的小组提出上诉。如果法官决定允许其申诉,则开始诉讼程序,由3位或5位法官进行审理。

  5.中央机构权力争议的解决

  中央机构的权力争议有两类,一类是积极的权力争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都认为自己有权就同一件事作出决定,并且都作出了决定;另一类是消极的权力争议,即上述机构都不认为对某一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只有宪法承认的国家一级的机构的权力争议才可以由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元首、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行政院院长和最高监察院院长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因为他们是宪法承认的国家机构的代表。

  6.就政党的目的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 宪法法院对政党的目的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的规定始于1989年12月,1997年宪法继承了这一规定。

  对于宪法法院来说,决定政党是否违宪要看政党的目的和活动是否符合整个宪法的要求。宪法第n条和第13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宪法第11条规定只有成员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加人且目的在于以民主方式影响政策制定的组织才为政党。宪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其纲领涉及极权主义方式和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实践的政党存在。一理宪法法院裁定某一政党违宪,将导致该党遭到清理的严重后果。

  (五)宪法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从1986年到2000年12月31日,波兰宪法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情况如下:

  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的案件228件;

  有关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92件;

  提出法律问题的案件44件;

  宪法法院启动的对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案件7件(1997年新宪法取消了宪法法院发起对法律规范审查的权力);

  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84件(1997年新宪法通过后宪法法院不再享有此权力);

  就其他方面作出的决定343件(其中包括1997年宪法法院法第4条作出的决定,该条款使得宪法法院可就其发现的法律体系中的不一致和漏洞向立法机构提 交报告)。

  总之,宪法法院在波兰政治制度中的地位自1997年新的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制定后已得到确立,宪法法院成为了波兰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法院的运作对于维护宪法制度的权威、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保持政治体系的顺利运行以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

  (编校/伍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