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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政制度的确立
潘德礼 来源:载《十年巨变(俄罗斯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2010年03月24日

载《十年巨变(俄罗斯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早在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在民主派联合其他各种非共和反共势力、民族主义势力与苏共展开争夺国家领导权的斗争中,俄罗斯就开始寻求自己的振兴之路。在此过程中,在发生了根本变化的社会政治制度基础上建立和巩固新的国家政权结构,成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治斗争的主线。

  一、 政治斗争与宪法危机

  确立新的制度、建立新的机构、通过新的宪法是一个“新兴”国家必不可少的建国步骤。当俄罗斯宣布“独立”,开始建国之时,它还是苏维埃联盟国家中的一员,在许多方面受到联盟中央和当时仍居统治地位的苏联共产党的制约,不可能完成这些任务。而1990年以后苏联解体的过程十分迅速,加之俄罗斯新领导对战胜苏共后国家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爆发新的政治对抗和政治斗争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并未及时从法律上和国家政权结构上真正完成其建国任务,未能及时将前一阶段在与苏联共产党进行夺权斗争中所取得的胜利果实以新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未能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明确地划分国家权力。这种法律滞后使得政权内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矛盾、分歧发展为对立、对抗。

  1990年俄罗斯“民主派”通过选举掌握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领导权,此后便开始准备制定新宪法,同年10月12日以当时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为首的联邦宪法委员会制定了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其核心是改变俄罗斯社会经济制度,建立总统制共和国。由于当时苏联共产党还掌握着联盟国家政权,俄罗斯“民主派”一时还无法实现改变国家政治制度、建立新的俄罗斯国家的抱负。通过新宪法、建立新制度、实现最终独立、争取社会政治“民主化”、经济“私有化”等一系列任务受到抑制。这时,与掌握着联盟国家政权的共产党人进行政治斗争是第一位的任务。

  1991年“8·19事件”之后,与苏联共产党争夺国家领导权的斗争宣告结束。执掌国家政权的政治力量、领导集团的变化自然使公众批评的焦点发生转移,尽管新的当权者可以把经济形势的恶化推卸给其前任,说成是共产党人和联盟中央遗留下来的烂摊子一时无法收拾好。恰在这一新老交替的关键时期,前一阶段共同与苏共、联盟中央争夺权力的同盟军阵营中开始出现裂痕。初始阶段,这种分歧和矛盾还主要是表现在经济改革方针的选择问题上,起因是经济改革政策之争。

  1991年底,“改革过程开始发生新的转变。戈尔巴乔夫时期建立起来的多党制、自由选举、出版自由、分权保留了下来。所有这些为在俄罗斯形成真正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为建立法治的文明国家建立了基础。然而,国家政权的位移成了8月事件的主要结果。现在俄罗斯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拥有了国家政权。”“这一时期俄罗斯的问题在于,最大成效地利用自己的全部政治和经济主权来最终消除仍然存在着的极权制度基础结构,并建立自由民主社会、法治国家的新的基础结构和立法法律基础。”[1]这时,当权的俄罗斯领导人已不能本着“越糟越好”原则仅仅以政治斗争为己任而忽视俄罗斯联邦内的经济问题以及民众的日常生活需要了。对于进行经济改革,俄罗斯各权力机关并无异议,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对总统和政府实行激进改革以及为此而需要某些特殊权力的要求给予了积极的支持。1991年11月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宪法条款进行修改,赋予总统重要权力:如果俄罗斯联邦行政权力首脑(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总统)的命令以及权力机关其他决定违反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中止其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通过专门决议授予俄罗斯总统在1992年12月1日前激进经济改革时期行使一系列特殊职权。[2]接着,俄罗斯叶利钦总统签署命令,任命Г·布尔布利斯为政府第一副总理、Е·盖达尔为副总统兼经济和财政部长、А·绍欣为副总理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实际上叶利钦总统成为政府首脑直接领导俄罗斯的经济改革。这时,俄罗斯社会已经对围绕着经济改革方案的争论厌倦了,社会期待着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扭转经济颓势。

  苏联解体前后,俄罗斯社会充满着对西方的向往和幻想,当权的民主派认为俄罗斯未来的发展道路已经明确,这就是走西方的道路,“回归人类文明”,即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前苏联刚解体时,叶利钦起初的立场是把俄国政治思想中从未完全成功的‘西方化’老观念推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他认为俄国本来就属于西方,应该成为西方的一部分并尽可能地在国内政治中与西方亲近。”[3]这种立场决定了俄罗斯对经济改革政策的选择:在西方经济学家的指导下,依靠西方的经济援助和贷款,对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一步到位”的“改造”。这种选择显然对国家经济形势和各种困难估计不足,而更重要的是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即迅速摧毁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使左派共产党人失去赖以东山再起的经济基础。政府在众多改革方案中选定了最激进、最彻底的方案--“休克疗法”和迅速而大规模私有化,并对激进改革取得成功满怀憧憬,政府许诺几周内到达消费市场的平衡,几月内实现国家财政的稳定,让市场自由发挥自我调节作用,制止生产下降,并为生产的高涨创造动因。

  1992年1月开始的“休克疗法”式的激进经济改革,不可能在原苏联各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被打乱、俄罗斯经济发生休克的情况下创造经济奇迹。“休克疗法”一经开始,经济形势便急剧恶化:生产的大幅下滑、消费品价格暴涨、卢布迅速贬值、人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激进经济改革政策的受挫在俄罗斯社会和各派政治力量之间引起了争论,并导致后来激烈的政治斗争和政治对抗。在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绝大多数党派对政府的经济政策表现出程度不同的不满。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和俄罗斯副总统鲁茨科伊对政府的批评也越来越尖锐。在1992年底之前,政府在最高苏维埃中还拥有大多数支持者,无论是总统、政府方面,还是最高苏维埃方面在制定新宪法、以分权原则建立新的国家权力体系、管理体制问题上的分歧尚不突出。但在推行激进经济改革政策之后,1992年4月在讨论经济改革进程问题的俄罗斯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发生了首次政治危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进行了严厉批评。但在这次人代会上,在制宪问题上尚未发生对抗,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及其进一步工作程序”的决定,通过了作为新宪法基础的宪法改革一般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提交大会讨论的宪法草案主要条款。[4]

  俄罗斯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中批评政府经济改革政策的各种政治派别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和总统的反对派。最高苏维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俄罗斯副总统鲁茨科伊成为反对派的头面人物。随着形势的发展,议会多数逐渐倾向于反对或不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从而形成了以总统、政府为一方,以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中多数党派为另一方的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立法权力机关之间的对立。“‘休克疗法’和俄罗斯多数居民物质状况的急剧恶化使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1992年底,开始有数万名莫斯科人参加反对派的群众集会和示威游行,国内其他城市也举行了类似反对活动。”“俄罗斯政府成员的变动并没有改变其政策的主要方面。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而居民的不满也在增加。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各个部门间重新开始冲突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了。”[5]

  在反对派看来,由“年轻改革家”组成的政府,没有能力使国家经济摆脱困境,应该对政府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甚至对政府组成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到这时,围绕经济改革政策的争论转向“谁服从谁”的权力之争。随着对抗的加剧,权力之争、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权力体制的争论逐渐成为各派政治力量,特别是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立法权力机关争论、斗争的焦点,由此引发了宪法危机和政权危机。

  俄罗斯原有的政治制度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过去社会主义联盟国家加盟共和国之一的俄罗斯国家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也随着苏联剧变和解体的进程而受到很大的冲击和破坏,而新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尚未建立。集中反映在国家权力体制问题上,就是“新的”国家权力结构——以总统为中心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已经或正在成为国家最强有力的权力机构,而“旧的”、经过反复修改、补充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仍旧保持着“旧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体制——苏维埃体制。由此便出现了都有宪法依据的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总统和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的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是俄罗斯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审查和解决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任何问题”[6]。同时,宪法第121条又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最高公职人员和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领导人”。[7]

  宪法制度上、法律上的漏洞使斗争双方都有法律依据。依照现行宪法,显然最高苏维埃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而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和治理国家的权力,行政权力又拥有最高苏维埃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使两大权力机关的对立势均力敌。而在两大权力机关发生分歧、冲突时,作为护宪监督机构的宪法法院根据现行宪法更多地是作出不利于执行权力一方的仲裁,事实上是站在最高苏维埃一方。转轨时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为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总统为首的最高执行权力机关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现行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对立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1992--1993年俄罗斯两大权力机关的对立乃至对抗,与前一阶段各派政治力量同苏共和联盟中央的斗争相比,显然在斗争的性质和内容方面是不同的,它不再是改变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的激变,而是围绕政治体制就确立国家权力结构展开的争斗。尽管如此,斗争双方在斗争的方式上表现得更加“不文明”,斗争的裂度并不亚于、甚至超过了前一时期的政治斗争。

  苏联解体后,随着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转变,俄罗斯主要政治派别在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上有了一定的共识,逐渐接受了一些共同规则,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另外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矛盾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对立和斗争。随着有关经济改革政策问题争论的不断尖锐化,在有关国家发展道路、国家权力体制问题上的分歧日益突出,形成了主张实行议会制的阵营和主张实行总统制的阵营,这恰与国家两大最高权力机关逐渐形成对立、对抗的态势相吻合。

  拥护议会制的人主张以现行宪法为蓝本、在保留立法权力机关全权的基础上通过新宪法,在俄罗斯建立议会制的国家权力体制,执行权力机关、政府应该向人民代表机关--议会负责,接受其监督,以此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破坏民主乃至总统独裁的现象。

  在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主张实行总统制的人看来,在俄罗斯这样一个大国,又处于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艰难过渡时期,实行议会制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能允许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总统制。显然,他们更注重国家的行政管理,试图通过扩大和加强行政权力来控制局势,推动变革。

  对于日益尖锐的对抗,斗争双方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站在执行权力机关一方的人,一般将冲突、对抗归结为宪法缺陷,宪法落后于现实生活。圣彼得堡市长索布恰克认为:“宪法第二条中写到,人民通过构成俄罗斯联邦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结果,直接读到这一条款便会产生一种概念:全民选举产生的总统不是人民行使政权的形式。在我们看来,许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总统甚至在形式上也不被称作国家元首,他仅被称作是公职人员和执行权力的领导人。”[8]而站在立法权力机关一方的人则更多的是将宪法危机和政治危机归结为经济改革和改革战略选择问题。哈斯布拉托夫认为:宪法危机“是具有经济根源的,而寻求经济问题上的一致是颇为困难的,因为双方的分歧不是策略上的问题而是战略上的。”[9]

  以1992年12月俄罗斯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为起点,政治斗争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再仅仅是围绕改革政策之争了。这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对叶利钦领导的政府工作不满意的结论,授予总统在经济改革领域发布命令的权力也因到期而不再予以延长,叶利钦总统提名盖达尔为政府总理的努力也遭失败。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新宪法,却决定1993年就宪法问题召开自己的专门会议,并通过《关于稳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决定》,规定1993年4月11日就新宪法基本原则举行全民公决。在这一轮斗争中,总统、政府显然处于下风。而总统方面也取得了一个当时似乎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但后来却起了很大作用的成果,即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在就宪法基本原则进行全民公决前,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中的以下规定不具效力:关于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可暂停下达命令和指示的效力、关于授权内阁立法动议权的规定、关于在总统利用全权改变国家体制或解散合法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时应立即停止总统全权的规定。尤其是最后一项使得最高苏维埃丧失了制约总统的紧箍咒。显然,控制着最高苏维埃多数的反对派这时认为,两大权力机关的争论主要还是政府经济改革政策失误问题,是需要政府根本改变其改革路线的问题。而执行权力方面特别是总统则开始将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看成是其推行激进改革政策难以逾越的障碍,是“旧”制度的遗留物。正是在这个时候,叶利钦对在现行宪法制度下改革宪法制度本身已不抱希望,第一次表示了要提议停止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想法。在此情况下,维护现行宪法、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现宪政改革,还是摆脱现行宪法约束根本改变现行宪法制度,成为斗争的焦点。此后,1993年3月俄罗斯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否决了关于4月11日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使叶利钦更加坚定了通过新宪法、彻底摧毁残存的苏维埃体制的决心。

  经过“民主化运动”的洗礼,俄罗斯社会已经接受了一些民主概念和政治斗争游戏规则,贸然采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动无疑会引起社会的激烈反应。法律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契约。不论一个法律是否过时,在新的契约产生之前,违背原来法律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以叶利钦为首的执行权力一方是有清醒认识的,以合法的途径摆脱现行宪法的束缚,成为唯一的选择。

  首先,加快制定新宪法的工作。1993年5月20日叶利钦发布召开制宪会议和完成宪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总统令。其间经过一系列斗争、妥协,最后在7月12日召开的俄罗斯制宪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在最高苏维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等许多成员退席的情况下,以434票对62票通过了以总统宪法草案为基础的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

  第二,以发布总统令的方式公开执行权力一方结束宪法危机的方案。1993年3月第八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改革措施的决定》,决定取消了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稳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还否决了原定于4月11日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在反对派控制的最高苏维埃不断采取攻势的情况下,叶利钦总统于3月20日在电视台发表《告俄罗斯公民书》指责第八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认为国家和政府被削弱,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妄图包揽全权,宪法法院未能采取原则立场。就此,他发布“关于在克服政权危机前特别治理程序”的第379号总统令,宣布在解决政权危机之前实行总统特别治理。在随后召开的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上总统特别治理方案遭到强烈反对,最终未能实施。但显然叶利钦并未放弃以总统特别治理的方式解决宪法危机、政权危机的念头,在后来4月25日全民公决之后,经过周密的准备他又于9月21日再次发布“关于分阶段宪法改革”的第1400号总统令,中止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职能。这次终以武力解散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打垮了反对派。严格说来,以发布总统令的方式解决宪法问题确有违宪之嫌,也正是因此宪法法院多次对此作出不利于总统的裁决,并最终实际上站在最高苏维埃一边。

  第三,利用全民公决的结果,以人民“新的授权”的名义展开对“已成为非法机构”的最高苏维埃的最后一击。在1992--1993年两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立、对抗直至“双重政权”并存这整个政治斗争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就是1993年4月25日的全民公决,对叶利钦总统和执行权力机关有利的公决结果,似乎使叶利钦后来展开“政治决战”具有了天然的合法性。

  最后,在以武力打垮了反对派,解散了第一届民选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之后,以全民投票通过新宪法的方式确定整个宪法改革的成果,使之具有充分的合法性。1993年莫斯科十月事件后,同年12月12日俄罗斯就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54.8%的选民参加,其中58.4%赞成,41.6%反对,新宪法获得通过,正式生效。

  正是由于总统、政府的一系列得当的措施以及最高苏维埃、反对派斗争策略上的失误使得后者最后落败,并且还被大多数莫斯科市民看成是搞武装叛乱的罪魁祸首。[10]

  二、新宪法、新制度

  1993年俄罗斯宪法是在激烈斗争乃至流血冲突之后通过、生效的,投票结果充分显示出社会意见分歧和分裂的程度--参加投票的人数刚刚达到法定有效人数,而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接近,如果以全体选民人数计算,新宪法也仅仅得到3300万人,即略多于三分之一选民的支持,所有这些无疑突出了宪法的党派性质。尽管如此,宪法的通过、生效毕竟初步完成了建立和巩固以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政权的任务,成为新俄罗斯结束混乱、逐渐走上正轨的起点。宪法对以后的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斗争发挥了重要的制约作用,同时也为总统权力的不断加强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在立法原则、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国家地位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宪法取消了“社会主义”的提法及其立法原则,西方“民主政治”基本原则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以人民主权、联邦制、共和制、分权为基础,确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1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12]。

  第二,宪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1、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以人、人权、人民权利取代了以工人阶级为社会主导力量的劳动人民全民国家的提法。1978年的俄罗斯宪法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1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条)[13]。俄罗斯新宪法遵循西方“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接受西方人权概念,宣称:“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17条第1款),“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 17条第2款),“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第20条第1款)[14]。

  2、改变了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宪法明确指出,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13条)[15]。自由、民主、人权基础上的“西方民主政治思想”成为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科学共产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早已不再是指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了。

  3、取消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1977年苏联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建成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共产主义的社会自治将得到发展。”[16]1978年俄罗斯宪法序言中也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共产主义”[17]。而现行宪法则没有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条款。

  4、改变了对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有关规定。1978年俄罗斯宪法第六条认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共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18]早在1990年俄罗斯修改宪法时就取消了这一条中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将宪法第六条修改为“各政党、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进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参加制定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19]。而在1993年宪法中则不再保留类似的提法,只是强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

  第三,现行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第10条)。[21]1993年俄罗斯宪法取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宣布:“私有权受法律保护”(第35条第1款),“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第35条第2款)[22]。同时强调“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第7条),“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第8条第2款)[23]。

  第四,现行宪法明确了俄罗斯的国家地位。

  宪法宣称:“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其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效力”(第4条);“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第8条第2款),“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存在”(第9条第2款)[24]。

  宪法取消了民族共和国退出联邦的自决权,删去了宪法草案中民族共和国是“主权国家”的提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第5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其全部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第4条)[25];“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第78条第4款)[26]。

  与上一部经过修改、补充的宪法相比,现行宪法有关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属于俄罗斯联邦和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以及联邦各主体独立行使的权限范围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只是在行文中改变了过去就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和州分别设立章节(原宪法第8、 9章、9(1))的做法。这似乎反映了宪法制定者的一个基本设想:淡化不同联邦主体间的区别,实现“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第5条第4款)[27]。

[1]同上,第176页。
[2]〖俄〗А·И·波德别列兹金主编:《俄罗斯当代政治史(1985-1998)》(第一卷)莫斯科“精神遗产”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3]〖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著、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大棋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1页。
[4] 〖俄〗А·И·波德别列兹金主编:《俄罗斯当代政治史(1985-1998)》(第一卷)莫斯科“精神遗产”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5]〖俄〗罗伊·麦德维杰夫著、徐葵等译:《俄罗斯往何处去��俄罗斯能搞资本主义吗?》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6]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根本法)》第104条,莫斯科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
[7] 同上,第55页。
[8]〖俄〗А·А·索布恰克:“后共产主义世界的宪法问题”,《独联体国家的宪法改革》圣彼得堡1993年版第24页。
[9]〖俄〗哈斯布拉托夫:“宪法危机的出路”,《俄罗斯报》1993年5月12日。
[10]莫斯科国际大学系统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就10月3-4日流血事件进行了一次电话民意调查。调查对象为随意挑选出的1452名首都居民(误差1·5%):
  1, 10月3-4日在莫斯科发生流血事件的罪魁是谁?
    最高苏维埃 39·0
    多半是最高苏维埃 14·5
    最高苏维埃与总统各占一半 24·5
    多半是总统 1·0
    总统 2·5
    难以明确地回答 18·5
  2, 你如何评定俄联邦最高苏维埃的拥护者在10月3-4日的行动(一种答案):
    武装叛乱 27·5
    捍卫俄联邦宪法制度 9·0
    企图复辟共产主义的治理形式 13·5
    企图进行国家政变 25·0
    难以回答 25·0
  3, 你如何评定总统的拥护者在10月3-4日的行动(一种答案):
    国家政变 9·0
    镇压武装叛乱 44·5
    反映人民在全民公决中表示的意愿 19·0
    难以回答 27·5
〖俄〗《论据与事实》1993年第41期。
[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条第1款,《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25页。
[12]《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同上。
[1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莫斯科1982年版,第9页。
[14]《俄罗斯联邦宪法》,《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27页。
[15] 同上,第826页。
[1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七届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通过)》,《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40页。
[17]《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莫斯科1982年版,第6页。
[18] 同上第10页。
[19]《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根本法)》莫斯科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20]《俄罗斯联邦宪法》,《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26页。
[21]《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莫斯科1982年版,第12页。
[22]《俄罗斯联邦宪法》,《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28页。
[23] 同上第826页。
[24] 同上。
[25] 同上。
[26] 同上第832页。
[27] 同上第8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