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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的战略方向的分析
张宁 来源:中国俄欧亚研究网 2016年07月08日

  摘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问题是当前热点之一。扩员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扩大非正式成员数量,即增加观察员和对话伙伴;二是扩大正式成员数量,即吸收新成员加入。当前,关于扩员的法律文件已基本齐备,关于吸收印度和巴基斯坦加入的决定已进入落实阶段。伴随组织扩大,上合组织将由当前以中亚地区为合作重点扩展到整个欧亚大陆中部(西亚、南亚、中亚、中国西部、俄罗斯等),成为中国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经济走廊建设、维护西部安全稳定、实践全球治理模式的重要平台之一。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途径;区域合作;中亚地区;上海精神

  

  上合组织是展示中国国际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平台,是由中国主导的与独联体国家发展合作的区域国际机制,其稳定发展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成员国学术界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的态度不一。赞同者认为:扩员是组织生命力的表现,只要新成员符合组织的加入标准,就可以接纳。反对者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很多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若扩员过快,会带来新的矛盾,减弱组织的凝聚力①〔1〕。一些学者建议参照东盟的“10+3”模式拓展组织对外关系,而不是急于增加新成员。无论未来扩员结果如何,上合组织均宜在巩固各领域合作的同时,加强合作“模式推销”,巩固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相对接,打造“欧亚大陆中部合作带”。

  一、上合组织的成员资格 

  关于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目前主要有普遍性和选择性两种不同的指导原则。前者希望成员国越多越好,加入的条件和审查的程序越简单越好,后者则注重成员国的资格审查,要求申请国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2〕。因在组织中的地位及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通常分为正式成员(包括完全成员和部分成员两类)和非正式成员(联系成员、观察员、对话伙伴等):1.完全成员是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承受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成员在国际组织内通常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样义务,但有些国际组织的完全成员可能承担不同的财政义务并享有不同的决策权利,如国际金融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加重表决权不等。2.部分成员只是参与组织的一个或几个机关的工作。在其参加的机构内,享有完全成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例如瑞士不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成员国。3.联系成员也被称为准成员,是因某些条件或原因,在参加组织活动时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在组织中通常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表决权,也不能任职,有时对组织承担一定的财政义务。联系成员多是非自治领土和民族解放运动等。4.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通常分为常设性和临时性两类,没有表决权,但可取得组织的有关文件。所谓“观察”,既有观察员观察它所参与的国际组织,也有国际组织观察它的观察员,实践中,观察员是最有可能发展成为正式成员的候选对象。5.伙伴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为寻求共同利益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特定合作领域。伴随国际组织的合作内容与范围扩大,在观察员之外增加对话伙伴已成为很多国际组织的通行做法〔3〕。

  上海合作组织2002年6月7日通过的《宪章》“本组织对承诺遵守本宪章宗旨和原则及第13条规定: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接纳其为成员国。本组织吸收新成员问题的决定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国家外交部部长会议按有关国家向外交部部长会议现任主席提交的正式申请所写的推荐报告做出”。“本宪章不影响各成员国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国都有权退出本组织。关于退出本宪章的正式通知应至少提前12个月提交保存国。参加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期间所履行的义务,在该义务全面履行完之前与有关国家是联系在一起的”②。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2004年6月17日通过的《观察员国条例》和2008年8月28日通过的《对话伙伴条例》,有意愿成为上合组织观察员或对话伙伴的国家或组织需首先向上合组织秘书长提交由该国外交部长或该组织执行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上合组织秘书长将申请通知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将该问题及相关建议提交成员国外交部部长理事会审议,最终决定由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根据外长理事会的建议通过。取消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的决议由元首理事会根据外长理事会的建议通过。国家或组织若希望放弃已获得的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应向上合组织秘书长发出相应通知,通知日期即为其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终止之日期,无须元首理事会决定③。

  从上述两个《条例》规定可知,上合组织的观察员和对话伙伴区别很大:

  1.成员资格不同。可以成为正式成员的只能是国家,而观察员则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两类,对话伙伴则是国家和组织(即不局限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可见,对话伙伴的对象范围远超观察员。2.合作范围不同。正式成员享有全部权利和义务,观察员可以参加组织各机构会议(但无表决权)、就有关合作事项发表书面意见、获取组织各机构发布的无限制的文件和材料等。对话伙伴则只能在被接受为对话伙伴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中的规定事项范围内参与活动,以及获得组织各机构发布的无限制的文件和材料。

  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问题是当前热点之一。实践中,扩员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扩大非正式成员数量,即增加观察员和对话伙伴;二是扩大正式成员数量,即吸收新成员加入。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时,有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6个创始成员国。之后于2004年6月17日塔什干元首峰会上接纳蒙古为观察员,2005年7月4日阿斯塔纳元首峰会上接收伊朗、巴基斯坦、印度为观察员,2009年6月15日叶卡捷琳堡元首峰会上给予斯里兰卡、白俄罗斯对话伙伴地位,2012年6月7日北京元首峰会上接收阿富汗为观察员国和土耳其为对话伙伴国,2015年7月10日乌法元首峰会通过关于启动接收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组织程序的决议,并给予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和尼泊尔对话伙伴地位。由此,从2004年至2015年这12年时间里,上合组织已发展成为一个地理上横贯欧亚、拥有6个正式成员、5个观察员和7个对话伙伴的重要地区组织。

  与此同时,有关组织扩员的法律文件也日益完善。上海合作组织2010年6月11日塔什干元首峰会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2011年6月15日阿斯塔纳元首峰会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十周年阿斯塔纳宣言》,对该组织未来10年的发展方向做出战略规划,包括扩员。2014年9月12日杜尚别元首峰会通过《给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地位程序》和《关于申请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范本》修订案。至此,从2010年到2014年的5年时间里,上合组织有关吸收新成员的法律文件已全部齐备,剩下的只是如何落实的问题。这意味着“上海合作组织扩员法律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扩员大门将正式打开……欢迎有意愿且符合标准的国家申请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员。”④2016年6月24日塔什干峰会期间,上合组织同印度和巴基斯坦签署了《关于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选项 

  上海合作组织对所有承诺遵守其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该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可以接纳其为成员国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接纳新成员需要考虑新成员的加入意愿、承受能力、对组织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因此,任何国际组织都会针对吸收新成员做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内容和准入条件主要取决于国际组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从某种程度上说,组织扩大不仅是一个纯技术问题,更是政治考量。”〔4〕自成立以来,有关上合组织扩员的讨论已提出多种方案,各选项均有利有弊,各有推进难度:

  一是内部区域整合,吸收蒙古和土库曼斯坦。将上合组织变成“真正的”欧亚腹地国家的合作机制,以及中国与西部和北部邻国合作,推动欧亚大陆腹地(中国西北、中亚、北亚)稳定和发展。此方案难点在于:尽管蒙、土两国均希望与上合成员发展合作,获得项目机会,但蒙古出于“第三邻国”战略考量、土库曼斯坦出于中立国地位等考虑,两国至今始终未有加入意愿。

  二是向南部的印度洋方向发展,吸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此线有助于发展中亚和南亚,以及中国与南亚一体化,为俄罗斯和中亚国家提供南下印度洋的通道,还有利于上合组织与“孟中缅印经济走廊”和“中巴经济走廊”相连接,系统落实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此方案的难点在于:中印两国有边界纠纷和达赖问题,印度对中国崛起比较忌惮;巴基斯坦国内政局不稳、恐怖势力较猖獗,与印度有边界纠纷,因此,印巴加入可能给上合组织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不仅无助,还可能损害上合组织发展。另外,此方向与美“新丝路战略”契合(通过阿富汗,发展中亚与南亚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帮助美国提高地区影响力。俄罗斯是此方案的最积极支持者,尤其希望印度加入上合。其战略意图在于巩固俄印战略伙伴关系,保持俄在南亚地区影响力,同时借助印度力量,在上合组织中寻找更多盟友,增加发言权,平衡中国影响。

  三是向西南的西亚和波斯湾方向,吸收伊朗、土耳其、阿塞拜疆等。此方向与古丝绸之路相契合,是中国向欧亚大陆腹地发展的必经之地,是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的规划路线(经中亚和波斯湾,通往非洲和欧洲),也是中亚国家最重要的货物进出口通道之一(尤其是伊朗的阿巴斯港和阿曼的港口)。另外,伊朗对上合组织非常关注,已于2008年正式提交加入申请,该国经济规模较大,可有更多合作领域。此方案难点在于:伊朗虽已取消国际制裁,但美西方对其依然不放心,未来中东地区局势变数较大,即使加入,诸多合作项目可能依然难以开展。

  四是向西部的独联体方向发展,吸收白俄罗斯等。将上合组织与欧亚经济联盟、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等俄罗斯主导的区域合作机制相重合。此方案的难点在于:俄罗斯可能反对,担心中国加入会削弱其影响力。另外,欧亚经济联盟、集安组织的制度协调统一程度远超上合组织,中国与独联体国家之间较多制度差异,二者合并后的协调任务量将非常大。

  除上述地理方向之外,与扩员有关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地缘政治影响,包括:

  第一,中国未来可能会面临文明冲突。一方面,尽管中亚五国属于世俗体制,但均是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将自己列入伊斯兰国家行列。这意味着,中国西部邻国(中亚、西亚、南亚的巴基斯坦和阿富汗)总体上都带有伊斯兰色彩。未来,中国向西发展是否会遭遇伊斯兰势力阻隔,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敌对势力时常将中国打击宗教极端的行为污蔑为“对少数民族和伊斯兰教的迫害”,进而炒作“文明冲突”(儒教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妄图挑拨中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

  第二,中俄在中亚的合作与竞争将受到更多关注,中国大举进入欧亚地区市场可能与俄罗斯的战略相冲突,遭遇俄抵制。俄罗斯是中国在国际和地区战略格局中的最主要合作对象,但俄一直视独联体为其后院,不允许其他大国染指。中俄合作事务涵盖从地区到全球各个层面。相比之下,中亚国家的国际影响力较小,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主要局限在地区层次。这意味着,在大战略层面,中俄关系稳定优先,中国与中亚国家关系的地位弱于中俄关系。在上合组织合作过程中,中国通常会顾及俄罗斯的感受,不会推进其坚决反对的项目,以免损害两国关系。由此造成在上合框架内,俄罗斯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和领域进展较快,而俄不感兴趣的领域便会相对缓慢。

  第三,扩员后中亚的“合作中心”地位可能削弱。当前,上合组织的合作项目基本集中在中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诸多错觉,认为上合组织是中俄同中亚国家发展关系的区域合作机制,是协调中俄在中亚地区合作与竞争的区域合作机制,是中俄联合中亚国家反对美西方的工具等。启动扩员进程后,南亚和西亚国家必然成为新的合作地区。中亚国家担心扩员会使其合作机会减少,被中俄印巴等大国边缘化,因此要求扩员后的上合组织不能减少在中亚的合作项目和规模,从上合组织获得的“好处”不能减少。

  第四,上合组织无论如何不会成为反西方联盟。自成立之日起,上合组织就被美西方怀疑为反美联盟〔5〕。当前,中俄战略伙伴关系日益紧密,上合组织影响日益上升,且与美希望的发展趋势不尽一致,加上成员国均对美在独联体、西亚、“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革命”“、可控混乱”更北非搞、等行为心存不满和忌惮,加剧美的担心。

  三、上海合作组织未来的功能与定位 

  为确定未来上合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需明确未来的上合组织应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以便对该组织合作机制进行适应性改革和调整,以免合作范围和内容出现泛化和虚化,从而把握上合组织的扩员方向。在此,无论如何扩员,上合组织的若干基本特征宜永恒不变,不因扩员而改变:

  第一,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区域国际组织,合作领域至少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和人文。作为一个综合性合作机制,其合作领域并不单一,需要面对诸多复杂和交织的问题,这对上合组织未来的决策机制和机构设置等均会产生影响。比如现在秘书处设在北京、反恐机构设在塔什干,未来如果设置上合开发银行的话,印度和俄罗斯是否会争取落户在其地?在组织决策方面,当面对复杂问题时,是协商一致原则好,还是加权平均模式好,还是“X+Y”更合适?实践中,当大国愿意承担更多责任,主导组织发展时,多希望权重模式,当大国不愿过多承担责任,或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时,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

  第二,它是“上海精神”的承载者。“上海精神”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它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合作观和新安全观的集中体现,是上合组织的灵魂和旗帜。对上合组织而言,其“理论精神塑造”和“务实合作”同等重要,不能为追求现实利益而抛弃或改造现有合作模式与合作精神。从一定程度上看,现阶段对中国而言,扛起一面“平等合作”的大旗,占领道德高地,践行中国义利观,其意义不仅等同,甚至超过务实合作〔6〕。

  第三,它起源于边界划分与边界安全合作。这是上合组织的特色之一。该组织解决边界问题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双方均本着友好协商态度,不相信武力。二是国界划分谈判与边界安全谈判同时进行。三是将局部的边界问题置于两国关系发展的整体利益框架中考量。认为边界问题仅是两国关系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始终从两国关系大局出发,避免边界划分问题影响两国合作,不利用边界问题刺激民粹,或将边界问题作为转移国内视线的工具。如果新加入成员不承认“上海五国”时期确定的边境地区相互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则上合组织就容易失去自身特点和“起家本钱”。如果一个由边界合作发展而来的国际组织因边界问题而影响团结,则该组织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必将遭受重大损害。

  第四,它是中国在当今世界唯一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既是中国“脸面”,更是实现中国战略意图的良好平台。自成立伊始,中国便是上合组织最主要的推动者,投入巨大。中国必须引导该组织向“于中国有利、为中国所用”方向发展。从需求看,中国希望上合组织:1.建立一个能够体现中国新外交思维和理念、能够助推中国和平崛起并实现“两个百年梦”目标、能够反映“亲诚惠容”思想的合作模式和机制。这意味着,除经济、军事等综合硬实力外,中国还需占领道德制高点,融合中国的理念和理论体系等软实力,引领国际合作新方向。这也是中国的大国责任和担当体现。2.维护和延长战略机遇期,建立一个有助于维护中国周边安全的体系。在中国崛起过程中,除美国压力外,最大的外部障碍来自周边。中国宜以上合组织为样板,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实现有效管控风险体系,构筑周边安全防火墙,使中国可集中精力改革发展,尽快突破崛起瓶颈。这意味着,未来上合组织的机制和机构改革需谨慎,决不能“添乱”,不能解决一个旧问题的同时制造一个新问题。3.是中国整合西部周边资源(欧亚大陆中部)的重要依托、经营西部的重要工具、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平台。未来的区域合作核心地宜是新疆乃至整个中国西部地区,即将中国西部作为战略支点和轴心,发挥领头雁作用,成为欧亚大陆腹地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枢纽,以及物流、贸易、金融和文化中心。

  与此同时,伴随扩员后的地理扩大,以及可能出现的合作机制与机构改革,未来扩员后的上合组织不再仅仅是中国与独联体国家打交道的合作机制,中亚虽是合作重点,但不是唯一的重点。换句话说,扩员后的上合组织可能发生如下三项变化:

  一是成为一个横跨欧亚大陆中部的合作带。从北部的俄罗斯、经蒙古、中亚和中国西北,到南亚和西亚,这是一个从北冰洋到印度洋的合作带,可为中国陆上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陆上的经济走廊建设(孟中缅印、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亚—俄罗斯、中蒙俄、中俄)构筑一个稳定的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在某种程度上,上合组织有可能发展成为“欧亚大陆中部合作组织”〔7〕。

  二是成为一个帮助内陆国通向海洋的大通道,区域合作向东方(太平洋)和南方(印度洋和波斯湾)延伸。一来,中俄在东北亚面临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压力;二来,中亚国家作为内陆国,希望借助中国、俄罗斯、伊朗、巴基斯坦等过境通道,发展与亚太国家关系和经贸往来,尤其是与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等。上合组织宜帮助中亚国扩大与亚太国家接触,将中亚国家向东引,打造其“亚洲国家”身份认同(而不仅是独联体国家或欧亚国家)。这也是中国经营西部,以及借助西部减轻东部压力的措施之一。

  三是形成自身的核心理念和身份认同。布罗代尔曾说过:同时涉及历史的全“地域作为说明的本原,部实在,涉及整体的所有部分:国家、社会、文化、经济等。”〔8〕从世界其他国际组织的扩员及扩员后管理经验中可知,国际组织的发展需要一个明确的合作理念与身份认同。比如东盟的身份认同是东南亚国家和亚洲文化,核心理念是“东盟模式”(协商一致、尊重多样文明等),欧盟的身份认同是“欧洲国家”和“欧洲人”,有共同的欧洲文化,核心理念是“欧盟模式”(欧洲大家庭)。扩员后的上合组织的身份认同可定位在“欧亚大陆中部”,核心理念是“上海精神”。

  四、若干思考 

  为保障上合组织平稳顺利发展,并使扩员成为推动上合组织发展得更好动力,中国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扩员的目的宜定位在扩展“上海精神”和“上海合作组织合作模式”。扩员的目的不宜仅仅定位于扩大合作领域,解决超出现有成员范围的难题。任何组织在任何时候都有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务,即使全球各国都参与的联合国也有其不能解决的难题。如果仅仅为了更好地解决地区现实问题而扩员,则上合组织可能陷入不停扩员进程中而不能自拔。对中国来说,树立国际形象、探索未来国际新秩序模式、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榜样作用以及减少“中国威胁论”的价值,远远超过上合组织高效率运作带来的价值,前者涉及未来崛起的整体战略定位,后者仅是某块区域的局部利益。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民族复兴过程中,更需利用“上海精神”,团结周边国家。如果走西方国家崛起的老路,会被美西方炒作“中国威胁论”和“新殖民论”,增加前进阻力。另外,与“丝绸之路精神”一脉相承,“上海精神”是欧亚大陆已存在千年的基本合作原则,也是中国塑造未来大国形象、开创国际关系新格局的基础理论之一。

  第二,宜坚持“协商一致”。虽然部分成员对协商一致原则颇有微词,认为其影响合作效率,容易被某些“不合群”的成员拖后腿,因此建议适当修改,甚至取消该原则。但综合当前国际形势,在现阶段,中国宜继续高举该旗帜,将其同打造“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倡议相结合,以“平等体系”抵御“等级秩序”,与周边国家增信释疑。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就视为以协商一“协商一致”“只要与会人员无人提出反对,致方式做出决定”⑥。在确定具体合作项目方面,可采取“多边与双边相结合”及“能者先行”(2+X)的合作方式,根据各成员的具体需求和能力,决定是否参加合作项目,不必苛求所有成员一致参加。这并不违反协商一致原则,也无损组织团结。

  第三,在扩员程序上,宜尽可能拉长扩员进程,“缓扩”好于“急扩”。上合组织6个创始成员国关于吸收印、巴的想法并不一致,最终同意吸收实际上是一个相互妥协的结果。比如俄罗斯积极将印度拉进上合组织,有自己的考虑,一方面要强化上合组织的地缘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可平衡中国对中亚和上合组织的影响;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全天候战略伙伴,努力寻求加入上合组织,也得到中国的鼎力支持;中亚国家实际上对扩员有疑虑,担心在上合组织中地位下降,得到的好处和帮助减少。可以说,上合组织决定首先吸收印度和巴基斯坦有其特殊背景,在此情况下,急于扩员并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缓扩比急扩更符合上合组织多数成员国的利益,宜尽可能拉长印、巴成为正式成员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相互磨合与妥协,以便最终达成令各方满意的结果。当前,中国对扩员问题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的方针,该原则总体适当,符合当前区域合作现实。

  第四,在合作领域和目标上,宜尽可能维持原来“以中亚为中心”的选择,不降低中亚的合作分量。中亚国家是上合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上合组织宜继续维护好中亚地区的稳定,促进中亚地区的发展。中俄两国在中亚的影响力和实际利益均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大于两国在南亚的利益,因此,上合组织不宜因扩员而疏忽中亚,宜继续维持中亚的“合作中心”地位,继续扩大与中亚的合作。在此,中国的重要倡议应该坚持,如丝绸之路经济带、新安全观、上合组织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不仅对中国的战略利益有利,也对其他创始成员国,特别是中亚国家有利。

  第五,可将中国同意吸收印巴加入上合组织与要求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吸收中国(甚至全部上合组织成员)入盟这二者挂钩。即吸收印巴为上合组织正式成员的同时,印巴主导的南盟吸收中国为正式成员,吸收俄罗斯和中亚国家为观察员,由此将欧亚经济联盟、上合组织、南亚国家合作联盟三个地区国际组织紧紧联系在一起,推动“欧亚大陆中部合作带”建设,而不是目前这样的俄罗斯主导欧亚经济联盟、中俄主导上合组织、印度主导南亚国家合作联盟等类似“诸侯各霸一方”的分裂局面。另外,还可通过利益交换(南亚国家获得在中亚的利益,中亚国家获得在南亚的利益),平衡与淡化中亚国家的“失落”心理,使其不再追求作为上合组织创始会员国的额外的特殊利益。

  第六,扩大上合组织反恐中心规模和职能,将其提升改造为上合组织“安全中心”。当前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中心主要职能是反恐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以成员国内务和情报部门为主,这样的结构显然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地区形势,需将其扩大为整个强力部门的合作机构。“上合安全中心”可仿造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结构,由国防、内务、安全、司法、安秘会等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中心负责人由各部门代表轮流出任,最好能直属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另外,未来可借鉴中国与俄、哈、吉、塔四国在“上海五国”框架内签订的有关边界相互信任措施和裁军协议,将此协议和措施范围扩展至整个上合组织成员国(由双边协议变为多边协议)。先在对方主张的争议线各自一定范围内实行信任措施,搁置争议,再本着友好协商态度,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作者简介:张宁,男,辽宁沈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欧亚国际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一般项目“中亚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与上海合作组织反宗教极端合作研究”的中期成果(15BGJ043)。

  注释: 

  ①新华网转载俄罗斯《生意人报》2004年 6月 17日文章:《俄罗斯想从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得到什么》〔EB/OL〕. http://news. xinhuanet.com/world/2004-06/18/content_1533476.htm。

  ②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13条),2002-06-07.

  ③《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条例》,2004年6月17日,第1-5条,《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条例》,2008年8月28日,第2条和第4条。

  ④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凝心聚力精诚协作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再上新台阶》,2014年9月12日〔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2014-09/12/content_33498320.htm。

  ⑤《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年6月7日,第13条“成员”。

  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解释说明部分“如在做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未正式反对拟议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被视为经协商一致对提交其审议的事项做出了决定。”东盟在经济合作时也是如此。在决策过程中,除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外,还实行6-X(扩员前)和10-X(扩员后),即如果有少数几个成员国不反对东盟的某项决策,并表示不参加该决策所规定的集体行动,而其他成员国不仅支持而且也愿意参加该集体行动的话,该项决策可以作为东盟的决议予以通过。

  参考文献 

  〔1〕张宁.上海合作组织面临的几个发展方向问题〔J〕.亚非纵横,2009(2).

  〔2〕朱建民.国际组织新论〔M〕.台北:正中书局,1985.187.

  〔3〕饶戈平.国际组织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4.

  〔4〕赵华胜.上海合作组织:评估与发展问题〔J〕.现代国际关系,2005(5).

  〔5〕李业梅.试析上海合作组织与美国的关系〔D〕.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国际关系专业硕士毕业论文.

  〔6〕〔7〕李进峰.黄皮书,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5.

  〔8〕〔法〕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三卷〔M〕.北京:三联书店,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