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本网首发
上合组织扩员与东盟扩员比较借鉴
李进峰 来源:中国俄欧亚研究网 2016年05月04日

  【内容提要】扩员是上合组织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抉择,尽管印巴加入已启动法律程序,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上合组织扩员涉及组织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问题,应循序渐进,严格程序,不能急功近利,否则,扩员可能使组织发展陷入困境。东盟经过40多年发展,已成为区域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团结的典范。东盟4次扩员也曾面临许多挑战,但通过积极应对内外部环境,推动机制改革,不断化挑战为机遇,扩员获得成功。分析比较东盟扩员与上合组织扩员的条件环境,借鉴东盟扩员的经验与教训,对上合组织扩员及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扩员;

  【作者简介】李进峰,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上合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一、上合组织扩员条件与东盟的扩员比较 

  (一)扩员条件与国际环境比较 

  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上海合作组织宣布成立,创始国由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国组成,经过15年发展,上合组织在安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合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内部凝聚力和地区影响力不断增强,对外部吸引力不断增大。2015年,在成立14年后上合组织首次启动扩员程序。

  1.上合组织的扩员条件与内外部环境

  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尽管和平合作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潮流,但是大国战略竞争与地区力量重组空前复杂。美国一超独大,但主导世界的能力在下降,世界多极化进程在加快。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受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停滞不前,以地区合作为主要形式的新地区主义兴起,成为在全球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现实选择[1]。区域组织不断出现,区域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不断达成,寻求合作安全、综合安全、共同安全成为欧亚地区安全的现实选择[2]。在经济方面,发达经济体发展速度有所回升,新兴经济体增速有所放缓,但后者的综合实力不断上升。希腊债务危机和英国试图脱欧行动影响欧盟团结,欧盟一体化发展陷入新的困境。在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以中俄携手推动“一带一盟”战略对接为契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战略对接纷纷启动。中国倡议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世界金融机构改革。在乌克兰危机和国际油价长期低迷背景下,俄罗斯更加重视深化与中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开展务实合作,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增强。

  2.东盟首次扩员的条件与内外部环境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于1967年8月8日成立,创始国为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1967年东盟制定的《曼谷宣言》(即《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第四条规定:“联盟对赞成上述目的、原则和宗旨的所有东南亚国家开放。”明确该组织地理范围是东南亚地区。东盟在成立16年后启动第一次扩员,1984年文莱加入。1995年第二次扩员,越南加入,此后,开始推动“大东盟”一体化进程。1997年第三次扩员,老挝、缅甸加入。1999年第四次扩员,柬埔寨加入。1999年东盟扩员达到10个成员,正式进入“大东盟”时代,开始推动经济一体化。

  1984年前后“东盟”首次扩员时正是美苏两霸处于两极对立的时期,美国是东盟的外部利益提供者和支持者。东南亚国家表面上依附于美国求生存,但内部政治局势并不稳定,东盟从各国利益出发希望摆脱超级大国的控制,寻求生存和发展机遇。东盟以经济合作做掩护,实质上是在寻求政治合作。

  (二)扩员坚持的原则与标准 

  1.上合组织扩员坚持的原则和标准

  上合组织于2004年第四次峰会通过《上合组织观察员条例》,于2008年第八次峰会通过《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条例》。上合组织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批准和通过《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和《关于申请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范本》。2014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一致通过《给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地位程序》和《关于申请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备忘录范本》的修订案。上述文件明确了扩员要求的标准和法定程序,为扩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规定,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上海合作组织对承诺遵守《宪章》宗旨、原则以及上海合作组织内通过的国际条约和文件的本地区其他有关国家开放[3]。第二,有意愿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国家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地属欧亚地区;与上海合作组织所有成员国建立外交关系;具有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或对话伙伴国地位;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持积极的经贸和人文交往;所承担的国际安全义务不应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通过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其他文件冲突;不与一国或数国存在武装冲突;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未受联合国安理会制裁[4]。

  2.东盟扩员坚持的原则和标准

  东盟扩员坚持“两个程序和一个意识”,两个程序是原则性程序和技术性程序,一个意识是指“东盟意识”。原则性程序包括五项:非成员国申请成为成员国;东盟邀请申请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东盟部长会议;申请国申请成为正式成员国;签署《东盟友好与合作条约》和其他相关条约;东盟部长会议正式批准新成员的加盟。通过这些程序,增加新成员国对东盟的规则和机制的理性和感性认识。技术性原则包括四项:申请国建立与东盟有关机构相对应的分支机构;东盟常设委员会派出调查工作组到申请国,为其提供“如何成为正式成员的路线图”培训指导;东盟秘书处为申请国官员举行3—5周的项目培训;东盟秘书处向申请国集中介绍东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事务,就建立电子联系事宜进行技术讨论[5]。通过技术性程序使申请国对东盟的项目合作和决策机制有更加深入细致的了解。新成员国要理解认可并承诺坚持“东盟意识”,也称“东盟方式”。

  二、东盟扩员的经验和教训 

  (一)东盟扩员的复杂过程及典型案例分析 

  东盟在四次扩员过程中曾面临许多困境与挑战。如初始时申请国加入的热情不够高,因政治外交等复杂因素持观望心态。一些政治民主进程不同的国家加入东盟后产生矛盾,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入东盟后互相掣肘。东盟在1984—1999年期间共扩员四次,吸收新成员五个,其中越南、老挝、缅甸入盟过程相对曲折复杂。

  1.越南入盟最为复杂

  东盟成立时,正好是美国与越南战争处于激烈时期,越南认为东盟是“美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反共联盟,并曾经公开宣布不会加入东盟。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公然违背东盟的不干涉内政和不使用武力原则,对“东盟意识”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但是,东盟在强烈谴责越南侵略行为的同时,仍然表示,东盟从来没有把越南当成敌人,而是看成一个犯有错误的朋友。然而,当时东盟的诚意并没有打动越南。真正促使越南加入东盟、迫使越南从柬埔寨撤军的是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实际上,越南在失去苏联的支持后已没有能力承担占领柬埔寨的经济军事开支,在这种情况下,越南开始寻求与东盟和解。在东盟成员中,首先是泰国对越南表示了善意,1988年泰国提出“把印度支那战场变成市场”的新政策。然而,其他成员国并不赞成泰国的这项提议,认为这个政策破坏了东盟的协商一致原则,违背了东盟在反对越南入侵柬埔寨问题上的一致立场。后来的实践证明泰国提出的政策是正确、明智的。越南在泰国提议的推动下,于1989年4月从柬埔寨无条件撤军,东盟开始重新考虑越南入盟问题。马来西亚认为只要越南同意东盟的主张,其国内制度不应该成为入盟的障碍。而新加坡认为,印度支那国家加入东盟,就需要改革其政治经济制度。但是,这些分歧并没有阻止越南与东盟关系的改善。随着1991年《巴黎协议》的签署、柬埔寨问题正式解决、东盟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越南与东盟的关系大为改善并逐步和解。1992年新加坡总理李光耀访问越南,并被聘为越南改革的设计顾问,1995年越南正式加入东盟。在越南入盟的过程中,“东盟方式”的两个主要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都受到严重挑战。面对越南的国内改革与从柬埔寨的撤军行动,东盟成员国出现了两次明显分歧。最后越南与东盟国家实现和解,主要原因是东盟有着强烈的地区整体意识。同时,国际环境变化也推动了柬埔寨问题解决。另外,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使越南国内出现政治经济危机,越南需要外部支持,开始重视对外寻求和解,摆脱战争负担,以上因素在越南与东盟关系改善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老挝入盟受外部环境影响明显

  东盟成立初期,老挝仍然处于内战状态,1975年老挝独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对外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原则,对东盟持敌视态度,认为东盟是“美帝国主义的帮凶”,这是当时老挝入盟的最大障碍。然而,随着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在摆脱越南控制后,老挝逐步转变了对东盟的态度,进而采取了开放态度。但是,在入盟以前,老挝也担心东盟国家的多党制和自由主义思想会给其政治制度带来冲击。实际上,东盟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老挝的政治体制,并根据老挝经济情况减免了老挝入盟后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和费用。

  3.缅甸入盟矛盾较多

  继越南入盟后,缅甸入盟又使东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遭到挑战。1988年9月,缅甸军人发动政变并掌握了政权,之后,新政权开始大规模镇压、逮捕反对派人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停止对缅甸援助,并指责军人政权侵犯人权,破坏民主进程。面对这一突变的新形势,东盟认为,缅甸问题是东南亚问题,应该由东南亚国家自己解决,并提出了“建设性接触”政策,即不孤立缅甸新政府,坚决反对外部势力介入,尤其是美国等西方大国的干涉,以积极而坦诚的方式与缅甸政府沟通。但是,东盟成员国意见并不一致,分歧明显。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反对干涉缅甸内政,菲律宾与泰国则认为,缅甸内政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正当东盟国家分歧扩大时,美国对缅甸的突然制裁却促使东盟成员国减少了分歧。因为美国制裁缅甸的重要目的是阻止缅甸入盟,若东盟再推迟接受缅甸入盟,则意味对美国压力的屈服,这不仅与东盟实现区域自治目标相悖,更会严重损害东盟的整体形象。在此背景下,1997年7月东盟接纳缅甸成为正式成员国。

  总体上看,东盟在四次扩员中都受到一些因素制约,面临挑战。一是东盟国家在政治体制、社会制度、民族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政治体制上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议会总统制。社会制度方面有社会主义制度,也有资本主义制度。经济上各成员国发展水平也不同,这些因素增加了成员国形成共识的难度。二是美国、日本等大国从政治、经济、安全等多方面介入东南亚地区,争夺地区事务主导权,对东盟的大国平衡战略形成挤压,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盟的内部分化。三是东盟多数国家正处在政治经济转型期,执政当局面临信任危机,如2006年前后,菲律宾政局动荡,泰国政变,老挝、越南领导人更迭,缅甸最高领导人移交军权等事件发生。四是区域内多个跨国多边合作机制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盟的影响力,也制约了东盟作用发挥。与东南亚国家有关联的机制有亚非会议(AA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其中APEC对东盟的影响和挑战最大。然而,东盟四次扩员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正确的,东盟不断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以体现东盟的整体性。在区域合作中坚持全方位、开放型,并保持主导性。在外交上一贯坚持战略合作与大国平衡相结合的策略[6]。

  (二)东盟扩员与发展的主要经验 

  从外部看,东盟扩员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东盟抓住了三次重大机遇:东盟成立时正值20世纪50—60年代东南亚地区民族主义情绪普遍高涨之时,当时东南亚地区绝大多数国家刚刚获得独立摆脱殖民统治不久。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东盟”解决了柬埔寨问题,使东盟内部的凝聚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逐步提高。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末,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导致东南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失去苏联支持的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印支国家向东盟靠拢,特别是越南主动要求加入东盟,为东盟扩员提供了难得机遇。从内部看,东盟扩员主要有六点经验:一是东盟成立于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意识形态对立。但是,东盟打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旗号,不强调政治和安全合作,从而为东盟赢得了生存空间。二是抓住机遇,成功利用柬埔寨问题的解决,扩大东盟国际影响力。三是运用“制衡术”,使区域外大国相互牵制,以保证东南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如为改善地区环境在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建立东南亚和平自由中立区目标[7],1978年又提出建立东南亚无核区目标[8]。四是坚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五是创立了东盟的决策方式,即“东盟方式”,兼顾各成员国的利益,保证成员国持续合作的积极性[9]。东盟第二次、第三次扩员后,创始国与新成员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曾长期处于敌对状态,而后新老成员逐步团结起来,成为拥有10个成员国的“大东盟”,主要得益于东盟具有特色的决策机制。六是东盟重视及时化解成员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东盟在四次扩员过程中,不断解决新老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进而达成新的共识,使组织成功扩员发展。例如,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问题,尤其是越南与柬埔寨的矛盾。解决新成员加入前其他成员国持敌对态度的问题,如越南、缅甸在加入前都受到个别成员国的质疑和反对。解决新加入成员国对组织价值观的认可问题,如越南刚加入时对“东盟方式”不接受、有抵触。解决成员国面临的共同挑战问题,如缅甸加入时成员国都面对美国制裁缅甸的压力。

  1.创立了富有特色的“东盟方式”

  东盟的组织机制和决策机制构成了富有特色的“东盟方式”,这种方式是引领东盟不断取得扩员发展成功的重要因素。学术界对“东盟方式”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解读。美国学者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Achaya)将“东盟方式”界定为体现于特定行为准则和一系列程序中的行为规范[10]。其中,特定行为准则是指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准则,如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冲突等。而特有的一系列程序规范是指“东盟方式”的独特之处,即东盟决策程序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同时,倾向于非正式性和采取非对抗的行为[11]。笔者认为“东盟方式”主要有六个原则,一是全体一致原则。任何议题只有在所有成员国都支持时才被通过而成为东盟的决议,同时,又规定只能依靠相互协商和寻求共同点来消除反对意见。二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对成员国的内政不指手画脚,不公开批评,更不能进行政治、经济或军事干预,对于成员国的反对意见只能通过相互协商和寻求共同点来消除。三是Y-X原则,这是东盟决策机制中最具特色和灵活性的原则。如果少数成员国表示暂不参加某项议题所规定的具体行动,但又不反对该议题,而其他成员国又都表示支持并愿意参加该议题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则该议题可以作为东盟决议予以通过。四是立场靠拢原则。在涉及同组织外国家或国家集团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各个成员国通常向在该问题上利害关系最大的那个成员国所持的立场靠拢[12]。五是会前协商原则。在每次首脑会议和部长会议之前,各成员国都会频繁地进行双边和多边的非正式磋商,以便在正式会议开始前就一些议题达成一致意见[13]。六是冲突管理原则。东盟解决冲突管理主要有五项措施:遵循声明及公报;成员国自我控制;成员国协商一致;借助第三方解决冲突;成员国之间承认分歧。东盟冲突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塑造组织规范[14],创建开放性和弹性化的冲突管理机制,立足预防、促进合作、有限介入三种途径发挥作用[15]。

  2.扩员以后持续推进“大东盟”和“共同体”建设

  “大东盟”是建立在东南亚地区的安全、经济、政治“三种共同利益”基础上的[16]。冷战时期,东盟实际上是以政治合作为主导,经济合作比较少,冷战结束后,东盟的经济合作逐步加强。1995年越南等国加入东盟后,使“大东盟”的经济合作方向更加突出,同时也加强了安全合作。“大东盟”崛起对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大东盟”发展促进了亚太地区多极化格局形成。二是形成有利于东南亚地区稳定,也有利于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环境。三是“大东盟”以经济合作为主导,在亚太次区域合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对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世界经济秩序有积极作用。另外,东盟扩员后不断推动共同体建设。从形成“东盟意识”到建立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东盟不断发展走向成功。2007年东盟制定《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明确了东盟经济一体化目标。2009年东盟通过了《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明确了政治安全共同体的三个目标:建立一个实行法治、拥有共同规范和价值观的共同体;建设团结、和平、稳定、有活力的地区,在综合安全上承担集体责任;在日益一体化和相互依赖的世界中,把东南亚建设成为更加开放的地区。

  (三)东盟扩员的主要教训 

  东盟在成立初期的十多年间,经济合作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是成立初期处于冷战时期,政治合作是主要内容[17]。当时东盟的决策机制也有限,初期是外长会议机制,从1970年开始向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但是,首脑会议仍然是不定期召开,一直到1992年才正式形成首脑决策机制,明确三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此后,尤其是在越南加入后,开展经济合作才逐步成为成员国的共识。

  1.东盟扩员带来一些新问题、新矛盾

  几乎每次扩员都会给东盟带来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和不利因素。首先,东盟经过四次扩员达到10个成员国,扩员期间“东盟意识”曾几次遇到挑战。尽管东盟制定了明确的入盟规定和制度程序,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新成员国对“东盟意识”和规则的认同问题。例如,越南在入盟初期对“东盟意识”和规则的认同有限并提出异议。1997年12月东盟首脑会晤期间,越南外交官发表声明:“我们是个不同的国家,随着东盟的扩展,在集团内部重新组合是很自然的事。”[18]其次,东盟扩员带来成员国之间经济水平的差距和意识形态的差异问题难以消除,引起新的“南北矛盾”。这种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导致在东盟内部形成两个亚集团[19]。最后,东盟对一些地区问题的解决有时显得束手无策。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下,东盟失去了在东帝汶问题上的领导权,在应对环境污染、跨国犯罪、人权、人口流动等跨国问题上,由于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使东盟无能为力。随着新成员的加入,东盟内部的领土、资源争端更趋复杂。

  实际上,经历四次扩员后,东盟的决策机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后。一是决策机制无法为成员国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提供保证。在金融危机以前,有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实际上的核心国家,协调带动东盟成员国开展协商。但是,金融危机后,印度尼西亚陷入混乱,东盟出现核心国主导“权力真空”,在许多问题上难以取得一致意见[20]。二是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上,东盟决策原则的运用面临进退两难境地。三是扩员后东盟决策效率变得低下,全体一致原则在面对各成员国意见不统一时难有作为。四是东盟的一些决议有时无法保证全面贯彻执行,因为这些决议不是强制性规定。例如,东盟第六次首脑会议通过了“大胆措施声明”,提出加速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进一步放宽服务业贸易限制等,但是,由于各成员国担心本国利益受损,导致东盟的经济一体化合作推进困难重重[21]。

  2.扩员以后“东盟方式”面临困境,迫使东盟进行改革调整

  随着东盟扩员与发展,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内部不断出现改革的呼声。第一,针对东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建设性干预”,“灵活接触”或“弹性介入”概念[22]。第二,对于解决地区性问题,提出采用“东盟三驾马车”(由东盟前任、侯任、现任轮值主席国的外长组成)机制[23],类似于用超国家机构来解决地区问题,如在缅甸加入东盟前后的有关问题处理[24]。第三,探索东盟使用一种货币机制的可行性。但是,对这些问题的争论很大。对“东盟方式”改革的两大争论焦点是,东盟是否要建立超国家机构,东盟应该从哪些机构进行改革。另外,东盟在第二次扩员后,1996年首次制定《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2004年制定了《东盟促进争议解决机制议定书》,到2010年又制定了《东盟限制争端解决议定书》,以图通过这三次解决争端制度的调整对“东盟方式”存在的一些缺陷从机制上进行完善[25]。

  东盟对决策机制的调整和完善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67年成立至1976年巴里会议召开):外长会议是东盟决策的主要机制,一年召开一次。第二阶段(1976年至1992年新加坡首脑会议召开):从外长会议机制向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不定期召开首脑会议。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建立首脑会议决策机制,每三年召开一次,外长会议一年一次。2007年11月19日,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东盟宪章》,对东盟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与改革。再次强调“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纠纷;不干涉成员国内政;依照东盟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纷争,棘手问题交由东盟首脑会议协商决定”。宪章对东盟内部的结构和沟通机制进行了调整,使一些机制建设得到强化。例如,将东盟首脑会议改为“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强调“东盟成员国领导人在峰会上决定有关东盟一体化的关键问题,决定发生紧急事态时的措施”。成立四个理事会,其中一个由外长组成,负责协调主要事务;另外三个分别负责经济安全、经济一体化和社会文化事务,每个理事会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三、上合组织扩员与东盟扩员比较借鉴 

  (一)东盟扩员对上合组织扩员的启示与借鉴 

  东盟扩员与发展成功的主要经验是东盟发挥了民主和良治的推动者、地区机制和规范的塑造者、地区安全结构和理念的倡导者、地区国际合作的领导者四种功能作用[26]。东盟成员国认同“东盟方式”,能够对自我进行克制是扩员与发展成功的主要因素[27]。东盟是一个成功的地区组织,也是发展中国家团结的典范,其成功的实践证明了在全球化背景下,通过建立区域组织,小国与弱国也应该有所作为,其根本出路就是团结与合作[28]。东盟扩员的经验与教训对上合组织扩员的重要启示是,扩员要循序渐进,严格程序,不能一蹴而就,否则,可能导致组织陷入困境。

  第一,坚持扩员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新成员必须接受组织的章程和入盟的制度、程序。在扩员前,成员国应该就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立场,如印巴加入上合组织,印巴双方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中印之间的问题如何解决,印巴与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存在的双边问题都应该分别解决。一是中俄两个主导国家首先要达成一致,共同推动印巴承诺遵守上合组织章程和“上海精神”等重大原则,共同帮助印巴之间消除矛盾和隔阂。二是印巴两国要加强政治对话和外交沟通,增强两国的政治互信,对存在的矛盾问题相互谅解,推进和解。三是中亚国家应理解支持印巴和解以及其他有利于双方增强政治互信的外交行动。对印巴加入将影响上合组织中心议题的问题要有充分和清晰的认识,一方面印巴加入上合组织有积极意义,印度是经济大国,印度加入必将促进上合组织影响力提升;另一方面,印巴加入后,上合组织的议题必然将扩展到南亚、西亚相关问题。

  第二,培育组织的共同价值观是扩员后形成团结合作、有凝聚力的区域组织的重要前提。东盟成立初期,各个成员国也是互不信任,猜忌较多,但是,东盟坚持贯彻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在扩员中始终坚持“东盟意识”(也称“东盟方式”),推动各成员国经济均衡发展,逐步消除成员国的发展差距。同时,随着双边和多边合作的不断加深,各成员国之间逐步建立起政治互信,并认识到东盟各国存在“共同利益”。安全、经济和政治这“三种共同利益”是东盟在四次扩员后形成“大东盟”的基础。

  第三,扩员可能引发组织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的调整,“倒逼”组织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和机制化建设,推进各个成员国共同发展、均衡发展。解决好新老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差异、政治差异和文化差异问题,是上合组织扩员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扩员后,上合组织应加快机制化建设和法律化建设,以体现上合组织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一是通过法律化建设,促进新老成员国共同遵守上合组织章程和“上海精神”。二是通过法治化建设,促进国家间道路便利化实施,推动双边与多边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上合组织扩员后,区域范围从中亚向欧亚区域转变,应倡议各成员国共同推动构建安全、稳定、发展、繁荣的“大欧亚”或“和谐欧亚”战略目标。只有更大范围的欧亚地区稳定,才能确保中亚作为欧亚大陆核心地带的安全与稳定。这个扩大的理念,类似于东盟扩员后形成的“大东盟”意识和欧盟扩员后形成的“大欧洲”战略。

  第四,东盟的“灵活接触”倡议是对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调整,有利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更紧密,接触更灵活,合作更融洽。上合组织扩员后应适当借鉴这种倡议的做法[29]。在某一成员国安全与稳定方面出现问题时,要求其他成员国应该共同向该国的利益靠拢,发出上合组织一致的声音或展示明确的行动方向。

  第五,扩员后如何保证上合组织决策效率不降低是重大挑战。东盟扩员后对原有的决策机制进行了一些微调。例如从“全体一致通过”原则向“Y-X”原则转变;从“不干涉内政”原则向适度的“灵活接触”原则转变。

  (二)上合组织扩员后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上合组织扩员是重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印巴加入进入法律程序,如果不能根据组织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胆改革,对外部环境没有正确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对新成员国与老成员国不能平等对待,扩员有可能导致组织形式上扩大而实质上“一盘散沙”,区域扩大而不能增强区域安全与稳定,成员国增加而不能相互团结信任,不能增强凝聚力。扩员就会使上合组织成为泥足巨人,有可能沦为一个松散的论坛会,甚至在组织内部又出现亚集团,组织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能力减弱。要防止发展理念调整导致上合组织的发展理念与西方集团发展理念出现明显的对抗,形成零和博弈态势。另外,经济一体化意愿长期得不到落实以及不能形成一致的声音对外表达组织的立场,无法在国际上形成上合组织的独立的有影响力的话语体系也都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

  上合组织接受新成员应遵循的思路是,第一,上合组织扩员要坚持开放性与有效性相统一。明确今后接受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的区域范围,在首次扩员后应明确下一步扩员的对象。新成员国应该是位于中亚周边的国家,其他区域外国家一般不应该成为成员国。同时,对接受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的地域范围也应适当界定,防止域外不相关国家加入上合组织。第二,上合组织扩员要进一步细化及明确申请加入的条件和标准,形成扩员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而上合组织目前主要是依靠“上海精神”约束,以及《上合组织章程》、《成员国之间睦邻友好条约》、《上合组织接受新成员条例》和《关于申请国加入上合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范本》等要求。第三,上合组织扩员必须坚持以维护成员国安全和地区安全为首要任务。经济合作是促进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手段,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包括双边和多边合作,为成员国人民增加福祉,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四,以构建上合组织“安全共同体”为目标,凝聚成员国的共识。在扩员基础上,在“上海精神”的旗帜下,应该努力向“大欧亚”安全共同体方向迈进,使中、俄、印、哈大国相互协调,使中亚、西亚、南亚周边形成安全和稳定的区域。在协调印巴加入上合组织的过程中,应更加明确上合组织的“安全共同体”意识,努力构建“欧亚安全共同体”,而经济共同体的目标可以根据未来发展情况再逐步明确。第五,上合组织扩员后,中俄作为两个主导国要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在上合组织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调整以及维护成员国团结合作等方面不断达成新共识,一起引领其他成员国推动上合组织发展壮大。另外,在中俄一致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中俄印”或者“中俄印哈”大国协调机制形成,只有上合组织内部有影响力的大国达成共识形成合作互利共赢局面,才能促进其他成员国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上合组织沿着“上海精神”的方向迈进,推动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注释: 

  [1] Joseph.Nye,ed.,International Regionalism,Boston:Little,Brown & Co.,1968,p.7.

  [2] 赵银亮 :《地区主义与东盟的制度变迁相关性分析》,载《亚太经济》2006 年第5 期。

  [3] 陈小鼎、王亚琪 :《东盟扩员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兼论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的前景》,载《当代亚太》2013 年第2 期。

  [4] 参见2014 年上海合作组织第14 次峰会上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修订案。

  [5] SekiguchiSueo and Noda Makito(ed.),Road to ASEAN-10: Japanese Perspectives on Economic Intergration.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1999,p.20.

  [6] 张雪 :《东盟发展面临的制约和策略选择》,载《亚太经济》2007 年第2 期。

  [7] 喻常森 :《东盟“和平、自由和中立区”战略构想探讨》,载《南洋问题研究》2005 年第2 期。

  [8] Bilveer Singn,ZOPFAN & the New Security Order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Malaysia Eagle Trading Sdn Bhd,1992.

  [9] Heiner Hanggi,ASEAN and The ZOPFAN Concept[M], Chongmoh Offset Printing Pte Ltd,Singapore,1999,pp.22-24.

  [10] 贾力楠 :《东盟冲突管理方式 :概念、挑战与变革》,载《当代亚太》2014 年第6 期。

  [11] Amitav Achaya,Culture,Security,Multilaterlism: The ‘ASEAN Way’ and Regional Order,in Keith R. Krause,ed.,Multilaterlism,Arms Control and Security Building,Frank Cass,1999,pp.57-68.

  [12] 思路 :《论东盟的经验及其启示——纪念东盟成立三十周年》, 载《东南亚》1997 年第1 期。

  [13] 王子昌 :《东盟的文化特征意识 :东盟意识与东盟制度》,载《东南亚研究》2003 年第3 期。

  [14] The ASEAN Declaration(Bangkok Declartion),Bangkok,August 8,1967.

  [15] Mely Caballero Anthong,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 ASEAN Experience,Conter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20,№ .1,1998,pp.38-66.

  [16] 陆建人 :《“大东盟”及其影响之我见》,载《当代亚太》1999 年第6 期。

  [17] 曹云华 :《东盟再认识》,载《东南亚研究》2007 年第4 期。

  [18] AlanCollins,The Security Dilemmas of Southeast Asia,ST.Marting’s Press,LLC.,2000,pp.120-121.

  [19] 思路 :《论东盟的经验及其启示——纪念东盟成立三十周年》。

  [20] 赵爱国 :《东盟内部的离心力与向心力 :东盟各国国家利益冲突与协调分析》,载《国际论坛》2001 年第6 期。

  [21] 朱显仁 :《东盟决策机制与东盟一体化》,载《南洋问题研究》2002 年第4 期。

  [22] 李伯军 :《论东盟对不干涉原则的突破与发展》,载《求索》2007 年第12 期。

  [23] 马燕冰 :《东盟的成就、问题与前景》,载《和平与发展》2008 年第1 期。

  [24] 程晓勇 :《东盟超越不干涉主义 :基于缅甸问题的考察与分析》, 载《太平洋学报》2012 年第11 期。

  [25] 孙志煜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起、演进与启示》,载《东南亚研究》2014 年第6 期。

  [26] 周玉渊 :《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进程反思》,载《东南亚研究》2014 年第4 期。

  [27] 王子昌 :《国外东盟研究 :方法与观点》,载《东南亚研究》2003 年第1 期。

  [28] 曹云华 :《东盟再认识》。

  [29] 王子昌 :《东盟的文化特征意识 :东盟意识与东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