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首页 >> 欧亚经济
论中俄知识产权(专利)交流合作机制的建立*
戚文海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7年第10期 2010年08月31日

一 构建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机制的紧迫性

   (一)中俄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中国不少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公开成果,使成果丧失新颖性,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中俄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提高自己“身价”的砝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而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 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多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是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三)中俄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弱化美、日等国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日本松下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多达500余人。在这方面中国企业有很大的差距。目前,中国许多对俄科技合作企业虽然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部门,但管理人员比较少,而且知识层次不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强。另外,很多管理部门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 中俄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利、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要通过中俄合作实现人才交流和资源、信息、科研、技术及设备的共享,促进中俄双方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共同发展,带动双边贸易的合作与交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俄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经历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中方企业必须摒弃那种利用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通过非正常手段“引进”俄罗斯技术的短视行为。应从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大局出发,在双方科技合作中坚持平等互利、成果共享、相互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二)逐步转向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原则

  国际技术合作是各国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活动领域的合作,因而代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各国政府始终都是国际科技合作的主体。中国吉林省的对俄技术合作将在省科研单位与俄罗斯生产单位合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为省外经贸厅与俄西伯利亚等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

  (三)借助俄方的科技优势,促进重点领域发展的原则

  中俄技术合作要重点引进俄具有世界前沿性的技术和项目,引进俄方优秀科技人才;使俄技术、项目、人才为中方企业所用,加快企业产业化速度。中国吉林省也将在轻工、纺织、日用品等方面加大对俄的技术与产品输出,从而达到借助俄方的技术优势,促进吉林省重点领域发展的目的。

  (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根据中国的现有条件和优势,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拟将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粮食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作为合作的重点技术领域。合作区域将以俄罗斯为主体,逐步向其他独联体成员国扩展。要建立技术贸易合作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五)透明度原则

  这一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由于成员之间不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政程序等造成的歧视性待遇,以及由此给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的障碍。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双方迅速、全面地掌握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六)统一与协调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中俄两国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服从合作大局,并从合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统一行动,统一信息标准。同时,两国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保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良好的对接。

  (七)整体效益原则

  中俄知识产权合作平台作为一个经贸合作支持体系,其优劣应以整体效益为评价标准,应在保证双方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两国各自的最大利益。

  (八)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原则

  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信息平台必须“与时俱进”,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顾客需求的不断增加拓展其服务范围,在加强专利领域合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商标和专有技术领域的合作。

  (九)多功能原则

  中俄知识产权合作应构建两国政府间、企业间、企业与用户间信息沟通与协作的桥梁,不仅要支持中俄两国的信息共享和传递,还要支持两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十)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原则中俄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是一个大容量的系统,其计算机支持系统必须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同时为了避免临时性故障、非法攻击等情况导致数据丢失,该计算机系统还必须有充分的技术保证。有必要采用计算机科学的一些新技术,综合运用多种信息传播手段,使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信息平台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强化。

三 加快构建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的有效机制

   为规范中俄双边合作,体现平等互利、成 果共享、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早在1999年,中俄就签署了《中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力分配议定书》。目前,中俄科技合作保持着多渠道、多层次的合作格局,并在务实的前提下不断创新。

  (一)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

  1.应细化中俄科技合作中已有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做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内部除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还要制定专门的责任制度表,明确机构内每个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由专人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 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纠纷等工作。

  2.完善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应该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在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人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等事项。

  3.建立对俄科技合作企业无形资产数据库。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对知识产权科学、合理的评估,真实地计算出对俄科技合作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建立起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数据库,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高效地开展业务,也可以提高员丁对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对俄科技合作企业要落实国家的有关奖励政策,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奖励,特别是对于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应予以重奖。奖励可采取一次性重奖、效益提成、技术作价人股等多种形式,给他们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5.建立利用知识产权文献的设施和制度。

  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了解本技术领域世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水平,还可以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析潜在的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内外技术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应该订阅专利文献,并搭建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资源对本部门相关领域知识产 权的动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二)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合作咨询服务机制

  中国技术市场经过多年的培育虽然有所发展,但仍处于不发达和不成熟的阶段,尤其是缺乏引进、推广应用俄技术的中介市场。据悉,中方科技部门、科研院所和一些专家、学者掌握着俄许多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清单。但由于缺乏沟通技术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俄许多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清单至今得不到评估,难以实现技术商品的转让和交易。为了加快对俄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消化,建议采取政府(科技部)引导和市场运作 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不同层次的、高效率的和专业化的中俄科技合作中介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组织熟悉俄技术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对从俄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为俄技术成果的转化服务。

  为推进中俄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开发,特别是推动以中俄科技、经贸和知识产权合作信息化为重点的建设,实现中俄网上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要大力推进两国部委间科技信息中心、经济信息中心、科技情报信息中心和科技市场信息网络系统、教育系统网络等几大信息网络中心的合作。建议由中国黑 龙江省对俄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协调省科技厅科技信息中心“龙网”等一些已有初步合作的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共同开辟对俄科技经贸信息网站的建设,扩展其功能、培训和吸纳信息网络管理人才、推进市场化经营、开拓国际互联网。要把信息源的开拓放在首位,建立科技人才库和各类信息资源库。要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科技开发部的情报网络统一协调起来,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充分开发利用对俄合作的信息资源,必须坚持需求导向和效益原则,瞄准和扩大最终用户,满足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面的需求。特别是要引导对俄科 技合作企业有目标地通过网络寻求所需要的科技、人才、项目,通过网络实现合作对接。政府的科技、经济信息化工作重点要放在为企业服务上,放在实施省、市经济技术发展规划上,放在中外特别是中俄科技合作规划上,建立信息运行机制,做好组织工作,核定好发展规划。

  (三)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合作的信息交流合作机制

  运用计算机网络是实现科技项目供需双方有效对接的快捷途径之一,是推进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中信息交流合作的重要战略举措。目前,在中俄科技合作实践中特别是应用型中小项目中,实际的对接方式是通过懂俄罗斯技术 的专家的推介,但这种传统的、粗放式的对接方式速度慢、效率低、传播范围小。为此,建议由处于对俄经贸前沿阵地的中国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商务斤:联合发起,中国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大力支持,其他各省、区、直辖市积极参与的全国中俄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交流中心网,以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对俄研究方面的人才、历史、传统优势。该中心网可采取以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免费上网,项目引进成功后再付信息费的运作方式。在中俄科技合作中网络可以集科技项目信息的搜集一整理—筛选一对接于一体,从而有效地提高全国中俄科 技合作信息的集约性和有效性。

  信息支撑将不仅解决中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过程中的市场需求问题,而且还将通过信息中心的聚集、辐射和双向对流作用,提高两国的新技术水平。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的中俄知识产权交流与发展机构。机构的任务是:双向搜集、分析和传递知识产权供求信息;跟踪调研俄相关知识产权动态和政策法规;提供知识产权中介、咨询和联络服务;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建议,向有关单位推荐合作项目等。该机构将有效地解决对俄技术引进中信息不灵、联络困难、渠道不畅、频繁出国等问题,也必将有效地解决重复考察、重复引进的问题,还将有 效地解决哈尔滨市各单位在俄分头设置办事处的问题。

  (四)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合作人才培养与交流机制

  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对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笔者建议:第一,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去。第二,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一是通过演讲、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知 识。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企业知识产权骨干人员到国内外高校学习,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企业与学校的联系,委托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在运用、管理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四是加强对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如在有条件的高校创办知识产权院系,或增加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建议教育部门在大学中,尤其在理工科院系 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建立复合型人才培训基地应充分发挥哈尔滨市科技人才和俄语人才方面的优势,挖掘该市的潜力是投资少、见效快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是举办双学位班。可从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工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有志于从事中俄科技合作的学生攻读学士学位,集中强化俄语口语和科技俄语,学制两年。二是举办短期培训班。黑龙江大学可利用现有优势举办短期培训班,请俄罗斯科技专家为中方的科技人员进行专业俄语培训,时间可长可短。哈尔滨市应从适应国际科技合作竞争日益激烈的高度,从面向21世纪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战略高度,将该项工作置于中俄科技合作的先导地位。

  (五)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合作评估与交易机制

  针对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育不成熟,特别是缺少有关俄罗斯技术的专业技术市场的现状,加快建立高层次、高效率、专业化的中俄科技合作中介机构和项目咨询评估机构是当务之急。技术中介机构是为技术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组织,其核心工作就是沟通技术商品的买方和卖方。建立专业化的中俄科技合作中介机构是提高中俄科技合作规模和水平的必要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由熟悉俄罗斯 技术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评估机构,该机构应做到:对俄方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做出可行性分析,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对俄方的试验室技术向小试或中试的技术转化;向企业提供对所购技术需要的相应的技术服务等。

  (六)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合作损害预警机制

  要在对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损害预警体系,在影响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领域建立预警指标体系,设立早期报警系统,设置安全警戒线,确定警戒级别,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市场的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对 知识产权损害做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

  1.确立高科技产业的风险因素。主要通过以下手段:首先是采集、分析与高科技企业有关的重要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对每一个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评价,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规范的专业处理;其次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具体的侵权数据,包括专利信息(如专利号、国别等)、涉及侵权的具体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关键技术特征,调查中方企业重要产品出口市场对该产品的专利申请及技术标准的调整变化情况;最后对中方出口产品有可能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等风险分类整理,设定相应的风险参数。

  2.加强对俄罗斯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

  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可避免企业的重复开发,同时可以提高研究工作的起点,还可以发现一些非常有价值的“过期专利”。由于专利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各个国家都是只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专利进行保护,所以许多“过期专利”并不是技术已经过时,而是过了专利保护期。由于专利的保护期不能续展,所以许多技术还比较先进的专利在过了保护期后,就成了公众的“免费午餐”,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对于中国许多研发能力不足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利用这些“过期专利”中的技术,既降低了 研发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技术能力、增强产品竞争力。

  3.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和专家分析系统。

  针对具体的产业发展情况,根据对与中国高科技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进行专项分析,或根据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的要求对某项技术进行专业的专利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分析,建立专家分析系统。根据专家分析系统的研究,汇总、分析预警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统计数据,在此基础上编制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报告,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措施。

  (七)加快建立中俄两国之间知识产权的认证机制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准则,如果各国立法和废除认证程序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在一国境内开具的文件、证书在按照所规定办法对其认证以后可提交给另一国进行审核。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的公职人员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人俄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将被认为无效,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确信这些文件、证书是通过正确渠道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外交部领事司只能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

  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联邦法律进行国家登记后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志和印章。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用公证副本进行认证。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须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联邦境内的公证处斗俄联邦司法部斗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联邦立法或其内容、给俄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根据国际通行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可以得到承认。

  前面已指出,在俄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驻在国其他官方授权机构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八)加快建立中俄知识产权的民间交流合作机制

  长期以来,俄罗斯约有80%的工业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生产,大量的科研院所承担着军工产品的研制工作,许多专家和学者或多或少地拥有先进甚至尖端技术的发明权和专利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连年下滑,俄科研院所处境艰难,许多专家、学者生活窘迫,其中一些人曾经表示可通过个人关系向中方转让其技术成果。实践表明,通过“民间引进”渠道要比“官方引进”渠道更加方便、更为有效。

  但是,由于人单力薄,在早期操作过程中,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难以运作一些大项目,特别是军工技术项目。鉴于俄政府近年来越来越严格地控制“技术外流”,中方引进俄尖 端技术成果的难度增大。建议在对俄科技合作中,在拓宽“官方引进”渠道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建立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机制,加大对“民间引进”渠道的支持力度。

  (九)加快建立对俄知识产权合作的协调沟通机制

  对俄科技合作不仅涉及科学技术领域,还渗透到经济的各个产业部门;不仅涉及对双方技术的评估、筛选和引进,还包括技术的中介、中试和产业化。科技合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对俄科技合作领导机制的跨部门性和协调性。为了加速对俄科技合作成果的产业化,建议充分利用现行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科技 合作分委员会、军技合作分委员会以及经贸合作分委员会和银行合作分委员会的横向联系和相互配合。同时,在中央政府一级设立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中国对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工作;要借鉴中国江苏省、浙江省和山东省的经验,建立由省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地方领导人和科技园区负责人参加的对俄科技知识产权合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在省市范围内统一协调对俄科技合作事宜,为对俄科技知识产权合作搭好平台。

四 中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与交流机制的启动与运行(一)增强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首先,应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对俄科技合作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和危机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对俄科技合作企业明确中俄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对俄科技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应大力宣传“知识产 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全体职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广大职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最后,应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根据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员工的不同层次,使其掌握与其职责相应的不同深度的知识产权的知识和观念。

  (二)应对中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做出中长期规划和论证

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俄两国有关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版权管理、科技管理和商标管理等)对双方知识产权的有效供给与需求情况作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确定具体的合作目标、原则和步骤。应将调查结果在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上发布,定期举办俄罗斯高新技术成果展,将定期展览与平时的俄罗斯高新技术成果展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近期内,应首先做好中俄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工作,项目以中小型为主,以政府(地方政府)为主导;中期内,应逐步扩大中俄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工作,逐步由以烟台 为主扩大到哈尔滨、沈阳、西安、大连等城市,项目以大中型为主,仍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导;长期内,以大型项目为主,以增强两国各自科技创新能为目标,建立多个中俄高新技术产、眶园区,以大规模高新技术合作项目产业化为最终目标。

  (三)充分发挥中俄两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在构建中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方面,两国政府及科技、教育、金融、外贸主管部门应做好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应充分发挥拥有良好合作基础、人才优势、地缘优势的中国黑龙江省等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以加快建立并完善各个子机制,使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尽快启动。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起步阶段,要注重发挥两国政府在人才、资金、技术整合方面的优势,特别是要完善各自的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和孵化器建设。以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优先合作领域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产业化发展阶段,要逐步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向以企业为主导,双方政府应以持续的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为产业化提供不竭动力。可以说,中俄两国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成败。

  (四)中俄两国(地方)政府在产业化的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有所不同

高新技术成果产权化、商品化是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起步阶段,中俄两国(包括地方)政府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有利于中俄高新技术合作成果产权化、商品化的专业高新技术市场,通过专业技术市场实现高新技术商品的双向对流,双方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初步整合有利于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各种资源。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的成长阶段,应主要通过持续的政策创新机制,不断壮大双边科技合作的基金规模,扩大双方参与合 作的主体,引导合理的科技合作投资领域,不断完善技术市场立法,优化双方科技成果的孵化环境,即以引导、调控和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在产业化的成熟阶段,两国中央政府的工作重点应适时地转移到为两国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来,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只有两国政府在产业化的不同阶段适时转移工作重点,才能切实推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五)以合作项目为纽带,使各子机制有机联系,高效运转

完善中俄知识产权合作的若干子机制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但各子机 制不会自动地发挥作用,只有以重大合作项目为示范,以高新技术项目合作为桥梁,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以持续的政策创新为动力,才能将组织、资金、信息、载体、人才、认证、预警、咨询和法律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同时,只有以合作项目为纽带,才能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产业化和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和知识产权合作的运行机制功能不断完善,效率不断提高。应将中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项目的层次和规模确定相应的合作主体,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智 力支持,从而加快推进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和知识产权合作的整体进程。

  (六)构建完整的创新体系是产业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动力

构建创新体系既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本身的内在需要,也是中俄高新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推向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成熟阶段,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观念创新、政策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激励机制为媒介,带动管理、政策、组织、模式等相关方面的创新,从而构建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完整的创新体系。创新体系的创新效率 取决于各个创新行为主体间相互联系和合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创造性协同作用。如果仅有各个行为主体的高效运转,而行为主体间的技术流动和资源流动低效或无效,创新的整体效率就无从谈起。构建创新体系,要充分发挥参与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只有构建创新体系才能为中俄高新技术合作产业化注入活力。

  (七)制定并实施对俄科技合作的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

对俄科技合作企业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 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

  第一,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对俄科技合作企业要鼓励技术创新精神,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一项新技术开发研制成功后,首先要将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这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一项新技术成就一个新的产业。其次是将新技术产权化,即积极申请专利,并以此为核心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开展工艺创新、外观设计创新、服务创新等,扩大保护范围,形成外围知识产权,带动企业的关联发展,提高产品品位。

  第二,树立品牌战略与商标保护意识。中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价格竞争的因素越来越小,主要表现在品牌的竞争上。商标法虽然对商品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商标法保护的仅是注册商标,企业切不可为节约注册 费用而使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对于一些产品种类多的石油企业,仅注册一类产品的商标是不够的,还须要在相关的产品领域内进行注册,才能达到防御的目的。同时,企业还要在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标信誉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品牌,加强品牌意识,尽可能对产品技术方案、结构及外形、包装实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时代,域名是企业的一项新型的无形资产,为了充分利用域名资源,企业在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及时注册域名,并要像保护商标一样保护自己的域名。

  第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手段保护企 业的知识产权。对于中俄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的假冒、欺骗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人正当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出卖技术秘密等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护。

  2.在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进行专利检索。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前应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也可以从中获得启发,节约开发时间和费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资料介绍,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成果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在应用技术研究中,经常查阅专利信息可以缩短60%的研究时间,节约40%研究费用。同时,通过专利检索,对于那些依法已经到期或因未交纳专利年费等原因失去专利权的专利,进行缴费共享。对俄科技合作企业在产品投产、采购和进口原材料的零部件以及产品销售前都应该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八)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促进中俄双方知识产权合作主体多元化

中俄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起到政策方面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和环境。为充分发挥地方合作的积极性,发挥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高校和民间渠道的作用排忧解难,特别要着力解决两国在开展合作中产生的种种障碍和困难,如银行结算、通关手续复杂、效率低,人员办理签证、出入境、商检过程不规范以及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等问题。

  (九)加强高新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面的合作

加强中俄高新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的合作不仅是两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充实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提高两国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两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双方高新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的合作方向和领域,以现有的专利产业化基地为试点开展合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即利用俄方的技术、人才和中方的市场机制、基础设施、资金,实现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在中俄民间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

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是中俄两国科技市场发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俄双方应充分调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和中俄科学和高技术中心协力会等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促进他们在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人才培训、举办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的积极参与必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进中俄知识产权合作。

  (责任编辑:李丹琳)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本文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经济转轨国家技术创新问题研究——以俄罗斯为例》(批准号:2005DGQ4D149) 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