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的基本概念
信贷组织为获得俄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专门许可(许可证)、以营利为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有权经营本法规定的银行业务的法人。信贷组织作为经营性公司可以任何所有制形式建立。
银行是准一有权全面经营下列银行业务的信贷组织: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存款、发放贷款以及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银行账户服务。
非银行信贷组织是指有权经营本法规定的部分银行业务的信贷组织,其业务权限由俄罗斯银行确定。
外国银行是指在国外注册受外国法律承认的银行。
第2条 俄联邦银行体系及银行活动的法律调节
俄联邦银行体系包括俄罗斯银行、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及代表处。
银行活动由《俄联邦宪法》、本法、《俄联邦中央银行法》、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银行法调节。
第3条 信贷组织联盟和协会
信贷组织可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协会和学会,以保护和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协调其活动,发展地区间和国际间联系,满足学术、信息和行业要求,对信贷组织的金融业务及解决其他一些共同性的任务提出建议。协会和学会不得从事银行业务。
信贷组织协会和学会按照联邦非商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建立和登记,登记后l个月内须通告俄罗斯银行。
第4条 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
非法人的信贷组织的联合体被承认为银行集团。在该联合体内,一个主要信贷组织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第三方)对一个(一些)信贷组织管理机关做出决定施加重要影响。
由持有一个信贷组织(一些信贷组织)股份的法人组成的非法人联合体被承认为银行控股公司。在该联合体内,非信贷组织(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的法人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第三方)对一个信贷组织(一些信贷组织)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施加重要影响。
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必须 按程序向俄罗斯银行通报其建立。
按照本法可能被作为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的商业组织,为了管理进入控股公司的所有信贷组织的活动,有权建立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履行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的职责。管理公司无权从事保险业务、银行业务、生产和贸易活动。
第5条 信贷组织的银行业务及其他交易
银行业务包括:(1)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活期和定期存款;(2)配置资金;(3)为自然人和法人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4)按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代理行的委托执行其银行账户结算;(5)代收货币资金、票据、支付和结算凭证,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出纳服务;(6)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买卖外汇;(7)揽存和配置贵金属;(8)执行银行担保;(9)按照没有银行账户的自然人的委托力理护已款业务(邮政汇款除外)。
信贷组织还有权:(1)为第三方提供担保;(2)要求第三方以货币形式执行债务;(3)委托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和其他财产;(4)从事贵金属和宝石业务;(5)从事保险箱业务;(6)开展租赁业务;(7)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
信贷组织还有权从事符合联邦法律的其他交易。
所有银行业务及其他交易均须以卢布形式实现,在享有相应的俄罗斯银行许可证的情况下也可以外币形式实现。
信贷组织禁止从事仁产、贸易和保险活动。
第6条 信货组织在有价证券市场上的活动
按照俄罗斯银行颁发的从事银行业务许可证,银行有权发行、购买、出售、登记、保存有价证券,从事执行支付凭证和存款证明职能的其他有价证券业务以及按联邦法律不需获得专门许可证的其他有价证券业务。银行也有权按照与自然人和法人签订的合同对指定的有价证券实行委托管理。
信贷组织有权从事有价证券市场上的职业活动。
第7条 信贷组织的名称
第8条 信贷组织、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信息提供
信贷组织必须按照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格式 和期限公布其活动的信息:每季度公布雀月十平衡表、盈亏表以及资本充足率水平、抵补可疑贷款和其他资产储备量;每年公布经审计单位确认的会计平衡表和盈亏表。
信贷组织有义务应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向其提供自己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及其他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有必要,还应提供当年逐月的会计平衡表。
由于信贷组织不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和不完全的信息而导致自然人和法人产生误解,信贷组织应依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银行集团的主要信贷组织和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每年公布自己的合并会计报表及合并盈亏表。
第9条 信贷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信贷组织不对国家的债务负责,国家也不对信贷组织的债务负责,除非国家自愿承担这样的债务。
信贷组织不对俄罗斯银行的债务负责,俄罗斯银行也不对信贷组织的债务负责,除非俄罗斯银行自愿承担这样的债务。
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杉谈均无权干预信贷组织的活动,除月睁供邦法律规定之。
信贷组织可按照在竞争基础上专门签订的合同执行联邦政府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单独委托,从事联邦预算资金、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业务及其结算,保证旨在实施联邦和地方计划的专项预算资金合理使用。
信贷组织没有义务从事其创立文件未规定的活动,除非信贷组织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0条 信贷组织的创立文件
信贷组织应有创立文件。信贷组织的章程应包含:(l)公司(正式的)名称和本法规定的所有其他名称;(2)组织法律形式的说明;(3)管理机关和独立分部的她山L;(4)从事银行业务和交易活动的清单;(5)法定资本额;(6)管理机关包括执行机关、内控机关体系及其形成程序和权能;(7)联邦法律对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资料。信贷组织创立文件中的所有变更都应予登记。
第11条 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
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由其股东的存款构成,它确定了旨在保障信贷组织债权人利益的财产的最小规模。
俄罗斯银行规定了新登记的信贷组织法定资本的最低法定资本翻时旨标、信贷组织法定资本构成中非货币存款的限额以及作为法定资本的非货币形式财产的种类名录。最低法定资本额指标根据信贷组织种类而定。
俄罗斯银行无权要求早先登记的信贷组织改变其法定资本,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之。
信贷组织不得以吸收的货币资金形成法定资本。
联邦预算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自由货币资金及其他财产不 得形成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之。而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地方预算资金、属于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自由货币资金及其财产可形成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
获取一家信贷组织5%以上的股份须通报俄罗斯银行,超过20%的须经俄罗斯银行预先同意。俄罗斯银行在接受申请30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意或拒绝,拒绝应阐明理由。如果俄罗斯银行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相关决定并发出通知,就被视为允许。
银行创立者在银行登记之日起的第一个三年期间不得撤资。
第11.1条 信贷组织的管理机关 信贷组织的管理机关是全体股东会议以及经理理事会(监事会)、一长制执行机关和集体执行机关。
信贷组织的一长制执行机关领导(正、副职)、集体执行机关的成员(下称信贷组织领导)、信贷组织总会计师、信贷组织分支机构领导都无权在其他信贷或保险、有价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等组织中任职。
经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贷组织领导、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及其分支机构的正副总管和正副总会计师人选都应符合有关专业水平的要求。信贷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习条 似议中的人选通告俄罗斯银行。俄罗斯银行从收到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批复。对上述人员的 解职,信贷组织必须在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俄罗斯银行。信贷组织经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解职)须在通过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报俄罗斯银行。
第二章 信贷组织登记和获取银行业务许可证的程序
第12条 信贷组织的国家登记和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发放
信贷组织应进行国家登记。信贷组织实行国家登记的决定由俄罗斯银行做出。在俄罗斯银行相应的国家登记决议的基础上由全权登记机关负责将信贷组织的建立、重组和清理等信息计入统一的法人国家名册。
有关联邦《法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资料变更,信贷组织应在3日内通报俄罗斯银行。
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应在进行国家登记之后,信贷组织从获得许可证之日起有权经营银行业务。
第13条 银行业务许可证制度
只有获得俄罗斯银行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银行业务。俄罗斯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在其正式出版物(《俄罗斯银行通讯》)上公布业已发放的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名录,变更和补充资料在列入名录1个月内予以公布。
银行业务许可证指明信贷组织有权从事银行业务以及这些业务以哪种货币实现。银行业务许可证不限制其有效期。
法人没有银行业务许可证而从事银行业务将招致没收其从事该业务获得的全部收入,并处以两倍的罚款上缴联邦预算。所有处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俄罗斯银行有权向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没有银行业务许可证而从事银行业务的法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公民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14条 信贷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和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所必需的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l)信贷组织的申请;(2)创立文件(条 约);(3)章程;(4)创立者(股东)会议确认的商业策划书,创立者(股东)会议记录,信贷组织领导及总会计师人选;(5)完税和缴纳许可证手续费证明;(6)创立者—法人国家登记文件的副本,财务报表真实性审宝书结论,联邦国家税务机关对创立者—法人最近三年执行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预算义务的情况证明;(7)创立者—自然人作为信贷组织法定资本的存款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8)信贷组织领导、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以及信贷组织分支机构领导(正副总管)、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人选履历表。
第15条 信贷组织的国家登记和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在提交了本法规定的文件之后,俄罗斯银行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通过是否进行信贷组织国家登记和发放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决议。
通过决议之后,俄罗斯银行将所有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发送给全权登记机关。全权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信贷组织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名册,并在其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俄罗斯银行。
俄罗斯银行在收到全权登记机关的信息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贷组织创立者通报此信息,要求其在1个月内支付100%的法定资本,并发给信贷组织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证明。在提交了100%法定资本支付证明后,俄罗斯银行在3日内发给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
第16条 拒绝进行信贷组织国家登记和发给银行业务许可证的理由
这些理由包括:(l)信贷组织领导和总会计师及其副职人选不符合联邦法律及俄罗斯银行法规有关专业水平之要求;(2)信贷组织创立者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或者他们没有履行对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预算的义务;(3)提交给俄罗斯银行的文件不符合要求;(4)经理理事会成员人选的业界声望不符合要求。
俄罗斯银行拒绝进行国家登记和发给银行业务许可证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做出相应决议,均可被上诉至仲裁法庭。
第17条 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家登记及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发放
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国家登记及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除了提交本法第14条 所规定的那些文件,还应补交(由外国法人提交)下列文件:(l)在俄联邦境内参与建立信贷组织或开设银行分支机构的决定;(2)证明法人登记的文件以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3)其常驻地国家相应的监督机关同意其在俄联邦境内参与建立信贷组织或开设银行分支机构的书面许可材料。外国自然人还须提交一流的外国银行对其力确巷力的评定证明。
第18条 对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和活动的补充要求
外资参与俄联邦银行体系法定资本的规模(份额),按照经俄罗斯银行同意的俄联邦政府的提议,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违反联邦法律之规定的,俄罗斯银行停止向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发放银行业务许可证。信贷组织依靠非居民增加法定资本,让渡(包括出售)自己的股份给非居民或信贷组织的居民股东向非居民让渡自己的股份,均须事先取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否则被视为无效。
俄罗斯银行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批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批复,则被视为许可。
如果境外的俄资银行或俄银行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活动受到所在国的限制,俄罗斯银行有权在俄联邦政府的配合下对相应国家在俄外资信贷组织或银行分支机构从事银行业务进行限制。
俄罗斯银行有权在《俄联邦中央银行法》规定的程序内对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补充要求,包括最低法定资本额、提交报表的程序、领导机构组成和从事银行业务的种类以及新登记的外资信贷组织的最低法定资本额和新登记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最低法定资本额。
第19条 俄罗斯银行在监督程序内对违反联邦法律和俄罗斯银行法规的信贷组织采取的措施
针对信贷组织违反联邦法律、俄罗斯银行法规和指令,违反法定资本额,不提供信息,提交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实施的行为对存款人和贷款人利益造成现实威胁,俄罗斯银行有权在监督程序内对其采取《俄联邦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措施。
第20条 吊销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的理由
在下列情况下俄罗斯银行可吊销信贷组织的银行业务许可证:(1)为获得许可证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2)从发放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没有从事许可证规定的银行业务;(3)报表资料不真实;(4)每月提交报表的拖延时间超过15天;(5)从事许可证规定以外的银行业务(6)不执行调节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银行法规,一年内多次违反《反洗钱法》第6、7条 (第7条 第3款除外)之规定;(7)在一年内多次不执行法院或仲裁法庭有关从信贷组织客户账户追偿罚款的要求;(8)由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确定的临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9)信贷组织多次不按期向俄罗斯银行提交有关统一的法人国家登宝己听必需的变更材料。
在下列情况下俄罗斯银行应吊销信贷组织的银行业务许可证:(1)在过去的12个月内信贷组织资本充足率低于2%;(2)信贷组织的自有资金(资本)低于最低法定资本值;(3)信贷组织不按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规定的期限执行俄罗斯银行有关使法定资本量与自有资金(资本)规模相匹配的要求;(4)信贷组织在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货币债务要求和(或)履行支付义务。
除了本法规定的理由,不允许因其他理由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
俄罗斯银行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可予以申诉。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通知由俄罗斯银行在通过决议1周内公布在正式出版物《俄罗斯银行通讯》上。
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后,信贷组织如果承认破产,应按照本法第23.1条 的要求进行清理。
俄罗斯银行应根据《信贷组织破产法》在吊销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后l个工作日内向信贷组织委派临时管理机关。从吊销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之时起按本法第23.1条 规定采取的行动包括:(l)认为信贷组织的债务执行期限到期,信贷组织的外币债务按俄罗斯银行当天汇率折算成卢布;(2)停止加算利息、罚金和实行其他财务(经济)制裁;(3)暂缓执行在吊销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前生效的关于财务追偿方面的司法决议之执行文件;(4)禁止信贷组织在清理委员会(清理员)建立之前或者在仲裁法庭委派管理员之前缔结交易和执行债务。
第21条 有关争议的审理
信贷组织可针对俄罗斯银行或其公职人员的决议和作为(不作为)向法院或仲裁法庭提起诉讼。信贷组织有权对俄罗斯银行提出质询或提出申请,俄罗斯银行应在l个月内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答复。信贷组织与其客户(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纠纷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解决。
第22条 信贷组织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信贷组织的分支机构是指处于本部之外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以信贷组织的名义从事俄罗斯银行发给信贷组织的许可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
信贷组织代表处是指处于本部之外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代表和维护信贷组织的利益。
信贷组织代表处无权从事银行业务。
信贷组织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均非法人,它们在信贷组织规章基础上开展自己的活动。其领导由建立它的信贷组织领导任命。
信贷组织从通报俄罗斯银行之日起在俄联邦境内开设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通报时既要指 出分支机构(代表处)的邮政翅山上、权限和职能、领导人的资料及计划从事业务的规模和性质,也要提供其印章和领导人签字的样本。
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信贷组织分支机构由俄罗斯银行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
第23条 信贷组织的清理或重组
依照有关联邦法律执行信贷组织的清理和重组。
如果说重组将导致信贷组织采取《信贷组织破产法》规定的预警破产措施,俄罗斯银行则有权禁止信贷组织重组。
如果银行的创立者(股东)决定停止信贷组织的活动,俄罗斯银行在信贷组织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做出注销其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经决定注销或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信贷组织须在做出决定15日内将银行业务许可证交还给俄罗斯银行。
自行决定清理的信贷组织创立者(股东)要委任清理委员会,建立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资产负债表。
一旦信贷组织被取缔的事实被登宝邵U玲列入统一的法人国家名册,信贷组织的取缔过程即宣告结束,信贷组织的活动即被认为已经终止。
第23.1条 俄罗斯银行提议下的信贷组织的清理(被迫清理)
俄罗斯银行应从《俄罗斯银行通讯》发布有关吊销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法庭提出清理信贷组织的要求,除非在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前存在《信贷组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征兆。与此同时,俄罗斯银行应向仲裁法庭提出清理员人选。
如果在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前信贷组织存在破产征兆,或者在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后由俄罗斯银行派驻信贷组织的临时管理机关发现这些征兆,俄罗斯银行应提请仲裁法庭认定信贷组织破产。
仲裁法庭按照《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原则审查有关清理信贷组织的要求。如果在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之时没有证实业已存在的破产征兆,仲裁法庭则做出清理信贷组织的决定并从俄罗斯银行提供的清理员人选中委派清理员。
从仲裁法庭做出清理信贷组织决定之时起,由信贷组织创立者(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任命)的信贷组织管理机关(包括清理委员会或清理员)就应摆脱管理事务,包括支配信贷组织财产,并在3日内保证将会计和其他文件、物资和其他财产、印戳等交于清理员;信贷组织的财务状况资料不再列入具有秘密性或是商业机密的范畴;先前对信贷组织财产的查封或对其财产支配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被取消,也不允许重新查封信贷组织的财产或对其财产支配采取其他限制;可对信贷组织提出各种要求,但这些要求只能在清理过程中得到满足。
仲裁法庭须将清理决定通知俄罗斯银行和全权登记机关。
在信贷组织清理过程中,清理员有权执行本条 款及联邦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行动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信贷组织创立人(股东)及其债权人有权要求补偿清理员由于违反联邦法律的作为(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
清理员应在其任职5个工作日内在《俄罗斯银行通讯》上发布有关信贷组织的清理公告。公告应指出:被清理的信贷组织的名称和其他要项;仲裁法庭的名称;仲裁法庭做出清理决定的日期;为债权人提出要求所规定的期限(从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两个月);清理员的材料,包括邮政地址。
信贷组织债权人按公告中的邮政地址向清 理员寄出其要求及相关文件,清理员据此做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决定。清理员在审定债权人的要求并在形成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时须考虑相关文件月青理员应相}好d要求l个月内将审定结果通知债权人。女贴即出青理员的审赵吉果产生疑义,债权人可将自己的要求提交法院或仲裁法庭。
清理员应在为债权人提交要求规定的期限结束后60日内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责之一是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和(或)债权人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力:听取清理员有关执行清理程序与清理过程的汇报;审查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资产负债表;向仲裁法庭提出辞退清理员的申请;向仲裁法庭控告清理员违法的决定;批准执行与信贷组织财产让渡有关的交易,如果这些财产没能在公开拍卖中变现;执行其他权能。
举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包括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和进行表决的程序,由联邦《破产法》调节。
在为债权人提出要求所规定的期限结束后,清理员编制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包含被清理的信贷组织的财产构成、债权人提出要求的清单及其审定结果。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在债权人会议和(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审查,审查之后应得到俄罗斯银行的同意。应按照俄联邦《民法典》第64条 规定的次序和过渡性清算资产负债表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当信贷组织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时,清理员可按照法律程序将信贷组织的财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兑现。
清理员编制信贷组织的过渡性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资产负债表、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俄罗斯银行。
在清理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时,仲裁法庭有权:认定其执行的交易无效;按俄罗斯银行或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申请解除清理员的职务,并从俄罗斯银行提出的清理员人选中委任新的清理员。
从仲裁法庭做出信贷组织清理决定之日起 清理程序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限须由仲裁法庭根据清理员提出的申请做出决定。
如果在执行清理程序过程中发现信贷组织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清理员应提请仲裁法庭认定信贷组织破产。
有关信贷组织清理结果的报告(附有清算资产负债表)须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宣读,并按联邦《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清理员应在仲裁法庭做出完成清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俄罗斯银行提交上述决议以及俄罗斯银行法规对正在执行清理的信贷组织进行国家登宝己听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及信贷组织存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保护
第24条 信贷组织的财务安全保障
为了保障信贷组织的财务安全,应建立储备,包括有价证券贬值储备。储备形成和使用程序由俄罗斯银行确定。俄罗斯银行确定最低储备额。储备从税前利润中提取。
信贷组织应实行资产分类,区分可疑债务和坏账,建立损失准备金。对此,信贷组织应遵守由《俄联邦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法定指标。信贷组织应建立内控制度,确保必要的安全水平。
第25条 银行法定储备指标
银行应按照吸收货币资金的期限、数额和种类完成交存俄罗斯银行的法定储备指标。交存程序由俄罗斯银行确定。银行应在俄罗斯银行开立供存储法定准备金的账户。
第26条 银行机密
信贷组织、俄罗斯银行保障其客户和代理行的业务、账户和存款秘密。信贷组织的所有职员五勿龙守其客户和代理行的业务、账户和存款以及其他资料秘密,如果这不违背联邦法律的话。
俄罗斯银行无权泄漏其在发放银行业务许可证和行使其监管职能时获得的有关信贷组织的账户、存款、具体交易和业务报表等方面的资料,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审计机关无权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执行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贷组织及其客户和代理行的业务、账户和存款资 料,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反洗钱全权机关无权向第三方披露其按联邦《反洗钱法》从信贷组织获得的信息,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银行、信贷组织、审计和其他机关、反洗钱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对泄漏银行秘密承担责任,包括补偿损失。
第27条 信贷组织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查封和罚没
信贷组织账户中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查封和罚没须由法院、仲裁法庭、审判员实施,或按照经检察长许可事前由侦讯机关做出的决定实施。
一旦实施查封,信贷组织应立刻停止其账户范围内的支出业务。信贷组织和俄罗斯银行不承担由于实施查封或罚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银行间关系和客户服务
第28条 银行间业务
信贷组织可在合同基础上相互以存款、贷款形式吸收和配置资金,通过建立结算中心和互相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实现结算,从事银行业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相互间的业务。
信贷组织每月向俄罗斯银行通报在俄联邦境内外新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情况。
信贷组织按俄罗斯银行制定的程序与在外国离岸地带注册的外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信贷组织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代理行关系在合同基础上实现。从信贷组织账户注销资金须根据信贷组织的命令或征得它的同意,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当发放客户贷款和执行债务的资金不足时,信贷组织可按规定的条 件从俄罗斯银行获得资金。
第29条 贷款、存款利率和信贷组织的业务手续费
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贷款、存款利率和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信贷组织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形成。
信贷组织无权单方面改变贷款、存款利率和业务手续费及其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有效期,除非联邦法律和双方合同另有规定。
第30条 俄罗斯银行、信贷组织及其客户之间的关系
如果联邦法律未做出其他规定,俄罗斯银行、信贷组织及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应指出存款和贷款利率、银 御及务价格和完溯及务时限(包括处理支付凭证的时限)以及违约方的财产责任(包括违反支付时限的责任)、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其他重要条 件。
如果法律无其他规定,客户有权在银行开立任何币种的结算、存款及其他账户。
如果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信贷组织股东在审议有关获取贷款或获取其他银行服务方面的问题时没有任何特权。
第31条 信贷组织结算
信贷组织按照俄罗斯银行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执行结算;如果有关个别种类结算的原则欠缺,则按照相互间的协议执行结算;国际结算按照联邦法律和国际银行实践中通行的 原则执行。
第32条 反垄断原则
禁止信贷组织为垄断银行服务市场、限制银行业的竞争而缔结协约或采取协同行动。
获取信贷组织股份,签订可能控制信贷组织(信贷组织集团)活动的协议,均不得与反垄断原则相抵触。
银行服务领域反垄断原则的遵守受俄联邦反垄断政策和支持新经济结构国家委员会及俄罗斯银行的共同监督。
第33条 偿还贷款之保证
银行提供的贷款可以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包括国家有价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银行担保以及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提前追索贷款和加算利息,也可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 序罚没其抵押的财产。
第34条 债务人破产和债务偿还
信贷组织应采取法律规定的一切措施追索债务。
对不按联邦法律履行自己债务偿还责任的债务人,信贷组织有权向仲裁法庭提起破产诉讼。
第五章 信贷组织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子公司
第35条 信贷组织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子公司
经俄罗斯银行许可,信贷组织可醚彭卜建立分支机构,在通报俄罗斯银行后可建立代表处。
在俄罗斯银行介浒和符合俄罗斯银行要求的情况下,信彭狱颐佑境外建立子公司。俄罗斯银行从收到相应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自己的决定—同意或拒绝;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下达通知,则被视为许可。
第六章 储蓄事宜
第36条 自然人银行存款
存款——自然人为保存或获利而配置的卢布或外币资金。存款的收入以利息方式用货币形式支付。存款在联邦法律和相应合同对该种存款规定的程序内按照存款人的第一要求予以返还。
只有那些按照俄罗斯银行颁发的银行业务许可证规定享有从事存款业务权力的银行才能从事存款业务。银行保证存款安全并及时履行自己对存款人的义务。
从事吸收自然人货币资金存款业务的必须是经过国家登记两年以上的银行。
在国家建立的银行和在国家因占有50%以上股权而享有决定权的银行,自然人存款的保存和返还则由国家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保障。
第37条 银行的储户
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均可成为银行的储户。储户可按合同支配存款、获取存款收入、进行非现金结算。
第38条 联邦存款义务保险基金
为了保障银行返还吸收的公民资金和辛瞻公民存入资金的收入损失,建立联邦存款义务保险基金。
俄罗斯银行和吸收公民存款的银行是联邦存款义务保险基金的创立者。
联邦存款义务保险基金的建立、资金的形成和使用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39条 存款自愿保险基金
银行有权为保障返还存款和支付利息而建立存款自愿保险基金。存款自愿保险基金作为非商业性组织建立。
存款自愿保险基金的创立银行的数量不得少于5家,总法定资本不得少于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最低法定资本额的20倍。
存款自愿保险基金的建立、管理和活动程序由其章程和联邦法律确定。
银行应向客户提供是否参加存款自愿保险基金的信息。如果参加存款自愿保险基金,银行须向客户通报保险的条 件。
第七章 信贷组织中的会计核算及对信贷组织活动的监督
第40条 信贷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
执行会计核算、提交财务和统计报表、编制信贷组织年度报表的原则由俄罗斯银行参考国际银行做法制定。
第41条 对信贷组织活动的监督
对信贷组织活动的监督由俄罗斯银行按联邦法律执行。
第42条 信贷组织、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审计检查
信贷组织的报表每年应接受有相应许可证的审计机关的检查。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的报表每年应接受从事信贷组织审计两年以上的审计机关的检查。审计机关应对检查结果形成审计结论,其中包含信贷组织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信贷组织执行法定指标清况、信贷组织管理质量与内控状况以及联邦法律和信贷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情况资料。
审计结论从信贷组织、银行集团、银行控股公司的年度报表提交俄罗斯银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俄罗斯银行。
第43条 信贷组织的报表、银行集团的报表和银行控股公司的报表
在审计机关确认真实性后,信贷组织向俄罗斯银行提交年度报表。如果信贷组织有可能对其他法人(信贷组织除外)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须编制和提交合并报表。
在审计机关确认真实性后,信贷组织按俄罗斯银行规定方式和期限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布其年度报表。
银行集团的主要信贷组织和银行控股公司的重点单位(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编制并向俄罗斯银行提交合并报表,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合并盈亏表以及合并基础上的风险核算。
(原载:http://www.cbr.ru徐向梅译)
(责任编辑:高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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