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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政策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年第8期 2010年08月23日

  自独立以来,塔吉克斯坦在吸引外国投资、扶持市场和发展商业、金融及银行体系等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目前,塔经贸部为外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协调管理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引资活动,制定引资政策和法规;对外宣传投资环境,介绍引资情况;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推荐具体投资项目等。重大引资项目则由塔经贸部同财政部共同论证后提交塔政府审定。塔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核外资企业的可行性论证,监督外资企业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审核外资企业的投资额、形式、期限和效益等,向外资企业出具财务鉴定,并就外资企业破产提出建议。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须经塔财政部出具财务登记和塔司法部审核同意后在塔国家公证处进行。

  塔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有:《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塔吉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塔吉克斯坦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塔吉克斯坦股份公司法》、《塔吉克斯坦国家私有化法》等。塔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主要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不分所有制形式,其权利、利益和财产一律受法律保护。

  2.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塔国民经济私有化进程,外国投资者可按法律程序购买塔国有资产。

  3.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依法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租赁)土地;按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最长为10年。

  4.外资不得被征用或收归国有。

  5.外国投资被强行中断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给予赔偿。

  6.外国投资者可将其投资所得的合法收入以外币形式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可按外汇买卖程序,将其银行账户上的本币兑换成外币。

  7.外国投资者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和销售,有权选择供货商。

  8.外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在塔境内,也可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为保护双边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塔与许多国家签署了相互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伊朗、印度、中国、科威特、阿联酋、巴基斯坦、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捷克、韩国、越南等。

  塔还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税收共有18项,目前政府将其减少为15项或者更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按最新调整的关税,其税率主要分为0、5%、10%、15%四种,还有2%、2.5%、7%的税率和按货物重量收取关税的个别情况)、增值税(20%)、利润税(30%)、财产税(0.5%)等。为了鼓励投资,特别是吸引外国投资,塔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 政策:

  1.根据塔外国投资法第20条,作为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货物免缴关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雇员个人物品免缴关税。

  2.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作为注册资本或用于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免缴关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者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在进口四年内(或注册四年内)未被使用或被转卖给他人,应补缴该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所免关税。

  3.根据塔税法第187条,自企业注册一年内,作为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免缴增值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自用生产技术设备在注册(或因增加注册资本而重新注册)四年内被转卖,应追缴其所免增值税。

  4.根据塔税法第129条,除加工和开发自然资源(如黄金等矿藏开采与加工)的企业外,所有新办生产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可免缴利润税: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的自注册之日起二年免缴利润税;投资规模在50万~200万美元(包括200万美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免缴利润税;投资规模在200万~500万美元(包括500万美元)的自注册之日起四年免缴利润税;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免缴利润税。

  5.根据塔税法第129条,出口(企业)一般免缴增值税。

  6.根据塔海关税则第35条,由塔政府批准并利用国际贷款或无偿资金、技术援助而实施的专门项目,其所需的进口货物免缴关税。

  附:塔吉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根据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关于外国公司、银行、经贸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程序》(1993年6月26日第307号决议)之规定,外国公司在塔注册其代表机构须向塔经贸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申请报告、业务介绍、管理机构及在塔办事人员履历、企业章程、商务报表、注册资金情况以及开户银行推荐信等。

  (一)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所在国公证处负责,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企业注册书面申请;

  2.企业创建文件;

  3.企业章程;

  4.按注册资金比例及信用程度开具给合营者的银行资信证明(附官方语言译文);

  5.塔司法部出具的对有关公司创建文件的资格鉴定;

  6.统计部门给予的企业分类编码(企业代码);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办完全部登记注册手续后,外资企业方可获得正式营业执照。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国家公证处于10日内向塔财政部通报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之事宜。

  (二)外国公司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和其他独立机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分支机构注册申请;

  2.母公司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3.母公司最高机构通过的分支机构章程;

  4.塔司法部出具的对分支机构创建文件的资格鉴定;

  5.统计部门给予的分支机构分类编码(分支机构代码);

  6.分支机构所在地证明;

  7.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8.塔财政部的财务鉴定。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按塔吉克斯坦部长会议《关于国家收费标准》(1993年11月29日第587号决议)执行。

  (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供稿)

  (责任编辑:高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