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自独立后,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注意吸引外资,形成了吸引外资的法
律体系。截至1999年年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制定了20几项法律和法令。现将其中几项主
要的法律和法令介绍如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首次颁布于1991年,翌年7月2日进行了修改。
该法规定了共和国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法律明确规定,不管对外经济活动参
加人属于哪种所有制形式,国家都将根据国际法准则保护对外经济活动参加人的权利、经济利
益和财产。法律还规定,国家将为共和国经济加入国际经济体系制定法律基础。
根据该法第8条,在共和国境内作为对外经济活动参加人登记注册并实施经营的法人、自
然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组织均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不问其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都
具有平等的权利实施对外经济活动,都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决定参加对外经济
联系的形式和方式,独立地选择经营行业。
国家保证保护对外经济活动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文
件破坏了对外经济活动参加人的合法权利,给他们造成了损失,那么,制定这些文件的国家机
关须根据共和国立法和通用的国际法准则按司法程序给以赔偿。
《租让法》颁布于1995年。它规定了在共和国境内实施租让活动的基础、提供租让的办法
和条件、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第一条规定,租让是按租让合同以国家的名义向外国投资人
提供财产、土地和矿山,允许他们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
根据竞标、投标原则提供租让。承租人有权:
——利用划拨给他的土地、水源、能源载体、工程技术设施,建设建筑物、设施和道路;
——改变财产构成,改造或扩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为自身的生产活动进口财产和必需的材料。
承租人的税后利润完全由承租人支配。
《关于向有外资参与的企业进一步提供优惠的总统令》①颁布于1996年11月30日,对含
有外资企业的概念作了修改。
1.从1997年1月1日起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进行国家注册的合资企业须符合
下述条件:
——企业法定基金不少于30万美元;
——企业的参加人是外国法人;
——外商投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法定基金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属于含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在企业所在地的城市
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国家登记。
2.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子企业和合资企业,自产产值或服务价值超过
企业产值60%以上者,为有外资参与的生产企业。
3.在本命令公布之前登记注册的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其现行税收优惠保留到企业法定经
营期限结束时止。
4.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外商参与的生产企业给以下列补充优惠:
1)免除利润税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2)对于外商投资额在法定基金中占50%和50%以上者,根据外商投资额大小降低利润税
税率:
——投资额在30万——100万美元之间者,按20%税率缴纳利润税;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含100万美元)按16%的利润税纳税。
3)对新建有外资参与的生产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企业免除下列税种:
——如果儿童产品占总产量的25%以上,自生产开始之日起免除利润税5年,之后按现
行税率的1/2纳税;
——如果外商资本份额占企业法定基金的50%以上(含50%),企业自生产开始之日起2
年之内免除利润税。
如果含有外资的企业在确定了税收优惠期限一年之内消失,则全额征收其经营期间所有
税款。
4)外资投资额占法定基金50%以上的生产企业,对其投入生产发展的利润免于征税;
5)本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在1997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并根据该命令在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司法部重新进行国家登记的含有外资的生产企业。
5.1997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含有外资的企业如不属于生产企业,则不能享有该命令规
定的税收优惠。
6.如果在自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按创办文件规定的数额投入法定基金,则该企
业被认为没有进行国家登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于1996年5月31日颁布总统令,比较全面地规定了鼓励、保护
外商投资的措施。法令同时规定:
1)设立国家保险公司,为国内投资商和外国投资商提供风险担保,建立投资担保体制;
2)内阁设立促进投资委员会、外商投资信息库,增加外商投资透明度;
3)统一全国吸引外资制度。
该总统令在完善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商投资制度方面起子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规定:
1)鼓励建立含有外资的生产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生产性企业;
2)以立法形式为外国投资商规定广泛的保障体系和整套优惠措施,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
权,保障他们把所获得的利润汇往国外,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
3)禁止各单位各行其事,禁止各单位制定与中央相悖的、使含有外资企业的建立程序、登
记注册程序和开展经营活动复杂化的规范性文件,禁止索要共和国政府决定未加规定的文件
和说明;
4)在评价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的政绩时,首先要考虑他们吸引外资和合资生产的成绩;
5)制定外资企业进出口产品生产条例;
6)自1996年6月1日起对生产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提供下列补充优惠:
有权取得发展生产税务贷款、延期2年向国家预算支付利润税、增值税和土地税税金;法定基
金中外资份额不少于50万美元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缴财产税;
7)对于从事生产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企业,保障它们及时用共和国货币兑换外币
以便购买成套制品和成套技术设备,保障将属于上述企业外方创办人的利息和红利及时兑换
成外币;
8)制定并向外商提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优先投资项目清单;
9)制定、实施统一的外国投资商信息保障系统,向外国投资商介绍共和国经济改革方针和
进程、各经济部门投资条件和优先投资方向、现行外国投资商优惠和权益维护保障体制;向外
国投资商提供必要的立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咨询资料;
10)建立优先投资建议和国内外合作伙伴信息网和统一的数据库;
11)设立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保险公司,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提供保险担
保。
1996年通过了《自由经济区法》,有利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的发展。正如法律规定的,自由经
济区是专门划拨出来的一部分地区,具有明确的行政疆界和特殊的法律制度。建立自由经济区
的目的就是吸引国内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共和国
境内还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自由经济区,如自由贸易区、自由生产区、自由科技区(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区),这些特殊的区具有特殊的海关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和征税制度。
1995年年底制定的《鼓励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法》动员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特别是
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对外经济活动。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出口产品应是小企业和私
营企业的优先发展方向。第26条规定,国家管理机关应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这类企业参加进出
口业务,促使它们参加国际展览会,吸收它们落实对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项目。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第9次会议(1998年)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和《乌兹
别克斯坦保护外国投资商权利和保护措施法》规定了外商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投资的法律基
础、组织经济基础、投资程序、对外国投资商提供政治保障、经济保障、财政保障以及投资商所
享有的优惠。法律的宗旨是吸收并合理使用外国的资金、物资资源、智力资源、现代技术和先进
管理经验,以便促进国家经济钓发展和参加世界经济联系。
《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概念作了较为广泛的规定。按照第3条,外国投
资人投入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外国投资商依法投资获
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和利润均可视为投资。
对外国投资人的概念也作了广泛规定:
——外国国家、外国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地区机关;
——根据国家之间或者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或者条约而成立的国际组织;
——按照外国立法建立的法人、合伙公司和协会;
——作为外国国家公民的自然人、无国籍人和在外国定居的乌兹别克斯坦人。
第5条规定的投资形式有:对经营主体(企业、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股份参
与,购买财产、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购买土地租让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租赁权,购买
自然资源的租让权、所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投入知识产权,购买商业客体和服务设施的所有
权、住宅所有权(连同住宅所在的土地)。
外商初次投资或者二次投资形式的变更不影响投资性质的改变。
法律第6条规定了含有外资企业即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所谓外资企业是指外商股份(份
额)在企业法定基金中不少于30%的企业。这类企业可以从事乌兹别克斯坦立法不予禁止的
任何活动。
法律第9条为外国投资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他们的安全提供全面的经常的保护。
国家保证保护外国投资商的所有权利,保证为他们提供的法律制度不亚于为乌兹别克斯坦法
人和自然人规定的法律制度。
法律第10条规定,外资企业有权独立:
——决定投资规模、投资形式和投资方向;
——决定由于其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外获得的发明、创造工业式样的专利权;
——处理收入(包括将收入汇回国内)。
另外,外商还可以:
——与自然人和法人签定投资合同;
——占有、使用和处理自己的投资资金和取得的投资成果;
——向乌兹别克斯坦引进贷款和借款形式的资金;
——在国内外汇市场上通过自己的账户用乌兹别克斯坦货币购买外汇资金;
——在投资或者其他资产遭到征用时获取相应的补偿;
——在由于各级国家管理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给外商造成损失时获取
赔偿。
第12条对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作了十分宽松的规定:外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之内有权不经
许可进口自己生产需要的产品,出口自产产品无须申请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外资企业因自身生
产需要进口的财产、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依法取得劳动合同的外籍工作人员进口的个人用财
产不支付关税。
如果外国资本参与的投资项目加入了国家投资计划,而且这一项目的宗旨是改造共和国
的经济结构,那么,这个项目在7年之内免税。
《乌兹别克斯坦保护外国投资商权利和保护措施法》为保护外国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制定了
一整套保护措施。
该法第3条作出原则性规定:
其一,不得因外商的国籍、居住地点、宗教信仰、经营地点、实施投资的国别而对其进行歧
视;
其二,如果外资企业建立以后,乌兹别克斯坦颁布的立法不利于该外资企业的经营,那么,
该外商实施投资时所适用的法律对于该外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10年之内继续有效。
法律第4条除了作一些一般性的保护措施之外,还对下述投资规定了补充性保护措施:
——如果外商在优先发展的行业进行投资,有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促使经济结构向
有利方面转化;
——如果外商向巩固、加强和扩大共和国的出口潜力的项目投资,促使共和国的经济向世
界经济一体化发展;
——如果外商向从事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的中小企业投资,这种投资有助
于保障居民就业。
表1 合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中的比重
产值 | 出口额 | 进口额 | ||||
1996年 | 1997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6年 | 1997年 | |
合资企业 | 7.46 | 12.5 | 4.6 | 9.1 | 36.7 | 39.3 |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1998年人口发展报告》,塔什千,1998年版,第37页。
表2 乌兹别克斯坦1991一—1998年主要经济指标
1991年 | 1997年 | 1998年 | |
能源电力自给程度(%) | 70——75 | 100 | - |
石油产品自给程度(%) | 30——35 | 100 | - |
自产粮食自给程度(%) | 15—18 | 80 | - |
金矿独立加工程度% | 0 | 100 | - |
石油、凝析气开采量(万吨) | 280 | 790 | - |
天然气开采量(亿立方米) | 418 | 512 | - |
非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 61.3 | 63.5 | 64.5 |
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 | 10.0 | 59.0 | 64.1 |
非国有经济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 66.0 | 98.6 | 98.7 |
非国有经济在零售商业产值中的比重 | 52.5 | 95.3 | 95.3 |
国家预算赤字(%) | 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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